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必去的景点有哪些?

北京必去的景点有哪些?,第1张

上集的北京旅游攻略中,已经大家说到不少的旅游景点,也由于上集的文字限制没能说完,今天写出北京旅游攻略第二部,将给大家详细介绍北京那些具有旅游意义的景点,下面也请大家认真阅读完本篇文章。

圆明园!是历史上著名的皇家园林,虽然后来遭到了严重的破坏跟掠夺,但是后来重修的圆明园也是不减当年风范。圆明园遗址公园主要的景点包括长春园、绮春园、万春园、福海景区等景点。主要以除了西洋楼以外的湖景为主。圆明园的票价为十元。一般游览完的话需要将近一天的时间,所以要来这里要提前安排好时间哦。

鸟巢!这里处于奥林匹克公园的里面,坐地铁8号线奥林匹克公园站出来就是,但需要注意的是,晚上9点关门,鸟巢,水立方,国家体院馆等都在里面的,08年奥运会主赛场,名气太大,每个中国人都知道,比较建议晚上去看,灯光效果是非常好,而且景色是比较接近于自然的。整个设计造型现代艺术气息很强,是北京地标性的建筑物。

香山!这里位于海淀区西部。始建于1186年,原名是叫大永安寺。元明清皇帝都在此修建了行宫。香山主峰557米,形似香炉,所以也叫“香炉峰”,还有个名字叫“鬼见愁”。香山公园有名胜古迹数十处,主要景点有碧云寺、五百罗汉堂、孙中山纪念堂、双清别墅、眼镜湖等。在小学课本中学到的香山红叶就是北京秋季独有的自然景观,曾被评为“北京新十六景”之一。门票15元。乘坐696、698路车即可到达。

南锣鼓巷!南锣鼓巷比较很小,大概有半个马路的宽度,这里节假日人是非常多的,有特色的东西也很多,像小吃,小玩具,别具特色小店铺。当然最有特色的还是两边古朴的建筑,这里是很多名人的故居,明清时代达官贵人聚集的地方,是名副其实的“富人区”,而现在好多地方变成了各种各样有趣的店铺,有的建筑还保存完好可以参观。

北海公园!以团城巧妙的排水设计、地标式建筑白塔、燕京八景之一琼岛春阴、末代皇帝溥仪的弟弟溥杰题名的快雪堂书法博物馆、七彩琉璃打造的九龙壁、临水五亭五龙亭、世上最大方亭式建筑小西天等最为知名,琼岛春阴以其独特的季节特点,成为北海琼华岛众多景致中错过了需再等一年的稀有景致。

恭王府!和珅的故居!作为十九世纪全球的首富,他的宅院还是很值得一看的。在和珅被抄家之后,此宅归恭亲王所有,所以称为恭王府。经过多年的动乱,恭王府作为清代建筑的代表,也是现存中国古典园林的经典具有非常高的历史和美学价值。恭王府后花园中还保存了康熙皇帝为其祖母孝庄皇后祝寿写的“福”字碑,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雍和宫!曾经的雍亲王府,现在的雍和宫。这里是雍正在成为皇帝前的居所,是康熙爷赐给他的宅第,当他继承皇位后便成为了潜邸。乾隆年间,这里改成了喇嘛庙,一直到现在都是北京市内香火很旺的寺庙。雍和宫的建筑华丽大气,真真是王府气派。其中有一座用整根白檀木雕刻而成的佛像,已经申请了吉尼斯世界纪录,抬头看的时候只觉得高耸,雕刻却还十分细腻,真的是无价之宝。

明十三陵!明十三陵是中国现存规模最大、保存最完整、帝后陵寝最多的皇家陵园建筑群。现在十三陵开放的景点被分割成四块:神路、长陵、定陵、昭陵,分别卖票。先到了长陵后去了定陵,原本还想去神路看看可惜没时间了。长陵的祾恩殿绝对不能错过,整个大殿木构件全部采用名贵的金丝楠木,32根重檐金柱各高1258米,最粗的底径达1124米。用料太奢侈了!定陵的地面建筑大多无存,主要的看点是地宫,值得一游。

大观园!很不错的仿古园林,有点类似于主题公园,很值得一游。大观园营造出来的氛围还是特别有意境的。喜欢红楼梦的一定会喜欢这里,因为不管这里是不是你心中的那个大观园,但确实这里也是独一无二的。大观园这里的原址是皇家菜园,没什么老建筑的,整个园林完全是按照红楼梦里面的描述设计出来的,很多地点都能一一的对照,怡红院,潇湘馆,门票后面有大观园的地图。在这里找个茶室静坐上一个下午,读上两章红楼梦,那感觉别提有多滋润了。每个景点都有广播介绍,不用导游。春花夏荷秋月冬雪,都别有一番味道。

今天小编也给大家介绍完了北京的景点了,这些都是小编介绍的有意义的景区。如果小编说的不好欢迎大家在评论区教育。以后小编还会写出更多的优秀旅游文章,希望大家多多关注。本篇文章如果大家喜欢的话,不要忘记转发、喜欢、收藏哦。

故宫
岳阳楼
滕王阁
鹳雀楼
黄鹤楼
飞云楼
广惠寺华塔 
西藏 大昭寺
河北 临济寺澄灵塔(青塔)
永泰寺唐塔
晋祠
善化寺
北京玲珑塔
北京昆玉河畔西八里庄,有个玲珑公园,公园里的玲珑塔已经有400多年历史。如今,它矗立在北京的高楼大厦间,沉默无语。实际上,它也曾是北京城最辉煌的建筑群中的一部分 北京玲珑塔和北京天宁寺塔为“姐妹塔”
