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业国家扶持的项目有哪些

水产养殖业国家扶持的项目有哪些,第1张

1水产养殖国家支持的项目有哪些?水产养殖有扶持政策。根据农业部发布的《关于加快水产养殖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以下五种模式受到由国家支持:1水稻与渔业生态集成栽培模式这种模式可以充分利用光、热、水、气、土、肥、种子等自然资源。,最终生产出人们需要的优质大米和名优水产品。比如种水稻的时候,一些米鱼,小龙虾,青蛙等。在稻田中种植,具有“一水两用、一田多收、种养结合、生态循环、绿色发展”的特点以及“稳定粮食生产、增加农民收入、促进产业扶贫、实现产业致富、加快农(渔)业转型升级”,能够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目前,农业农村部已经开始推进国家稻渔综合种植示范区工作,并给予部分示范区政策倾斜和支持。保持住。2智能渔场的智能渔业模式。智能渔业的智能渔业模式是支持发展深海绿色养殖,鼓励建设深海大规模智能养殖渔业,引导物联网、大数据、人。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与水产养殖生产深度融合。3休闲渔业休闲渔业是我国现代渔业的五大产业之一,是水产养殖三次产业融合的标志性代表。具有巨大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发展机遇。我中国还将推动养殖、加工、流通、休闲服务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协调发展。4水产养殖的新商业模式“水产养殖”类似于稻渔一体的养殖模式,是集蔬菜种植和高密度鱼类养殖于一体的生态系统。鱼产生的排泄物是农作物的生长提供了丰富的营养,被农作物净化吸收的水可以作为养殖用水返回。这种模式有三大亮点吸引消费者:一是“自认证”白”,因为鱼的存在,任何农药都不能用。稍有不慎就会造成鱼类和有益微生物的死亡和系统的崩溃;二是从土壤中种植。养殖可以避免土壤的重金属污染,所以水产养殖系统中蔬菜和水产品的重金属残留远低于传统土壤养殖;第三,水培系统中的蔬菜。有一个独特的水生根系。如果根分布在aquaponics农场,消费者可以很容易地识别蔬菜的来源,以防止消费者生产这个菜是否来自批次。市场质疑。在食品安全问题备受关注的今天,“水产养殖”这种新的商业模式实现了物种之间的和谐共生,形成了双方的生态互惠关系,是一种可持续循环低碳生产模式也很有前景,但实施起来很难。5渔光互补的跨界渔业模式。渔业的互补模式是渔业养殖和光伏发电相结合。鱼塘水面上方架设光伏板阵列,光伏板下方水域可进行鱼虾养殖。该阵列还能为养鱼提供良好的遮蔽物,形成“上能发电,下能养鱼”的新型发电模式,综合收益可观。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
(1987年6月28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6月30日颁布,1997年8月20日通过的修改决定将本文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养殖业
第三章 捕捞业
第四章 水产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的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水域(含草洲、沙洲,下同)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鄱阳湖,赣江、信江、抚河、饶河、修河的主、支流,长江江西一侧江段等水域属全民所有,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管理。
国家投资兴建的水库、鱼池、渠道和围堤内的湖泊等水面,属全民所有,由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管理;跨行政区划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统一规划管理。
集体投资兴建的水库、鱼池、渠道和围堤内的湖泊等水面,属集体所有,由投资兴建者管理使用。
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的水面,可由集体或个人承包、租赁经营使用。
水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渔业生产的方针。以养殖为主,合理安排捕涝,积极发展水产加工业,因地制宜地作出规划,加强管理,充分发挥本省水面的优势,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加速渔业生产的发展。
第五条 省农牧渔业厅主管全省渔业工作,行政公署和省辖市、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重点渔区设立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配备渔政监督检查人员。
第六条 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是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渔业生产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渔业法规的执行。
(二)对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和合理利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渔业水域及其生态环境和珍稀水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

