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有什么用?

北斗有什么用?,第1张

北斗卫星导航芯片、模块、天线、板卡等基础产品,是北斗系统应用的基础。通过卫星导航专项的集智公关,我国实现了卫星导航基础产品的自主可控,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逐步应用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伴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的发展,北斗基础产品的嵌入式、融合性应用逐步加强,产生了显著的融合效益。具体作用如下:
交通运输
陆地应用,如车辆自主导航、车辆跟踪监控、车辆智能信息系统、车联网应用、铁路运营监控等;航海应用,如远洋运输、内河航运、船舶停泊与入坞等;航空应用,如航路导航、机场场面监控、精密进近等。
农业
主要包括农田信息采集、土壤养分及分布调查、农作物施肥、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特种作物种植区监控、以及农业机械无人驾驶、农田起垄播种、无人机植保等应用,其中农业机械无人驾驶、农田起垄播种、无人机植保等应用对高精度北斗服务需求强烈。
林业
主要包括林区面积测算、木材量估算、巡林员巡林、森林防火、测定地区界线等应用。其中巡林员巡林、森林防火等使用了北斗特有的短报文功能。
渔业
主要包括渔船出海导航、渔政监管、渔船出入港管理、海洋灾害预警、渔民短报文通信等应用。特别是在没有移动通信信号的海域,使用北斗系统短报文功能,渔民能够通过北斗终端向家人报平安,有力保障了渔民生命安全、国家海洋经济安全、海洋资源保护和海上主权维护。
公安
主要包括公安车辆指挥调度、民警现场执法、应急事件信息传输、公安授时服务等应用。其中应急事件信息传输使用了北斗特有的短报文功能。
防灾减灾
主要包括灾情上报、灾害预警、救灾指挥、灾情通信、楼宇桥梁水库等监测等应用。其中,救灾指挥、灾情通信使用了北斗特有的短报文功能,楼宇桥梁水库等应用利用了高精度北斗服务。
大众应用
主要包括手机应用、车载导航设备、可穿戴设备等应用,通过与信息通信、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深度融合,实现了众多的位置服务功能。
……

