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所称发行,包括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版物的发行以及与发行相关的征订、附送、散发、展示等行为及其管理。
行政法规对音像制品的发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邮政法对邮政企业发行报纸、期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上海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出版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出版物发行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出版物发行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出版主管部门指导。
市场监管、公安、物价、教育、邮政、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版物发行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出版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市民的文化需求,制定出版物发行的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出版物发行单位和出版物交易市场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市出版物发行发展规划规定的总量、结构和布局要求。第二章 从事出版物发行的许可第六条 本市对出版物的批发、零售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当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业务。第七条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市场主体注册登记;
(二)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含有出版物经营业务;
(三)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五十平方米;
(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第八条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市场主体注册登记;
(二)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含有出版物零售业务;
(三)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固定经营场所。第九条 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应当向市出版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单位和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应当向区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第十条 市出版主管部门或者区负责出版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业务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变更出版物发行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事项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变更其他事项的,应当到原批准的市出版主管部门或者区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终止发行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市出版主管部门或者区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缴回许可证。
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第十二条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区负责出版的部门备案。
区负责出版的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第三章 出版物发行的管理第十三条 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核定的经营场所营业,并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置于核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第十四条 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开展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十五日内到原批准的市出版主管部门或者区负责出版的部门备案。
市出版主管部门或者区负责出版的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通过互联网开展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在网站或者网页的醒目位置标明出版物发行许可证编号、发证部门、备案编号,所经营出版物的名称、出版单位及标准书号、刊号、版号,其中属进口出版物的,还应当同时标明进口单位名称。申请版号最重要的是著作权,也就是研发方的授权。
ICP,如果自己公司没有,可以找朋友公司挂靠或者花钱挂靠都可以。
如果自己公司拿到《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那么相当于自己公司就是一个出版单位,可以不用和出版社或者其他出版机构合作,申请版号可以自行上报市局总局,好处是很多信息都把握在自己手里,坏处是这个证很难拿到,现在总局划到中宣部之后政策应该会更加收紧,更不好拿。而且自己做申报需要有专业从事游戏出版的人员,否则上报游戏的流程不流畅也会影响进度。
出版社直接承接版号业务,欢迎私信联系。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批准。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将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制定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的监督管理。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用于提供服务的地图数据库及其他数据库不得存储、记录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发现其网站传输的地图信息含有不得表示的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根据《地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
需要。根据《出版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网络销售属于出版物的电子发行范畴,需要在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上进行备案并加注相关内容,应当在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上抄录《互联网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实体书店开网店需要具备注册公司的资质、有稳定的供应渠道、有合适的电子商务平台、具备在线支付、物流配送等能力、遵守法律法规。一、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二、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
三、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四、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六、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七、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
八、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媒体企业福音!广电总局于2016年3月9日亲澄自媒体企业不需要办理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证。
自从2月4日广电总局发布《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之后,大家都纷纷猜测,中国那么多家自媒体运营企业是否都需要办理互联出版服务许可证。
广电总局称,自媒体属于信息内容的创作者或生产者,而纳入许可管理的,主要是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服务单位。
此外,广电总局再次强调,网络出版服务同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版一样,属于国家明确禁止外商投资从事的行业;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就需要办理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申请该项资质时申请者应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互联网出版业务主要包括:互联网图书、互联网学术出版物、互联网文学出版物、互联网教育出版物、互联网地图、互联网游戏出版物、互联网报纸、互联网杂志、互联网音像出版物、互联网电子出版物、手机出版物。
申请条件:
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除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出版范围;
二、有符合法律、法规的章程;
三、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办理单位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
五、符合全国互联网出版机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申请材料:
1、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发的《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
2、单位的概况。
3、技术和管理人员清单及不少于10人身份z、学历/职称复印件。
4、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办理的单位必须至少5名专业编辑人员(含2名或2名以上中级编辑)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z明复印件。
5、房产证及有效期不少于一年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6、申办单位最近两年的验资报告或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
7、申办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单位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及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说明。
8、已取得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同意的前置审批文件或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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