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对税收工作的七个影响

互联网对税收工作的七个影响,第1张

一、课税对象多元化
现行税制设计着眼于有形产品的交易,互联网使得有形产品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将原来以有形财产形式提供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互联网中发展最快的领域就是网上信息和数据的销售业务,原来购买书籍、画册、报纸和CD的客户,现在可以通过互联网直接取得所需的信息。随着计算机广泛的应用,计算机软件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额日益增大,而互联网使得软件销售可以在网上完成。因此,互联网使得税收对象多元化,并使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信息应视为提供服务所得还是销售商品所得难以判定。
二、财务信息无纸化
互联网络的发展将促使纳税人(企业)的财务信息不断地走向无纸化,这表现为:1、数据输入的无纸化。无纸化的输人类型有两种:一种是像商品条码一样斋人工参与的数据输人方式;另一种是像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产生的发票和电子资金转账系统(EFT)产生的电
子汇票,不需人工参与,直接可以从其他企业或部门获得。2、处理过程的无纸化。3、财务信息输出的无纸化。手工会计系统十,存贮账表的`是纸介质:传统财务软件中存贮账表的是纸介质和磁蓖,互联网财务软件中存贮账表的越来越趋于网页方式和以网页为主体的多媒体方式,财务数据将变成网页数据。这使税收征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制凭证。给税收工作带来了困难。
三,结算支付电子化
电子商务、网上采购的基本前提是网上支付电子化,即不需要支票;不需要汇票,不祷要现金等纸张票据,直接将采购应付款项从企业账号或个人xyk支付给对方的一种结算支付方式。厂结算支付电子化,上方面使税务机关可与银行、国库等部门建立网络联接,纳税人可将税款直接从其银行贼户划入国库,加快资金的流动;另二方面也给税务机关监控纳税人的有关资金流动增加了困难。
四、税收区域国际化
互联网使得税收区域国际化,因为互联网将对税收的管辖权及常设机构地产生影响。
所谓税收弯辖权皂指一卤在税收方面的主权,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向哪些人征税、对什么征税、征多少税等,税收管辖权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地域税收管辖权;二是居民税收管辖权。互联网的发展将对这两种管辖权产生影响;广方面互联网将削弱地域税收管辖权,如通过互联网提供咨询服务、利用互联网进行远程医疗诊断等,其来源地就难以确定。"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的产生使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更加困难。对居民身份的确认主要有三种标准:登记注册地标准、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互联网的出现使居民税收管辖权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五、税收征管手段网络化
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征管改革目标是: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征管模式。这以后;各地税务机关纷纷建立了税收征管网络,使我国的税收征管走上了网络化时代。'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税收征管网络也必将进一步成熟并发生重大变化。
六、税收申报方式多样化
纳税人及时;真实地向税务机关申报企业应缴税额这是每二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为纳税人创造条件、方便纳税人纳税则是税务机关的责任。互联网的产生使纳税申报电子化成为二种方便、快捷、高效的申报方式,并为广大纳税人所选辑;同时也使得纳税申报的方式变得更加多样化。其中包括利用互联网迸行远程申报
七、税收宣传多样化
作好税收宣传炯纳税人宣传税法,是税务机关日常工作之一,传统的宣传方式有:散发资料、办培训班、通过传媒宣传等,但其往往及时性差、效果不理想、成本也高;同时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也缺乏沟通。互联网的产生,为税务机关的税收宣传提供了新的方式,税务机关可以在公共信息网建立税收宣传网站利用互联网的便烈向广大纳税人宣传税法,解决纳税人提出的各种问题。同时,可定期、不定期地通过互联网向纳税人的电子信箱发送新的政策法规,加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联系和沟通,还可以利用税收网站与纳税人进行直接对话。据报道,去年10月30日,首都在线263进行了一次网上宣传个人所得税活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因此,互联网使税收宣传方式变得多样化。

对税收的基本理解如下: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重要途径,是国家按照法律规定,向经济单位和个人无偿征收财物的一种形式。
2、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具有强制性、无偿性、相对固定性三个基本特征。
3、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是依靠国家的政治权力强制征收的。
4、税收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后,税款即为国家所有,不再归还纳税人,也不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
5、税收相对固定性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征税的范围和标准等,非经国家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随意改变。
6、税收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不可分离的,这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的基本标志。
税收的最基本职能财政职能。财政职能亦称“收入手段职能”。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需要大量的财政资金。税收作为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剩余产品分配的活动,承担起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任务。税收自产生之日起,就具备了筹集财政收入的职能,并且是最基本的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一)加强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构建全国骨干流通网络,优化城市流通网络布局,增加农村商业网点,畅通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双向流通渠道。