来安县地处安徽省滁州市东部,介于长江、淮河之间。地理坐标:东径118°20′~118°40′,北纬32°10′~32°45′。南北最长处55千米,东西最宽处30千米。县境东邻天长市和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西接滁州市、明光市,南连南京市浦口区,北与江苏省盱眙县比邻。来安县区位优势显著,交通便捷,位于南京1小时都市圈核心层,104国道连通南北,312省道横贯东西,洛宁高速公路穿境而过。县城距南京市区60千米,距南京禄口国际机场80千米,距津浦铁路18千米,距省城合肥145千米。内河航运有汊河港、水口港可直达长江。来安县是南京都市圈核心层,是南京江北的重要门户、安徽的东大门、滁州的副中心城市。
来安县属于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特点是:四季分明,季风明显,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光照充足,无霜期长。
2006到2010年平均气温161度,均比常年平均偏高。平均降水量10361毫米,与常年持平。
2006--2010年气象要素表 年份 平均气温(度) 最高气温 (度) 最低气温 (度) 降水量(毫米) 2006 163 371 -61 10705 2007 166 377 -49 9821 2008 158 361 -94 10447 2009 159 373 -95 9920 2010 157 382 -74 10948 平 均 (极值) 161 382 -95 10368 2006--2010年,比较严重的气象灾害有:
2006年6月8日17时左右,半塔镇、兴隆乡出现冰雹天气。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00万元。2007年7月9日,全县普降暴雨,部分乡镇大暴雨。南部圩区内涝,56000亩水稻受灾。
2008年1月25日--29日,连续降雪,总量为296毫米。其中:1月28日降暴雪,降雪量164毫米,地面积雪深度26厘米,超历史极值。本次暴雪使492万人口受灾,受灾农作物面积13万公顷,倒塌房屋310间,直接经济损失8000万元。
2008年6月21日雷官镇出现强雷暴,一张姓村民遭雷击身亡。
2008年7月31日到8月2日,全县暴雨、特大暴雨。9个乡镇降水200毫米以上,三城乡5096毫米。有12个乡镇和1个农场受灾,受灾人口28466万。 1人因灾死亡。农作物受灾面积24000公顷,成灾面积15333公顷,绝收8667公顷。倒塌房屋1893间。死亡大牲蓄156头。直接经济损失298亿元。 2013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085亿元,比上年增长11%;固定资产投资123亿元,增长255%;财政收入1504亿元,增长187%;外贸进出口总额13亿美元,增长246%;实际利用外资12亿美元,增长1156%;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9700元,增长145%;农民人均纯收入10780元,增长142%。
主要指标实现历史性跨越。全县地区生产总值首次跨入“百亿俱乐部”;财政收入首次突破15亿元,近三年翻了一番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分别首超100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首次突破1万元,超全国、全省、全市平均水平。主要指标取得突破性进展,标志着县域经济步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发展水平位居全市前列。地区生产总值增幅位居全市第3位,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总量位居全市第2位、增幅居全市第3位,财政收入总量居全市第3位,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和增幅均居全市第2位,外贸进出口总量居全市第2位、增幅居全市第3位,利用外资总量居全市第1位、增幅居全市第3位,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农民人均纯收入均居全市第3位。
2013工业经济提档升级。预计全年实现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37亿元,增长152%。新增规上企业28家,总数达121家,总数和新增数均位居全市第二。销售收入超亿元企业发展到38家,其中金禾、中普分别超30亿元。实施技改项目34个,完成投资26亿元,增长12%。新开工千万元以上项目46个,67个在建项目建成投产,完成工业固定资产投资65亿元,增长25%。新增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8家、高新技术企业5家、高新技术产品8个、市级技术中心4家,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均居全市第2位,金禾公司“麦芽酚系列生产工艺及技术创新”获省科技进步二等奖。新增私营企业397家、个体工商户1663户。
现代农业增产增效。预计全年实现农业总产值18亿元。粮食生产喜获“十年丰”。新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6家,总数达52家;实现农产品加工产值285亿元,增长425%。新增土地流转76万亩、专业合作社106个,家庭农场发展到546户。半塔绿茶、金弘安大米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罗庄”牌葡萄商标获批省级著名商标。大英有机稻米示范区跻身省级行列,嘉吉动物蛋白产业链项目基本建成投产,林桥苗木示范区成为全省重要的苗木生产基地,桃花蔬菜示范区、相官威光绿园获批国家级蔬菜标准园。农业物联网项目完成县级控制中心和林桥苗木、桃花蔬菜示范区技术应用点建设。获批全国油菜生产机械化示范县。
第三产业加快发展。全年实现服务业增加值288亿元,增长97%;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91亿元,增长142%;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32户。南京湾商贸物流基地项目完成投资10亿元,一期精品商业街基本建成。金太阳装饰城入驻商户达589户,全年营业额25亿元。
全年接待游客242万人次,旅游总收入61亿元。房地产业完成投资373亿元,增长12%,保障房、商品房建设同步推进,完成投资额、开发面积、销售收入等6项主要指标均居全市前列。 在封建社会中,土地所有权多半集中在少数地主手中,广大农民被迫租种地主土地,政治上受压迫,经济上受剥削,生产力受到严重束缚,农业生产长期徘徊不前。1949年全县粮食总产9919万斤,平均亩产106斤,每人平均生产粮食586斤。
1950~1951年,土地制度进行了改革,变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劳动人民所有制,解放了农业生产力。之后,又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并不断引进推广先进农业技术,农业生产恢复、发展较快。1957年,全县生产粮食23794万斤,为1949年粮食产量的24倍。
1958年,实现人民公社化,在“大跃进”时期,农业生产受“五风”影响,粮食产量急剧下降,1961年底下落到10608万斤。之后,在纠正“五风”的基础上,调整了人民公社的经营体制,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农业生产有所好转。但是,由于人民公社在分配上存在平均主义的弊端、粮食产量增长速度缓慢。1978年,全县粮食产量33610万斤,油料作物产量8916万斤,粮油作物总产346012万斤。1978年以后,全县农村逐步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业生产出现了新局面。1985年,全县粮食产量达到62053万斤,油料作物产量达到3259万斤,两项都创造了历史最高纪录。1985年和1978年相比,粮油作物总产量接近翻一番,等于1949年粮油作物总产量103992万斤的63倍。