北京天宁寺塔
矗立在在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滨河路的天宁寺塔是北京建筑较早,体量又较大的建筑物,塔始建于公元1100—1200年,为辽金时期建筑
安阳文峰塔
文峰塔位于河南省安阳市内,文峰塔最为独特的造型就是上大下小呈伞状形式,为国内外罕见。
文峰塔建于天宁寺内(又名天宁寺塔),始建于五代后周广顺二年(952年),至今已有千年历史。文峰塔高3865米,周长40米,
壁厚25米,五层八面,七层莲花座下依平台,卜承塔身。这种平台、莲座、辽式塔身,藏式塔刹的形制,世所罕见。加上塔身下
部8根盘龙柱之间极其精美的佛教故事浮雕,无怪乎历代名人贤士登临后赞叹有加。
重庆 钓鱼城 
钓鱼城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合阳镇嘉陵江南岸钓鱼山上,占地25平方千米。山上有一块平整巨石,传说有一巨神于此钓嘉陵江中之鱼,以解一方百姓饥馑,山由此而得名。钓鱼城峭壁、古城门、城墙雄伟坚固,嘉陵江、涪江、渠江三面环绕,俨然兵家雄关。
南宋淳二年(1242年),四川安抚制置史兼重庆知府余始筑钓鱼城。1258年,蒙哥挟西征欧亚非40余国的威势,分兵三路侵宋。蒙哥自率的一路军马进犯四川,于次年2月兵临合川钓鱼城。蒙哥东征西讨,所向披靡,然而在钓鱼城主将王坚与副将张珏的顽强抗击下,却不能越雷池半步。7月,蒙哥被城上火炮击伤,后逝于温泉寺。钓鱼城保卫战长逾36年,写下了中外战争史上罕见的以弱胜强的战例,钓鱼城因此被欧洲人誉为“东方麦加城”、“上帝折鞭处”。
钓鱼城古战场遗址至今保存完好。主要景观有城门、城墙、皇宫、武道衙门、步军营、水军码头等遗址,有钓鱼台、护国寺、悬佛寺、千佛石窟、皇洞、天泉洞、飞檐洞等名胜古迹,还有元、明、清三代遗留的大量诗赋辞章、浮雕碑刻。1982年,钓鱼城被列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洛阳 白马寺
在河南洛阳市东郊一片郁郁葱葱的长林古木之中,有一座被称为“中国第一古刹”的白马寺。这座2000多年前建造在邙山、洛水之间的寺院,以它那巍峨的殿阁和高峭的宝塔,吸引着一批又一批的游人。
天津 独乐寺观音阁
我国现存最古老的木结构高层楼阁建筑,是天津市蓟县城内的独乐寺观音阁。据传,独乐寺最初是唐太宗贞观十年(636 年)由尉迟敬德监修的。到辽圣宗统和二年(宋太宗雍熙元年,984 年)重修。现所见独乐寺的主体建筑观音阁和阁前的山门,是重修以后保存到今天的建筑物。
洛阳祖师庙 
祖师庙建筑年代已不详了,只有大殿内的梁架结构是国内独一无二的典型的元代建筑风格,仅此一项就被定成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秋风楼 
秋风楼是为保存《秋风辞》兴建的。创建年代不详,现存形制结构为明代所建。秋风楼建于汾阴睢上,靠近黄河,因黄河淹没,曾于清代康熙、同治年间重修。现在的秋风楼,系清代同治9年(公元1870年)重建。秋风楼,楼身高达326米,楼身为曲尺形,主体为三层檐,2、3层上建有回廊,全楼斗拱密布,造型美观、大方,引人观瞻。
农安古塔 
在长春地区,有座古老的宝塔,坐落在长春西北七十公里处农安县内农安镇城西门,这就是农安古塔,亦称“佛塔、辽塔、金塔”。
农安县是金代黄龙府所在地。辽金时代是这里历史上最繁荣的时期,留下诸多历史遗迹。辽代古塔是最具代表性的古建筑,它建于公元983—1030年,为砖砌实心,八角十三层,高近40米。一层层檐下有砖雕斗拱,八面壶门,塔身层层收分,宝顶直插云霄。塔檐层层飞展,檐角风铃琮琮。
龙兴讲寺
龙兴讲寺在沅陵县城西北角的虎溪山麓,始建于唐贞观二年(628年),距今已1370多年,是世界上现存最古老的学院。
龙兴讲寺由头山门、过殿、二山门、大殿、后殿、东西配殿、檀阁、弥陀殿、观音阁等构成,大雄宝殿是其主要建筑物。该殿虽经明、清多次修葺,但其主体木构架、柱、梁、枋等,经碳14测定,皆系唐代遗存。
天津 玉皇阁
据史料记载玉皇阁始建于明朝洪武年间,即公元1368年,距今已有600多年的历史,是天津现存的最古老的建筑之一。时至今日,在它的梁上还可以清晰地看到那一条条的“千秋带”,上面清楚地记载着历朝为它修缮的年代。
玉皇阁的原建筑群落十分庞大,由旗杆、牌楼、山门、钟鼓楼、前殿、八挂亭、清虚阁、南斗楼、北斗楼以及三清殿组成。其中清虚阁是庙内的主体建筑。但到了近代,由于帝国主义的侵略,玉皇阁的建筑遭到了严重的破坏,现仅存的清虚阁是玉皇阁建筑群中唯一保留下来的一座明代建筑。只是至今仍然沿用着玉皇阁的名称。
