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中国联通物联网业务?

什么是中国联通物联网业务?,第1张

中国联通物联网是经济社会各行业各领域信息采集、智能控制的核心,是产业互联网推动传统产业升级、生产效率提升、运行模式创新的必不可少的手段。根据中国联通集团公司的聚焦战略,要将中国联通建设成为全球领先的物联网服务提供商,具备全球化端到端整体方案和服务能力。中国联通物联网以平台为核心,打造覆盖全球主要区域的端到端整体服务能力,聚焦重点领域,聚合产业资源,推动物联网业务价值规模化快速提升。联通物联网为客户提供连接、应用、平台、终端等全方位的产品与服务。

谁会想要攻击智能家居?原因为何?这么做对黑客有何好处?由于物联网 IoT ,Internet of Thing)装置有别于 PC 和智能手机,并非全都采用相同的 *** 作系统 (至少目前市场现况是如此)。然而这一点小小的差异,就会让黑客更难以发动大规模的攻击。除此之外,想要破解物联网装置的安全机制也需要相当的知识和适当的工具。


近年来,信息安全研究人员早已证明智能装置确实可能遭到黑客入侵。当初研究人员骇入这些装置的用意,只是希望引起厂商们注意产品的安全性。
但就在去年,趋势科技研究人员以实验证明黑客确实能够从远程撷取智能车辆的数据,甚至篡改自动化油表的油量。为了降低伤害的风险,这些实验都是在控制的条件下进行,但歹徒可就不会这么体贴。
现在我们已知道物联网装置有可能遭骇,那么,歹徒骇入这些功能单纯的家用智能装置要做什么?以下列举了一些可能攻击物联网的非典型嫌犯,以及他们的动机和他们攻击智能家居的机率有多大。
网络犯罪集团

对网络犯罪集团来说,其攻击的动机永远都是为了钱。随着越来越多物联网 装置进入家庭当中,网络犯罪集团盯上这些装置以及这些装置所连接的智能家居网络是迟早的事。网络犯罪集团一旦骇入智能家居网络,他们就可能发动勒索病毒攻击或者将装置锁住来勒索赎金。此外,他们也可能窃取敏感的用户数据,然后用来勒索被害人,或者拿到地下市集贩卖。
不肖分子

不肖分子很少有正当的攻击动机,他们总是大费周章地试图得到他们想要的。对这些人来说,他们有可能利用家庭物联网装置来跟踪、尾随、伤害受害人,甚至恶意破坏竞争对手的生意来取得优势。
黑客激进分子

不论是为了宣扬政治理念、表达不满,或者动员人群以达到某种目的,黑客激进分子向来偏爱能够让他们制造最大宣传效果的管道。随着越来越多人开始拥抱智能家居,黑客激进分子很可能会考虑利用这些装置来扩大他们的地盘。
政府机关

当牵涉到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权时,政府对人民的监控一向是个引起争议的话题。媒体一再爆料,政府机构经常为了国家和人民安全的理由而监听私人通讯以追查可疑嫌犯。因此,一些具备声音和视讯传输功能的智能家居装置就可能成为政府机关用于监控国家安的工具。
恐怖分子

尽管恐怖分子的主要目标是散播恐惧,但他们不太可能会利用智能家居装置来达到这项目的。但随着各式各样的企业都在营业系统和重大基础架构当中导入物联网技术,恐怖分子应该会盯上这些更有效果的攻击目标。
企业机构

严格来说,企业机构不算是黑客,但每当有厂商推出全新的热门物联网装置时,就会引起社会大众某种程度的不安。这通常都和隐私权有关。因此,正在考虑购买的客户,就会想要知道这些智能装置用起来到底安不安全。凡是会经手客户信息的任何企业,都必须坦白说明他们会搜集何种资料、如何搜集、储存在哪里、用途为何,以及还有谁会存取这些数据。若未正确告知客户这些相关细节,就是厂商的不对。

物联网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是传销。但不排除传销分子以此为嘘头进行传销。
什么是物联网:物联网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信息化”时代的重要发展阶段。顾名思义,物联网就是物物相连的互联网。其一,物联网的核心和基础仍然是互联网,是在互联网基础上的延伸和扩展的网络;其二,其用户端延伸和扩展到了任何物品与物品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也就是物物相息。物联网通过智能感知、识别技术与普适计算等通信感知技术,广泛应用于网络的融合中,也因此被称为继计算机、互联网之后世界信息产业发展的第三次浪潮。物联网是互联网的应用拓展,与其说物联网是网络,不如说物联网是业务和应用。
物联网作为新一代信息技术是不可能传销的,但是,以高科技、新潮流、国家战略为嘘头进行传销,是传销分子常见的手段。是不是传销,按照其具体的经营运作模式判定。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同时具有以下行为的,是传销:
一、需要交入门费。
二、需要发展下线。需要不断的找合作者,并打着组建团队的幌子以倍增收入的模式诱导别人。
三、根据下面人头数量和这些人的经营业绩来决定你有多大的回报。
国务院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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