截至2012年底,全年预计农业增加值16亿元,增长52%。粮食生产连续九年丰收。粮食总产44万吨,增长5%,水稻单产水平位居全省前列。 民国时期,来安县的工场、作坊大都为前店后坊(场),自产自销,产供销均由业主安排,生产组织以师傅带徒弟的形式出现。
1950年至1953年,工业管理形式与民国时期基本相同。1953年开始对个体手工业进行改造,至1956年底,全县共成立27个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这些集体性质的企业被纳入计划经济管理范围,企业主管部门向所属企业直接下达生产指标,企业对此无权更改。主管部门在下达指令的同时,负责对所属企业的产供销活动进行统一安排,除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可以就地采购部分原材料,自产自销一些支农产品和民用生活品外,其他企业的生产原料由主管部门统一采购,计划供应;产品由商业部门统一收购和销售。企业内部实行厂长负责制,在生产上围绕生产计划建立各种规章制度,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分配上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计件工资制。1957年,全县工业总产值由1951年的369万元增至404万元。
1958年,县委号召各行各业“大办工业”,县城集体所有制企业全部转为地方国营工厂,乡镇手工业企业划归人民公社管辖,同时兴建起数十家工厂,其中县属国营工厂共有28家。这一时期,部分工厂或因资金、原料不足,或因设备简陋无法生产而先后停办。这一时期,由于县委直接下达生产指标,企业党组织包揽一切行政、生产事务,企业重完成计划不重效益,重产品数量不重产品质量,浮夸和弄虚作假现象严重。
从1961年起,根据国家颁布的《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和调整国民经济的有关规定,对1958年盲目“上马”的工业企业实行“关、停、并、转”,全县地方国营企业只保留了电厂,印刷厂和酒厂。1958年转为地方国营的手工业企业全部恢复集体所有制。这一时期各企业在各自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下,为保证产品种类全、数量多、质量好和圆满完成规定利润,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并在分配上实行计时工资加奖励工资和计件工资的制度。这些措施有效地促进了生产。1964年,全县手工业系统的年产值和利润分别由1957年的2371万元和043万元增至2563万元和047万元,当年上缴税金068万元。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此后两年中各企业无政府主义泛滥,“造反派”头头 *** 纵企业大权,企业管理混乱,生产水平下降。1967年全县工业总产值由1966年的652万元下降到600万元。1968年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后,企业管理制度逐步恢复,生产有所回升。1969年以后,由于开展对“物质刺激”,“利润挂帅”的批判和把合理的规章制度视为是对工人的“管、卡、压”,再度造成企业管理混乱。企业负责人只能以所谓的思想工作代替管理制度,造成部分企业连年亏损。县农机车辆修造厂1971年至1977年累计亏损10余万元。
从1979年起,县革委会根据中共中央提出的国民经济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对全县工业企业进行了整顿。通过整顿,企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重新恢复,产品质量、产量、劳动生产率、成本,利润等项经济指标逐步得到落实。各企业还先后实行了“包产到人,企业效益和个人利益挂钩”的生产责任制,有效地促进了生产的发展。1980年,二轻工业系统年总产值、利润、税收分别由1978年的50499万元、2997万元和4241万元增至71401万元、4205万元和5849万元。
从1982年起,县政府针对预算内国营企业的领导班子,职工队伍,财经纪律、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顿。县轴承厂由于在1970年至1982年的12年间累计亏损342万元,被列为整顿试点单位。1982年,县政府和县经委向该厂派驻了整顿工作组,该厂通过整顿,于1983年实现产值274万元,比上年增长93%;产品销售收入4039万元,比上年增长1414%;获利润316万元。此后,在取得整顿经验的基础上,各企业相继开展整顿调整工作。在生产上,立足于内部改造、挖潜、扩大生产能力,同时注重调整产品结构,发展适销对路产品和提高产品质量;在分配上,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各企业设立生产综合奖、超产奖、增产节约奖、质量管理奖、发明创造奖等,部分企业还根据不同生产车间和工种,实行计件工资,浮动工资和包干盈利提成等多种工资形式,这些分配形式调动了工人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生产进一步发展。
1984年,全国性的经济体制改革开始,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来安县有关部门于同年6月在10个县属国营企业中开展试点工作,推行“责、权、利”相结合的厂长负责制,实行党政分开、政企分开,逐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1985年,全县各企业全部实行厂长负责的经济责任制,企业管理由生产型管理向生产经营型管理转变,企业开始逐步脱离“统购包销”的轨道,实行产品自产自销,以销定产;产品逐步面向市场和用户。1985年,县各工业企业经过连续6年的调整整顿,经营管理基本走上正轨,有了较强的生产能力和活力;1985年,全县工业总产值达到14391万元。
来安2012年规模工业增加值32亿元,增长178%。规模工业增加值超全省17个百分点。一产比重下降1个百分点,二产比重上升11个百分点。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5家,总量达93家。 来安县商业兴起于清末民初。民国26年(1937年),日军入侵来安县后,来安县商业受到严重破坏。
抗战胜利后,来安县在国民党统治下,通货膨胀,苛捐杂税繁多,商业未能得到恢复。民国37年统计,全县私营商业只有1090户,从业1314人;且均为父子店、夫妻店。
解放以后,人民政府在发展国营商业的同时,积极扶持供销合作社商业,开展对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不断开拓商路,扩大网点,使来安县商业日趋繁荣。1958年以后,由于商业体制多变,来安县商业发展缓慢。尤其是“文化大革命”时期,管理混乱,经营水平下降。1978年以后,由于进行了商业体制改革,建立了多渠道、少环节开放式的流通体系,逐渐形成了以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为主体,以个体商业为补充的社会主义统一市场。1985年,全县商业、饮食服务业共有经营单位4516个,从业人员12457人;农副产品收购额7117万元,社会商品零售额11913万元。与1977年比较,经营单位增加3511个,从业人员增加9832人,农副产品收购额和社会商品零售额分别是1977年的47倍和29倍。
截至2012年全县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56亿元,同比增长205%,新增限上企业22户、个体工商户790户,分别占全年任务的92%和658%;利用外资2810万美元。现代旅游业快速发展,全县累计旅游接待人数90万人次,同比增长32%;旅游综合收入182亿元,同比增长33%。全县22个房地产项目,房屋施工面积8958万平方米,同比增长323%,房屋销售面积78万平方米,同比增长2858%,实现销售金额34亿元,同比增长2898%,完成投资99万元,同比增长1691%。现代物流、电子商务、信息咨询等新兴服务业也有较快发展。