(三)核发和注销捕捞许可证、草洲使用证、渔船牌照,管理渔具、渔法,审核、安排、调整捕捞场所和草洲使用权,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和草洲管理费。
(四)负责渔业船舶的注册登记和监督检验,签发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及航行证书,审批渔业船舶的购置、更新、改造,进行渔港管理和对进出渔港船舶的签证,维护渔业船舶的水上安全。
(五)维护国家、集体和渔业生产者个人的合法权益,调查处理渔业、草洲纠纷以及违反渔业法规的事件,维护渔业生产秩序。
第七条 群众性的护渔管理组织,必须在当地县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组织领导下,依法进行护渔、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在渔业生产、渔政管理、渔业科学技术研究、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章 养殖业
第九条 国家鼓励利用适宜养殖的水面和地热资源发展养殖业,对开发荒芜水面从事养殖和引进、培育名特优新品种的单位和个人,在资金、物资、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和优惠。
第十条 在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经乡人民政府批准,可利用滩边地角开挖小型池塘从事养殖生产,谁开挖谁使用。
第十一条 全民所有的水面和地热资源养殖使用证,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跨行政区划的由省辖市(或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核发。
集体所有的水面养殖使用证,由村民小组或个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核发。
第十二条 用于养殖的水面和地热资源,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可由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承包联合经营,也可实行租赁、股份制等经营形式。不受行政区域限制,允许和支持省内外单位或个人投资开发利用。
国家划拨给国营水产养殖场和国营垦殖场、农场经营的水面,由经营单位收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 凡领取养殖使用证而不利用,造成水面荒芜的,由发放养殖使用证的部门责令其限期开发利用。逾期不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使用证。
第十四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优良养殖苗种的培育和推广工作,提供养殖技术服务。
出口养殖苗种和引进养殖品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批准,并进行检疫。
第十五条 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水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西省实施的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征用精养鱼塘所征收的开发基金,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后划拨给本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掌握,用于开发新鱼塘。
第三章 捕捞业
第十六条 国家保护天然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鼓励和扶持从事捕捞生产的渔民因地制宜地走捕养结合的道路,开拓新的生产领域。
第十七条 从事天然水域捕捞生产的渔民,必须领取捕捞许可证和渔船牌照,并按照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工具数量进行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持有捕捞许可证的渔民从事正常的捕捞生产。
第十八条 以捕鱼为生的专业渔民,沿江、滨湖有捕捞习惯和捕捞场所的半农半渔副业渔民,可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和渔船牌照。
捕捞许可证和渔船牌照的发放,由渔民向所在县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省辖市或行政公署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报省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发放。
第十九条 用于天然水域捕捞的渔具和渔法,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捕捞青、草、鲢、鲤、鳙、鳊、鲂、□(bo)、鲴、鳜、□(gan )、鲶、乌鱼等的网具,网目长度不得小于七厘米,捕捞鲚鱼(凤尾)、银鱼、针弓、□(can )条等成熟小鱼的,不得小于零点三厘米。
(二)严禁炸鱼、毒鱼、电力捕鱼、堑春湖、机动扒蚌和使用机动底拖网、定置网、迷魂阵、拦河网、拦河缯、春□()。

