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智慧农业发展的怎么样?有什么公司再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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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北创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创科技)是一家集物联网应用、软硬件开发和提供农业物联网解决方案,并将之应用到民生领域的专业公司。致力于推动亿万中国农业物联网产业发展,提升人们的生活方式,倾心打造属于我们中国老百姓自己的“开心农场”。让农业成为一种轻松、时尚的行业。
公司以农业物联网产品为主导,针对过去比较传统的农业运营模式,进行农业信息化、智能化管理。解决过去同类产品性价比过低、产品功能单一、性能不稳定和智能化程度不高的问题,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降低了能耗成本,同时也节约了人力成本,深受广大老百姓的喜爱!公司产品由公司自主研发,具有独立自主的知识产权,技术研发实力雄厚,可以为客户提供合适的解决方案,根据客户需求定制适合用户的农业物联网产品。
公司拥有高素质专业化的研发团队,其中教授2名、博士2名、硕士研究生占员工总数70%,团队全部为本科以上学历。另外公司还常年外聘专家顾问团,为公司科研发展提供技术指导和智力支持。
公司目前现有产品有:
1、智能温室大棚管理系统;
2、远程贮藏窖监控系统;
3、农田气象站;
4、智能病虫害防治系统;
5、农产品质量溯源系统;
6、水产养殖环境监测系统;
7、奶牛自动化控制系统;
8、农田喷灌系统。

宁夏楼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2017-10-17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490号银川iBi育成中心14号楼709室13号工位。

宁夏楼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641100MA76C7E84F,企业法人田如原,目前企业处于注销状态。

宁夏楼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计算机软件开发;大数据技术处理;人工智能研发;物联网技术应用;数据挖掘;网络安全;系统维护;智能设备、网络通讯设备销售;系统集成;互联网咨询;网站建设;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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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科云数字科技(银川)有限公司是2015-07-01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银川市苏银产业园大数据中心二楼。

电科云数字科技(银川)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6401003178425567,企业法人陈光烈,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电科云数字科技(银川)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计算机软件开发与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智能化产品开发与应用;通讯设备、信息设备、安全设备、国内电信业务代理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服务;产品设计;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租赁计算机、通讯设备;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智慧城市、物联网、云计算、数据中心相关产品应用与销售、信息化数据处理、信息化数据工程实施、信息化系统规划与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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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智慧农业、农业物联网和智能大棚控制系统被不断的提起和广泛热议。那么,这三者如何区别?这里我们重点探讨一下。
一、智慧农业
1、定义
智慧农业就是将物联网技术运用到传统农业中去,运用传感器和软件通过移动平台或者电脑平台对农业生产进行控制,使传统农业更具有“智慧”。除了精准感知、控制与决策管理外,从广泛意义上讲,智慧农业还包括农业电子商务、食品溯源防伪、农业休闲旅游、农业信息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2、应用领域
农业生产环境监控:通过布设于农田、温室、园林等目标区域的大量传感节点,实时地收集温度、湿度、光照、气体浓度以及土壤水分、电导率等信息并汇总到中控系统。农业生产人员可通过监测数据对环境进行分析,从而有针对性地投放农业生产资料,并根据需要调动各种执行设备,进行调温、调光、换气等动作,实现对农业生长环境的智能控制。
食品安全:利用技术,建设农产品溯源系统,通过对农产品的高效可靠识别和对生产、加工环境的监测,实现农产品追踪、清查功能,进行有效的全程质量监控,确保农产品安全。物联网技术贯穿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各环节,实现全过程严格控制,使用户可以迅速了解食品的生产环境和过程,从而为食品供应链提供完全透明的展现,保证向社会提供优质的放心食品,增强用户对食品安全程度的信心,并且保障合法经营者的利益,提升可溯源农产品的品牌效应。

二、农业物联网
1、定义

农业物联网,即在大棚控制系统中,运用物联网系统的温度传感器、湿度传感器、PH值传感器、光传感器、CO2传感器等设备,检测环境中的温度、相对湿度、PH值、光照强度、土壤养分、CO2浓度等物理量参数,通过各种仪器仪表实时显示或作为自动控制的参变量参与到自动控制中,保证农作物有一个良好的、适宜的生长环境。远程控制的实现使技术人员在办公室就能对多个大棚的环境进行监测控制。采用无线网络来测量获得作物生长的最佳条件,可以为温室精准调控提供科学依据,达到增产、改善品质、调节生长周期、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2、应用功能

a实时监测功能

通过传感设备实时采集温室(大棚)内的空气温度、空气湿度、二氧化碳、光照、土壤水分、土壤温度、棚外温度与风速等数据;将数据通过移动通讯网络传输给服务管理平台,服务服管理平台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

b远程控制功能

针对条件较好的大棚,安装有电动卷帘,排风机,电动灌溉系统等机电设备,可实现远程控制功能。农户可通过手机或电脑登录系统,控制温室内的水阀、排风机、卷帘机的开关;也可设定好控制逻辑,系统会根据内外情况自动开启或关闭卷帘机、水阀、风机等大棚机电设备。