(二)创新流通方式。推广供应链管理,加快发展电子商务,打造农产品产销一体化流通链条。
(三)提高保障能力。支持建设和改造一批具有公益性质的流通设施,完善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强化市场运行分析和预测预警,提高迅速集散应急商品能力。
(四)提升信息化水平。推动物联网等技术在流通领域的应用,建设流通领域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支持流通企业利用先进信息技术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五)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积极培育大型流通企业,支持中小流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专业化、特色化发展,鼓励流通品牌创新发展。
(六)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关键商品流通准入管理,健全流通追溯体系,加强商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建设商业诚信体系。
(七)深化改革开放。消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流通领域。提高流通产业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支持流通企业“走出去”。
(八)切实降低流通环节费用。推进工商用电用水同价,落实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规范农产品流通领域收费行为,坚决取缔违规和不合理收费。
(九)完善支持政策。科学编制商业网点规划,加大流通业用地支持力度。在一定期限内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有条件的鲜活农产品。落实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政策,促进连锁经营企业跨地区发展。积极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完善流通业税制。
(十)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全面清理和取消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规定。完善流通标准化体系。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科学规范的流通统计调查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

发展第三方物流:
一、加强现代流通体系建设
(一)依托交通枢纽、生产基地、中心城市和大型商品集散地,构建全国骨干流通网络,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商贸中心、专业市场以及全国性和区域性配送中心。(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推动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向现货转型,增加期货市场交易品种。(商务部、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城市流通网络布局,有序推进贸易中心城市和商业街建设,支持特色商业适度集聚,鼓励便利店、中小综合超市等发展,构建便利消费、便民生活服务体系。鼓励大型流通企业向农村延伸经营网络,增加农村商业网点,拓展网点功能,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物流配送能力和营销服务水平。支持流通企业建立城乡一体化的营销网络,畅通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的双向流通渠道。(商务部、农业部、工商总局、供销合作总社)
(四)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促进企业内部物流社会化。加强城际配送、城市配送、农村配送的有效衔接,推广公路不停车收费系统,规范货物装卸场站建设和作业标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建设完整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健全旧货流通网络,促进循环消费。(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供销合作总社)
二、积极创新流通方式
(六)大力推广并优化供应链管理,鼓励流通企业拓展设计、展示、配送、分销、回收等业务。(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快发展电子商务,普及和深化电子商务应用,完善认证、支付等支撑体系,鼓励流通企业建立或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交易。创新网络销售模式,发展电话购物、网上购物、电视购物等网络商品与服务交易。(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统筹农产品集散地、销地、产地批发市场建设,构建农产品产销一体化流通链条,积极推广农超对接、农批对接、农校对接以及农产品展销中心、直销店等产销衔接方式,在大中城市探索采用流动售卖车。(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农业部、粮食局、供销合作总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鼓励商业企业采购和销售绿色产品,促进节能环保产品消费,支持发展信用消费。(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围绕节能环保、流通设施、流通信息化等关键领域,大力推进流通标准应用。推动商品条码在流通领域的广泛应用,健全全国统一的物品编码体系。(质检总局、商务部)
三、提高保障市场供应能力
