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2001年到04年安达市重大案件

求2001年到04年安达市重大案件,第1张

东北网大庆2月5日电日前,大庆市公安机关将涉案金额巨大、影响大、社会危害大的十件刑事案件列为大庆市2002年十大刑事案件。据《大庆日报》报道,这十大刑事案件是:
(1)7026万元特大虚开增值专用发票案
2002年3月19日,大庆市局经侦支队侦破了郑碎英、张岳兴虚开增值专用发票7026万元的特大案件,此案是公安部立为黑龙江省惟一一起挂牌督办经济案件。
自2001年3月,犯罪嫌疑人郑碎英在大庆市大同区注册了大同区化星机电有限公司,并开始进行虚开增值专用发票犯罪,虚开出增值专用发票18575346元。同年5月又以假身份z注册登记萨尔图区永华经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获取税务登记,虚开增值专用发票26808131元。2000年9月,张岳兴在萨尔图区注册浪海经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专用发票24877176元。2001年6月,郑碎英、张岳兴共同注册了大庆市农科经贸有限公司后被警方抓获。二人共虚开增值专用发票510张,涉案金额7026万元,涉及虚开增值税的企业152家,二人非法获利230万元,此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3人。
(2)“4·10”特大入室抢劫杀人及“5·11”杀人碎尸案
2001年4月10日,居住在卧里屯兴化村九区的某企业部门领导的妻子在家中被杀,抢走1万元现金。正当侦破此案时,2002年5月11日,此辖区又发生一起碎尸案。现场位于龙凤区卧龙桥下北侧水泡边,4个白色编织袋,装有躯干和肢体,组合后为一具无头尸体。警方调集140名民警、发动群众520人展开“地毯”式搜查,在哈大公路附近发现一具男性头颅。
去年5月26日,卧里屯刑警经过一年的艰苦奋战,跨越16个省市、160多个地市,行程50万公里,终于在南宫市将抢劫杀人、杀人碎尸案的犯罪嫌疑人、双鸭山籍男子姜涛抓获。
(3)肇源县公安机关打掉以彭龙为首的地方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2001年12月26日,肇源县刑警大队在侦办一起伤害案件过程中,发现以彭龙为首的犯罪集团在肇源涉嫌多起伤害、敲诈勒索等案件。因被害人慑于彭龙一伙的威均未报案。
大庆市公安局“打黑队”立即进驻肇源,采取秘密侦察的方式,通过调取彭龙集团主要成员涉案卷宗,询问被害人、知情人,查清了彭龙集团23名成员的主要违法犯罪事实,于2001年12月28日—2002年4月30日展开统一缉捕行动,把全部涉案人员抓捕归案。此团伙共涉案48起,其中涉嫌敲诈勒索案15起,寻衅滋事12起,强迫交易案9起,诈骗案5起,非法持有毒品案4起,赌博2起,私藏q支1起。
(4)“5·24”持q抢劫案
2002年5月24日凌晨2时,肇州县个体司机驾驶灰色解放平头大罐车在萨大路西干路林源路口处被三名驾驶红色捷达轿车的歹徒持q抢劫,抢走手机3部,现金6万元。
此案被省公安厅列为“春雷”行动督办案件,限20天必须破案。警方成立专案小组,先后调查行业场所103处,调访手机维修出售网点48处,调查经营油气生意业主50多人。6月9日,在昆仑家电商城门前将三名犯罪嫌疑人抓获。
(5)“6·5”特大碎尸案
2002年6月5日,杜蒙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群众报案,在水源路一监测井内,发现有两具尸体。刑警大队迅速开展工作。经现场勘查和尸体确定为一具男性儿童的尸体及一具女性尸体,且均被肢解,系为特大杀人碎尸案。
一起入室抢劫案引起了专案组的高度重视,犯罪分子王雪文因抢劫被抓获,专案组经认真的分析和经过对外围的取证,认定王雪文是杀人案件的作案人,但是王拒不交待杀人的犯罪事实,并且现场上还未有直接的证据可予以认定。专案组调控狱侦特情开展狱内侦查获取证据,经过近一个月的工作,获取了王雪文的犯罪证据,专案组立即对王进行审讯,王雪文交代了1月23日下午因抢劫未成杀死成建华的犯罪事实,专案组又进一步获取了王的犯罪证据。至此,这起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的恶性案件,公安机关经过五个月的时间的侦查将此案侦破。
(6)“7·8”外输管线栽阀盗油系列案
2002年6月,采油二厂三矿输往林源的外输管线多次发生栽阀盗油案件。油田保卫支队侦查一大队抽出专人成立专案组,开展侦破工作。
专案组采取夜间蹲坑守候的方法,抓捕往藏油处送油的人员,7月8日晚,专案组组织一厂、二厂部分经警,分3个小组于21时许进入指定的位置,埋伏下来。22时许,两辆运油的油罐车在一辆吉普车的护送下,先后进入了藏油的院内,当场将盗窃团伙中的两名成员刘亚海、张景芳抓获,缴获汽车5辆(油罐3辆、微型车1辆,尼桑吉普车1辆),原油40吨。随后在通往八百垧的公路上又截获该团伙另一辆车,抓获车中的团伙成员张博。
7月11日,专案组将该案首犯蒋晓东在位于红岗的一饭店内抓获。7月12日,在八百垧和安达市升平镇分别将主犯冯松涛和从犯刘亚兵抓获。7月15日,在龙凤区将从犯穆春扬抓获。
经进一步审讯,蒋晓东等7名到案人员供认:从2001年7月至2002年7月7日,在外输管线上栽阀盗窃原油共计近800余吨。
(7)系列抢劫岗位女工案
2002年5月12日,油田厂矿的中转站、计量间在四个月期间连续发生了14起岗位女工被抢劫案件,犯罪嫌疑人采用夜间持刀蒙面手段侵入各厂矿、泵站或中转站的值班室,对值班女工捆绑、威逼,实施抢劫。公安机关认定这14起案件是以侵害岗位女工财物为目标的系列侵财案件。发案地域主要集中在萨区、让区、红岗区,其中高发区是萨区的一厂、三厂的矿区。共抢走人民币5407元,手机8部,戒指14枚,项链1条,银手镯2只,手表4块。
19日上午,肇源抓捕组经过秘密侦查,发现薛东旭有犯罪嫌疑。民警立即赶赴肇源,19日19时30分,在薛东旭家,将薛东旭、齐润杰抓获。
肇源抓捕组对薛、齐进行审讯,二人对去年5月12日至9月15日抢劫中转站、联合站值班女工作案14起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交待了另一同伙关禹。并供述了关禹在萨区的4个落脚点。专案组组织了30名民警对4处落脚点进行全面布控、守候。工作中查得薛东旭、齐润杰、关禹在中五路安邦铁艺后院租有一处住房,作为3人藏匿犯罪工具、赃物、分赃场所。于21日凌晨,将关禹抓获。缴获作案工具、工服、蒙面用丝袜、同类鞋,起回手机2部、戒指3枚及手表、雨伞、钢笔等物品。至此,3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
(8)系列拎包案
自2002年9月—11月,大庆市连续发生了犯罪分子利用分散驾驶员注意力或车辆减速行驶时乘机将车内的包拎走的案件。犯罪分子在两个多月的时间里频繁作案,屡次得手。
10月21日13时,大庆市局刑警将郑术林等10人抓获。11月6日,让胡路区刑警将李秀锋等抓获。此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7名,破获案件353起,其中车内拎包216起,饭店拎包129起,其他8起,涉案金额100多万人民币。
(9)“搬家大盗”案
自2002年以来,在让胡路区发生了多起“搬家”盗窃案件,在短短5个月期间内,东湖小区就发生了“搬家”案件9起,受害者多是刚刚结婚的人家,犯罪分子气焰十分嚣张。
让区公安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要把赃物变成货币为线索,进行秘密侦查,2002年11月28日,在齐齐哈尔市将犯罪嫌疑人张春波等抓获。公安机关起回的赃物装了满满两卡车,小到锅碗瓢盆,大到背投彩电,价值30多万元。犯罪嫌疑人交代,自1999年以来,先后作案200多起。
(10)“11·22”杀人骗保案
2002年11月22日,龙凤一条街P1号楼有居民报案,称其对门被人抢劫。龙凤分局民警赶到现场,头部受轻伤的房主任国清(女)讲:当日1时,两男一女蒙面闯入,用刀将与其同居的男子关德功砍死,抢走现金2万元。龙凤专案组经过调查,排除情杀、仇杀和抢劫的可能,将犯罪嫌疑人任国清抓捕。
任国清交代,她与关德功同居后,关德功迷恋上跳舞和作风问题致使二人关系恶化,任国清产生杀死关德功的念头。为了同时骗取保险金,任国清又为关德功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此期间,多次雇佣他人杀关德功,均未成功。于是,自己用铁锤将关德功打死,又用菜刀砍伤自己头部,并伪造了现场,让邻居报案。

