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感器网络技术是物联网技术的核心。
传感器技术是计算机应用中的一项关键技术。它将传输线上的模拟信号转换成可处理的数字信号,并将其交给计算机进行处理。
它主要将传感器、数据处理单元组件和通信组件集成在需要随机分布的信息采集和传输的区域,形成一个网络结构(即传感器网络)。节点数量相对较多,可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环境。作为物联网技术的核心,它在物联网与信息交换和传输之间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物联网技术中,以物联网卡片为载体。通过在设备中插入物联网卡来实现身份识别和承载服务的功能,可以实现物联网的各种技术。
物联网:
通过信息传感设备,按照约定的协议,把任何物品与互联网连接起来,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以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的一种网络。
通俗地讲,物联网就是“物物相连的互联网”,它包含两层含义:物联网是互联网的延伸和扩展,其核心和基础仍然是互联网;第二,物联网的用户端不仅包括人,还包括物品,物联网实现了人与物品及物品之间信息的交换和通信。
物联网作为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高度集成和综合运用,具有渗透性强、带动作用大、综合效益好的特点,是继计算机、互联网、移动通信网之后信息产业发展的又一推动者。
物联网的应用和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生活和社会管理方式向智能化、精细化、网络化方向转变,极大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催生大量新技术、新产品、新应用、新模式,推动传统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并将成为未来经济发展的增长点。
物联网标识是指按一定规则赋予物品易于机器和人识别、处理的标识符/代码,它是物联网对象在信息网络中的身份识别,是一个物理编码,它实现了物的数字化。物联网标识应该就是对象标识符(Object identifier, OID),即物联网域名是由 ISO/IEC、ITU 国际标准组织共同提出的标识机制,用于对任何类型的对象、概念或者“事物”进行全球无歧义、唯一命名。一旦命名,该名称终生有效。由于 OID 具有分层灵活、可扩展性强等特点,适合作为现有各种编码方案之间进行交换的元标识机制。
万物互联的基础是给每一个物品附于特定的标识码。
以数据运算为基础的万物互联网的前提,必须得把每一个物品都编制成特定的数据标识,给每一个物品设立独特的“身份z号码”,才有可能在巨大的数据信息传递的过程中,通过“身份z号码”实现物与物之间精准的交互。就像我国的人口管理一样,通过独特的身份z号码以区分每个个体的信息特征。
在今天,与其说物联网是网络,还不如说物联网是应用和业务,物联网是互联网的延伸和拓展。那么物联网当前在我们生活中实际应用在那些领域呢?因为物联网已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不管是在网络上还是听朋友谈起,物联网似乎是一个很高大上的玩意儿,但我们在实际生活中并未见到这些高大上的智慧连接,所以今天我们就来谈谈物联网在我们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1、第二代身份z
第一代身份z采用聚酯膜塑封,后期使用激光图案防伪。而第二代身份z最大的改革就是它的防伪技术,第二代身份z有定向光变色“长城”图案、光变光存储“中国CHINA”字样、防伪膜、等防伪技术,二代身份z采用的是非接触式IC芯片卡和指纹感应,这是典型的物联网基础应用。
2、中国大部分高校的学生证
说起学生证就自然的想起了校园生活,除了对美好青春的向往与回忆,学生证更是伴随我们走过那段象牙塔时光必不可少的证件,众所周知,在读学生可以拿着学生证享受半价购车票等优惠,但是中国的学校、学生众多,于是相关部门就采用了统一可读写的RFID芯片嵌入在学生卡内,里面存储了该生列车使用次数信息,每使用一次就减少一次,而且很难进行伪造还便于管理。
3、ETC不停车自动收费系统
现在的高速公路收费站,都有一个不停车收费系统,且无人收费。来回的车辆在经过拦车杆时只需要减速行驶就可以完成认证、计费,在很大程度上节省了人力和物力。但是,不仅需要对收费系统进行改造,还需要在车辆上面安装识别芯片,因为很难对所有的车辆进行安装,所以很多地方是采用ETC与人工收费两种系统,但是二者相比较RTC不仅省时省力还高效率。
物联网在生活中的应用包括第二代身份z、ETC自动收费、智能物流等。
1、第二代身份z:
第二代身份z最大的改革就是它的防伪技术,第二代身份z有定向光变色“长城”图案、光变光存储“中国CHINA”字样、防伪膜、等防伪技术,二代身份z采用的是非接触式IC芯片卡和指纹感应,这是典型的物联网基础应用。
2、ETC自动收费系统:
ETC自动收费系统可以让来回的车辆在经过拦车杆时只需要减速行驶,就可以完成认证、计费,在很大程度上节省了人力和物力。但因为要升级收费系统,还需要在车辆上面安装识别芯片,所以很多地方是采用ETC与人工收费两种系统。
3、智能物流:
物联网技术同样运用到运输物流业,将转感器安装在货车和正在运输的各个独立部件上,从一开始中央系统就追踪这些货物直到结束,这样便可以全面实时的追踪这些车辆和货物行程,不仅可以实时更新货物信息,还可以防止货物被盗。
扩展资料:
物联网的运用范围:
物联网将现实世界数字化,应用范围十分广泛。物联网拉近分散的信息,统整物与物的数字信息,物联网的应用领域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运输和物流领域、工业制造、健康医疗领域范围、智能环境(家庭、办公、工厂)领域、个人和社会领域等,具有十分广阔的市场和应用前景。
在物联网上,每个人都可以应用电子标签将真实的物体上网联结,在物联网上都可以查出它们的具体位置。通过物联网可以用中心计算机对机器、设备、人员进行集中管理、控制,也可以对家庭设备、汽车进行遥控,以及搜索位置、防止物品被盗等,类似自动化 *** 控系统。
同时透过收集这些小事的数据,最后可以聚集成大数据,包含重新设计道路以减少车祸、都市更新、灾害预测与犯罪防治、流行病控制等等社会的重大改变,实现物和物相联。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联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电信治理
第三章 金融治理
第四章 互联网治理
第五章 综合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三条 打击治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适用本法。
境外的组织、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或者为他人针对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产品、服务等帮助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和追究责任。