(十一)支持建设和改造一批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社区菜店、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以及重要商品储备设施、大型物流配送中心、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等,发挥公益性流通设施在满足消费需求、保障市场稳定、提高应急能力中的重要作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农业部、粮食局、供销合作总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完善中央与地方重要商品储备制度,优化储备品种和区域结构,适当扩大肉类、食糖、边销茶和地方储备中的小包装粮油、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储备规模。(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财政部、粮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强化市场运行分析和预测预警,增强市场调控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加强市场应急调控骨干企业队伍建设,提高迅速集散应急商品能力,综合运用信息引导、区域调剂、收储投放、进出口等手段保障市场供求基本平衡。(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农业部、财政部、粮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提升流通信息化水平
(十四)将信息化建设作为发展现代流通产业的战略任务,加强规划和引导,推动营销网、物流网、信息网的有机融合。鼓励流通领域信息技术的研发和集成创新,加快推广物联网、互联网、云计算、全球定位系统、移动通信、地理信息系统、电子标签等技术在流通领域的应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粮食局)
(十五)推进流通领域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提升各类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利用效率。(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粮食局)
(十六)支持流通企业利用先进信息技术提高仓储、采购、运输、订单等环节的科学管理水平。鼓励流通企业与供应商、信息服务商加强合作,支持开发和推广适用于中小流通企业的信息化解决方案。(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粮食局、供销合作总社)
(十七)加强流通领域信息安全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五、培育流通企业核心竞争力
(十八)积极培育大型流通企业,支持有实力的流通企业跨行业、跨地区兼并重组。支持中小流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专业化、特色化发展,健全中小流通企业服务体系,扶持发展一批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流通企业提供融资、市场开拓、科技应用和管理咨询等服务。(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供销合作总社)
(十九)鼓励发展直营连锁和特许连锁,支持流通企业跨区域拓展连锁经营网络。(商务部、供销合作总社)
(二十)积极推进批发市场建设改造和运营模式创新,增强商品吞吐能力和价格发现功能。推动零售企业转变营销方式,提高自营比重。(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供销合作总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支持流通企业建设现代物流中心,积极发展统一配送。(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粮食局、供销合作总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流通品牌创新发展。(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六、大力规范市场秩序
(二十三)加强对关系国计民生、生命安全等商品的流通准入管理,形成覆盖准入、监管、退出的全程管理机制。(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粮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充分利用社会检测资源,建立涉及人身健康与安全的商品检验制度。加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力度,改进监管手段和检验检测技术条件。细化部门职责分工,堵塞监管漏洞。(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商务部、公安部、粮食局)
(二十五)建立健全肉类、水产品、蔬菜、水果、酒类、中药材、农资等商品流通追溯体系。(商务部、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
(二十六)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和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督管理。规范零售商、供应商交易行为,建立平等和谐的零供关系。(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二十七)加快商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采集、利用、查询、披露等制度,推动行业管理部门、执法监管部门、行业组织和征信机构、金融监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共享。(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
七、深化流通领域改革开放
(二十八)建立分工明确、权责统一、协调高效的流通管理体制,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强化政策制定、执行与监督相互衔接,提高管理效能。加快流通管理部门职能转变,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现代流通综合试点,加强统筹协调,加快推进大流通、大市场建设。(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粮食局)
(二十九)消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严禁阻碍、限制外地商品、服务和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商务部、税务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部门负责)
(三十)严厉查处经营者通过垄断协议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流通领域,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三十二)进一步提高流通产业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引进现代物流和信息技术带动传统流通产业升级改造。支持有条件的流通企业“走出去”,通过新建、并购、参股、增资等方式建立海外分销中心、展示中心等营销网络和物流服务网络。(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积极培育国内商品市场的对外贸易功能,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商务部牵头)
