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发展建议及措施

港口发展建议及措施,第1张

大力拓展港口服务功能。
积极开展中转配送、流通加工、冷链物流、汽车物流、大宗商品储运交易等港口增值服务。同时加强与航运、物流、货主企业加强战略合作,将港口物流业务向上下游不断延伸。加快推进智慧港口建设。
充分利用5G通信、北斗导航、物联网等新技术,建设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引领行业发展。积极推进智慧港口示范工程,在服务标准化、营销一体化、服务在线化、单证电子化等方面大胆创新。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资源,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河北省港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港口的规划与建设、经营与服务、安全与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渔业港口的管理及其相关活动不适用本条例,按照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 本市港口管理实行一港一政、科学规划、市场运作、规范服务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海洋口岸和港航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对本市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以及海事、海关等有关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港口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资源,调整优化港口功能结构,优先建设专业化的公共服务港口设施,促进港口设施、生产要素整合,加快建设完善以铁路运输为主、多种运输方式有机结合的港口集疏运体系,发展集约化、专业化、现代化港区。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对港口投资人和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七条 鼓励应用先进适用的环保技术,优先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设施设备,建设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绿色港口。
鼓励应用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港口业务深度融合,建设智能监管、智能运营、智能服务的智慧港口。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市海洋口岸和港航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港口总体规划。编制港口总体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贯彻“一港双城”战略部署,体现港口可持续发展原则,发挥港口的龙头带动作用,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留足港口建设用地,建设世界一流综合贸易大港,实现港产城融合发展。
编制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征求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铁路、水利、海事等管理部门(机构)、军事机关的意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九条 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经依法审查批准后实施,需要修订或者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禁止违反港口总体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禁止在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影响港口总体规划实施或者港口功能发挥的其他设施。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在编制港口周边区域的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市海洋口岸和港航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优先考虑发展港口物流和临港工业功能。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港区内的土地和水域,或者建设跨越、穿越港区水域陆域及其上下部相关空间的设施,应当依法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过程中,应当征求市海洋口岸和港航行政管理部门意见。第十二条 在港区周边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开发项目,可能引起港口岸线及港区水域陆域、通航水域、航道、锚地的水文、地形、地貌变化,从而影响港口总体规划实施的,或者有碍港口建设、生产和安全的,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征求市海洋口岸和港航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工程建设单位或者项目开发单位在进行施工或者开发建设前,应当制定相应的预防方案,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第十三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范围内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手续,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权。港口岸线实际使用人发生改变或者改变岸线用途、超过期限继续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者延续手续。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 因港口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工程项目建设等需要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向市海洋口岸和港航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申请书,包括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期限、范围、功能等事项;
(二)工程建设项目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港口岸线使用方案;
(四)使用期满后的恢复方案。
市海洋口岸和港航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申请后,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1城市管理
2智能建筑
3文物保护和数字博物馆
4古迹、古树实时监测
5数字图书馆和数字档案馆
6数字家庭
7定位导航
8现代物流管理
9数字医疗
10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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