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景龙物联网是传销吗

白景龙物联网是传销吗,第1张

白景龙为cdc海外特区副董事长,cdc海外特区已被警方定义为传销。以下为烟台网警发布:

又一个新骗局出现,该群目前至少已有数百人,对外宣称不用交一分钱,就有3000块返现,还有百年分权,到2020年可以翻8000倍,也就是到2020年就可以拿2400万。据了解,入群后须填写姓名、性别、身份z、电话等个人信息,而且还告知大家有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这个群聊。群中宣传的是关于所谓物联网公司的各种资料。

早在2017年5月份,反传销网就曾发表过《起底中国物联网CDC海外特区综合平台虚拟货币传销骗局》的内容,里面介绍CDC海外特区综合平台虚拟货币的套路都是骗局!

他们的通常套路是,首先打着旗号,免费入群;再次,通常每天有所谓的“领导”发一些洗脑的文字或者语音或者虚假的视频;最后,通过销售所谓的高收益的产品来进行传销或者非法集资。

烟台网警提醒:物联网就是通俗的物物联网,通过wifi将家中的空调、窗帘、冰箱等连入网络,通过终端或者手机APP进行控制,这是最基本的物联网。希望所有人擦亮眼睛,不要上当受骗,要谨记天上是不会掉馅饼的。

扩展资料:

2018年8月24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了一则风险提示,提醒广大公众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原文如下:

《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提示:

近期,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网络化、跨境化明显。依托互联网、聊天工具进行交易,利用网上支付工具收支资金,风险波及范围广、扩散速度快。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站,实质面向境内居民开展活动,并远程控制实施违法活动。

一些个人在聊天工具群组中声称获得了境外优质区块链项目投资额度,可以代为投资,极可能是诈骗活动。这些不法活动资金多流向境外,监管和追踪难度很大。

二、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利用热点概念进行炒作,编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论,有的还利用名人大V“站台”宣传,以空投“糖果”等为诱惑,宣称“币值只涨不跌”“投资周期短、收益高、风险低”,具有较强蛊惑性。

实际 *** 作中,不法分子通过幕后 *** 纵所谓虚拟货币价格走势、设置获利和提现门槛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此外,一些不法分子还以ICO、IFO、IEO等花样翻新的名目发行代币,或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以IMO方式进行虚拟货币炒作,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三、存在多种违法风险。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宣传,以“静态收益”(炒币升值获利)和“动态收益”(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

参考资料来源:胶东在线-烟台网警提醒:警惕“空口套钱”新型骗局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币圈监管升级!五部委发风险提示:以区块链之名行金融诈骗之实