(三)对脚网、爬网、□()网等渔具和堑秋湖等渔法,限期进行改革。逾期不改革的,禁止使用。
(四)未经省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使用鸬鸟捕鱼。
第二十条 制造、购置渔船,应经县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检验合格,方可下水作业。
禁止加工、制造、销售不符合规定的渔具。
第二十一条 不准在航道、港口前沿水域、渡口码头和渡运航线设置固定渔具,种植水生植物,影响正常通航。
第二十二条 调处渔业生产中的纠纷,必须本着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团结,有利于整体规划的原则,分级负责。一乡之内的,由乡人民政府调处;乡际之间的,由县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调处;跨地、市、县的,由纠纷双方所在地、市、县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协商调处;调处不成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裁决有效。
第四章 水产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三条 严禁捕捞白暨豚、中华鲟、白鲟、扬子鳄、江豚(江猪)等国家规定保持的水生动物。
保持鲥鱼、银鱼、□()虎(石鱼)、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鲤鱼、鳊鱼、鲫鱼、鲂鱼、鳜鱼、□(gan )鱼、乌鱼(黑鱼)、鲶鱼、鲴鱼、□(wei )鱼、□(guan)鱼、□(tong)鱼、□(bo)鱼、花□(hua )鱼、鲚鱼、鳗鲡、黄鳝、虾、蟹、鳖、龟、贝类等的亲体、幼体。
保护芡实、莲藕、慈菇、菱角等的苗种。
第二十四条 主要水生动物捕劳标准:
青、草、鲢、鳙鱼五百克以上;鲤、鳊、□(gan )、鲂、□(bo)、□(wei )、□(guan)、□(tong)、鳜、鲶鱼二百五十克以上;鲴鱼一百五十克以上;鲫鱼、黄鳝、鳗鲡一百克以上;银、鲚、□()虎、针弓等小型鱼类性腺成熟。
三角帆蚌、褶纹冠蚌,二至三龄,体长一十三厘米以上;贝类八厘米以上;蟹一百克以上;鳖二百五十克以上;龟一百五十克以上。
捕捞时带捕上来的不符合捕捞标准的鱼类,按重量计算,不得超过总渔获物的百分之五。
第二十五条 对江河、湖泊主要经济鱼类、贝类的主要产卵场、越冬场和幼体索饵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规定禁渔区、禁渔期,公布施禁。
鄱阳湖区鱼类重点产卵场(含洄游通道)的施禁期,确定为每年3月20日至6月20日。根据资源变化情况,省人民政府可以对全湖实行半年以上的封禁,以确保鱼类繁衍生息。
赣江的吉安、吉水、峡江、新干江段是长江鲥鱼的主要产卵场所,产卵季节禁止捕捞。永修县松门山瓢牙头至星子县诸溪河口、新池口一带水域是幼鲥鱼洄游索饵之地。湖口是幼鲥鱼出湖下江入海的唯一通道。当地人民政府对这些场所要切实加以保护,以利鲥鱼的繁殖和生长。
对天然水域中鱼、虾、蟹、贝、藻类等水生动、植物的产卵场、繁殖场不得划作养殖、种植水面。
对重点产蚌区,应分片分期采取轮禁轮捕办法,加强河蚌资源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长江江西一侧江段,鄱阳湖,赣江、信江、抚河、饶河、修河的主、支流是鱼类洄游的主要通道,在鱼类繁殖季节不得拦捕。对鱼类洄游通道上的水利、电力、航道等工程,由建设单位建造过鱼设施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保护鱼类繁殖。
第二十七条 在渔业水体进行水下爆破、勘察、施工,应事先同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保护渔业资源。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赔偿。
第二十八条 养殖水体用于农业灌溉、排涝、蓄洪时,要本着渔农兼顾的原则,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渔业生产所需要的最低水位线。不按确定的最低水位线作业而造成渔业损失的,由当地政府责令赔偿。
水库养鱼不得影响通航、防洪、发电和大坝安全。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湖、江、河、港的洲滩上围垦。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禁止向渔业水域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水、污物。
血防部门进行灭螺等工作向渔业水域投注药物时,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渔业资源。
在重点渔业水域不得从事拆船业。
违反规定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依法追究污染渔业水域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利用天然渔业、草洲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必须按不同的作业水域、作业工具、作业类型、捕捞品种和受益程度,交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和草洲管理费。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和草洲管理费的征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但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
(一)使用禁用的渔具、渔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具、渔获物,并视情节处一百至五百元罚款。
炸鱼、毒鱼、电力捕鱼的,没收渔获物、渔具,赔偿损失,并处五百至一千元罚款。
(二)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渔具,每船(竹排或木盆)次处一百至二百元罚款,并吊销捕捞许可证。
(三)擅自捕捞、收购、出售国家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按照《江西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处理。
(四)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并按损失价值的二至四倍处以罚款。
(五)无证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处五十至二百元罚款;屡教不改的,除没收渔获物、渔具外,并处二百至五百元罚款。