榆次老城
榆次老城是隋开皇二年(公元582年),在汉城旧址上修筑起来的,迄今已有1400多年的历史。榆次老城历史悠久,文化深厚,旅游资源独具特色,集古民居、古城墙、古县衙、古寺院、古街道、古商铺等人文景观和山、水、林、泉、瀑等自然景色为一体,融晋商文化、民族文化、黄河文化、三晋文化、都市文化于一炉。同时,晋中古朴的民俗和多姿多彩的民间艺术赋予老城灵气与生机,自然、人文、历史、艺术,巧妙地融合在一起。
榆次老城占地100万平方米,古建筑群和园林建筑面积60万平方米。老城内有城隍庙、县衙、文庙、凤鸣书院、南北大街、市楼、思凤楼、清虚阁、大乘寺、西花园、遗址公园、褚尚书书院、桑芸故居等众多历史古迹和人文景观。建筑斗拱交错、重檐飞翘组成了庙、市、街、景合一特有的明清风格及宏伟景观。
银山塔林
银山塔林位于昌平区城北30公里处,是国务院公布的中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也是十三陵特区办事处主要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辽金以东佛教圣地,为明清时期“燕平八景”之一。位于昌平区北部,原名“铁壁银山”,因悬崖陡峭如同高大的墙壁一样,色黑如铁,而大雪之后漫山皆白,山色如银而得名。景区有前、中、后三座主峰,中峰“独出云霄”最高,海拔达72681米。景区特点是山美、树美、塔多。山美源于漫山遍野的松、柏、橡树,颜色也随着树种的变化而呈现深绿、浅绿等不同色彩。银山南麓有众多古塔林立于峡谷之间,最为壮观的是华禅寺内的金代佛塔。
铁壁银山不但风景宜人,还以众多古塔著称。银山的辽代塔群是中国现存辽塔最多的著名风景区。塔群自金元以来,经明、清至今,已有600多年历史,塔群在六百年中经年累造,民间素有“银山宝塔数不尽”之说。大片塔群高者数丈,小者径尺,高低错落,布局规整,结构一致,均为八角形平面,造型精美,塔身有许多浮雕,线条优美,历经沧桑,年代久远,却保存完好,据说因为这里山高路远,人迹罕至,所以在动乱年代才得以幸免于难。
飞虹塔
飞虹塔,矗立在山西洪洞县东北17公里的霍山之巅的广胜上寺,设计十分巧妙,是国内最大最完整的一座琉璃塔。飞虹塔始建于汉,屡经重修,现存为明武宗正德十一年(1516年)始建,嘉靖六年(1527年)完工,历时12年建成的。 天启二年(1622年)底层增建围廊塔平面八角形,清康熙三十四年(1695 年)临汾盆地八级地震,此塔安然无恙。
悬空寺
又名玄空寺,位于山西浑源县,距大同市65公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悬空寺始建于1400多年前的北魏王朝后期,历代都对悬空寺做过修缮,北魏王朝将道家的道坛从平城,今大同南移到此,古代工匠根据道家“不闻鸡鸣犬吠之声”的要求建设了悬空寺。 悬空寺距地面高约50米,悬空寺发展了我国的建筑传统和建筑风格,其建筑特色可以概括为“奇、悬、巧”三个字。悬空寺是国内现存的唯一的佛、道、儒三教合一的独特寺庙。它修建在悬崖峭壁间,始建于北魏后期,迄今已有1400多年的历史。悬空寺面对恒山主峰、背倚翠屏、上载危岩、下临深谷、楼阁悬空、结构巧奇。悬空寺共有殿阁四十间,利用力学原理半插飞梁为基,巧借岩石暗托梁柱上下一体,廊栏左右相连,曲折出奇,虚实相生。寺内有铜、铁、石、泥佛像八十多尊,寺下岩石上“壮观”二字,是唐代诗仙李白的墨宝。
绍兴柯岩景区 天工大佛
浙江省绍兴县柯岩风景区天工大佛开凿于隋代,竣工于初唐,历经石工三代凿成,高208米,两耳可通人,为浙江四大石佛之一。佛像宽颐广额,法相敦厚慈祥,面部丰满圆润,仪态文静端庄,是江南古石刻艺术珍品,与国内众多半圆雕、浮雕石佛不同,此佛为圆雕佛像,佛背与佛龛不相缀连,具有超拔的文化价值。
佛前拜台长23米,宽21米,高12米,刻有佛教字符及“六字直言”。四周石栏外雕有48尊佛像。石佛四周水池,系古代采石遗留之废石,被湮没数百年,一九九五年夏开掘水池,使这一独特石宕景观重现于世。
应县木塔
应县佛宫寺释迦塔位于山西省朔州市应县城内西北佛宫寺内,俗称应县木塔。建于辽清宁二年(公元1056年),金明昌六年(公元1195年)增修完毕。是我国现存最高最古的一座木构塔式建筑,也是唯一一座木结构楼阁式塔,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应县佛宫寺释迦木塔,历950多年的风雨侵蚀、地震战火,至今仍保存完好,除其塔基牢固,结构谨严外,历代不断维修也是重要因,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进行了系统的修缮和管理。1953成立了文物保管所,1974年至1981年,国家拨大量专款,调拨优质木材对木塔进行全面抢修,使这座当今世界上保护最完整、结构最奇巧,外形最壮观的古代高层木塔建筑焕然一新,巍然屹立。并以其悠久的历史、独特的艺术风格和高超的建筑技术,吸引着国内外游客。
