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资源条例

四川省水资源条例,第1张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理配置和集约节约利用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等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条 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量水而行、节水为重、统筹配置、高效利用,协调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需求,构筑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
依法实行水资源取水许可、用途管制和有偿使用制度。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并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经济社会总体布局和成都平原经济区、川南经济区、川东北经济区、攀西经济区、川西北生态示范区功能定位,组织制定全省水资源规划,统筹优化水资源配置和重大水工程建设。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规划,并服从所在流域综合规划和上一级水资源规划。
水资源规划是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的依据。水资源规划包括水资源综合规划、配置规划、节约用水规划、保护规划等,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目标责任考核。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保护、生态保护补偿、节约用水、综合利用、水资源调度等水资源工作协调机制。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工作情况。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督察机制,对各区域、各行业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进行督察。督察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一)水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
(二)水资源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三)水资源保护和水源涵养情况;
(四)用水总量控制和用水效率控制情况;
(五)水资源开发利用及用途管制情况;
(六)水资源配置与调度情况;
(七)取用水管理和有偿使用制度落实情况;
(八)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等其他情况。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水资源信息化建设等纳入本级预算。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流域生态环境修复和水资源保护。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的技术标准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水资源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加强水资源管理和监督的信息化建设,提高水资源数字化、智能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执法能力建设,完善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协作,建立水资源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充分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水资源保护、节约用水知识的宣传教育。各级行政学院、干部院校等应当将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教育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水资源保护、节约用水、依法用水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2017年起,“智慧工地”逐步进入政策视野,此前则多为建筑施工企业出于自身需求开展的创新应用。尤其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印发后,“智慧工地”的应用价值及现实意义渐成共识。

当前,针对“智慧工地”的顶层设计尚未明确,各地关于“智慧工地”的概念界定和路径设计也各有千秋。综合多地文件,可以将“智慧工地”理解为基于信息技术,围绕建筑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建立支撑现场管理、互联协同、智能决策、数据共享的信息化系统,实现信息技术与现场管理深度融合的新型施工管控模式。

要而言之,“智慧工地”旨在为工程施工项目装上“智慧大脑”,通过采集、集成和应用建筑施工数据,实现对于施工现场的信息化监管。

1、信息采集:打破“信息孤岛”

施工现场散落着类别多、数量大的信息,涉及政府监管部门、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和材料供应商等诸多主体,需服务于质量、安全、成本、工期等控制需要。

为改变传统工地中信息重复采集、信息交叉上报、信息冗余严重、信息更新滞后的信息管理现状,“智慧工地”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传感器等先进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数据获取的准确性、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致力于满足项目管理者对现场作业过程所需数据的及时获取、共享和沟通。

针对现场管理中较为突出的“信息孤岛”现象(表现为功能上不关联互助、信息不共享互换、信息与业务流程和应用相互脱节),“智慧工地”着力打破信息之间的互联互通障碍,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信息交互关系,既在“信息孤岛”间架设桥梁、实现大数据融合,也为破除“信息壁垒”、填平孤岛重建奠定基础。

响应《2016-2020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针对施工类企业提出的“建立基于BIM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号召,各地也要求逐步推进BIM技术,以降低信息在各环节传递过程中的衰减,实现信息的有效传递和共享。

2、系统集成:汇集多元力量

在优化信息采集的基础上,“智慧工地”还需将软件、硬件、技术和信息等集成到相互关联、统一协调的系统之中,使信息达到充分共享,在此基础上可以对施工现场的人、机、料、法、环等资源进行集中管理。

针对市场上施工现场管理信息系统多而杂的近况,“智慧工地”通过完善并集成项目管理、劳务管理、物资材料管理等系统,将施工现场所应用的各类小而精(杂)的专业化系统集成整合为各功能模块集成统一的系统平台。如《重庆市2020年“智慧工地”建设工作方案》明确智慧工地应具备人员实名制管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工程监理报告、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建材质量监管、工资专用账户管理6项元素,江苏省《关于推进智慧工地建设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智慧工地应涵盖现场应用、集成监管、决策分析、数据中心和行业监管等五个方面内容。

与此同时,“智慧工地”还有意提高BIM、LBS、VR、AR等技术应用软件和系统的集成程度,一方面提高信息技术集成应用能力,另一方面也有助于解决市场存在的软硬件集成难、系统选型难等问题。

3、数据应用:升级项目管理

信息的采集和系统的集成都是为了发挥大数据智能化对提升施工项目管理效能的价值。在前两步骤的基础上,“智慧工地”得以在数据应用环节发挥巨大潜能:“了解”工地的过去,“清楚”工地的现状,“预知”工地的未来。

对于各方建设主体而言,“智慧工地”有利于施工精细化管控的实现:通过集中获取、传递、处理、再生与利用项目信息,应用人员安全管理、施工进度监督、车辆未冲洗抓拍、现场设备监控等功能,能够提高施工现场决策能力和管理效率,助力项目管理“耳聪目明”,长远来看对于项目管理各方而言也是降低施工成本的创新选择。

对于监管部门而言,一方面可通过“智慧工地”优化对于施工项目的微观管理,如《成都市智慧工地线上巡查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含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所监管项目智慧工地线上巡查工作,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和处理巡查问题;另一方面可应用“智慧工地”更好实现“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落实“现场优秀、市场优选”原则,在建筑企业中普及“以现场促市场、以市场保现场”观念,优化对于建筑市场的宏观管理。

“智慧工地”是建筑业信息化、智能化和精细化的有效载体,也是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重要环节,其应用能够提升行业监管和企业综合管理能力、驱动建筑企业智能化变革、引领项目全过程升级。当然,其推广还需以智能技术与智能设备的普及使用为出发点,政策支持、措施保障、督导监管加以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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