2018年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草案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贯彻实施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国家战略,对接“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总体目标)

本市按照国家部署,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建成航运资源高度集聚、航运服务功能健全、航运市场环境优良、现代物流服务高效,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推进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工作的领导。

本市设立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有关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有关日常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具体落实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合作与交流)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相关省市的合作和协调机制,发挥上海航运业的比较优势,扩大辐射带动效应,促进航运要素的整合,实现与长三角地区、长江经济带地区以及国内其他地区的协同发展。

本市推动与港澳台地区、世界其他国际航运中心和城市在国际航运领域的合作和交流。鼓励航运企业、航运组织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发展资金)

本市设立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发展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资金扶持。

本市鼓励境内外各种社会资本通过设立航运基金等方式参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为航运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服务。

第七条(行业协会)

航运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秩序,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增进与国内外相关航运组织之间的交流,促进航运行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第二章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发展规划)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部署和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总体目标,组织编制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编制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国家有关部门、国家驻沪机构、航运相关企业等方面的意见。

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推进建设的战略部署、分阶段目标以及具体的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

第九条(规划协调)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港口、航道、机场、公路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订,推进航运服务集聚区的协同发展,促进形成空间布局合理、功能分工科学、资源利用高效、物流畅通快捷的国际航运枢纽。

前款规定的专项规划应当与临港经济、临空经济等产业园区的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海港设施建设)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发展需要,推进专业化、规模化、现代化港区的建设,优化现有港区布局和码头泊位结构。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港口配套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十一条(空港设施建设)

本市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集约化建设机场基础设施,增加空港设施容量,并推进长三角机场群功能互补,满足航空运量增长和功能品质提升的需要。

第十二条(集疏港交通设施建设)

本市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推进铁路疏港支线及枢纽联络线建设。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流域航道规划、区域航道规划,推进建设连接长三角主要港区的高等级航道网络。

市和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连接主要港区、空港、铁路站场的集疏运公路路网和轨道交通网络。

第十三条(货物中转便利化)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推进建设各类中转设施,发展江海联运、水铁联运、空铁联运、水水中转等业务,统筹推进货物中转和集拼业务发展。

市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家驻沪机构、航运相关企业推进口岸通关一体化,简化多式联运和货物中转口岸查验监管程序。本市口岸推进实施多式联运一次申报、指运地(出境地)一次查验,对换装地不改变施封状态的货物予以直接放行的措施,但需要在口岸实施检疫和检验的`商品、运输工具和包装容器除外。