乐山大佛
乐山大佛地处四川省乐山市,岷江、青衣江、大渡河三江汇流处,与乐山城隔江相望。乐山大佛雕凿在岷江、青衣江、大渡河汇流处的岩壁上,依岷江南岸凌云山栖霞峰临江峭壁凿造而成,又名凌云大佛,为弥勒佛坐像。乐山大佛是唐代摩岩造像中的艺术精品之一,是世界上最大的石刻弥勒佛坐像。大佛双手抚膝正襟危坐的姿势,造型庄严,排水设施隐而不见,设计巧妙。佛像开凿于唐玄宗开元初年(公元713年),是海通和尚为减杀水势,普渡众生而发起,招集人力,物力修凿的,海通死后,海通的弟子接手修筑。直至唐德宗贞元19年(公元803年)完工,历时90年。 被诗人誉为“山是一尊佛,佛是一座山”。 乐山大佛景区由凌云山、麻浩岩墓、乌尤山、巨形卧佛景观等组成,面积约8平方公里。景区属峨眉山风景名胜区范围,是国家4A级风景名胜区,闻名遐迩的风景旅游胜地。
边靖楼 
边靖楼,位于山西代县县城内,人们俗称之为鼓楼。
边靖楼外观雄伟、大方、古朴,楼基高耸,梁架精巧,结构严密、合理、历经数百年风雨侵蚀和多次地震冲击,至今完好无损。
边靖楼,南北城券洞穿过,楼基高达13米,长43米,宽33米。楼身高26米,楼顶为歇山式。楼内面宽7间,深5间,四周围廊,三层于勾栏下加设平座。
边靖楼建于明代洪武7年(公元1374年),明成化7年(公元1471年)火焚后增台重建。楼上悬挂有“声闻四达”、“威镇三关”、“雁门第一楼”等三块额牌匾。
2001年06月25日,边靖楼作为明代古建筑,被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陈志海受贿、挪用公款再审案
2020-05-20
为领导干部重大受贿案辩护知名律师
[导读]:案 情 简 介被告人陈志海,男,1948 年 1 月 15 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大专文化,原系南昌市农业局局长、中共南昌市农业局书记,曾任南昌县人民政府县长、中共南昌县委副书记。因涉嫌受贿于 2001 年 10 月 27 日被立案侦查,10 月 28 日被刑事拘留,11 月 13 日被逮捕。
案 情 简 介
被告人陈志海,男,1948 年 1 月 15 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大专文化,原系南昌市农业局局长、中共南昌市农业局书记,曾任南昌县人民政府县长、中共南昌县委副书记。因涉嫌受贿于 2001 年 10 月 27 日被立案侦查,10 月 28 日被刑事拘留,11 月 13 日被逮捕。
一、指控受贿罪
起诉书认为:被告人陈志海在任南昌县人民政府县长、南昌市农业局局长期间,先后 7
次收受他人人民币 28 万元,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1994 年 8、9 月间,陈志海给南昌县水产场党委副书记廖玉山打电话,要求将水产场综合楼工程交给南昌县三建公司承接,1994 年 9 月 10 日,南昌县三建公司承接了水产场的综合楼工程,并将该工程交给项目经理张国仔承建,张国仔又与陈志刚(陈志海的弟弟)合伙承建了该工程。1994 年年底,陈志海在办公室收受了张国仔、陈志刚人民币 4 万元。
21994 年年初,陈志海应南昌县二建公司项目经理樊云辉的要求,找南昌县建设银行
领导林海平、吴巧玲谈话,要求将该行综合楼工程交南昌县二建公司承接,1994 年 5 月 3 日,南昌县二建公司承接了该项工程,并将该工程交给樊云辉承建。之后陈志海在住处先后三次收受樊云辉人民币共计 7 万元。
31996 年,陈志海在办公室收受涂序友人民币 2 万元,而后给南昌县新联乡党委书记徐长立打招呼,要求将新联乡的护坡工程交给涂序友承建。
41997 年上半年,陈志海应江西和平养殖有限公司张卫平的要求,为江西和平养殖有
限公司贷款一事给南昌县农业银行行长王小明打招呼,1997 年 5 月 27 日、8 月 1 日,南昌
县农业银行各贷款 50 万元人民币给江西和平养殖有限公司,该款至今未还。期间,陈志海
收受张卫平人民币 5 万元。
52000 年年初,张卫平与江西丰物公司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物公司)副总经理姜洪商议,由张卫平、姜洪与丰物公司合作联合开发南昌市农业局下属企业南昌市家畜家禽试验场(以下简称家禽场)的土地。为取得开发权,张卫平请求陈志海帮忙,2000 年 4
