2节点安全
3数据融合与安全
4数据传送安全
5应用安全
物联网面对的安全问题
根据物联网自身的特点,物联网除了面对移动通信网络的传统网络安全问题之外,还存在着一些与已有移动网络安全不同的特殊安全问题。这是由于物联网是由大量的机器构成,缺少人对设备的有效监控,并且数量庞大,设备集群等相关特点造成的,这些特殊的安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物联网机器/感知节点的本地安全问题。由于物联网的应用可以取代人来完成一些复杂、危险和机械的工作。所以物联网机器/感知节点多数部署在无人监控的场景中。那么攻击者就可以轻易地接触到这些设备,从而对他们造成破坏,甚至通过本地 *** 作更换机器的软硬件。
感知网络的传输与信息安全问题。感知节点通常情况下功能简单(如自动温度计)、携带能量少(使用电池),使得它们无法拥有复杂的安全保护能力,而感知网络多种多样,从温度测量到水文监控,从道路导航到自动控制,它们的数据传输和消息也没有特定的标准,所以没法提供统一的安全保护体系。
核心网络的传输与信息安全问题。核心网络具有相对完整的安全保护能力,但是由于物联网中节点数量庞大,且以集群方式存在,因此会导致在数据传播时,由于大量机器的数据发送使网络拥塞,产生拒绝服务攻击。此外,现有通信网络的安全架构都是从人通信的角度设计的,并不适用于机器的通信。使用现有安全机制会割裂物联网机器间的逻辑关系。
物联网业务的安全问题。由于物联网设备可能是先部署后连接网络,而物联网节点又无人看守,所以如何对物联网设备进行远程签约信息和业务信息配置就成了难题。另外,庞大且多样化的物联网平台必然需要一个强大而统一的安全管理平台,否则独立的平台会被各式各样的物联网应用所淹没,但如此一来,如何对物联网机器的日志等安全信息进行管理成为新的问题,并且可能割裂网络与业务平台之间的信任关系,导致新一轮安全问题的产生。
传统的网络中,网络层的安全和业务层的安全是相互独立的,就如同领导间的交流方式与秘书间的交流方式是不同的。而物联网的特殊安全问题很大一部分是由于物联网是在现有移动网络基础上集成了感知网络和应用平台带来的,也就是说,领导与秘书合二为一了。因此,移动网络中的大部分机制仍然可以适用于物联网并能够提供一定的安全性,如认证机制、加密机制等。但还是需要根据物联网的特征对安全机制进行调整和补充。
1物联网中的业务认证机制
传统的认证是区分不同层次的,网络层的认证就负责网络层的身份鉴别,业务层的认证就负责业务层的身份鉴别,两者独立存在。但是在物联网中,大多数情况下,机器都是拥有专门的用途,因此其业务应用与网络通信紧紧地绑在一起。由于网络层的认证是不可缺少的,那么其业务层的认证机制就不再是必需的,而是可以根据业务由谁来提供和业务的安全敏感程度来设计。
例如,当物联网的业务由运营商提供时,那么就可以充分利用网络层认证的结果而不需要进行业务层的认证;当物联网的业务由第三方提供也无法从网络运营商处获得密钥等安全参数时,它就可以发起独立的业务认证而不用考虑网络层的认证;或者当业务是敏感业务如金融类业务时,一般业务提供者会不信任网络层的安全级别,而使用更高级别的安全保护,那么这个时候就需要做业务层的认证;而当业务是普通业务时,如气温采集业务等,业务提供者认为网络认证已经足够,那么就不再需要业务层的认证。
2物联网中的加密机制
传统的网络层加密机制是逐跳加密,即信息在发送过程中,虽然在传输过程中是加密的,但是需要不断地在每个经过的节点上解密和加密,即在每个节点上都是明文的。而传统的业务层加密机制则是端到端的,即信息只在发送端和接收端才是明文,而在传输的过程和转发节点上都是密文。由于物联网中网络连接和业务使用紧密结合,那么就面临到底使用逐跳加密还是端到端加密的选择。
对于逐跳加密来说,它可以只对有必要受保护的链接进行加密,并且由于逐跳加密在网络层进行,所以可以适用于所有业务,即不同的业务可以在统一的物联网业务平台上实施安全管理,从而做到安全机制对业务的透明。这就保证了逐跳加密的低时延、高效率、低成本、可扩展性好的特点。但是,因为逐跳加密需要在各传送节点上对数据进行解密,所以各节点都有可能解读被加密消息的明文,因此逐跳加密对传输路径中的各传送节点的可信任度要求很高。
而对于端到端的加密方式来说,它可以根据业务类型选择不同的安全策略,从而为高安全要求的业务提供高安全等级的保护。不过端到端的加密不能对消息的目的地址进行保护,因为每一个消息所经过的节点都要以此目的地址来确定如何传输消息。这就导致端到端加密方式不能掩盖被传输消息的源点与终点,并容易受到对通信业务进行分析而发起的恶意攻击。另外从国家政策角度来说,端到端的加密也无法满足国家合法监听政策的需求。
由这些分析可知,对一些安全要求不是很高的业务,在网络能够提供逐跳加密保护的前提下,业务层端到端的加密需求就显得并不重要。但是对于高安全需求的业务,端到端的加密仍然是其首选。因而,由于不同物联网业务对安全级别的要求不同,可以将业务层端到端安全作为可选项。
由于物联网的发展已经开始加速,对物联网安全的需求日益迫切,需要明确物联网中的特殊安全需求,考虑如何为物联网提供端到端的安全保护,这些安全保护功能又应该怎么样用现有机制来解决?此外,随着物联网的发展,机器间集群概念的引入,还需要重点考虑如何用群组概念解决群组认证的问题。
目前物联网的发展还是初级阶段,更多的时候只是一种概念,其具体的实现结构等内容更无从谈起。所以,关于物联网的安全机制在业界也是空白,关于物联网的安全研究任重而道远。 1)安全隐私
如射频识别技术被用于物联网系统时,RFID标签被嵌入任何物品中,比如人们的日常生活用品中,而用品的拥有者不一定能觉察,从而导致用品的拥有者不受控制地被扫描、定位和追踪,这不仅涉及到技术问题,而且还将涉及到法律问题。