今年元月,仙桃市龙华山派出所民警在办理第二代身份z时,发现办理第二代身份z所用的计算机已中毒,即使杀了毒,随后也会恢复原貌紧接着,该局部分办公计算机,也因中了熊猫烧香病毒而瘫痪
与此同时,该市公安局网监大队接到仙桃市江汉热线信息中心报案称,该网站的中心服务器大面积中了熊猫烧香病毒
来势凶猛的计算机病毒,在该市还是首次出现,这引起了该市公安局网监部门高度重视有关数据显示,自去年12月以来,被熊猫烧香病毒感染中毒的电脑,有50万台以上,数百万网民深受其害
警方还发现,瑞星2006安全报告,将熊猫烧香列为10大病毒之首,2006年度中国大陆地区电脑病毒疫情和互联网安全报告的十大病毒排行中,该病毒一举成为毒王
1月22日,该市公安局网监大队将此案向公安局长余平辉政委李培刚及副局长叶铁官汇报1月24日,该局正式立案侦查,定名为1·22案件
侦查
武汉男孩被列重大嫌疑人
昨日,仙桃市公安局副局长叶铁官介绍,立案后,该市网监部门上网络搜寻相关资料,对熊猫烧香计算机病毒进行分析调查
结果发现,熊猫烧香病毒是一个感染型蠕虫病毒,能够感染系统中execompifsrchtmlasp等文件,中止大量的反病毒软件和防火墙软件进程,并且会尝试读取特定网站上的下载文件列表,通过网页浏览局域网共享及U盘等多种途径进行快速传播
另外,被感染的计算机,会出现蓝屏频繁重启,以及系统硬盘中数据文件被破坏GHO文件被删除等现象被感染的用户系统中所有的exe可执行文件,全部被改成熊猫举着三根香的模样
根据病毒的感染和传播特性分析,该局网监部门推测:熊猫烧香病毒的作者系一个团队或是一个人编写;或是一人编译,多人再传播
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及网上相关信息显示:熊猫烧香计算机病毒程序中,都有whboy武汉男孩的签名,且该病毒感染网页文件后,会在网页中加入一段代码,把网页转向特定网址
该网站注册信息显示,注册人来自武汉网监部门技术人员胡红义刘杰分析,拥有全部病毒代码的人,应该是武汉人,很可能与2005年爆发的武汉男孩QQ尾巴等木马有很大关联该市公安局网监部门决定,进行串并案侦查
侦查过程中,该局网监部门获得了相关信息wh鄄boy以写武汉男孩传奇木马出名,且其作品中通常以whboy和武汉男孩签名
因此,该市公安局网监部门将武汉男孩列为重大犯罪嫌疑人,开展针对性的调查
收网
佯购软件钓出武汉男孩
1月31日,在省公安厅网监总队的指挥协调下,成立了1·22专案组
2月1日,专案组通过调查走访,查明武汉男孩与另2人共同租住在武汉市洪山区专案侦查员在武汉佯装购买杀毒软件,钓出了一名出售者
专案民警分析:这名出售者就是武汉男孩后经侦查,武汉男孩叫李俊,男,25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镇人,对电脑比较精通
2月2日,民警张良耀刘杰等人对李俊租居屋,实施24小时监控当日下午,专案民警研究实施抓捕行动,制定了抓捕方案和审讯方案
2月3日,专案组通过种种迹象分析,武汉男孩有可能要外逃抓捕行动须提前进行
3日晚8时40分,守候在出租屋内的仙桃网监大队民警,将回到出租屋取东西的李俊抓获,并对出租屋进行了勘验
经突审,李俊交代,熊猫烧香病毒系他所写,病毒源代码在他与雷磊居住的某宾馆房间的硬盘内,并承认有一份源代码给了雷磊(男,25岁,武汉新洲区阳逻镇长山村人,系李俊的同学)
专案民警立即出击,将准备外逃的雷磊抓获,并提取了笔记本电脑硬盘等物品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对提取的源码进行鉴定,认定为该源码为熊猫烧香病毒源码
审讯
为好玩搞钱销售传播病毒
去年9月,李俊在武汉某电脑学校学习软件开发时,就开始制作熊猫烧香病毒10月,李俊毕业后,在武汉洪山区租了一单间房屋,潜心制作熊猫烧香病毒,在写作过程中,不断与雷磊交流写作进度
11月,李俊将熊猫烧香病毒写完,通过QQ群发布出售熊猫烧香病毒的消息,先后在网上以每个病毒5001000元的价格出售约20套
今年1月24日,雷磊找到李俊,告知其网上炒作熊猫烧香很厉害,要其避一避
当日,李俊与雷磊在武汉某宾馆开一房间,一起研究熊猫烧香,由雷磊继续在网上替李俊出售2000只已中毒的肉机
2月4日,仙桃市公安局网监大队对现场再次进行核查后,将李俊雷磊押回仙桃公安部组织协调山东浙江云南广东广西等地网监部门,对涉案人员服务器实施布控扣押
5日晚,仙桃公安局副局叶铁官,在山东威海将王磊抓获经初审,王磊交代,他是传播熊猫烧香病毒最多的一人,日平均进账7000元以上,所得与李俊平分
王磊还交代了另两个传播者,其中一个叫X火在省厅网监总队的支持下,仙桃警方获悉自称X火的就是仙桃人当晚,警方在X火家中将其抓获(此人真名王哲)另一路追逃专班,在浙江温州将嫌疑人叶培新抓获
此时,正在南昌收缴服务器的该网监大队队长万正明,接到指挥部的通知后,驱车赶往浙江丽水,3路追捕专班在浙江丽水会合6日晚,将嫌疑人张顺抓获
经审讯,李俊为熊猫烧香病毒制作者,其他5人为销售传播者,其目的就是好玩搞钱
李俊交代,熊猫烧香病毒是将几种病毒合并在一起,演变成一种新病毒肉鸡来控制电脑,在电脑里制造木马程序,盗窃他人电脑里的QQ号游戏装备等,得手后变卖获利李俊一天最高收入达万元
6名嫌疑人落网时,警方现场共收缴10余万元,其中王磊用赃款还购买了一辆吉普车
至此,从2月3日至10日,仙桃公安局网监大队先后在湖北山东浙江等地抓获了涉案的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
(综合楚天都市报武汉晨报)