第十四条(土地和水域保障)

市规划国土资源、海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相关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当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用地和水域需求,并为设立临港经济、临空经济等产业园区预留土地和水域。

第三章航运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海洋运输)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推进海运企业依托上海港口开辟覆盖全球的海运航线,建设规模适度、结构合理、技术先进的专业化船队。

本市支持海运企业与货主、港口企业开展合作经营。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海运企业,可以经营以上海港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对外开放港口与上海港之间的捎带业务。

第十六条(内河航运与船舶)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干支直达运输和江海直达运输。

本市按照国家推进实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的规定,对不符合标准化船型的船舶,采取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实施更新和改建。

第十七条(邮轮发展)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邮轮产业发展规划,推进上海中国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建设,并制定相应的推进措施和配套政策。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质量技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与国际接轨的邮轮旅游标准化体系。邮轮旅游标准化体系包括邮轮票务销售、合同签订、码头服务、应急处置等环节的 *** 作流程、行为规范和服务要求。

在邮轮码头推进实施特定时限内的过境和出入境免签政策,设立双向便利的免税购物商店。

本市鼓励境内外邮轮公司在本市注册设立经营性机构,开展经批准的国际航线邮轮业务。

第十八条(港口服务)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提供港口装卸、仓储等服务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方式拓展贸易、金融、咨询等现代港口服务功能。

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公示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为航运相关企业提供公平、优质的服务。

第十九条(引航服务)

引航机构应当健全完善引航服务规范,公开收费标准,为进出上海港口的船舶提供高效、安全的引航服务。

第二十条(船舶登记)

海事部门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完善登记内容,优化船舶登记及相关业务流程,为船舶营运、融资、保险、修造、交易等提供便捷高效的船舶登记服务。

本市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完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

第二十一条(航线网络)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推进以本市机场为主基地的航空公司拓展国际、国内航线,完善航线网络布局,提升航线网络的通达性、衔接性和枢纽航班密度。

市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优化调整本市空域结构,提升枢纽空域容量。

第二十二条(航空货运物流)

本市支持国内外航空公司以及综合物流服务商在上海机场建设航空物流转运中心,推广应用物联网技术,开展多式联运,加快航空货运业务发展。

第二十三条(公务机发展)

本市应当加快公务机基地建设,满足公务机运营保障需求,吸引国内外公务航空运营机构在本市开展业务。

第二十四条(空港服务)

本市机场管理机构和航空业相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优化地面运行组织,推广应用运行管理新技术、新设备,提升机场安全运营效率和综合服务质量。

鼓励国内外航空公司和航空联盟在本市开展业务,共同建设品质领先的世界级国际航空枢纽。

第二十五条(航运交易)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相关部门推动在本市开展并创新船舶和航空器交易、运价交易、运力交易等航运交易业务。

上海航运交易所等专业机构应当为航运交易业务的开展创造便利条件,规范航运交易行为,提供航运交易动态信息,拓展航运信息加工与发布等公共服务功能,维护航运交易市场公平有序,促进航运交易和相关业务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航运指数)

上海航运交易所等专业机构应当根据市场需要开发航运指数,提升上海航运指数的国际影响力。

上海航运交易所等专业机构应当加快航运指数衍生品研发,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建立衍生品专业监管制度。

第二十七条(航运中介服务)

航运经纪、航运代理等航运中介组织可以与技术服务中介、金融服务中介等中介组织开展合作经营,组建联合体,实现协同发展。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航运中介执业规则,逐步建立航运中介机构诚信管理体系。

第二十八条(金融机构服务)

本市支持金融机构利用境内外机构网络资源和电子化手段,为航运相关企业提供融资、结算、避险、财务顾问、信息咨询等金融服务方案。

本市推动金融机构在本市建立航运金融结算中心,研究探索资金托管、共管帐户、离岸账户等业务模式。

市金融服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航运融资信息交流平台,支持航运相关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和股票、融资租赁等方式解决资金需求问题。

第二十九条(航运保险服务)

本市通过实施航运保险产品注册制度,支持保险机构开发航运保险产品,拓展业务范围。

本市推进保险机构在本市设立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培育航运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支持各类与航运相关的损害理赔机构落户本市,提供航运损害案件赔偿、补偿的相关服务。

本市支持航运企业开展自保、互保业务,推动船东互保组织在本市开展保赔业务。

第三十条(航运企业、机构发展)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有竞争力的航运相关企业和机构落户本市。