月 14 日,陈志海决定将丰物公司作为联合开发家禽场土地的首选对象,同年 5 月 9 日,丰物公司与家禽场签订联合开发的意向合同,5 月 1 日,陈志海签发南昌市农业局“关于联合开发家禽场 28 亩土地有关问题的请求”,请求市政府给予联合开发政策优惠。市政府经研究后不同意联合开发,决定由南昌市土地管理局组织出让家禽场的土地。由于合作开发未果, 张卫平、姜洪又与丰物公司商定由他们帮助丰物公司取得家禽场土地的受让权,并以俞彬的名义成立了南昌市西湖区阳光房屋咨询服务部(以下简称服务部),与丰物公司签订《居间合同》,约定丰物公司以每亩 55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包干给服务部,由服务部帮助丰物公司取得家禽场土地的受让权。其间,陈志海要求家禽场与丰物公司签订《土地回赠补充合同》,
造成既成事实,为丰物公司取得受让权利创造条件。在张卫平、姜洪等人的 *** 作下,2000 年 8 月 18 日,丰物公司与南昌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国有土地受让合同》,以每亩 445 万元
人民币的价格取得了家禽场 36 亩土地的受让权,张卫平、姜洪等人因此获利 380 万元人民币。为尽快取得该利益,张卫平又请求陈志海催促家禽场的土地拆迁进度,为此,陈志海多次打电话和召开会议,要求加快拆迁进度。2000 年 9 月,陈志海在办公室收受张卫平人民币 10 万元。
二、指控挪用公款罪
陈志海在任南昌市农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两次挪用市农业局下属企业南昌市种子公司公款共计 15 万元人民币给他人使用。具体事实如下:
12000 年 2 月,张卫平向陈志海提出借款 10 万元人民币,陈随即给种子公司经理李建新打电话,称其朋友想借款,要求种子公司帮助解决。李建新在与副经理胡建华商量后同意借出,陈志海因此从种子公司借得人民币 10 万元,并将此款借给张卫平使用。该款在 2000
年 8 月已归还种子公司。
22001 年 2 月,张卫平又向陈志海提出借款,陈再次向种子公司借款 5 万元人民币交给张卫平使用,此款至今未归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志海在任南昌县人民政府县长及南昌市农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 7 次收受他人人民币 28 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 385 条第 1 款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应依照刑法第 386 条、第 383 条第 1
款第 1 项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陈志海在任南昌市农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两次挪用公款共计 15 万元人
民币给他人使用,超过 3 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84 条第 1
款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
被告人陈志海犯有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69 条之规定, 应实行数罪并罚。
一审法院部分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没有追究陈志海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一审判决认定被告陈志海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于 1994 年年初至 2000 年 9 月担任南昌县县长、南昌市农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他人钱财,先后收受南昌县二建公司项目经理樊云辉人民币 7 万元、南昌县三建公司项目经理张国仔及合伙人
陈志刚(系陈志海之弟)人民币 4 万元,工程承包商涂序友人民币 2 万元,江西和平养殖有