家人眼中的李俊
李俊的父母一直在家乡一水泥厂上班,前几年双双下岗,他妈妈做了个小推车在街上卖早点,他爸爸则到了一家私人瓦厂打工52岁的李俊妈妈陈女士说,李俊很小的时候就喜欢玩电脑,没事就到网吧去玩,因为怕他在外面学坏,家里就给他买了台电脑没想到到头来儿子却是因为玩电脑被警察抓走,陈女士感到悔恨不已
李俊的父亲则说,四五岁时,李俊爱上了玩积木及拆卸家中的小机械,那时候,李俊将家中的收音机闹钟手电筒等凡是能拆开的物品,都拆成一个个零部件,歪着脑袋观察每个零部件后,又将零部件重新组装起来,恢复原样如果闹钟再次走动或收音机能发出声音时,李俊往往会拍手大笑,自顾自庆祝半天
李俊的弟弟李明比他小三岁,西南民族大学音乐教育专业学生,今年放寒假回家,他偶尔和哥哥提起最近他和同学都中过的熊猫烧香电脑病毒哥哥听说后却一改以往的内向和谦卑,不屑一故地笑说:这病毒没什么大不了当时李明并没有想到,他的哥哥就是熊猫烧香的始作俑者
李明告诉记者,哥哥在上学时数学和英语非常优秀,尽管如此,哥哥还是没能考上高中,而是进了水泥厂里自办的一所技校(现已改名为娲石职业技术学校),后于2000年到武汉一家电脑城打工后,自己有了收入,但他很少给家人钱花在李明的记忆中,哥哥从不找父母要钱花有人曾对李俊说,李明是他弟弟,他应该给李明点零花钱李俊总是很严肃地说:钱要靠自己挣!挣不到钱的人,是无能的人。
27岁的四川男青年车某经常以“少爷”的网名上网聊天,幽默的话语迷住了“贪心小妹”肖华,两人聊得十分投机。感觉时机成熟,“少爷”热情地邀请“贪心小妹”到成都玩耍。
肖华欣然赴约,跟着“少爷”回到家中。房门刚一关上,“少爷”立即没有了先前的温情,眨眼间变成“色狼”的模样,露出色迷迷的目光,不停地对肖华动手动脚。肖华吓呆了,做梦也想不到自己信任的网友竟然会是这副嘴脸,最终在“少爷”的威逼利诱下被强暴。
冷面的杀手
网名“沙子”的女孩是南京某大学的一年级学生。今年“五一”前,准备出国留学的沙子来到北京,参加一个英语强化培训班。
不料,培训班结束后,沙子的父母却突然与沙子失去了联系。
两天之后,沙子父亲的手机突然收到了一条短信息,声称“你女儿在我们手中,准备好118万元,不要报警,否则后果自负”!接下来,他又连续收到多条类似的短信息,都是用沙子的手机发出的!
根据沙子手机的通话记录,警方查实这部手机落在黑龙江省伊春无业人员唐振东的手里。当地警方迅速出击,分别将嫌犯唐振东和邻居毕冬冬抓获。
然而,沙子再也不能回到父母的身旁。嫌疑犯供认,他们合谋绑架杀害了沙子。
毕冬冬今年21岁,高中毕业后在伊春市的一家网吧做网管。2001年10月,网名“鬼谷”的毕冬冬与沙子在网上聊天时相遇。
2002年春节前,毕冬冬将沙子从南京约到伊春,从网络中的虚拟空间走入现实。通过这次接触,毕冬冬了解到沙子的家境比较富裕,产生了通过网恋改变命运的念头。
然而,今年春节过后,沙子的父母为沙子办妥了出国留学的手续,并且安排她到北京参加英语强化学习。在此期间,沙子提出与毕冬冬分手。
毕冬冬看到大势已去,遂以出国前再见一面为由将沙子约到伊春。天真的沙子哪里知道,“鬼谷”已经和邻居唐振东密谋了一个罪恶的计划,绑架沙子向她的父亲索要钱财。
5月10日晚上9时,沙子从北京赶到伊春,来到毕冬冬的家。深夜,唐振东、毕冬冬对沙子进行了录像,准备通过电子邮件把录像发给沙子的父母进行要挟。
这段录像成了沙子生命的最后段落。录像完毕后,唐振东、毕冬冬伸出了罪恶的双手,将沙子活活掐死,并连夜将尸体埋在毕冬冬家后面的荒地里。
仅仅半年多的时间,一个以浪漫“网恋”为开始的故事就走到了最后的终点,死亡成为这段迷情的结局。
据警方介绍,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手段实施传统犯罪时,往往通过聊天、网络游戏等手段与涉世不深的少男少女结成亲密无间的“网友”,一旦时机成熟就会露出狰狞的面目。
在震惊辽宁的“10·26”绑架案中,犯罪嫌疑人同样是通过网上交友掌握了被害人的家庭情况,并在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实施整个犯罪过程。直到20岁的奚某被害的那天,她才明白自己信任的网友“张猛”原来是一条披着羊皮的狼。
案犯许宏喜是从太原来鞍山打工的。在与奚某网上交友期间,他还同多位女孩保持着网友关系,通过聊天探听她们的家庭情况和个人情况。
由于奚某的祖父和父亲在鞍山开厂,家境非常富裕,逐渐成为许宏喜锁定的目标。两人见面以后,单纯的奚某对这个在网上无所不谈的“知己”更是深信不疑。正是看到自己逐渐取得了奚某的信任,许宏喜才开始与他人策划绑架勒索巨款的行动计划。
在江苏女孩沙子被杀案中,犯罪嫌疑人毕东东也承认自己“最善于和女孩聊天”。据毕东东讲述,由于经常在网上跟女孩子聊天,他对女人的心理非常了解。“在网上聊天时,光看网名,我就八九不离十能猜出这个人是男是女。只要一说几句话,我就知道这个女人的性格。”
为了博得女网友的好感,毕东东在上网聊天时经常变换自己的身份,毕东东说:“有的时候跟网友开玩笑,或者有意地欺骗,说自己怎么好怎么好埃有时告诉对方自己是大学生,给她讲述自己比较了解的一所学校,让对方感觉自己很有知识,这样她就会愿意跟我聊下去。”
据黑龙江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三大队政委侯乃锋介绍,毕东东能够抓住女孩的心理,所以在一般的情况下,网上的女孩都愿意跟他聊天。“网上交流毕竟不是两个人面对面地去交流,不易掌握对方的情况,特别是一些女孩,辨别是非能力比较差,而且比较幼稚,所以说往往容易被一些花言巧语所蒙骗,最后上当受骗。”