2)智能感知节点的自身安全问题
即物联网机器/感知节点的本地安全问题。由于物联网的应用可以取代人来完成一些复杂、危险和机械的工作,所以物联网机器/感知节点多数部署在无人监控的场景中。那么攻击者就可以轻易地接触到这些设备,从而对它们造成破坏,甚至通过本地 *** 作更换机器的软硬件。
3)假冒攻击
由于智能传感终端、RFID电子标签相对于传统TCP/IP网络而言是“裸露”在攻击者的眼皮底下的,再加上传输平台是在一定范围内“暴露”在空中的,“窜扰”在传感网络领域显得非常频繁、并且容易。所以,传感器网络中的假冒攻击是一种主动攻击形式,它极大地威胁着传感器节点间的协同工作。
4)数据驱动攻击
数据驱动攻击是通过向某个程序或应用发送数据,以产生非预期结果的攻击,通常为攻击者提供访问目标系统的权限。数据驱动攻击分为缓冲区溢出攻击、格式化字符串攻击、输入验证攻击、同步漏洞攻击、信任漏洞攻击等。通常向传感网络中的汇聚节点实施缓冲区溢出攻击是非常容易的。
5)恶意代码攻击
恶意程序在无线网络环境和传感网络环境中有无穷多的入口。一旦入侵成功,之后通过网络传播就变得非常容易。它的传播性、隐蔽性、破坏性等相比TCP/IP网络而言更加难以防范,如类似于蠕虫这样的恶意代码,本身又不需要寄生文件,在这样的环境中检测和清除这样的恶意代码将很困难。
6)拒绝服务
这种攻击方式多数会发生在感知层安全与核心网络的衔接之处。由于物联网中节点数量庞大,且以集群方式存在,因此在数据传播时,大量节点的数据传输需求会导致网络拥塞,产生拒绝服务攻击。
7)物联网的业务安全
由于物联网节点无人值守,并且有可能是动态的,所以如何对物联网设备进行远程签约信息和业务信息配置就成了难题。另外,现有通信网络的安全架构都是从人与人之间的通信需求出发的,不一定适合以机器与机器之间的通信为需求的物联网络。使用现有的网络安全机制会割裂物联网机器间的逻辑关系。
8)传输层和应用层的安全隐患
在物联网络的传输层和应用层将面临现有TCP/IP网络的所有安全问题,同时还因为物联网在感知层所采集的数据格式多样,来自各种各样感知节点的数据是海量的、并且是多源异构数据,带来的网络安全问题将更加复杂2018年6月27日,公安部正式发布《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等保条例》”),标志着《网络安全法》(以下称“《网安法》”)第二十一条所确立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有了具体的实施依据与有力抓手。《等保条例》共八章七十三条,包括总则、支持与保障、网络的安全保护、涉密网络的安全保护、密码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相较于2007年实施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所确立的等级保护10体系,《等保条例》在国家支持、定级备案、密码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更新与完善,适应了现阶段网络安全的新形势、新变化以及新技术、新应用发展的要求,标志着等级保护正式迈入20时代。
《等保条例》的具体规定
《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工作办公室共同发布,作为等保10体系的核心规定,其法律效力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另根据《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其制定依据为国务院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等保条例》虽尚在征求意见稿阶段,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五条,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因此,《等保条例》应当属于行政法规范畴。此外,《等保条例》第一条规定了其制定依据为《网安法》与《保守国家秘密法》。
综上可知,《管理办法》为依据行政法规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而《等保条例》则属于依据国家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显然,无论是自身法律效力亦或法律依据的效力位阶,等保20均优于等保10。
等级保护的适用范围
对于适用范围,《等保条例》概括性地规定为适用于网络运营者在我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使用网络,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以及监督管理工作,而个人及家庭自建自用的网络除外,内容较为简略。2018年1月19日,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了《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20(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定级指南20》”),为等保的具体适用提供了指引。