八、制定完善流通网络规划
(三十四)制定全国流通节点城市布局规划,做好各层级、各区域之间规划衔接。(商务部牵头)
(三十五)科学编制商业网点规划,确定商业网点发展建设需求,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商业网点建设纳入小城镇建设规划。各地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商业网点建设需求,做好与商业网点规划的相互衔接。完善社区商业网点配置,新建社区(含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小区、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10%。严格社区商业网点用途监管,不得随意改变必备商业网点的用途和性质,拆迁改建时应保证其基本服务功能不缺失。各地可根据实际发布商业网点建设指导目录,引导社会资金投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
九、加大流通业用地支持力度
(三十六)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流通业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流通业各类用地。鼓励利用旧厂房、闲置仓库等建设符合规划的流通设施,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鼓励各地以租赁方式供应流通业用地。支持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流通业。依法加强流通业用地管理,禁止以物流中心、商品集散地等名义圈占土地,防止土地闲置浪费。(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
(三十七)制定政府鼓励的流通设施目录,对纳入目录的项目用地予以支持。(商务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
十、完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
(三十八)积极发挥中央政府相关投资的促进作用,完善促进消费的财政政策,扩大流通促进资金规模,重点支持公益性流通设施、农产品和农村流通体系、流通信息化建设,以及家政和餐饮等生活服务业、中小流通企业发展、绿色流通、扩大消费等。(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粮食局、供销合作总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九)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流通产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开展动产、仓单、商铺经营权、租赁权等质押融资。改进信贷管理,发展融资租赁、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商业保理等业务。充分发挥典当等行业对中小和微型企业融资的补充作用。拓宽流通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型流通企业上市融资、设立财务公司及发行公司(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改进消费信贷业务管理方式,培育和巩固消费信贷增长点。(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减轻流通产业税收负担
(四十)在一定期限内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有条件的鲜活农产品。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的税收政策。完善并落实家政服务企业免征营业税政策,促进生活服务业发展。落实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政策,促进连锁经营企业跨地区发展。积极推进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完善流通业税制。(财政部、税务总局)
十二、降低流通环节费用
(四十一)抓紧出台降低流通费用综合性实施方案。优化yhk刷卡费率结构,降低总体费用水平,扩大yhk使用范围。加快推进工商用电用水同价。切实规范农产品市场收费、零售商供应商交易收费等流通领域收费行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粮食局)
(四十二)落实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确保所有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全部免缴车辆通行费,结合实际完善适用品种范围。(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
(四十三)深入推进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坚决取缔各种违规及不合理收费,降低偏高的通行费收费标准。从严审批一级及以下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收费项目。按照逐步有序的原则,加快推进国家确定的西部地区省份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进度。(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十三、完善流通领域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四十四)推动制定、修改流通领域的法律法规,提升流通立法层级。抓紧修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积极推动修改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研究制定典当管理、商业网点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法规。全面清理和取消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规定。(法制办、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农业部、质检总局、粮食局)
(四十五)积极完善流通标准化体系,加大流通标准的制定、实施与宣传力度。(质检总局、商务部)
十四、健全统计和监测制度
(四十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科学规范的流通统计调查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不断提高流通统计数据质量和工作水平。加强零售、电子商务、居民服务、生产资料流通等重点流通领域的统计数据开发应用,提高服务宏观调控和企业发展的能力。(统计局、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粮食局、供销合作总社)