您好,14号电子城派出所主要处理的案件包括:经济犯罪、涉外犯罪、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执行案件等。其中经济犯罪主要包括: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渎职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诈骗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涉外犯罪主要包括:走私犯罪、贩卖毒品犯罪、走私毒品犯罪、非法持有q支犯罪等;刑事案件主要包括:抢劫犯罪、盗窃犯罪、故意伤害犯罪、诽谤犯罪、强奸犯罪等;治安案件主要包括: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聚众斗殴犯罪、抢夺犯罪、破坏公物犯罪等;行政案件主要包括:危险驾驶犯罪、非法携带q支犯罪、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投放危险物质犯罪等;民事案件主要包括:离婚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执行案件主要包括:执行拆迁犯罪、执行破产犯罪等。

在整个2019年,网络安全一直是一个主要问题,随着组织开始越来越依赖IT,这仍然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尽管大多数公司现在已经意识到网络安全的重要性,但许多公司仍未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充分保护它们。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2020年可能遇到的安全威胁。

1、缺乏网络安全教育

对任何企业而言,最大的网络威胁可能是公司内部对网络安全的知识和了解不足。如今,数字革命正在影响大小公司中员工的工作习惯。随着越来越多的员工在日常工作中使用互联技术,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重要的是确保所有员工都知道他们面临的网络安全风险以及如何以增强安全性的方式开展工作。

2、数据泄露的威胁

个人数据是黑客的主要攻击目标,数据泄露的威胁将继续是企业在未来几年中将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这意味着公司需要确保端到端的个人数据安全,从发送到个人数据到安全处理的整个过程。SSL证书,加密数据存储,逻辑访问,密码管理以及Web应用程序的快速修补和更新在此领域至关重要。

3、技能短缺

网络安全的复杂性意味着越来越多的组织正在使用高技能的安全专家提供服务。不幸的是,由于这些专业人员短缺,许多公司在需求最大时就存在相当大的技能缺口。

作为响应,许多公司现在正在实现使用智能,自动化安全工具的使用,这些工具使用先进的技术来扫描和阻止企图入侵,感染或其他形式的攻击,例如DDoS。这些服务通常可以由您的服务商提供。

4、 云的威胁

大多数企业至少将云用于其IT解决方案的一部分,并且作为存储数据和运行 *** 作流程的场所,云正变得越来越流行。但是,它的受欢迎程度并未被网络犯罪分子保密,并且基于云的威胁的数量持续增加。

2020年,公司将需要维护关键数据的安全性,并确保已具备实时威胁情报,以最大程度地降低数据泄露或关键 *** 作下线的风险。

5、 移动设备风险  

对于许多员工而言,智能手机现在已成为必不可少的工作工具,不仅用于访问公司系统,还用于存储重要数据。这使组织面临安全保护连接不良,移动恶意软件和设备盗窃的风险。因此,至关重要的是,必须确保所有可用于访问组织系统的移动设备的安全。一种解决方案是确保通过安全的Web应用程序进行访问。

6、 物联网漏洞

移动设备并不是唯一容易受到攻击的远程设备。物联网设备可能会面临更大的风险,在过去几年中,物联网设备的使用激增,许多组织越来越依赖该设备。它们提供了组织需要保护的许多潜在漏洞,例如不安全的wi-fi连接,硬编码的凭据,未验证的固件和未加密的数据。此外,受到威胁的路由器或网络连接的存储服务器会向攻击者提供对数据的访问权限,并可作为发起更多攻击的平台。在2020年,使用IoT的组织将需要仔细研究如何确保防止这些漏洞。 

7、智能恶意软件

网络犯罪分子和网络安全团队之间的战争不再仅仅由人工来进行。这两个阵营现在都使用人工智能(AI)和机器学习作为工具。不幸的是,这意味着网络犯罪分子现在能够创建极其复杂的恶意软件和攻击方法,并且其速度与网络安全公司所面临的挑战相当。这些隐秘攻击之一具有破坏性作用只是时间问题。

结论

2020年,网络安全将继续挑战各种规模的组织。我们将看到诸如数据泄露之类的持续风险仍然是每个人的首要任务,而新技术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威胁,例如智能恶意软件和IoT漏洞。随着公司扩大对IT的使用,我们还需要保护云和移动设备,同时确保有高技能的IT专家来制定安全策略并教育其他人如何保持安全。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性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

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网络游戏的发展而出现的一个新名词,侵害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则是以虚拟财产为侵害对象的犯罪,其最为常见的表现形式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网络虚拟财产。

在探讨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之前,首先要对“网络虚拟财产”(以下简称为虚拟财产)的范围进行一个准确的界定。虚拟财产分为广义的虚拟财产和狭义的虚拟财产,广义的虚拟财产即一切存在于特定网络虚拟空间内的、具备现实交易价值的或不具备交易价值的、由持有人随时调用的专属性的数据资料。从目前技术发展情况看,包括ID账号,免费与收费的电子邮箱、QQ号码、网易泡泡币(用来购买免费短信)、虚拟货币、虚拟装备等等。狭义的虚拟财产,是指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即指以网络游戏为基础,在网络游戏空间环境中,由网络游戏玩家控制的ID账号项下记载的该ID通过各种方式所拥有的“宝物”、“宠物”、“武器”、“级别”、“段位”等保存在服务器上的,由玩家随时调用、创建或加入游戏中的数据资料和参数。