有这么一个传销骗局在2016年9月份就已经崩盘。但令人意外的是,该传销骗局崩盘以后,却能死灰复燃,在短短三年的时间里竟让数百人群众深陷其中。这个传销就是“大名鼎鼎”的“LCF项目”,即“平安116系统”。
近日,两起“LCF项目”特大网络传销案在新沂市法院和菏泽市定陶区法院宣判,35名传销骨干分别获刑。至案发,上述两起传销组织,在全国各地发展会员100余万人,涉案金额7亿元以上。
“中国物联网分享经济平台”传销
骗了70余万人48亿元
2016年6月份,刘某杰参加刘福江创建的“LCF”网络平台项目,并担任该平台的高级管理人员。同年10月份,刘某杰聚集部分“LCF”会员继续建立分享群,拉人员组织培训、考核。
2017年4月,刘某杰、王某发决定发起中国物联网分享经济平台,制定A“三网循环”模式,共同确定了分享金的组成、赠送项链、扣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及爱心基金等运行规则。
王某发并提议并注册了天津联家兴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拉人进群,以投资680元或580元的报单款取得点位,进而在“报单厅”排队获得奖励为名,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会员,并用该公司的公户收取部分传销资金。
“中国物联网分享经济平台”共设置六大报单厅,各报单厅设有大区经理、大区负责人、大区总监、群主等职务,以参加者支付报单款取得点位进而在本报单厅排队获得奖励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报单款,引诱他人参加并继续发展会员。
2018年3月,新沂市公安局破获“中国物联网分享经济平台”特大网络传销案。先后将刘某杰、王某发等传销头目抓获归案。
至案发,中国物联网分享经济平台在全国各地发展会员70余万人,涉案金额48亿元。
“罗斯柴尔德中国物联网”传销
骗了近30万人2亿余元
2016年,孙某栓参加刘福江创建的“LCF”网络平台项目,并担任该平台的高级管理人员。
2017年初,孙某栓为了攫取非法利益,通过租赁服务器、制作宣传网站,虚构“罗斯柴尔德家族中国物联网”项目,制定“三网循环”模式,并虚构罗斯柴尔德家族客服的身份,通过拉人进群,以投资770元的报单款取得点位排队获得奖励为名,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会员。
之后,孙某栓聚集部分“LCF项目”会员程某等5人,将全国划分为华南、华北、华东、华西、华中五个个大区,并由程某等5人分别担任“大区经理”发展会员,收取报单费。
“罗斯柴尔德家族中国物联网”同样设有大区经理、大区负责人、大区总监、讲师、群主等职务。以投资770元注册成为该平台的会员,并发展下线就获得数十万元的回报,到一定的时间还可以获得210万分红提现为幌子,进行传销诈骗活动。
实际上,孙某栓根本无法兑现上述承诺,先后两次延迟提现,延缓崩盘时间。
2018年2月份,菏泽市公安局破获“罗斯柴尔德家族中国物联网”特大网络传销案。先后将孙某栓等18名传销头目抓获归案。
“LCF项目”崩盘三年之久
为何还能让数百万人深陷其中
鹰鉴在另外一份判决书中看到,“LCF项目”资金盘,实际上早在三年前就已经崩盘。据刘某杰的供述,“LCF项目”创始人是刘福江。2016年9月7日,刘福江突然关闭“LCF项目”的网站系统,并消失了。
刘某杰还供述,“当时各大区经理相信刘福江会回来带领大家的,我就在群里带着五六个大区经理培训,培养大家的忠诚度,打造团队,等刘福江回来。直到2017年3月份,也没有刘福江的消息,这是我们就散了。”
鹰鉴了解到,目前还没有被查处的“LCF项目”资金盘还有多个。他们均对外宣称,发展的会员都已经超过千万名。虽然极大可能存在夸大的成分,但也应该有数百万名。那么,早已崩盘三年之久的传销骗局,为何还能大行其道的让数百万人深陷其中的呢?
实际上,这和人的本性有很大的关系。因为人的本性就是贪婪自私的。据刘某杰供述,“我和王某发没有实体生意做,刚好‘LCF项目’平台刚关闭,下面的团队人员还没有发现,我们就想依靠团队,自己做个平台赚钱。”
而孙某栓被抓后同样供述,“他当年也是被传销骗得几乎一无所有,但被传销洗脑后一直坚信这种模式能让自己发家致富。刚开始的时候,每天晚上回到住处,拿着手机翻看转账记录都非常兴奋,到后来,经常对着家里的数百万现金,思索该怎么去花。”
多名被骗者在接受警方询问时均称,他们都是被网友拉进“LCF物联网”的群里面的,群里面经常有人发布关于“LCF物联网”的资料和招聘各层次管理人员的信息,说中国马上要发行虚拟货币,名称就叫LCF虚拟货币,是专门为中国百姓量身打造的致富平台,要让七亿人成为”中产阶级”,并鼓励大家早加入,赚取第一桶金。先期进入的会员赠送3000积分,积分可以换‘LCF币’,等‘LCF币’发行上市就可以兑换现金。另外,再交680元进入“三网循环”系统,出局还能拿到30多万元的分红。
实际上,在社会上类似上述的诈骗活动,就有利用中老年人的信息不对称以及贪婪的心理。大部分中老年人并不刷新闻和看报纸,所以对相关部门的预警并不知道。
另外, 随着区块链概念的火热,不乏一些中老年人,在对区块链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就将眼光投向了数字货币中,盲目相信骗子的天花乱坠的承诺,被高利诱惑失去理智,甚至也有人意识到可能是骗局,仍抱着侥幸心理,想火中取栗。
鹰鉴提醒广大中老年人,投资伴有风险,想要高收益必然要承受高风险。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要相信“一夜暴富”的“神话”,要注意学习相关知识。切勿盲目跟从,一定要擦亮双眼,谨防掉入各类诈骗陷阱。[此文来源于鹰鉴,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一、什么是物联网
物联网是指全球定位系统、激光扫描器等信息传感设备,按约定的协议,把任何物品与互联网相连接,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以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的一种网络概念。
二、物联网是否传销
物联网作为一种网络概念,不可能传销,但是,不排除一些传销骨干以次作为嘘头进行传销,以高科技、秘密工程、国家战略、国际项目为嘘头进行传销,是传销分子常用的手段。
是否传销,不要看它鼓吹什么,是什么名义,要看它具体的经营运作模式,同时具有下列行为的,属于传销:
1、需要交入门费。
2、需要发展下线。需要不断的找合作者,并打着组建团队的幌子以倍增收入的模式诱导别人。
3、根据下面人头数量和这些人的经营业绩来决定你有多大的回报。
国务院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一、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二、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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