(四十七)扩大城乡市场监测体系覆盖面,优化样本企业结构,推进信息采集智能化发展,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加快监测信息成果转化。(商务部、粮食局)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四十八)建立由商务部牵头的全国流通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加强对流通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流通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商务部牵头)
国办要求加强流通领域信息安全保障
国办:建立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商品检验制度
国办:降低流通环节费用 取缔各种违规收费
国办:禁止以物流中心等名义圈占土地
国办:发展第三方物流 促企业内部物流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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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软环境知多少
早在1992年,国务院颁就发过另一个18号文件,对科技的相关业务实行免征营业税。这可以看作是软件产业税收软环境的一个参照点和起始点。两年后中国税制开始改革,实行增值税政策。这项政策解决了中国税赋体系上重复征税的弊端,是一件好事。但是,由于软件企业的产品结构比较特殊,可抵扣的进税项目不多,与传统行业相对比,税负上明显增大,形成了实际上的税负不公的事实,软环境又变成了硬环境。几年看过来,这种税负已经成为软件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一大制约。
一直到1999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156号文《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并可按6%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就是这个“照明度”有限的绿灯,也仅仅照在北京中关村高科技园区内。11月中央发布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后,《通知》才扩大到全国范围内,将实际税负减至6%以下,并且实行即征即退。
总的来看,国家有关部门对于软件企业的扶持,无论是税收,还是其它相关部门,步子都迈得较慢。2000年国务院新颁布的18号文件,是对于以上逐步松绑的政策作的一个全面总结,之所以说这个文件带来了软件企业的黄金发展契机,归根结底在于税收方面的两个重要举措:一是再次大幅度减轻软件企业的税负,二是对税收优惠待遇进行明确和规范,使全国的软件企业统一在同一尺度的税收优惠政策下。它避免了各地政府对软件行业任意自行开税收口子,或收缩税收口子造成税负的又一种不平衡,同时杜绝了软件企业之间产生不平等竞争的现象。 所以说,这份文件在税收上的规定是十分明确的,可 *** 作性很强。它体现在主税种和其它税种方面的优惠待遇,在18号文件后配套颁发的财政部、国税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文的财税[2000]25号中,可以一目了然(集成电路产业的税收优惠比照软件产行执行,以下简略)。
一、增值税的优惠,时间上有十年之久。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涉及的项目比较多。首先是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鼓励。采取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次是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三是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三、关税和进口增值税优惠。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集成电路企业的特殊优惠。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2、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海关应为其提供通关便利。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定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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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带给软件企业什么好处
国务院18号文件颁发之后,在整个IT行业引起强烈的反响,国内数十家媒体纷纷报道IT高层人士的积极反映,对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寄予极高的评价。国内IT大户,如用友、实达、洪恩、中软等反映甚为强烈,认为是看得见摸得着、可以让企业马上享受到一项优惠。中软认为,按照税收方面的新政策计算,中软每年可以增加几百万到1000万的利润收入,金山认为,税收降到了3%,这样企业就可以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产品的开发当中,更好的与国外的软件公司竞争。综众所言,究其实惠,IT企业所得基本如下:
一、是增值税的税负降到3%以下,与传统企业的平均税负率5%相比,显然在行业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这一降低从根本上改变了软件行业发展的“瓶颈”现状,使现有的软件企业能够在低税负的条件下获得更大的利润,快速发展。同时,促使社会资金向软件行业转移,有利于软件行业的融资,扩大再生产。“即征即退”,实际上考虑到税法形式上的严肃性,并无二致的过一道官样手续。这对于企业资金迅速周转非常便利。
二、所得税的优惠,“免二减三”。这一样有利于吸引其他行业向软件行业的转轨,造就国内软件业的百花齐放,增加软件行业在国际的竞争力。对于折旧提取的年限缩短为三年,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设备的无形损耗,同时又在帐面上体现成本的增加,减少了应纳所得税,可以激活企业内部资金活力。IT业是高技术行业,其成本主要体现在技术人员的薪金上。这一块薪金现在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企业除了受益极大,而且可以充分利用这一块好处,基本上在纯利不动摇的前提下,用高薪吸引人才。
三、“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对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的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照顾,有利于加快国内IT业的设备到更新、改造、优化。