狭义的虚拟财产仅指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但是网络虚拟空间并不限于网络游戏世界。因此我们本文中对虚拟财产采广义说。我们认为,虚拟财产应是“虚拟”的而不是现实中的财产。它必须是存在于虚拟世界中,在虚拟世界中具有实质的内容,而不是仅仅是现实世界的替代品。如当当网、淘宝网等网上购物中的货币等,这些货币仅仅是现实世界的延伸,它不具有虚拟的属性,其中的财物不属于虚拟财产。再如网络银行中的电子资金只是现实财产的记载,即使因不可抗力而致使记载现实财产的数据库崩溃,现实财产实际上并不受损失,这些电子资金也不能成为虚拟财产。但对于QQ和E-mail等,虽然与现实中的邮箱、书信类似,其中的功能远非现实中的邮箱、书信可比,如其中包含网络相册、网络硬盘、虚拟空间等等,所以我们认为QQ和E-mail等可以成为虚拟财产。根据取得方式的不同,虚拟财产可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网络游戏或论坛的高等级的帐号(ID)、数字较好的QQ号码和E-mail等。网络用户通过自身不断的网络社区活动,使自己在网络社区中的级别提升,从而在网络虚拟社区中拥有更大范围的自由和权限。这类虚拟财产可以从网络服务商那里免费申请或付费取得,如QQ号码,早期的五位、六位的QQ号,并非通过有偿方式取得,只是由于此类资源具有满足网络用户一定需要或代表一定的高水平而为网络用户所追求,从而出现了现实的买卖行为。而如今九、十位数中的数字较好的QQ号码,需要从网络服务商那里付费取得。

第二类是网络服务商发行并出售的,用于网络消费的虚拟货币,如游戏点数。这类虚拟财产一般需要从网络服务商那里购买。

第三类是网络用户在享受某种网络服务时根据既定的规则所取得的“财产”,如网络游戏设定中的物品、装备、宠物,或他人的网络虚拟货币,从而成为自己的虚拟财产。这类虚拟财产通常是玩家在游戏中过关斩将“练”出来的,也可能通过网络服务商或其他玩家购买得到。

二、我国司法实践对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

1、盗窃他人用现实货币购买的虚拟财产。

这里又分两种情况:一种盗窃他人虚拟财产,加以变卖的行为;另一种是盗窃他人虚拟财产自己使用的行为。这两种行为,虚拟财产均与现实世界发生了交互,盗窃被害人的虚拟财产实质上等于盗窃了他人现实中的财产,虚拟财产只不过是现实经济价值的表现形式而已,虚拟财产已具有了现实世界中财产的性质,对于前一种情况,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比较明显,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这里存在的一个问题是价格的计算问题,该行为中存在两个价格,一个是被害人的购买价格,一个是行为人的变卖价格。具体如何确定,下文再行探讨。

对于后一种情况,行为人盗窃他人虚拟财产没有变卖,而是留与自己使用,这种情况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难以认定。我们认为,可参照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为《盗窃问题解释》)。该解释规定,对偷开汽车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变卖或者留用的,应定为盗窃罪。所以我们认为,盗窃他人虚拟财产自己留用的,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归还、日后也并不想归还的,也应当认定为盗窃罪。但是,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人仅仅是出于娱乐目的或其他恶意,如报复等盗窃他人虚拟财产的,这种行为仅仅是一种使用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一般不应认定为盗窃罪。《盗窃问题解释》规定,为游乐,多次偷开汽车,并将汽车遗弃,严重扰乱工作、生产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可以按扰乱社会秩序罪论处;为游乐,偶尔偷开汽车,情节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应当责令赔偿损失。这里,《盗窃问题解释》也没有将上述两种行为认定为盗窃罪,道理是一样的。

2、盗窃他人未用现实货币购买的,但具有财产价值的虚拟财产。

如从网络服务商那里免费申请的五位、六位的QQ号,或玩家在游戏中过关斩将“练”出来的网络上明码标价可以变卖的物品、装备等。这里也分两种情况:一种盗窃他人虚拟财产,加以变卖的行为;另一种是盗窃他人虚拟财产自己留用的行为。前一种行为,尽管虚拟财产并非被害人用现实货币购买的,但其虚拟财产可以变卖为现实的货币,侵害被害人的虚拟财产实际上就等于侵害其现实的财产,而且行为人将该虚拟财产加以了变卖,实际上已经牟利,非法占有了他人的财物,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后一种行为,由于虚拟财产并非被害人用现实货币购买的,尽管该虚拟财产可以变卖为现实的货币,但是盗窃他人虚拟财产是供自己留用,并没有变卖,该虚拟财产并没有与现实世界发生任何交互和有意义的联系,其所具有的现实世界中的财物的性质并没有体现出来,还完全属于虚拟空间中的行为,特别是从网络服务商那里盗窃虚拟财产自己留用的行为,行为人并不能完全控制该虚拟财产,而网络服务商也并没有失去对该虚拟财产的控制,我们认为刑法不宜介入,不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三、盗窃虚拟财产的数额确定问题

认定盗窃罪除了盗窃对象必须是公私财物外,还要达到情节上的标准,即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对于盗窃虚拟财产的案件,认定盗窃数额是判断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关键。对于虚拟财产的估价,不少人提出了这样几种方法:通过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确定;或由玩家举证,根据玩家的投入成本计算;或根据黑市的交易价格来确定;或由游戏运营公司进行定价;或以原始的以物易物交换来代替;或建立统一的转让交易平台,以一段时间以来转让的平均价格确定。

要对虚拟财产估价是非常困难的,这些方法均不可行。首先,虚拟财产的价值不遵循价值规律,不能通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算;其次,根据玩家的投入成本计算,因人而异,同样的虚拟财产,数额差异会很大,这有违刑法适用公正原则;第三,黑市交易本来就不公开且价格变化无常,用不公开和不准确的信息作为依据是荒谬的;第四,让运营商充当物价局的角色,运营商就具备了运动员和裁判员双重身份,显然是不妥的;第五,虚拟财产的可交易性是不完全的,因此“以物易物交换”或“建立统一的转让交易平台”的估价方面不具有可 *** 作性。

那么,盗窃虚拟财产的数额如何认定呢可以区分为三种情况:

1、对于有确定的交易价格的虚拟财产来说,因为虚拟财产已经具有“财物”属性,其价格是客观可信的,盗窃数额无疑应按交易价格认定。秘密窃取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财产构成盗窃罪的,应当按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对应的实际财产遭受损失的数额确定盗窃数额。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对应的财产数额,可以通过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交易价格来确定。因为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被害人的财产一般就会受到相应的损失,盗窃数额与被害人受到的财产损失密切相关。毕竟只有现实生活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公私财产,才是刑法要保护的客体。如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孟某、何某某网络盗窃案中,用被害单位茂立公司与腾讯公司、网易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换价格来计算被盗Q币和游戏点卡在现实生活中代表的财产数额,能准确反映茂立公司遭受的财产损失。在目前对Q币和游戏点卡的盗窃数额如何计算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起诉书没有按网上公认的Q币和游戏点卡销价计算,而是按照茂立公司购进时实际支付的价格认定盗窃数额,具有合理性。

