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联网行业,有一个名词我们经常可以听到,那就是NB-IoT。那到底什么是NB-IoT?NB-IoT俗称叫窄带物联网,其中的NB就是Narrow Band,窄带的意思。行业里有人说只有NB-IoT开始真正商用的时候,物联网才算真正开始发展。
这句话其实是有一定的道理,这需要从当前物联网行业的痛点和NB-IoT可以实现的功能来进行阐述。先说痛点,除了核心的技术之外,在实际使用的过程中,物联网行业这个设备有两个痛点:第一,物联网当前是一个2G/4G网络为主,许多地方它没有什么信号,比如说智能水电气表、共享单车、智能井盖、智能报警设施等这样一些设备,只要是放在外面的,靠电池供电的这么一些东西,几乎都是2G的网络,实际使用的时候,比如水电气表,有的是在地下室里面,有的是在一些角落的地方,这些地方有可能2G都信号比较弱,导致无法正常的能够进行数据回传。第一个痛点是设备能耗比较高,这个很好理解,比如说老人防丢的设备、智能的水电气表,市政设施等等,这样的终端电池顶多用1~2年,这还是在使用频率非常低的情况之下,像有的地方要求电表必须一天搜集一次数据的,可能几个月它就没电了。
NB-IoT
再说说NB-IoT的功能优势。
第一覆盖广。所谓窄带物联网就是说贷款很低,NB-IoT的最高带宽只有180KB,因此它的覆盖能力更广,可以轻松地穿透地下墙壁或车库等角落。根据测试穿透到地下一米是可以的,所以说水泥地表那都不是事。
第二能耗低。根据某设计院的测试表明,窄带物联网的设备能耗是其他设备的1/6~1/10,这就意味着以前只能用1~2年的设备,在窄带物联网的使用环境之下,可以用6~10年。比如说水电气表现在是7年换一次,完全就可以实现中途不更换了。
第三、连接数更多,与现有的技术相比,窄带物联网可以实现提升50~100倍接入数的这么一个能力。也就是说以前能容纳1万台设备同时工作,NB-IoT这样一个网络,现在能够容纳100万台,这是一个超级大的飞跃,所以NB-IoT的到来对于物联网来说完全是革命性的。
最后,NB-IoT是需要使用NB专用物联网卡(也称物联卡/SIM卡)的。
口袋物联是一家全行业物联网卡及创新应用解决方案提供商,通过技术赋能蜂窝物联网设备的连接能力,助力物联网行业跨界融合、集成创新与规模化发展,我们的愿景是“物联生活,口袋随行”。物联卡是三大运营商面向企业研发的商用级卡片,就只能上网,不能打电话和发短信的,如果一旦欠费找其他的代理上或者营业厅及客服是没有办法解决的,物联网卡是独立的管理系统,与普通手机卡不一样,所以充值,叠加,看流量等 *** 作通过客户和营业厅没有办法实现的,在购买物联网卡是要么是代理商提供物联网卡管理系统或APP,或者是要考究企业的资质。 现在运营商政策对个人手机用户考核的很严格,一旦被发现,将会被封卡,导致的后果只能自己负责
长期使用,不稳定……动不动就停机,
其实就是物联网卡,14年,中国移动将物联卡业务正式商用后,机器卡正式改名为物联卡。
物联网机器卡业务是中国移动面向物联网用户提供的采用物联网专用的10648和14765号段作为MSISDN的移动通信接入业务,通过专用网元设备支持短信和GPRS等基础通信服务,并提供通信状态管理和通信鉴权等智能通道服务,默认开通物联网专用的短信接入服务号和物联网专用APN。
这两年出现运营商授权一些平台进行物联网卡的办理,其中口碑比较好的有智宇物联,大卡师等等
物联网卡,是指通过射频识别(RFID)、红外感应器、全球定位系统、激光扫描器等信息传感设备,按约定的协议,把任何物品与互联网连接起来,进行信息交换和通讯,以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的一种网络。简单来说,物联网卡就是由三大运营商(移动、联通、电信)提供,基于物联网专网,用来满足智能硬件的联网、管理,以及集团公司的移动信息化应用需求的流量卡。再简单点说,它就是给电子硬件联网的卡,不能打电话,专注于上网,所以说它相当于一张流量卡。要注意的是,物联网卡针对的是物联网企业,而非个人,实名办卡的主体需要是运营公司法人。物联网卡是面向集团企业和相关专业领域使用的,是一种属于“集团客户”范畴的套餐卡。个人用户在营业厅是无法办理集团客户套餐的,此外,运营商也有通过各渠道的物联卡供应商出售。运营商的物联网卡资费可以分为3个标准:全国统一的资费标准、地方区域的资费标准、集团客户的资费标准。在这3种标准当中,集团客户套餐的性价比往往是最高的。三大运营商的物联网卡按照运营商规定是不允许在手机上使用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允许物联网卡使用,因此是一个违规的问题。并未触及到法律层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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