(六)在天然水域,割据水面,霸河霸港,非法收费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视情节,处五百至一千元罚款。
(七)不按捕捞许可证规定的时限、场所等进行作业的,没收渔获物,并处五十至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渔具。
(八)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处五十至一百元罚款。
(九)捕捞时带捕上来不符合捕捞标准的渔获物,超过总渔获物百分之五的,除没收不符合捕捞标准的渔获物外,每超过一公斤罚款二十元。
(十)捕捉或销售、贩运天然水域幼蟹、幼蚌的,除没收外,并处一百至五百元罚款。
(十一)偷捕、抢夺或哄抢他人养殖水产品及同偷鱼抢鱼者相勾结,进行销赃的,没收鱼货、赃物(包括赃款),赔偿损失,并处每人次二十至五百元罚款。
(十二)未经养殖单位或个人同意,在养殖水体钓鱼的,没收渔具、渔获物,每人次罚款五至二十元。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应给当事人开具农牧渔业部统一制定的《违反渔业法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在天然水域流动作业的,必须先执行有关处罚决定。
核收各类罚款、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和草洲管理费须开具由江西省农牧渔业厅按照《江西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制定的统一收据。
征收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只能用于渔业建设和保护、增殖渔业资源;征收的草洲管理费用于草洲维护和资源的保护,不得移作他用。各类罚款,一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核收,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四条 不按规定交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或草洲管理费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追回欠款,并吊销捕捞许可证或草洲使用证。跨地、市、县违章捕捞,须吊销捕捞许可证的,应先扣留捕捞许可证,报省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后执行。被吊销证件者,一年后方可重新申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炸鱼、毒鱼、电力捕鱼或使用其他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二)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三)擅自捕捞国家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
(四)偷、抢他人养殖水产品或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
(五)哄抢他人养殖水产品的首要分子。
第三十六条 渔政监督检查人员执行任务时,必须着装整齐,出示“检查员证”。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检查。凡侮辱、殴打、寻衅报复渔政监督检查人员,妨碍渔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渔政监督检查人员和渔业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渔业法》和本办法,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损失,包庇、怂恿破坏渔业生产犯罪分子的,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内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养殖、捕捞、增殖、保护水生生物等渔业生产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事养殖、捕捞、增殖、保护水生生物等渔业生产及相关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保护渔业资源,保障渔业生产绿色、安全、协调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扩大交流与合作,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促进渔业资源养护和可持续利用。

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保障渔业安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渔业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中国有全球最大的水产养殖市场,根据智研咨询数据,2019年中国水产品市场成交额达42582亿元,较2018年增加了5202亿元,同比增长率为139%,而且值得注意的是,水产品市场的集中度在逐步提升。

水产养殖业周期长、产业链长,涉及育苗、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零售等环节,同时与劳动力供给、农业政策密切关联。我国地大物博,水产养殖从地域来说也很分散,长期以来,设备落后,只能靠养殖户的经验判断“投了多少苗,现在有多少鱼,需要喂多少饲料”。

36氪了解到一家位于广州做智慧渔业的创业公司,优鱼(广州)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鱼”),在其基于大数据的水产全产业链解决方案中,已经稳定可靠的实现了集信息互联、可视化监测、智能管控、全产业链服务于一体。产品涵盖水质监测、自动化控制、自动投喂及水处理系统,平台提供ERP记账系统、生产管理到交易商城、供应链金融、全程保险等。

据优鱼CEO林锦江介绍,团队早期从集装箱工厂化养殖项目开始搭建信息化管理平台,并重新认识了水产养殖行业。对于这个行业的现状,林锦江给出了通俗的解释:互联网大厂为什么会养猪,而不养鱼?因为传感器,在岸上能用两三年,在水里面可能一两个月就挂了,而且完全找不出原因。水里面养了多少鱼不能数,只能靠老养殖户的经验判断,价值无法量化,所以金融不敢进,保险也不敢进,产业就无法形成规模。

优鱼在2017年研发出U鱼10版,其核心是可视化水质监测系统,通过数据直观反映出水质、溶解氧、pH值、温度等。之后随着天使轮融资的注入,优鱼一方面在硬件方面迭代升级,提高物联网设备在水下运行的可靠性,另一方面在2020年,U鱼推出了U鱼APP20,不仅能记录养殖情况、计算成本和利润,还可以追溯产品来源。更重要的是,U鱼APP能与U鱼水质监测、智能控制器、投料机等智能化设备进行一体化联动。