2、对于没有经过交易的虚拟财产来说,如玩家在游戏中“练”出来的虚拟财产,由于游戏过程并不产生价值,因此应以被告人盗窃后牟利的数额进行认定。如,2004年8月,广州网易互动娱乐有限公司举行“大话西游”两周年庆典,颜某被聘为会务人员。颜某利用工作便利,私自截取了参加庆典活动的游戏玩家的个人资料,然后通过伪造他人身份z,截取他人网易通行证号,窃得多名游戏玩家的账号及装备并转卖,非法获利3000余元。2005年12月19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罚金5000元。

3、对于虚拟财产既有交易价格,又有牟利的价格,而且交易的价格和牟利的价格不一致时,应该按照交易价格还是行为人牟利的价格呢,我们认为以交易的价格为宜。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7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这就是说,对于被盗物品的价格,一般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但如果销赃数额更高的,盗窃数额应当按销赃数额计算。同样,盗窃虚拟财产的,如果虚拟财产既有交易价格又有牟利价格的,一般应该按照交易价格计算。但如果牟利价格更高的,则应当按牟利数额计算。

网络虚拟财产我们国家目前没有什么很正规的法律法规还有就是你游戏账号被盗和知识产权没有关系的找了一下比较详细的给你看下耐心看完对你应该有用
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不断出现,国内外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例层出不穷。关于网络虚拟财产,至今仍然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定义。而在目前我国已经颁布和实施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当中,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仍是一片空白。据悉,韩国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网络财物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我国台湾有关部门也作出规定,确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记录”,在诈骗罪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被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在网络游戏中窃取他人虚拟财物将被视为犯罪,最高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我国虚拟财产的保护现状
小吴玩某网游已经两年了,两个月前,他终于升到了32级道士,这意味着他的角色有了较高的战斗力,小吴着实为此高兴了几天。但没过多久,小吴就发现,32级道士的“道袍”不见了,战斗力也因此大打折扣。
而让小吴心疼的是,炼成这个32级道士不但耗费了他许多时间,还为此花了不少钱。算上购买游戏点卡的费用和上网费,升到这个32级道士需要1000多元。小吴找到游戏运营商要求追查,得到的答复是先到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部门却以找不到法律依据为由拒绝受理。而我国现有法律,如《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均未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予以明确规定。四川一名青年男子利用高科技软件在网络上盗窃了100多个《传奇》游戏的ID号,并把号上的虚拟装备挂在网上进行现金交易,被众网友当场抓获并送到成都黄瓦街派出所,警官只对该男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武汉3名男子在网上卖“兵器”,收到对方“寄”来的游戏币3000元“钱”,不料还未下网,“钱”已被盗。他们怀疑是被接替其上网的两名男子所窃取,要求对方还“钱”,遭到拒绝后遂报警。民警称,网络游戏中虚拟的“钱”,不能等同于真正的钱,不受法律保护,遂对此类“盗窃案”拒绝立案侦查。
在我国,网络上的虚拟财产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究其原因在于现行法律包括《宪法》和《民法通则》只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予以认可,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网民对虚拟财产的权利也不属于现有的消费者权利中的任何一项,因此出现了很多玩家在丢失财物后投诉无门的现象。因而为了保护网络游戏者的合法利益,促进网络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快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认定、制定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性法律法规等关键问题”迫在眉睫。
由此可见,当前我国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有利的保护,现实生活中,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日渐增多并且出现了一系列的恶性案件。网络“窟窿桥”急需法律堵“漏”。
第二、虚拟财产的范围、特征及其财产属性
网络虚拟空间里含有多种虚拟财产,笔者认为主要包括:1、游戏账号等级2、虚拟金币3、虚拟装备(武器、装甲、药剂等) 4、虚拟动植物5、虚拟ID账号及角色属性等
笔者认为,随着网络事业的发展以及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不断增加,各种形式的纠纷的不断出现,网络虚拟财产已经不在完全“虚拟”,侵犯虚拟财产已经突破虚拟空间而向现实空间过渡。具有一定的现实性虚拟财产不只是虚拟的或者独立存在于虚拟社会中的,而是逐渐与现实社会的真实财产建立了对应或者换算关系。因此,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现实社会中真实财产的价值。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只是在保护的方式以及手段方面做出不同的规定而已。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网络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它具有以下特点:
1、无形性(客观性),虚拟财产在本质上只是一组保存在服务器上的数字信息,台湾的相关立法称作“电磁记录”,其以电磁记录形式存储于游戏服务器上。
2、可转让性,虚拟财产既可以通过买卖的方式在玩家和游戏服务商之间转让也可以通过离线交易的方式在玩家间转让,现实中也存在很多网站进行这种交易活动
3、有价值性,网络虚拟财产也是有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包括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4、时限性,网络虚拟财产只存在于游戏运营阶段,游戏一旦停止运营,虚拟财产也会随之消失,因而具有明显的时限性。
5、依附性,虚拟财产基于特定的虚拟社区空间而存在,基于特定的网络游戏而存在。
同时笔者认为之所以在概念中使用“虚拟”二字,不是指这种财产的价值是虚幻的,更不是指此种财产的法律性质是虚幻的,而是为了与传统的财产形态提供适当的区分,表明虚拟财产因网络虚拟空间而存在。虚拟财产与传统形态财产的价值来源存在着巨大差别,存在于不同的形态领域。
虚拟物品的交易,直接表现出了虚拟物品在现实世界中的价值。我们应该承认虚拟财产的价值并予以保护。
对于财产的定义以及其特点,向来有争议,但是大体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特征:
1、财产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
2、财产并不限于绝对权,可以包括各种权利和利益。
3、财产作为有经济价值的利益,表现形态可以多种多样,即可能是权利人直接享有的不能转让的利益,也可能是权利人可以转让的利益。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财产的核心在于其价值属性,同时我们主张虚拟财产又是具有价值的,因而虚拟财产也具有财产属性。财产之所以具有财产属性是由于:
⑴ 虚拟财产是有价值的,虚拟装备、有一定级别的帐号以及其它虚拟财产在网络世界中是具有价值的,能够满足虚拟人物在虚拟空间的发展,同时获得这些财产也是需要耗费一定的劳动的(一般是通过做任务打怪取得)。⑵ 虚拟财产是可以进行交易的,法律并未禁止虚拟财产的买卖,现实生活中进行网络财产交易非常普遍,各大网站也都有专门的栏目进行网上交易。
第三、虚拟财产纠纷的表现形式
1、因游戏数据丢失损害到虚拟财产而引起的纠纷。
2、因使用外挂账号被封引起玩家与游戏运行商的虚拟财产纠纷。
3、因虚拟物品交易中欺诈行为引起玩家之间的纠纷。
4、因运营商停止运营引发的虚拟财产方面的纠纷。
5、因虚拟财产被盗引发的玩家与盗窃者之间、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纠纷。
第三、关于对虚拟财产进行立法保护的迫切性与必要性
自2003年“中国网络游戏第一案”――李宏晨诉北极冰案以后,因网络游戏纠纷引起的诉讼不断。但是我国法律,甚至各国法律的规定都相对滞后,不论学理界还是实体法律,都在网络游戏财产方面显露出巨大空白。网络游戏财产问题,亟待讨论;关于保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急需制定。2003年12月25日,一份《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书》,连同19名律师的联合署名,通过邮政特快专递从成都寄往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该《建议书》建议制定一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条例》。据悉,法律界人士联名上书呼吁保护网络虚拟财产,这在全国还是首例。《建议书》中认为,网络游戏目前在中国的年收入已达到10亿元人民币,已经形成了一项庞大的产业,拥有数千万的消费者。同时,网络虚拟财产本身附着了价值,已经具备了一般商品的属性,“理应立法进行保护”。
随着网络和网络游戏的普及,包括虚拟财产在内,网络虚拟世界中的一些现象,应该尽快由立法机关制订相应的法规加以规范和保护。为维护网络秩序,网络游戏的经营者也应当自觉规范行为,维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这种权益不仅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精神利益。
虽然此前曾有过玩家因虚拟财产丢失起诉运营商并最终获赔的案例,同时还有法院“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令虚拟物品具有了无形财产的价值,可以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的司法解释,但我国的现行法律只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予以认可,并没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做出明确规定,而这种状态势必还将持续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刑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从以上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内,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无论是在民事领域还是在刑事领域,都受到了法律的保护。2004年《宪法》经过修改后,更是将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明确的列入宪法,体现了我国对公民私权的日益尊重与现代文明社会的法治精神。那么,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用户的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是否可以将其纳入到我国法律体系内的财产概念的外延,决定了司法部门是否可以直接适用我国的法律来保护网络游戏者的网增多,同时,因网络游戏纠纷而导致的恶性案件不断“命丧网吧”的事件不断,
“屠龙刀”是一种稀有的网络游戏装备,谁拥有了它就拥有了绝对的“攻击力”。邱魏将自己的“屠龙刀”借给游戏迷朱晓元后,朱却高价卖给了另一名网友。2004年10月,邱魏向朱屡屡索要出售钱款不成,竟用尖刀捅死了朱晓元,当晚他向警方投案自首。笔者认为,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我国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虚拟财产予以明确的届定,也没有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有效的保护,在司法上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现象。
因而笔者呼吁为了我国网络游戏业的健康发展,加快进行相关的虚拟财产法律制度建设以保护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游戏业的健康发展,已成为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重要课题。