经过近一年时间的运作,IT业展现出十分看好的发展前景。北京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文京表示,到去年下半年,该公司在全国17个主要城市发展了17个分公司,投入资金达2000万元,在全国设立了20多个办事处、服务机构。同时,企业产品开发换代能力也日益增强,去年度用于新产品开发投入达4600多万元,比前年年增加1800多万元,税收优惠政策发挥了很大作用。据上个月信息产业部的通报,国内已有杭州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大唐电信科技有限公司微电子公司、无锡华晶矽科微电子有限公司和中国华大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等四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去年营业收入超亿元。这四家公司在18号文件之前还不见得有如此强盛冲击力,但是去年下半年它们异军突起,有很大方面原因得益于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税收优惠已经明显地在吸引外资上表现上强大的趋势,目前建设中的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华夏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天津摩托罗拉半导体厂等四家三资企业,已经成为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的重要组部分。
国家对于软件企业所做出的照顾,是以减少国家税收入为代价。但是,通过一年来的情况来看,由于国家让税,软件企业发展壮大,国家税收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呈现增长势头。中国软件业quot;硅谷"中关村所在地的税收部门,2000年共退给软件企业税款18495万元,但是,入库的软件企业税款有11972万元,与上年相比,呈现较大比例的增长。说明国家在扶持企业发展上,如果遵循对路的“放水养鱼”政策,可造就国家、集体、个人三者都得益的局面。
软件企业享用税收政策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首先是认识的问题。在国务院18号文件颁发以前,软件行业存在一种较为普遍的看法,“我国现有的税赋体系,不能完全适应软件产业的这种生产特点,造成软件企业税赋偏重”,这样的说法是欠妥的。从国家的角度,不可能按照行业特点来分别立法。税法作为经济杠杆之一,它是广大意义的调节作用。因此要求整个税法的制定取决于某一个行业特点的看法,显然过分。
如果能够形成“目前我国的软件产业的生产特点,不能适应现有税赋体制,从而造成税赋偏重”的共识,才能体味18号文件中关于软件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实质上是一种中短期的政府行为,它不是立法。所以,它是有时限的。在2010年以前,中国软件产业有十年之久的宽裕发展空间,是足够推进到一个了不起的境地。作为软件企业具备了这样前瞻性的认识,才能时不我待,抓紧这十年,用好用足税收等有关方面优惠政策。
从世界各国对于软件产业的扶持措施来看,也都体现为政府作为。高新技术对于一个国家经济、科技产生的巨大推动力,已为各国政府所重视,采取各项扶持措施。不仅仅是美国、法国这样的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中,印度的软件产业环境最“软”化,从而使印度的软件产业飞速 发展。我个人认为,中国目前对于软件产业的扶持作为,是适度和恰到好处的,在稍以倾斜的条件下较好地平衡了行业间的竞争与协作。但是,优惠政策出台相对滞后,制约了软件产业的前期发展态势,WTO加入在即的前景下,很可能在国际间的行业竞争中处于劣势。因此,近几年内软件企业的发展状况十分关键。
其次,实际享用优惠应注意的认定环节。相据国务院各部委的联合发文,对于软件企业的认定,是各省市的软件行业认定机构,即软件协会是主管部门,税务是会同审定。软件企业必须按照注册资本和营业收入额等条件确定申请机构。其认定的主要条件是:自行开发、从事软件开发的人员占企业员工的比重必须过半、开发经费占年软件收入的8%以上、年软件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收入的50%以上。根据这样的规定,如果企业达不到指标,就不视为软件企业,享受不到应有的优惠。即使通过确认,但实际中经年审未达到指标,同样会被取消优惠。所以,企业在关健指标上必须严格执行,以免因小失大。在审定方面,存在“双软认证”的程序,即流转税类的优惠一般偏重对企业的软件产品进行认证,而所得税类的优惠一般偏重对软件企业本身资格进行认证。对于软件企业可适用的税收优惠情况有别,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最有利的政策。
其三,目前国内有比较多的软、硬件兼营企业。国家对软件的优惠政策并不适用于硬件,不少企业在财务方面混合核算,使企业的各种软件综合指标变得模糊。税收征管法有明确的规定精神,凡兼营的,要求企业必须自行划分清楚,划分不清楚而混合核算的,会被视同硬件看待。对于兼营企业,划分软、硬件是增加工作量问题,不是不可能解决的困难。兼营企业如果能够实行软硬件分别核算的,在处理核算业务上,已经发现有些企业采取压低硬件价格,提高软件价格的做法,这样做的好处,在于短期内可以享受‘即征即退’,较快收回资金。但是,在会计处理上明显违规,在税务稽查环节必然又会被调整过来。遵章纳税是前提,对于违反税收法规的企业,很可能面临被取消优惠资格。
其四,“即征即退”的这部分税负超过3%的税款,是有明确规定其用途的。必须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其目的是为企业对软件产品开发助力。因此投入于此用途,是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应正确使用这笔退税的用途,使资金较好避免触税环节,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效力。 其五,国家对充分利用外来技术方面的一个优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个政策,在实际 *** 作中有很大的变通,其“转换等本地化改造”缺乏一个很明确的界定,企业如果能够进行适当的改造,巧妙地避开知识产权,同样可能享受到同等的税收优惠,比起自行开发投入的人财物力的企业,所耗用的成本费用是非常低的。
预测下一段时期的国家税收政策,不大可能再对国内软件企业,作重大调整。现阶段国家税制体系的走向,不支持长期免税减税政策。当前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紧锣密鼓地研究对策,因为这一块税收的流失十分巨大。虽然不可能针对电子商务另立新税种,也不大可能立刻开征,但是从前些年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宽容到现时的研究对策,可以看出,国家对于任一重要行业的扶持,都是有限度的,支持到一定程度就会正常征税。从国际范围看,作为即将加入WTO的中国税收政策必然趋向更加的稳定性与固定性,呈现更广泛意义上的公平性。所以,现时期软件企业在享受因家税收优惠时,要具时限观点和危机感,现在正是黄金发展时期。