第四条 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坚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全面落实打防管控各项措施,加强社会宣传教育防范;坚持精准防治,保障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群众生活便利。
第五条 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打击治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确定反电信网络诈骗目标任务和工作机制,开展综合治理。
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金融、电信、网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履行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本行业领域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作用,依法防范、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承担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加强新业务涉诈风险安全评估。
第七条 有关部门、单位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应当密切协作,实现跨行业、跨地域协同配合、快速联动,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有效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普及相关法律和知识,提高公众对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方式的防骗意识和识骗能力。
教育行政、市场监管、民政等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电信网络诈骗受害群体的分布等特征,加强对老年人、青少年等群体的宣传教育,增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的针对性、精准性,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等活动。
各单位应当加强内部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对工作人员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教育;个人应当加强电信网络诈骗防范意识。单位、个人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第二章 电信治理
第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全面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
基础电信企业和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应当承担对代理商落实电话用户实名制管理责任,在协议中明确代理商实名制登记的责任和有关违约处置措施。
第十条 办理电话卡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
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办卡情形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办卡。具体识别办法由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电话用户开卡数量核验机制和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并为用户查询名下电话卡信息提供便捷渠道。
第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监测识别的涉诈异常电话卡用户应当重新进行实名核验,根据风险等级采取有区别的、相应的核验措施。对未按规定核验或者核验未通过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限制、暂停有关电话卡功能。
第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建立物联网卡用户风险评估制度,评估未通过的,不得向其销售物联网卡;严格登记物联网卡用户身份信息;采取有效技术措施限定物联网卡开通功能、使用场景和适用设备。
单位用户从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物联网卡再将载有物联网卡的设备销售给其他用户的,应当核验和登记用户身份信息,并将销量、存量及用户实名信息传送给号码归属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物联网卡的使用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对存在异常使用情形的,应当采取暂停服务、重新核验身份和使用场景或者其他合同约定的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规范真实主叫号码传送和电信线路出租,对改号电话进行封堵拦截和溯源核查。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严格规范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主叫号码传送,真实、准确向用户提示来电号码所属国家或者地区,对网内和网间虚假主叫、不规范主叫进行识别、拦截。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设备、软件:
(一)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
(二)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三)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
(四)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识别、阻断前款规定的非法设备、软件接入网络,并向公安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金融治理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和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依法识别受益所有人,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防范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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