航运相关企业和机构符合地区总部认定条件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其开办和租房等方面给予资助。对航运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取得良好效益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市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推进建立以本市为总部,全球主要航运企业、航运机构参加的国际航运组织。

第四章航运科技创新建设

第三十一条(航运科技研发)

本市支持高水平航运科技研发平台建设,通过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提高航运业装备水平,促进绿色发展,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本市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航运装备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重大新产品的研发。

第三十二条(创新推广)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支持各类航运科技创新成果率先在本市推广实施。

第三十三条(关联产业发展)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制定产业规划、行业政策时,支持与航运相关的电子商务、通信信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关联产业的发展。

本市鼓励发展基于大数据的高品质增值信息服务新业态,通过建设高效、安全、智能的物流感知网络,实现航运资源集中管理与大集成应用。

第三十四条(智慧航运)

航运相关企业应当提高装卸、运输、仓储管理等关键设备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提升作业效率。航运相关企业应当逐步推进信息化与生产、服务、管理各环节的融合,建立并完善物流信息平台,提供物流全过程动态信息服务,构建智慧航运服务体系。对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储存和运输实施全过程信息化监管,确保安全运营。

第三十五条(绿色航运)

鼓励航运装备制造相关企业加强节能、环保等新技术、新材料的研究和产业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高能效、低排放的运输工具和机械设备的市场推广。

港口经营人应当实施港口污水处理与回用设施技术改造,建立船舶污染物和废弃物的接收处理系统,加强港口噪声防治和粉尘治理工作,促进形成绿色港口。

本市主要港口码头配套建设岸电供电设备设施的,靠港船舶应当按照要求使用岸电。鼓励航空企业使用桥载能源设备供电。

本市推进与相关省市建立区域性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

第三十六条(船舶制造技术)

本市引导和支持骨干船舶制造企业建设国家级的船舶、海洋工程装备以及船用设备研发实验中心,加强基础共性技术研究,开展先进设计方法和设计软件的研发,以技术先进、成本经济、建造高效为目标,优化主流船型设计,提升船型综合技术经济性能和市场竞争力。

本市鼓励船舶制造企业重点研发大型集装箱船、液化气船、邮轮等船舶。

第三十七条(飞机制造产业)

本市积极为大飞机战略服务,支持民用飞机、航空发动机、机载设备及零部件等的研发和制造,并逐步形成航空产业集群和产业链。

大力扶持民用飞机制造、航空发动机等企业在本市的建设和发展。支持适航审定和航空器运行评审能力建设,健全适航审定组织体系。

第五章航运营商环境建设

第三十八条(清单管理)

本市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中推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市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公布航运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建设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完善市场行为规范和服务标准。

第三十九条(口岸服务)

市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等国家驻沪机构在上海口岸实施监管制度创新,优化过境免签政策,简化通关程序,推进通关便捷化、信息化和通关一体化建设,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市人民政府应当为国家驻沪机构改善服务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四十条(综合信息查询)

市交通、经济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为企业和个人查询有关信息提供便利。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作或者获取的不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航运相关数据应当按照要求接入综合服务平台。

第四十一条(人才培养和引进)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航运人才的集聚、发展规划和培养、引进计划。

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设立航运职业教育与培训基地,培养各类航运专业人才。支持航运企业、机构通过市场机制从国内外引进各类优秀航运人才。

引进的国内航运优秀人才,可以优先办理本市户籍。市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引进的外籍航运优秀人才在入境签证和外国人居留许可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四十二条(法律服务)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完善航运诉讼案件审理机制,加大对航运案件的执行力度。

本市航运仲裁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完善航运仲裁规则,提高航运仲裁专业水平和国际化程度。鼓励国际航运仲裁机构在本市开展各类航运仲裁业务。

本市支持航运法律服务业发展,鼓励法律服务机构拓展航运法律服务领域,为航运机构和相关企业、个人提供专业的航运法律服务。

第四十三条(优化税收环境)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推动形成有利于航运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税制环境。

税务部门应当提高税收效率,营造有利于企业发展、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第四十四条(信用管理)

市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航运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信用相关信息,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

市、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驻沪机构应当在市场准入、货物通关、政策扶持等工作中,查询相对人的信用记录,并依法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个人实施便利措施,对信用不良的企业和个人实施约束和惩戒。

第四十五条(安全监管)