等保10体系中,《管理办法》在第十条明确提到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以下称“《定级指南10》”)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因此,《定级指南20》的出台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定级指南10》的已有规定。
相比《定级指南10》将等级保护的对象笼统地定义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信息和信息系统,《定级指南20》细化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定级对象的具体范围,主要包括基础信息网络、工业控制系统、云计算平台、物联网、使用移动互联技术的网络、其他网络以及大数据等多个系统平台。另外,作为定级对象的网络还应当满足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具有确定的主要安全责任主体;第二,承载相对独立的业务应用;第三,包含相互关联的多个资源
根据《定级指南20》,定级对象在满足上述基本特征后仍需遵循相关要求。对于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互联网等基础信息网络,应分别依据服务类型、服务地域和安全责任主体等因素将其划分为不同的定级对象,而跨省业务专网既可以作为一个整体定级,也可根据区域划分为若干对象定级。对于工业控制系统,应将现场采集/执行、现场控制和过程控制等要素应作为一个整体对象定级,而生产管理要素可以单独定级。对于云计算平台,则应区分为服务提供方与租户方,各自分别作为定级对象。对于物联网,虽然其包括感知、网络传输和处理应用等多种特征因素,但仍应将以上要素作为一个整体的定级对象,各要素并不单独定级。采用移动互联技术的网络与物联网类似,应将移动终端、移动应用、无线网络等要素与相关有线网络业务系统作为整体对象定级。对于大数据,除安全责任主体相同的平台和应用可以整体定级外,应单独定级。
网络等级
《等保条例》继受了《管理办法》所确立的五级安全保护等级体系,但进一步强化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管理办法》并未在主文中规定当遭受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产生特别严重损害的信息系统应当如何定级,《定级指南10》仅在之后定级要素与安保等级关系的表格中显示上述信息系统应列为第二级,而《等保条例》则进行了相应修改,当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特别严重损害时,相应系统应当定为第三级保护对象。具体等级划分请参照以下表格:
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该办法及其相关标准规范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但并未明确对应的义务。作为《网安法》配套法规的《等保条例》则沿袭了《网安法》已有的规定,就网络运营者的一般和特殊安全保护义务、网络产品和服务采购、应急预案制定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对于安全保护义务,除《网安法》第二十一条已经明确的内容外,一般网络运营者还应:一、建立安全管理和技术保护制度,建立人员管理、教育培训、系统安全建设、系统安全运维等制度;二、落实机房安全管理、设备和介质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等制度,制定 *** 作规范和工作流程;三、在收集使用和处理个人信息时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其泄露、损毁、篡改、窃取、丢失和滥用;四、落实违法信息发现、阻断、消除等措施,落实防范违法信息大量传播、违法犯罪证据灭失等措施;五、落实违法信息发现、阻断、消除等措施,防范违法信息大量传播和违法犯罪证据的灭失。第三级以上的网络运营者除上述义务外,还应当着重落实网络安全管理负责人、关键岗位技术人员的安全背景审查和持证上岗制度,同时定期开展等级测评工作。
对于网络产品和服务采购,网络运营者应当采购、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网络产品和服务,第三级以上网络运营者应当采用与其安全保护等级相适应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对重要部位使用的网络产品,还应当委托专业测评机构进行专项测试。2017年6月1日生效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第一批)》与国家认监委等四部门于2018年3月15日发布的《承担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任务机构名录(第一批)》对网络运营者使用的网络产品的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因此建议网络运营者在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要求供应商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安全认证或检测证书,以减少运营法律风险。
