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洛阳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张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救援及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改作公共使用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电梯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综合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特种设备(电梯)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督促、协调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时解决电梯综合管理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电梯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主要负责排查并报告本辖区电梯安全隐患,督促电梯使用单位筹措电梯日常运行维护和修理改造更新资金,负责处置因封停电梯或电梯事故引发的不稳定事件。第五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市电梯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全面工作。
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协助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用电梯,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六条 本市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提高电梯安全运行的保障能力,促进行业有序竞争。第七条 本市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投保电梯安全综合保险,运用保险机制创新电梯安全管理方式。
公众聚集场所以及住宅小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涉及电梯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二章 电梯的生产、经营第九条 电梯生产活动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禁止将废旧、不合格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生产。第十条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承担下列义务:
(一)明确电梯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
(二)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电梯配件,明示配件的价格、维修价格和质量保证期限;
(三)为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安全运行必需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开展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协助排除电梯故障;
(四)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五)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 建筑设计、施工单位应确保电梯土建项目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第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实施,或者由其书面委托、许可的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电梯制造单位对安装、改造、修理后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原制造单位已经注销、不再具有相应资格或者没有能力进行改造、修理的,电梯产权单位应当委托具有不低于原制造资质等级的单位实施改造、修理,电梯改造、修理单位对改造、修理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第十三条 公众聚集场所以及本办法实施后新建住宅的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行。鼓励既有住宅的电梯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在本市新安装使用的乘客电梯,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并与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电梯安全监管平台连接,保持其有效运行,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鼓励电梯制造单位、维护保养单位采用物联网等先进科技手段,对电梯运行情况实施远程监测,并与电梯安全监管平台实施有效对接。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明确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乘用安全和出行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应急处置、监督管理以及与电梯安全相关的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电梯,是指具有载人功能的乘客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自用电梯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制定应急预案并纳入应急救援联动体系,统一协调指挥应急救援,保障安全监管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等实施监督检查,建设和维护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向社会定期公布电梯安全状况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推进电梯使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组织事故调查,受理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行为。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使用管理单位、有关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公共安全教育内容,增强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意识。第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布投诉和举报方式。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危害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可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第七条 鼓励电梯所有权人或者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等参加与电梯安全相关的保险。第二章 选型配置与施工管理第八条 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依附设施的工程设计和电梯的选型与配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并与建筑结构、安全使用需求相适应。
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对电梯依附设施的设计、电梯选型与配置未作规定,或者电梯的使用环境、条件和实际运作工况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部门提出电梯选型与配置要求,协调确定建筑设计方案。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应当根据建筑物结构的安全要求配置电梯。第九条 电梯应当具备安全运行和应急救援等功能;电梯轿厢内应当实现移动通信网络信号覆盖。
鼓励在用乘客电梯加装停电自动平层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鼓励电梯配置具有物联网远程监测功能的装置。第十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和设计文件进行,并使用质量合格的电梯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
电梯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应当建立质量追溯登记制度,有质量保证期限的应当在登记中注明。
电梯交付使用前,除必要的调试和试运行外,禁止使用。第十一条 电梯轿厢装修不得使用易燃、易碎、有毒、有害等材料,装修重量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标准。第三章 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第十二条 使用管理单位,是指对电梯使用安全进行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未移交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
(二)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单位;
(三)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被委托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
(四)出租场所的电梯,可以约定使用管理单位;没有约定的,出租方为使用管理单位;
未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三条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以及 *** 作规程;
(二)采购、使用质量合格的电梯部件;
(三)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公开值班电话并保持通讯畅通,定期对电梯进行检查并如实记录存档;
(四)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
(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对维护保养过程进行监督并及时签字确认。维护保养单位变更的,做好安全管理衔接工作,并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六)在电梯的显著位置明示并及时更新电梯使用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应急救援电话以及保险信息标识等;
(七)保持电梯报警装置和应急照明设施有效使用、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八)运载物品可能造成电梯故障或者损坏的,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九)电梯因故障需要暂停使用的,在出入口设置停用标志,并组织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直至电梯恢复正常使用;
(十)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安排安全人员值守;
(十一)对有视频监控的电梯进行实时监控,监控数据保存不少于三十日;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人民网重庆12月3日电 2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召开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推介会,该市将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畅通加装电梯供需对接渠道,有效降低采购成本,方便老旧小区群众更加公开透明选择,获得更加优质实惠的加装电梯服务,让更多群众告别“爬楼时代”,提升幸福感。
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调查摸底,“十四五”期间重庆市需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约1亿平方米,涉及住宅约435万栋。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加装电梯成为老旧小区群众最关注、改造意愿最集中的内容之一。
针对目前加装电梯多数还是由居民自主联系、自主选型为主,同一小区不同楼栋,加装电梯品牌规格、功能样式、安装价格、维保方式五花八门,导致电梯采购成本偏高,后期维保管理压力增大的难题。
近日,重庆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重庆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会商,以重庆市城市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工作方案,从三个方面进一步推进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服务企业集中采购和供需对接,丰富“政策库”和“工具箱”,助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跑出加速度。
据悉,重庆市首先在市级层面统一建立加装电梯服务企业目录库。通过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方便群众更加公开透明选择,同时也推动各区县充分运用目录库,进一步加强与电梯企业在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衔接,加大项目推介和对接力度,加强服务质量监管。
同时,积极推进集中采购。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公开透明、质量优先、建管并重”的原则,以集中带量采购为主导,引导企业以成本和质量为基础开展公平竞争,推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成片规模化实施。各区县在明确采购实施主体的同时,健全工作机制和配套支持政策,指导街镇搭建多方协商平台,优化简化审批流程,高效推进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作。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还加强项目推介。在线下,通过多种形式组织推介会、对接会,推动街镇社区需求方、项目业主、电梯企业、物业企业、专业机构的合作。在线上,依托建设银行的“建融智合”等智慧平台,开展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需求方与供应方的对接撮合,畅通供需对接渠道。
为让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这一民生实事办好,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但引入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等科研机构,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制定标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标准》DBJ50/T-358-2020),还明确加装电梯改造后引入专业物业管理、社区物业服务中心和居民自治三种长效管理模式,鼓励、引导和推广通过产业导入、市场运作,引入专业物业管理和“党建+物业”的社区物业服务中心,完善加装电梯后专业维保、物业管理等长效机制,做到电梯装得好、用得好、管得好。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郭唐勇介绍,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不但让居民上下楼更便捷,而且也能使这些房屋保值增值。为切实满足老旧小区居民加装电梯的迫切需求,破解加装电梯过程中遇到的难题,重庆市因地制宜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努力帮助更多老居民圆“电梯梦”。
为此,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还调动电梯和维保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设计专业机构乃至金融、保险机构等各类市场力量广泛开展对接合作,探索“金融+保险+服务+物联网”的电梯全生命周期新模式,把加装电梯办成强信心、暖人心、聚民心的实事。
据悉,重庆市自2018年启动老旧小区改造以来,已累计开工改造2600余个小区,惠及居民68万户,加装电梯3100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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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视化利用丰富的图表、图形和设计元素将相对复杂、抽象的温度数据通过可视的方式以更直观理解的形式展现,便于园区运维人员统计各楼栋的室内温度,无需通过人工核算等复杂形式进行园区的运维分析。智慧园区管理平台能够对各子系统的数据进行统一化的采集,并按业务需求对数据进行分析,助力业务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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