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建筑招标网城市规划法制定的内容: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开发程序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编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第十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在可能发生强烈地震和严重洪水灾害的地区,必须在规划中采取相应的抗震、防洪措施。
第十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十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量以及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现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大城市、中等城市为了进一步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
第十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现划,应当包括市或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第二十条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具体现划。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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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建设工程招标信息网城市规划法实施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龙岩招投标信息网网站:>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龙新行初字第20号
原告永定县丰田联合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定县。
法定代表人郭志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俊荣,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魏益椿,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邱军珩、孙毅红。
第三人卢胜荣,龙岩市新罗区龙安物业有限公司保安。
原告永定县丰田联合运输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龙岩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卢胜荣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7日、5月28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永定县丰田联合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俊荣,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邱军珩、孙毅红,第三人卢胜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案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龙岩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于2011年11月1日向第三人卢胜荣颁发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载明初次领证日期为1995年11月1日。
原告永定县丰田联合运输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3月27日,卢汉荣驾驶原告所有的闽F××号江环牌重型货车,与吴日彪驾驶的厦门特运集团鹭岛长途客运有限公司所有的闽D××大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卢汉荣、吴日彪死亡,王雅清等13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13年4月12日作出的岩公新交认字(2013)000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卢汉荣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行经肇事路段,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酿成事故的发生,属重大过错违法行为,负本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在聘用卢汉荣时,其所持有的驾驶证为卢胜荣,照片为卢汉荣本人。原告经交警网平台查询,人证相符,系真实有效证件,遂予以聘用。在被告驾驶人员档案中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份条件证明》、《机动车驾驶员登记表》、《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成绩表》等档案中,驾驶证申请人均为卢汉荣本人照片,其冒用卢胜荣身份参加驾驶证的培训及申领驾驶证。2012年12月5日,原告为闽F××号江环牌重型货车在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投交强险及商业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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