限公司经理张卫平人民币 15 万元,共计收受他人人民币 28 万元,认定被告人陈志海犯受贿
罪,判处有期徒刑 13 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志海上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陈志海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陈志海及辩护人不服一审判决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转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于 2003 年 7
月 7 日作出〔2003〕赣立刑申字第 14 号再审决定书。2004 年 3 月 11 日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被告人陈志海及辩护人李云龙到庭参加诉讼。
2004 年 8 月 23 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赣刑再终字第 1 号刑事判决书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被告人陈志海在担任南昌县县长、县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的便利
收受行贿人樊云辉人民币 7 万元、行贿人涂序友人民币 2 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判认定陈志海收受张国仔人民币 4 万元、张卫平 15 万元,因张国
仔、张卫平二位证人当庭否认行贿的事实,陈志海亦否认存在受贿的事实,此二笔原一、二审认定陈志海共计受贿 19 万元的事实证据不足,应予以否定。原判对陈志海的所犯罪行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陈志海的部分犯罪事实存在错误,导致量刑不当,应予纠正。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决定,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赣刑二终字第 49 号刑事
裁定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洪刑二初字第 3 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陈志海犯受贿
罪,处 7 年有期徒刑。
李云龙律师申诉再审辩护成功,一审辩护观点被采纳。陈志海出狱后,在外经商办企业。
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被告人陈志海本人的委托,经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指派,为被告人陈志海受贿、挪用公款一案出庭辩护,依法参与诉讼,特发表辩护词如下:
南昌市人民检察院〔2002〕第 24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志海在任南昌县人民政府县
长、南昌市农业局局长期间,先后 7 次收受他人人民币 28 万元,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
利益,其行为触犯《刑法》第 385 条第 1 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起诉书还指控陈志海在任
南昌市农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两次挪用市农业局下属企业南昌市种子公司公款 15
万元人民币给他人使用,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 384 条第 1 款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挪用公款两个罪,本律师想就两个罪名一一进行辩护。
一、受贿数额认定问题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索贿形式受贿罪,一种是收受他人财物受贿罪。