对于应急预案的制定,第三级以上网络的运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网络安全应急演练。除及时记录并留存事件数据信息,向公安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外,网络运营者还应当为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处置和恢复提供支持和协助。根据工信部《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告网络安全事件信息时,还应当说明事件发生时间、初步判定的影响范围和危害、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有关建议等。
网络安全保护要求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的快速发展,安全趋势和形势的急速变化,2008年发布的《GB/T22239-2008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简称等保10)已经不再适用于当前安全要求。从2015年开始,等级保护的安全要求逐步开始制定20标准,包括5个部分:安全通用要求、云计算安全扩展要求、移动互联安全扩展要求、物联网安全扩展要求、工业控制安全扩展要求。2017年8月,公安部评估中心根据网信办和安标委的意见将等级保护在编的5个基本要求分册标准进行了合并形成《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一个标准。等保10标准更偏重于对于防护的要求,而等保20标准更适应当前网络安全形势的发展,结合《网安法》中对于持续监测、威胁情报、快速响应类的要求提出了具体的落地措施。
网络安全保护等级中每一等级的安全要求不包括(B)。
A云计算安全扩展要求。
B大数据安全扩展要求。
C移动互联安全扩展要求。
D物联网安全扩展要求。
网络安全防护是一种网络安全技术,指致力于解决诸如如何有效进行介入控制,以及如何保证数据传输的安全性的技术手段,主要包括物理安全分析技术,网络结构安全分析技术,系统安全分析技术,管理安全分析技术,及其它的安全服务和安全机制策略。
访问控制:对用户访问网络资源的权限进行严格的认证和控制。例如,进行用户身份认证,对口令加密、更新和鉴别,设置用户访问目录和文件的权限,控制网络设备配置的权限等。数据加密防护:加密是防护数据安全的重要手段。
加密的作用是保障信息被人截获后不能读懂其含义。要保证网络安全,进行网络安全建设,第一步首先要全面了解系统,评估系统安全性,认识到自己的风险所在,从而迅速、准确得解决内网安全问题。
网络隔离防护:网络隔离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采用隔离卡来实现的,一种是采用网络安全隔离网闸实现的。
其他措施:其他措施包括信息过滤、容错、数据镜像、数据备份和审计等。
办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的条件: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共分为5级:
① 第一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② 第二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③ 第三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④ 第四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⑤ 第五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证书案例
等级保护是我们国家的基本网络安全制度、基本国策,也是一套完整和完善的网络安全管理体系。遵循等级保护相关标准开始安全建设是目前企事业单位的普遍要求,也是国家关键信息基础措施保护的基本要求。
等级保护分为五个级别: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办理流程:
一步:定级;(定级是等级保护的首要环节)
二步:备案;(备案是等级保护的核心)
三步:建设整改;(建设整改是等级保护工作落实的关键)
四步:等级测评;(等级测评是评价安全保护状况的方法)
五步: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保护能力不断提高的保障)
证书案例
你好,我国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单位都要按要求落实等级保护工作。什么是等级保护呢?简而言之,就是对信息和信息载体按照重要性等级分级别进行保护。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信息和信息载体的保护等级分为五个级别,从一到五级别逐渐升高。网络运营单位的信息和信息载体属于哪一个等级,就要按照这个等级的要求来做等级保护工作。
等级保护需要做哪些工作呢?
