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厦门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1张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目录确定。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建立电梯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市场监管、公安、财政、国土房产、安监、教育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并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日常排查治理,落实安全责任;
(二)调解处理涉及电梯安全问题的投诉和纠纷;
(三)协调落实电梯使用单位和电梯日常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更新等经费保障;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的单位,其相应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第七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
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单位应当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提高电梯安全知识水平。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公共安全教育课程,增强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八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电梯安全应急处置中心,对本市电梯应急救援实行统一管理,并与“公安110”、“消防119”联动。
鼓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建立区域性电梯安全救援网络,实现快速专业救援。第九条 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院、剧院等公共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第十条 依法成立的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规范,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公开电梯的平均日常维护保养价格、主要零部件检查更换周期等信息,参与电梯安全信用评价,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第十一条 电梯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电梯设置的数量、位置及建筑配套设计等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的,不得发放审查合格书。第十二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电梯轿厢内的显著位置设置包含制造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产品名称和型号、设备编号、出厂日期、主要参数等信息的金属材质产品铭牌;
(二)在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中注明电梯及其主要零部件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运行次数;
(三)对需使用密码接入控制器的,在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中标明该预设密码;对电梯控制系统配有分析及保养用可拆除硬件的,注明其功能,并随电梯交付使用单位;
(四)为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开展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协助排除电梯故障。第十三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编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认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并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及电梯制造质量,并做好记录,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工;
(二)施工期间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公示牌,公示牌载明作业内容、施工期限、施工单位、责任人、等信息;
(三)不得采用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等技术手段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许、默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将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投入使用。
经改造的电梯交付使用前,电梯改造单位还应当更换电梯轿厢内的产品铭牌,并标明改造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产品名称和型号、设备编号、改造日期、主要参数等信息。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安全技术评价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电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本办法。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电梯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依法将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排查、处理与电梯相关的投诉和督促电梯所有权人及相关单位落实电梯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更新经费等工作。第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平台,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处置与救援,依法将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信息纳入信用体系并公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梯配置设计和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工程质量以及其他法定职责。
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推进电梯井道通信网络覆盖建设。
自然资源规划、城管执法、教育体育、公安、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电梯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电梯使用单位和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倡导文明乘用电梯,增强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六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组织行业交流、宣传咨询,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和电梯安全水平。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电梯安全生产和管理新技术的研究及推广应用,提高电梯安全运行水平。第八条 推行学校、医院、车站、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管等部门投诉举报涉及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十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原电梯制造单位不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法人资格终止的,由使用单位依法委托其他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改造、修理。第十一条 电梯改造、修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保施工后的电梯质量、安全性能,所提供的部件等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制造标准的要求;
(二)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型式试验证明等相关安全技术资料和文件;
(三)对重大修理项目更换的电梯部件、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按照规定、约定履行保修义务,予以免费修理或者免费更换。第十二条 电梯使用单位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未交付使用的电梯,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管理的主体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电梯,只有一个所有权人的,该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有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其中一个所有权人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人,其他所有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配有电梯的房屋及其他场所的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房屋及其他场所使用权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五)政府出资建设的电梯,政府委托或者指定的管理者为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电梯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一次定期检验周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封存电梯并设置警示标志,在三十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的,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进行自行检查,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办理移交手续,确保安全技术档案和工作等完整交接;新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电梯报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报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专家解读《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 未交物业费将限制业主公共管理权

千呼万唤,《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将于2019年6月1日起施行。专家对《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具体细化规定、创新点等作出详细的解读。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我市于2009年出台了《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但是,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市物业管理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不断凸显,有关物业管理的投诉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主要表现为:物业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缺少顺应简政放权需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制度支撑,物业管理工作重心向街道和乡镇下移不到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难、运行难以及监督机制不健全,物业服务质价不符和收费难等。因此,社会各界对物业管理立法的呼声很高。

为了适应新的发展阶段的需求,2017年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新修订了《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重新修订了《物业管理条例》。出台一部符合我市实际、更具针对性和可 *** 作性的物业管理地方性法规更是势在必行。

千呼万唤,《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经2018年12月27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2019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将于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章七十五条,立足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实际和特点,分别对物业管理区域与前期物业管理、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与物业使用维护、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突出了“一个推进,两个强化,三个确立,四个细化”, 即:推进了“智慧物业”的建设;强化了齐抓共管的物业管理监管体制和公开透明的公示制度;确立了物业服务收费机制和原则、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和评价制度、业主委员会履职培训制度;细化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和运行规定,物业承接查验的条件,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禁止性行为等。

下面我们将对《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具体细化规定、创新点等作出详细的解读。

一、总则部分

总则部分共有九条,对《条例》的立法目的以及立法原则、立法依据、效力范围等作出明确的阐述,创新点在于:

1、进一步明确物业行业协会的职责,为建立完善的物业服务体制打下行业根基。

《条例》第七条结合《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以及《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第四条关于行业协会的规定,明确行业协会的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建立和完善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开展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加强业务指导,调解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做好信用信息管理,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2、提出“智慧物业”概念,将信息化智能化技术与物业服务相结合的概念上升至法律层面,为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做出指导性意见。

《条例》第八条规定“推进智慧物业建设。鼓励采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方便业主参与公共事务、开展协商活动”,这一规定,将信息时代的发展特点与物业管理的结合上升至法律层面,旨在促进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信息化、无纸化、智能化,为物业服务企业不断改善物业管理与服务做出指导性意见。

二、物业管理区域与前期物业管理

1、明确细化《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具体条款,为规范建设单位的条款设置提供法律依据,明确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应当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建设单位与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对新建物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依据,在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阶段,对于小区的物业管理、业主各项权利的维护、物业公司的职责等有着重大的意义。

《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一)物业服务事项、标准、收费价格和委托代收费事项;

(二)各分项服务的标准(含人员配置)和费用分项测算;

(三)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的约定;

(四)物业服务质量的评估方式;

(五)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和位置;

(六)共用设施设备清册;

(七)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的主体、所得收益的核算及分配办法;

(八)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的条件;

(九)合同期限;

(十)与前期物业服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2、明确规定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应当具备的条件,并且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未经查验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并进一步明确新建物业的交接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系查验的设施设备均合格或取得许可文件或资料完整齐全或符合规划要求的,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查验的内容包括: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情况,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以及备案情况;

(2)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公用设施设备按照规划设计准许使用情况,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是否已安装独立合格的计量表具情况;

(3)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公共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情况;

(4)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情况;

(5)车位、车库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符合规划设计要求、满足功能使用情况;

(6)住宅小区分期交付的,交付的住宅周边场地与施工工地之间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隔离设施;交付区域内道路、绿地等公共配套设施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功能使用要求情况;

(7)住宅小区整体交付时,教育、邮政、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环境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按照规划要求设计建成情况;

三、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1、进一步贯彻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对于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限制其投票权、表决权等公共管理权。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于拒不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拒不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拒不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的业主,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限制其行使公共管理权。

该规定类似于《公司法》中对于拒绝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的股东权利的限制,系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的贯彻与落实,迫使业主更加积极的履行自身义务。

2、《条例》第二十三条增加一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形,即“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总人数三分之一但尚未超过半数且无候补委员递补的”。

3、《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召开业主大会应当通知的事项、人员以及通知的时间,并且进一步加强街道办事处、居民自治组织对于业主大会的参与程度。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时间、表决事项、投票权数计算规则和法律后果(含业主未参与表决情形)等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

4、完善投票机制,提倡决策方式多样化,积极推进决策电子投票系统的建设。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进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的建设。

5、《条例》在《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一项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与业主委员会的禁止的三项行为。明确要求业主委员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与印章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并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的业委会作出处罚性规定,进而保证物业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条例》第三十一条将“整理、保存物业相关图纸、档案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等资料”的职责归为业主委员会负责,并在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不得阻挠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财务原始凭证及相关会计资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公共收益应当按照财务要求分别建账管理”,第三十七条规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监督管理制度。擅自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


可以联系几个业主,向市里的质量监督局或者安监局投诉。如果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由两个部门的执法人员向小区管委会下达书面责令整改书,责令小区物业和电梯生产厂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电梯故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电气安全装置失灵;

2制动力矩不足;

3曳引力不足;

4限速器失灵;

5安全钳失灵。

扩展资料:

电梯有一个轿厢和一个对重,通过钢丝绳将它们连接起来,钢丝绳通过驱动装置(曳引机)的曳引带动,使电梯轿厢和对重在电梯内导轨上做上下运动。

固定在轿厢上的导靴可以沿着安装在建筑物井道墙体上的固定导轨往复升降运动,防止轿厢在运行中偏斜或摆动。常闭块式制动器在电动机工作时松闸,使电梯运转,在失电情况下制动,使轿厢停止升降,并在指定层站上维持其静止状态,供人员和货物出入。轿厢是运载乘客或其他载荷的箱体部件,对重用来平衡轿厢载荷、减少电动机功率。补偿装置用来补偿曳引绳运动中的张力和重量变化,使曳引电动机负载稳定,轿厢得以准确停靠。电气系统实现对电梯运动的控制,同时完成选层、平层、测速、照明工作。指示呼叫系统随时显示轿厢的运动方向和所在楼层位置。安全装置保证电梯运行安全。

安全监测

1、机房环境

2、控制屏柜

3、主电源开关

4、曳引轮

5、限速器

6、井道与底坑

7、导轨

8、层门与轿厢

9、对重应有压板可靠固定,防止松动。

10、限速器张紧装置,钢带张紧装置应设安全开关。

11、补偿链、绳在电梯运行时,不得与井道或其它部件相碰撞。

12、电气安全部分。

参考资料:

电梯—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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