收受型受贿罪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利用职务之便,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 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构成受贿罪;二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缺少这一条件不构成受贿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具体运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 1 条规定:“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区分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受贿罪的不可缺少的条件。”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首先分析一下陈志海在南昌县任县长期间收受他人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
起诉书指控陈志海在任南昌县县长期间,先后 5 次收受张国仔、陈志刚 4 万元、樊云
辉 7 万元、涂序友 2 万元,一共 13 万元。陈志海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陈
志海收受 13 万元不构成受贿罪。
起诉书第一项指控:“1994 年八九月间,陈志海给南昌县水产场党委副书记廖玉山打电话,要求将水产场综合楼工程给南昌县三建公司承建,1994 年 9 月 10 日,南昌县三建公司承接了水产场的工程……1994 年陈志海在办公室收受张国仔、陈志刚人民币 4 万元。”起诉书的指控不符合事实。
从法庭调查证实,县水产场综合楼工程是经过公开招标,经过党委研究,筛选为南昌县三建公司承包的。检察院 2002 年 1 月 24 日询问原水产场党委书记、场长章根盛笔录:“经
过多次筛选后,剩下南昌县五建公司和南昌县三建公司的条件不相上下,最后,县三建公司垫资比县五建公司强。”这一证据充分说明南昌县三建公司承建水产场工程是择优入选,党委集体确认决定的,并不是陈志海打招呼定的,与陈志海的职权无关。从证人南昌县三建公司项目经理张国仔 2002 年 3 月 17 日笔录证实:“水产场综合楼是公开招标的,参加招标的
有南昌县一建、二建、三建、五建等建筑公司,县三建符合招标条件,垫资 70 万元中标。
水产场综合楼共 7 层,在 1995 年被评为优良工程。”陈志海是否给水产场的领导打招呼,张国仔并不清楚,送钱时并没有提出要求陈志海打招呼,这说明行贿目的不明,收受财物的人并不明行贿人的要求,受贿罪很难成立。
再从证人县水产场副场长廖玉山 2002 年 3 月 19 日的笔录证实,陈志海打电话给他, 并没有讲明此工程由县三建公司做。对于打招呼目的不明确,不能视为利用职务之便,为县三建谋取利益。整个水产场工程招标、发包、承包、施工,都是按规章程序 *** 作的,并没有违规 *** 作。南昌县水产场工程被评为优良工程。张国仔、陈志刚送的 4 万元与陈志海的职务
无关,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能认定为受贿数额。张国仔当时送 4 万元是出于求助于陈志海以后给予工作照顾,并不是行贿的,而是出于感情投资而已,感情投资、联络感情是属动机不明,不构成受贿。
第二项指控:“1994 年初,陈志海应南昌县二建公司项目经理樊云辉的要求,找南昌县建设银行领导林海平、吴巧玲谈话,要求将该行综合楼工程交给南昌县二建公司承接,之后陈志海在住处先后三次收受樊云辉人民币 7 万元。”
首先来分析一下陈志海对南昌县建行有没有行使职权进行影响,有没有利用职务的问题。职务之便限于担任职务的权力行使范围,限于本人职权行使。在南昌县区域范围,有些部门不属于南昌县政府管理,不属于南昌县政府管理的部门,陈志海就不能行使职权。依据南昌县建设银行副行长吴巧玲 2002 年 2 月 5 日笔录证实,当时侦查部门询问吴巧玲:“当时建行系统是条条管理还是块块管理”回答是:“以条条管理为主,当时业务上、人事上还是条条管理,但党组织关系还在县里。”这说明建设银行正、副行长任职是市建行任命的, 县里无权管理,陈志海无权行使领导权。吴巧玲笔录证据证实:“把建行大楼给二建做,林行长就回答说:我们回行里商量再说,后来经过向市行领导汇报,同意把工程给二建做。” 从吴巧玲笔录证据足可以说明,定县二建公司做银行大楼是经过县建行研究,请示市建行定下来的,并不是陈志海谈一次话就可以定的。