电子商务是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而出现的一种全新的商品流通形式。信息内容、集成信息资源、商务贸易和协作交流是这种形式的基本内涵;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是这种形式得以实现的基本依托。作为一种新的商务活动形式,电子商务将带来一种史无前例的革命,其影响已远远超出商务活动本身。电子商务不仅是一种新的销售渠道或新的商业运作模式,它还是知识经济运行和发展的最佳模式。代表着未来贸易的发展方向;它将影响一个国家在未来全球化经济技术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人类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人们的生活和就业、政府职能、法律制度以及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都将带来十分深刻的影响。
税收作为国家实现其职能和取得主要财政收入的一种基本形式,同样也受到了电子商务的深刻影响。
一、电子商务使得避税问题加剧
(一)避税问题产生的原因
避税与反避税一直是税收工作的一项重大课题。避税是指纳税人采用不违法的手段。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安排,达到避免或减轻税负的目的。避税产生的原因可分为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
1 主观原因:对纳税人而言,无论纳税怎样公正、合理,都意味着纳税人直接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在这种物质利益的刺激下,纳税人就会采用各种手段进行避税,减轻纳税负担,以实现其利润的最大化。
2 客观原因:主要是各国、各地区间存在着税收差别,如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差异、各国税制结构及税收负担的差异性、各国税收减免、税收优惠措施的差异性等。由于这些差异的存在,使得纳税人可以利用居所转移,收入、财产转移,以及通过国际避税地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二)电子商务使得税收转移
目前,各国在税制上差异很大,即使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间也存在某些差异。在传统贸易方式下,跨地区、跨国间的产品销售和购买占整个贸易的比重和份额还是有限的,而网络交易却打破了各地区和国家画地为牢的局面。
对企业而言,他们会纷纷涌向低税负的国家和地区,在那里建立网站进行经营,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对高税率国家或地区的消费者而言,会促使他们通过互联网,从低税率的国家或地区购买商品,从而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税收转移。
虽然在我国征收哪些税、税率是多少,完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地方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但目前税收任务仍实行自上而下的计划分配方式,加之各地财政优惠政策不同,网络贸易很可能带来新的税收转移问题。
(三)电子商务加剧了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在国际税收领域。税收管辖权是主权国家政治权力的一种体现。大多数国家对税收的管理均实行居民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原则,对本国居民来自全球的所得征税,对非居民来自本国的所得征税。
电子商务的出现打破了传统的地域之隔,商业交易已不存在地理界限,但税收还必须由特定的国家主体来征收,这些主体对哪些税应在自己特定的领域内交纳自然存在利益差别。在没有国界的自由网络空间,互联网的使用者极具流动性、隐匿性,税务当局很难跟踪、判定服务的所在地和产品的使用地,导致对征税无从下手。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及电子商务的日趋成熟,公司会更容易地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交易的发生地,这将导致交易活动普遍转移到税收管辖权较弱的地区进行。
(四)互联网为纳税人避税提供了高科技手段
互联网的全球性、无国界性、高科技性不仅为企业经营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提供了手段,同时也加大了企业避税的可能性。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任何一个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税国设立的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形成一个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随着银行网络化和电子支付系统的日益完善。一些公司已经开始利用电子货币在避税地的“网络银行”开设资金账户,开展海外投资业务,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越来越灵活。加密技术的发展又大大加剧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和交易信息的难度,无法掌握纳税人或交易数字很难保证其服从税法。由此可见,避税和反避税的斗争将日趋激烈。
(五)电子商务加大了税务稽查的难度
1 税务机关要进行有效的征管稽查,必须掌握大量有关纳税人应税事实的信息和精确的证据。为此,各国税法普遍规定纳税人必须如实记账并保存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与纳税有关的资料若干年。以便税务机关检查。这便从法律上奠定了以账证追踪审计作为税收征管的基础。但在互联网这个独特的环境下,由于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且电子凭证又可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2 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使跨国交易的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一些银行纷纷在网上开通“联机银行”。目前,国内银行一直是税务机关的重要信息源,而如果信息源为境外的银行,则税务当局就很难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监控,从而也丧失了对逃税者的一种重要威慑。使用数字现金可以随时通过网络进行转账结算,避免了存储、运送大量现金的麻烦,加上数字现金的使用者可采用匿名方式,难以追踪,较之现金货币在征管上更难控制,流转速度更快,交易量更大。
3 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纳税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又要广泛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做好税务管理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