市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海事、民航、检验检疫等国家驻沪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安全监管工作。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国家海事机构应当加强爆炸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等高风险危险货物的风险管控,按照“产地检验、集中监管、就地封柜、总量控制”原则,建立高风险危险货物联合监管机制。

本市与长三角地区、长江流域其他港口城市建立区域一体化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应急救助和生态环境协调保护治理体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1-10月基础设施投资同比增长42%,明显快于2018年的38%,累计增速实现年内首次回升。作为经济逆周期调节器,基建在1-10月的经济增长“托底”角色终于露出本来面目。

就基建产业链钢铁、水泥、工程机械“三朵金花”来看,钢材旺销、水泥产销两旺、工程机械持续高景气特征较为明显:今年1-10月我国钢铁表观消费量(产量加上净进口量)达782亿吨,同比增长约7%;受市场需求影响,1-10月全国水泥产量1907亿吨,同比增长58%,增速同比提高32%;国内各类挖掘机前10月累计总销量1962万台,同比增长144%。

随着当前政策对于专项债资金驰援基建投资倾斜力度的逐步加码,加上基建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下调打出的组合拳,基建有望迎来新一轮发力。

1、专项债提前下达,驰援基建投资

纵观今年前十月基建投资,整体呈现出结构分化特征:铁路投资较为强劲,公共设施管理业投资尤其是市政工程类投资表现较弱。有鉴于此,国常会明确此次提前下达的专项债券除了将重点用于铁路、轨道交通、城市停车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外,还将着重用于城乡电网、天然气管网等能源项目,农林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生态环保项目,职业教育和托幼、医疗、养老等民生服务,以及冷链物流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适用范围扩大。

此次1万亿地方政府专项债的提前下达,也是对9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要求的落实。依据会议要求,此次提前下达的专项债券额度将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和房地产相关领域,亦不得用于置换债务以及可完全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因此专项债将更加集中于基础设施投资,可以预期其对于基建的实际拉动效果将显著增强。

需要注意的是,专项债额度从下发到最后走完程序正式发行,仍需一定时间,因此政策对冲对于基建投资的正面效果可能在明年年初才能明显体现。但部分工业原料可能会在今年四季度开始大力生产,具体表现为近期钢材库存的持续下降以及水泥价格的持续回升。

2、资本金比例下调,助力基建复苏

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后,此次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下调基础设施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再次向基建倾斜政策。

调整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对于调整基建投资结构大有裨益:当前交通、水利、能源、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基础设施领域仍存在不少短板,这些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的下降,将降低项目投资中的资金需求量,吸引专项债、民间资本参与基建项目。

调整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能显著促进基建投资高质量发展:一方面,基建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的下降将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相关领域基建投资的积极性,提高社会资本的投资能力,支持补短板、扩内需;另一方面,若内河、沿海、公路、铁路、生态环保项目均可实现资本金比例下调5%,预计可撬动119万亿元增量资金。

3、政策市场联动,基建发力稳增长

当前,基建项目开工回升迹象已现。以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为例,近期贵州、云南、四川、河南、山东、江苏等省份先后进入密集开工阶段,“铁公机”(铁路、公路、机场)以及城市轨道等项目开工潮涌动。随着资金的逐步到位,后续的基建工程将有望集中开工释放需求。

与此同时,5G、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工业互联网和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逐渐进入政策鼓励范围,成为投资亮点。今年以来,北京、陕西、广东、福建等省份纷纷部署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且“新基建”的投资模式较为灵活,对于市场主体而言机遇颇多。

随着专项债和资本金管理两项财政逆周期政策的落实,基建项目融资能力将显著提高,2020年基建投资增速有望明显回升。在政策多措并举打破基建投资瓶颈的宏观环境下,市场热情也将持续高涨,当前市场对周期板块的高度关注便是最好例证。

展望2020,基建将是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以“铁公基”为代表的传统基建,以及“基建补短板”、“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中长期项目都有望提振经济。当然,在大幅“加力”之外,继续“提效”仍然是基建发展重点,补齐投资短板、提高投资效益,应是下一阶段逆周期调节加力的重点。

经济下行压力之下,当前基建投资受地方财力不足和严控隐性债务制约较大。提前下发专项债和降低项目资本金比例,有助于基建项目扩大投资规模,强化逆周期调节。当然,被寄予厚望的基建投资能否赢回市场期望,仍有待政策及时落地、配套措施精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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