c查询功能

农户使用手机或电脑登录系统后,可以实时查询温室(大棚)内的各项环境参数、历史温湿度曲线、历史机电设备 *** 作记录、历史照片等信息; 登录系统后,还可以查询当地的农业政策、市场行情、供求信息、专家通告等,实现有针对性的综合信息服务。

d警告功能

警告功能需预先设定适合条件的上限值和下限值,设定值可根据农作物种类、生长周期和季节的变化进行修改。 当某个数据超出限值时,系统立即将警告信息发送给相应的农户,提示农户及时采取措施。
三、智能大棚监控系统

1、定义

深圳信立科技有限公司智能大棚监控系统集传感器、自动化控制、通讯、计算等技术于一体,通过用户自定仪作物生长所需的适宜环境参数,搭建温室智能化软硬件平台,实现对温室中温度、湿度、光照、二氧化碳等因子的自动监测和控制。

智能大棚监控系统可以模拟基本的生态环境因子,如温度、湿度、光照、CO2浓度等,以适应不同生物生长繁育的需要,它由智能监控单元组成,按照预设参数,精确的测量温室的气候、土壤参数等,并利用手动、自动两种方式启动或关闭不同的执行结构(喷灌、湿帘水泵及风机、通风系统等),程序所需的数据都是通过各类传感器实时采集的。 该系统的使用,可以为植物提供一个理想的生长环境,并能起到减轻人的劳动强度、提高设备利用率、改善温室气候、减少病虫害、增加作物产量等作用。
2、系统组成

整个系统主要三大部分组成:数据采集部分、数据传输部分、数据管理中心部分。

A、数据管理层(监控中心):硬件主要包括:工作站电脑、服务器(电信、移动或联通固定IP专线或者动态ip域名方式); 软件主要包括: *** 作系统软件、数据中心软件、数据库软件、温室大棚智能监控系统软件平台(采用B/S结构,可以支持在广域网进行浏览查看)、 防火墙软件;

B、数据传输层(数据通信网络):采用移动公司的GPRS网络传输数据,系统无需布线构建简单、快捷、稳定;移动GPRS无线组网模式具有:数据传输速率高、信号覆盖范围广、实时性强、安全性高、运行成本低、维护成本低等特点;

C、数据采集层(温室硬件设备):远程监控设备:远程监控终端;传感器和控制设备:温湿度传感器、二氧化碳传感器、光照传感器、土壤湿度传感器、喷灌电磁阀、风机、遮阳幕等;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智慧城市建设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智慧城市是指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空间地理信息等信息技术,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智慧化,构建惠民、利民、便民的现代城市智慧式管理、运行和公共服务系统。第四条 智慧城市建设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为主、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因地制宜、可管可控、确保安全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智慧城市建设及其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智慧城市发展工作组织协调机制。第六条 市智慧城市大数据主管部门是智慧城市建设及其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智慧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智慧城市建设及其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促进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慧城市发展应用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智慧城市发展应用能力。第二章 发展规划第九条 编制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均衡发展、集约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推动信息技术创新应用和发展公共服务领域的智慧应用,促进智慧城市建设。第十条 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由市智慧城市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的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编制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应当通过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市智慧城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将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向公众提供咨询服务。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三章 信息基础设施共享第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息基础设施是指通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基础设施、公共大数据平台、感知网络及其支持环境设施等。第十三条 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确定设置智慧城市信息基础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应当按照相关建设设计标准,预留所需的机房、电源、管道和空间。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公共场馆、等所属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路灯、道路指示牌等设施,在符合安全、环保、景观技术要求且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应当开放用于通信管道、通信线路和通信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共享。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新建、改动或者迁移智慧城市信息基础设施的,应当符合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改动或者迁移智慧城市信息基础设施的,应当征求产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意见,并经市智慧城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同意。第四章 信息采集共享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资源,建设与智慧城市大数据平台配套的设施,推进通信网络互联互通和通信骨干网络扩容升级。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智慧城市大数据平台,汇集、存储、共享、开放公共数据以及其他数据。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共机构应当将已有信息系统数据向智慧城市大数据平台迁移,并实现数据共享应用。
鼓励其他信息系统向智慧城市大数据平台迁移,通过智慧城市大数据平台共享,向社会开放。第十八条 市智慧城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对智慧城市大数据平台共享开放的公共数据进行风险审核;发现可能存在风险的,应当及时告知提供单位,提供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反馈。
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主动提供、无偿服务、便捷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九条 市智慧城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教学科研机构等开展大数据发展应用相关标准研究,建立大数据发展应用标准体系。
鼓励大数据企业研究制定大数据发展应用相关标准。第二十条 市智慧城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开放清单制度。
依法不能向社会开放的公共数据,其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涉及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关系的,经申请可以向特定对象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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