二、基于网络的反避税应建立一种新的征管模式
这一模式主要就是建立专门的机构以便对电子商务中存在的避税问题作出快速反应,并负责提出应对措施,建立跨地区税务机关或跨国界税务机关之间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联系制度,以对付可能出现的日益加剧的跨地区或跨国界的偷逃税行为。尤其要密切关注跨国集团内部实行转让定价手法的更新,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并由结算机构实施代扣代缴流转税。具体实施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完善《税收征管法》,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提供法律基础
1 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纳税人从事电子商务交易业务,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专门的电子商务登记,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填报有关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表,提交企业网址、电子邮箱地址以及计算机加密钥匙的备份等有关网络资料。
2 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对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税务机关必须对其实行严格的财务软件备案制度。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要求企业在使用财务软件时,必须向主管机关提供财务软件的名称、版本号和密码等信息,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使用。
3 启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所谓电子发票,是指纸质发票的电子映像。是一串电子记录。每次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交易后。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同时,纳税人在银行设立的电子账户必须在税务机关登记,并应使用真实的居民身份z,以便于税收征管。
4 采用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纳税人上网访问税务机关的网站。进行用户登陆,并填写申报表,进行电子签章后,将申报数据发送到税务局数据交换中心。税务局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审核验证。并将受理结果返回纳税人。对受理成功的,将数据信息传递到银行数据交换系统和国库,由银行进行划拨。并向纳税人发送银行收款单,完成电子申报。
5 确立电子账册和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合同法》确立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明确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形成的数据电文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税收征管法》、《会计法》等法律文件中也应尽快予以明确,以便建立起具有法律效力、“留有痕迹”、全球统一的交易轨迹。
6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在得到授权和履行必要的手续后,有权查阅、复制纳税人的电子数据信息,纳税人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等理由拒绝。同时。税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培养精通电子商务的税收专业人才
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需要大量既精通电子商务业务运作,又具有扎实税收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税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这类人才的培养。如果税务工作人员自身不能掌握现代信息技术,搞不清其中的运作机制,那么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就会无从下手,即使当局制定出十分完善的税收征管条款,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可以说,目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最大困难还是技术问题。因此,只有加大科技投入。改善征管手段,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才能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征管手段。真正提高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水平。
(三)税务机关参与制定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
电子商务产生的深远影响已经广泛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制定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时。离不开税务部门的参与。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牵涉的范围十分广泛,作为税务部门来说,主要应关注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电子货币的使用管理、电子数据证据的合法性、电子商务交易的管制、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的制定。同时。还应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交流、合作,共同推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总之。这一新的征管模式实施的关键是税务机关必须与银行、海关等部门建立一定程度的信息联通与共享。银行、税务、海关一体化,建立起社会化、规范化的护税体系是未来税收征管的必由之路。只有通过法律的不断完善和税务人员专业素质的不断提高,才能对偷逃税收等一切违法涉税情况进行适时的在线核查,切实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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