第四、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
网络虚拟财产只存在于特定的网络环境中,其价值也只对特定的游戏玩家而有意义,因而在确定其价值上具有非常大的难度。目前来说虚拟财产的价格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确定:一是游戏开发商在出售虚拟财产时的自定价格,二是玩家之间私下的交易价格。但是,将这两种价格作为判断虚拟财产价值的标准都存在一定问题。首先,游戏开发商作为企业经营者,在制定价格时主要考虑的是销售量,因此其所制定的价格并不能作为虚拟财产价值的确立标准。其次,玩家就虚拟财产进行的私下交易易受感情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具有无序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玩家之间所进行的私下交易是自发产生的,没有相关有权部门的价格监督和指导,具有极大的随意性,所以作为标准也是有问题的。
对于虚拟财产价值的认定笔者建议应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由我国信息产业部牵头,组成一个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游戏开发商、游戏高手等共同参与的机构,制定一套虚拟财产的认定和评估体系。
2、通过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算虚拟财产的价值,虚拟财产的取得必须是玩家经过一定的劳动而取得的,网络虚拟财产中凝结着人类的劳动,通过游戏高手以及运行商的合作共同计算出虚拟财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确定其价值。
3、根据玩家的投入成本计算出具体虚拟财产的价值,其中玩家必须出示合法的具有说服力的证明。
4、由于大多数的虚拟财物并不直接体现现实价值,具体到不同游戏中的虚拟财物的价值,应当跟游戏本身的性质、运营状况、运营商的运营成本密切相关的,因此需要综合各项因素对虚拟财物的价值进行各案分析后确定。”笔者认为,应当将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评估,交由独立于服务商与用户自发市场外的专业机构来进行,这样才能给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有一个公正而准确的认定。
第五、关于虚拟财产主体的划分与确认(虚拟财产的归属)
网络虚拟财产的主体到底是谁的问题也是当前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 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有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财物是玩家在游戏中取得的,其取得方式与状态由游戏的规则所确定,属于游戏内容的一部分,网络虚拟财产本身是由游戏开发商开发和设计出来的,而游戏软件和程序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因此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主体是游戏开发商,而玩家所拥有的仅仅是根据网络游戏服务合同本身所代表的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价值。因此其所有权属于运营商,而玩家只享有使用权。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虚拟财产的主体应为游戏玩家,网络虚拟财产的取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可以通过个人的劳动,虚拟财物、经验值等是玩家通过自身努力所取得,而经营商只是存储这些数据。通过玩家在游戏中升级攻关获得;玩家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且还伴随着大量购买游戏装备的费用;另一种就是玩家直接从游戏运营商手中购买,或者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商场以及私下交易上获得。因此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是玩家,这些虚拟财物的所有权是属于玩家的。
笔者认为,虚拟财物虽然作为一种“电磁记录”产生于特定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并且通常只能存储在该特定服务器上,但是虚拟财物的产生和变化并不由运营商控制,而是玩家在接受运营商服务时自身特定行为的结果,具体虚拟角色和财物的种类和数量则是完全取决于玩家自身的活动。运营商只是提供游戏时段的服务及相应的保管工作。从这个角度来看,虚拟财物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玩家。
同时笔者认为:当一款网络游戏开发出来时游戏开发者对整个系统拥有知识产权,但游戏一旦投入运营以后,玩家就可以通过参与游戏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得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的所有权。这时,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 而运营商只是在服务器上保存这些数据,并没有对其任意修改的权利。这样规定也有利于保证游戏的稳定性,规范运营商的行为和保护玩家的合法权益。
第六、关于虚拟财产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担
在现存的网络财产纠纷中,普遍存在着网络中取证难的现状,突出的就是双方的举证责任问题。在网络游戏中,玩家是消费者,相对服务商来说,玩家是弱势的。服务商在网络游戏合同中,不但具备了经济、技术上的优势,而且在游戏的维护经营中也起着 *** 控全局的作用。在实际生活中,玩家一旦发生网络虚拟财产丧失的情况,因为技术上与经验上的弱势,玩家根本无从判断自己的网络虚拟财产的灭失是因为服务商外的第三人侵权还是因为服务商的过失 *** 作所造成的,玩家无法判断对自己利益的侵害是由于服务商的违约还是第三人的侵权而导致的。这时,玩家往往将诉求本能的投向服务商。此时,根据公平原则,服务商基于技术、人力、财力、游戏运营控制上的优势,应当对其自身不存在游戏维护、管理上的过错而承担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应当推定服务商存在过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相反,若服务商可以证明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或证明用户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相应的应该免责。在这种情况下,服务商承担的是一种类似“过错推定”的责任。同时,对用户而言,其也要就自身的债权的合法性,以及债权受到侵害的事实,而尽一般的举证责任,服务商也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通常玩家在提起诉讼请求前都要面临着两项基本的举证义务:第一,网络中的ID与现实中的你是否是同一个人第二,你所诉称的装备、等级、程度等等信息是否是真实存在过
对于第一个主体身份的确认问题,比较容易解决。因为一般玩家在加入某款网络游戏的时候,都会拥有相应的用户名和密码,而且此用户名和密码是非公开的,在注册时需要填写相应的能够证实自己真实身份的资料,比如身份z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信息,而这些信息网络游戏运营商一般都会妥善保管,不易丢失。
对于第二个信息真实性的举证问题,却是相对困难的。因为玩家在进行游戏的过程中,所有的数据资料都记录于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上,自己并没有保存。目前,我国相关游戏运营商大都不会定期保存玩家的游戏历史数据,也很少协助玩家重现游戏数据。正因为如此,大量的网络游戏纠纷中的玩家与游戏运营公司很难协调一致来处理纠纷,往往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玩家把游戏运营商告上了法庭。笔者认为,从技术上来看,游戏运营商有能力协助玩家保存历史数据,防止数据丢失;而从法律上来看,游戏运营商由于收取玩家的费用,也有义务保存历史数据,防止数据丢失并重现游戏数据。所以,笔者建议今后应该通过制定一定的游戏规则对网络游戏进行规范,并明确网络游戏运营商应负担的法律义务。笔者认为:(1)对涉及虚拟物的诉讼,服务商应配合法院取证工作、提供相关的电磁记录数据; (2)对玩家证明其游戏主体身份的证据,服务商否认的,由服务商负责举证; (3)因虚拟物灭失引起的玩家起诉服务商的侵权诉讼,由服务商就其致使虚拟物灭失的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关于游戏运行商终止游戏运行时的责任与义务
任何事物的均有其产生、发展、灭亡的过程,不可否认的是,网络游戏产业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甚至可以说网络游戏产业仍处于起步时期。然而为了更好的维护广大玩家的利益,促进我国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对于游戏运行商终止游戏运行时的责任与义务的设定,笔者认为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游戏终止现在通常的做法是,在游戏结束前,运营商向所有玩家统一提供若干免费的游戏时间。这种统一的解决方法并没有体现出运营商对玩家个体的赔偿责任,只是完全从运营商自身利益出发,节省了运营商的时间和金钱。更重要的是,免费的游戏时段仅仅给玩家提供了补偿预付款失效时段内游戏服务的可能而并没有真正的赔偿,而对玩家因虚拟财物的丧失而蒙受的经济损失更是没有的弥补。这种做法显然损害了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随着网络游戏运营变化、终止等事件的不断发生,在法律上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各方的行为,保障玩家的合法权益已经确确实实成为立法界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
(1)网络游戏产品的期限性决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期限性,在合同未约定期限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服务商一旦决定终止游戏的运营,那么需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要对用户尽提前的告知义务,否则服务商要对用户承担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服务商应当赔偿用户因合同终止而导致的直接债权利益的丧失,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衡量应该以用户利益被侵害时为标准进行计算,尽管在度量上可能难以把握,但是不能以此为由不予赔偿。
(2)网络运行商必须对游戏终止的原因做出合理合法的解释,有关部门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介入调查。
(3)成立相关的价值评估部门,对因游戏运行终止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认定,同时督促游戏运行商对玩家的损失进行赔偿。
(4)可以由游戏运行商开发其它游戏同时将即将终止的游戏的玩家的所有资料在自愿、公平的原则下进行平移。
第八、结语
网络游戏产业的飞速发展,迫切要求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任何权利的实现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与救济,即只有通过法律禁止与制裁侵犯权利的行为的发生,权利才可以得到真正的实现。为了减少私力救济事件的发生,将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极其必要,制定保护虚拟财产的法律势在必行。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网络游戏市场正在迅速的扩张发展。由规模不断扩展的游戏产业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与立法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在网络游戏产业领域内得到了较为明显的体现。只有加快对网络虚拟财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立法步伐,在司法上得到认识上的统一并积极引导,才能全面,有效的调整网络虚拟财产这一特殊的法律关系,使网络游戏产业在社会主义法治的轨道内实现平稳、健康、有序的发展。正如网络游戏需要游戏规则一样,服务商与玩家(用户)这两大群体间的利益也需要规则。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与网络虚拟财产这一新事物相关的、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一定会应运而生,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必将得到法律的维护,中国的游戏产业也一定会得到健康、长足的发展。