其业务流程是,通过U鱼的智能硬件设备监测鱼塘,产生数据,数据上传到U鱼平台,养殖户再通过终端设备接收经过处理、简单明了的信息,进而实时了解鱼塘情况、合理调控和设置各物联设备的数值,实现智能化养殖。

林锦江向36氪表示:U鱼平台的开发到现在已经换了三次架构,现在所采用的微服务架构,是为了未来做开放服务,相当于在做一个水产养殖的“安卓”系统,每个U鱼用户都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在U鱼平台搭建自己的UI,做自己的业务流程。

优鱼也在 探索 将服务延伸至终端消费者,以“吃安心”为例,通过U鱼App二维码,消费者能追溯到产品的来源。在传统的模式中,农产品流通链条长,不易获知产品的产地信息和流通信息,现在,通过一物一码的方式可以建立溯源体系,帮助提升农产品流通系统的透明度,增加消费者信任度,有助于打造农产品品牌,提升优质农产品的附加值。

目前优鱼的商业模式中,营收分为如下几大部分:1)近年来政府加大在对农业领域的投入,由此所产生的大型项目定制管理平台费用;2)项目实施以及水产物联网设备销售;3)平台用户服务费及物联网费用的收取;4)商城交易服务费。

优鱼作为一家技术驱动型的公司,U鱼平台的主控设备都是自主设计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通过将农机应用于互联网、大数据结合,使平台的边际成本逐渐下降,预计未来使用成本会大幅走低,所以价格也是U鱼相比同业的一大优势。

近年来国家加强对农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如《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调整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相关政策的通知》等。2020年“十四五”会议中讲到,我国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激发农村市场的增长潜力。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扩大内需“农村有巨大空间,可以大有作为”;各主要部委的政策,均向农村倾斜。

据林锦江介绍:在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2021年上半年1~6月份,优鱼的业绩已经是2020年的一倍,2020年又是2019年的一倍。2021年全年的营收预计将达3000-5000万,下一年度叠加商城交易,预计可达亿元。

优鱼在获客方面现阶段一方面注重标杆型客户,承接和实施的各地政府性质的超大、大中型智慧渔业项目,现已达10+个,在行业内处于先行位置;另一方面通过行来展会,各地农业厅技术推广站,媒体的宣传报导及养殖户的口口相传直接触达终端用户,目前服务于3000多个养殖场,10000多个用户。

到今年为止,U鱼成功申请了近30个软件著作权、六个产品的专利,并且跟包括华南农业大学、华南师范大学等在内的高校对接和达成了产学研一体化的战略联盟。U鱼的技术研发团队占到员工总数的60%。

据悉,优鱼希望在2022年度引入A轮资本,以快速覆盖市场,树立智慧渔业标杆。

江西省水投生态渔业发展有限公司是2016-01-07在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312号(江水大厦9楼)。

江西省水投生态渔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60423MA35G6756Q,企业法人蔡民强,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江西省水投生态渔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水产养殖、水产销售、储运、水产品加工、有机产品品牌推广和打造;旅游业投资和水库综合开发与投资、房地产开发、农产品种植、加工、储运、销售;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投资;水资源保护、管理、开发;餐饮服务、餐饮管理;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江西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485147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和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1704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江西省水投生态渔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外投资4家公司,具有1处分支机构。

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江西省水投生态渔业发展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高考 填报志愿 时,海洋渔业技术专业 就业方向 与 就业 岗位有哪些是广大考生和家长朋友们十分关心的问题,以下是相关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就业方向与就业岗位


面向渔业资源调查、海洋环境调查与监测、海水增养殖、渔业管理等岗位(群)。


2、主要专业能力要求


具有海洋生物资源与环境的调查评价能力;


具有海洋生物资源增殖与养护的能力;


掌握渔业生产技术,具有渔业管理能力;


具有海洋牧场的建设与生产管理能力;


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具有安全驾驶近海中小型船舶的能力;


掌握必备的海上通信知识,具有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


掌握渔业物联网设备的使用与大数据分析处理方法,具有渔业智能化系统的管理与维护能力;


具有探究 学习 、终身学习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3、职业资格 证书 举例


职业技能等级证 书 :水环境监测与治理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原文地址: http://outofmemory.cn/dianzi/13142501.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06-11
下一篇 2023-06-11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