一般来说,等级保护工作包含定级、备案、安全建设、等级测评、监督检查五个环节,下面我将依照等保20标准,对三级等保办理流程做详细解读:
1、系统定级
等保办理的第一步是确定企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根据等保20定级指南,云计算、物联网、工业控制系统、采用移动互联技术的系统、通信网络设施以及数据资源等系统属于强制定级备案的范畴。其他团体,比如公益组织和中小私营企业,原则上也要进行定级备案。
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定级对象具有以下三大基本特征:
①具有确定的主要安全责任主体;
②承载相对独立的业务应用;
③包含相互关联的多个资源。
如果企业的系统有以上特征,那么就算系统再小,也需要进行定级备案。简而言之,互联网上的系统差不多都要进行定级备案。
那么,等保定级究竟怎么定呢?根据等级保护相关管理文件,等级保护对象的安全保护等级一共分五个级别,从一到五级别逐渐升高。等级保护对象的级别由两个定级要素决定:①受侵害的客体;②对客体的侵害程度。对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定级原则上不低于三级”,且第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每年或每半年就要进行一次测评。
定级流程:确定定级对象→初步确定等级→专家评审→主管部门审批→公安机构备案审查→最终确定的级别。
2、系统备案
根据《网络安全法》规定:
①已运营(运行)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等保20相关标准已将备案时限修改为1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②新建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投入运行后30日内(等保20相关标准已将备案时限修改为1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③隶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由主管部门向公安部办理备案手续。
④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企业最终确定保护对象的级别以后,就可以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备案所需材料主要是《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不同级别的信息系统需要的备案材料有所差异。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需提供以下材料:(一)系统拓扑结构及说明;(二)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三)系统安全保护设施设计实施方案或者改建实施方案;(四)系统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清单及其认证、销售许可证明;(五)测评后符合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技术检测评估报告;(六)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专家评审意见;(七)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意见。
3、安全建设(整改)
等级保护整改是等保建设的其中一个环节,指按照等级保护建设要求,对信息和信息系统进行的网络安全升级,包括技术层面整改和管理层面整改。整改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提高企业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让企业可以成功通过等级测评。
等级保护整改没有什么资质要求,只要公司可以按照等级保护要求来进行相关网络安全建设,由谁来实施,是没有要求的。但由于目前企业网络安全人才紧缺,企业很多时候都需要寻找专业的网络安全服务公司来进行整改。
整改主要分为管理整改和技术整改。管理整改主要包括:明确主管领导和责任部门,落实安全岗位和人员,对安全管理现状进行分析,确定安全管理策略,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等。其中,安全管理策略和制度又包括人员安全管理事件处置、应急响应、日常运行维护设备、介质管理安全监测等。
技术整改主要是指企业部署和购买能够满足等保要求的产品,比如网页防篡改、流量监测、网络入侵监测产品等。
4、等级测评
等级测评指经公安部认证的具有资质的测评机构,依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规范规定,受有关单位委托,按照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状况进行检测评估的活动。
根据规定,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状况进行的测试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安全控制测评,主要测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的基本安全控制在信息系统中的实施配置情况;二是系统整体测评,主要测评分析信息系统的整体安全性。其中,安全控制测评是信息系统整体安全测评的基础。
二级及以上的信息系统都要做等级测评,且等级测评得分要在70分以上,并且没有高风险项才算通过。等级测评结束后,测评机构会出具测评报告。企业需要把测评报告提交给公安机关,才算真正落实了等级保护工作。
5、监督检查
企业要接受公安机关不定期的监督和检查,对公安机关提出的问题予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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