可以利用捕鼠夹、老鼠药等物品对付它。

4月19日,四川泸州警方通报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件。嫌疑人竟是一只老鼠,涉案金额超过1800元现金。通报称,4月10日晚23时许,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派出所接到报警,某农贸市场一肉店内1800余元现金被盗。经现场勘查,民警没有发现人为盗窃的痕迹,且店主离开时会将装钱的盆子放在桌下,之前并无盗窃行为。随后,民警连夜调取了商铺及周边的监控录像,逐一排查,终于发现了可疑之处。在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一个亮点在移动。第二天,警察和店主在商店桌子下的一个轮胎里发现了被盗的现金。原来是一只老鼠把现金偷进轮胎里,还建了一座“豪宅”。最终,民警将老鼠窝摧毁,1800余元现金被追回。

很多人患有“仓鼠病”,喜欢在家里囤积东西。其实老鼠喜欢这样的人,尤其是那些八百年都不会碰的旧盒子,老鼠最喜欢在里面筑巢。如果箱子里有衣服,那简直就是老鼠眼里的“总统套房”。一般市面上最常见的就是老鼠夹,还有老鼠药。但是,这些东西只能用一段时间,老鼠就不会上当了。鼠笼里的食物要勤换,可能更长久。现在有超声波灭鼠的方法,有小孩的家庭,不要用捕鼠器。孩子摸了会伤手的。

也可以考虑养一只猫,一般能抓老鼠的猫都比较瘦,不是很好看的狸猫。如果你实在处理不了家里的老鼠,那么最后一招就是叫人专业灭鼠药。他们有太多的方法,他们可以帮你杀死所有的老鼠。当然,这是要花些钱的,不过虽然要花钱,但是绝对省心方便。

(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原文地址: http://outofmemory.cn/dianzi/13121963.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06-04
下一篇 2023-06-04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