从林海平 2001 年 12 月 2 日笔录证实,陈志海并没有讲明由县二建公司樊云辉做。1996
年 4 月,建行综合楼完工,1996 年 9 月 6 日,被评为优良工程。
樊云辉对于送 7 万元一事,两次笔录前后矛盾,两次交代送钱时间、地点、数额不一,
这在证据上存在矛盾性。樊云辉谈到第一次送钱 2 万元是在 1993 年下半年,与工程承包联
系不上,以后第二次、第三次 5 万元,送钱目的是希望以后还能帮他的忙,这 5 万元为了今后帮忙关照,并不是为县建行工程而送钱,行贿人的目的不明确,就不能认定为受贿数额。陈志海在法庭调查时否认接受 7 万元,从樊云辉笔录证据看,从利用职权行使职权的
条件分析,不能认定陈志海受贿 7 万元。
起诉书第三项指控:“1996 年,陈志海在办公室收受涂序友人民币 2 万元,而后给南昌县新联乡党委书记徐长立打招呼,要求将新联乡的护坡工程交给涂序友承建。”此项指控事实不清楚。
涂序友是新联乡人,与新联乡党委书记徐长立是熟人,涂序友要接护坡工程,不存在陈志海打招呼的问题。
原南昌县新联乡党委书记徐长立 2001 年 12 月 26 日的证词证实:“这个护坡工程有许多人接了,这些人都接了一部分……涂序友接了部分,我和涂序友熟点,涂序友是新联乡本地人,我在新联乡任人大主任时,他在乡派出所当联防员。谁接工程都要乡党委大会讨论,
这是班子讨论定下的,涂接工程也是由乡党委开会定的。”
涂序友 2002 年 3 月 17 日询问笔录证实:1为新联乡护坡工程涂序友首先找到新联乡党委书记徐长立,找过徐长立二、三次,徐长立答应其参加中标;2涂序友当时接工程交了
165 万元押金;3涂序友只接了部分工程,仅做了 40 万元工程,做此工程实际亏损了。 徐长立 2001 年 12 月 26 日笔录证实,对陈志海是否打过电话持不确定的态度。陈志海
在法庭否认打过电话,而是徐长立在县里开会主动汇报,陈志海明确表示护坡工程由乡里定。徐长立当时是乡党委书记,乡里工程由乡党委书记定,不存在陈志海出面打招呼的问题,更何况陈志海没有出面打招呼。再说涂序友与徐长立是熟人,徐长立也答应涂序友参加中标, 因此,涂序友送陈志海的 2 万元不能认定为受贿数额。
二、证据问题
起诉书第四项、第五项认定陈志海分别收受江西和平养殖有限公司张卫平 5 万元、10 万元,为张卫平谋利。
首先谈一下第四项指控。起诉书认为:“1997 年上半年,陈志海应江西和平养殖有限公司张卫平的宴请,为其贷款一事给南昌县农业银行行长王小明打招呼……1997 年 5 月 27 日、
8 月 1 日,南昌县农业银行各贷款 50 万元人民币……其间,陈志海收受张卫平人民币 5 万元。”
江西和平养殖有限公司在南昌县岗上乡发展养殖业,有规模,投资近 1000 万元。为了扶植企业发展,陈志海等领导向银行反映其需要贷款,没有过错,不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农业银行对张卫平申请借款 50 万元,经过正常审批手续,与陈志海打招呼不存在利用职权问
题。对于张卫平贷款 50 万元未归还,是借款人和银行管理的责任,不是陈志海的责任。
陈志海在法庭调查时一直否认收受张卫平 5 万元。陈志海与张卫平是多年朋友,经济
上交往比较多,张卫平几次向陈志海借钱,陈志海也借给张卫平 20 多万元钱,陈志海也借过张卫平的钱。张卫平是否先后送过 5 万元、10 万元给陈志海,两者之间存在算账的问题, 不存在受贿的问题。
因此,认定张卫平行贿 5 万元,同时存在一个证据问题,同时存在一个双方经济往来算账问题,不存在受贿与行贿的问题。
三、关于挪用公款罪
起诉书指控陈志海在任南昌市农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两次挪用市农业局下属企业南昌市种子公司公款计 15 万元人民币给他人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 384 条第 1 款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
我国《刑法》第 384 条对挪用公款罪的规定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既侵犯了国家的财政、财经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公款使用权。挪用公款罪的挪用二字解释为:挪用即为移动。
挪用的行为表现为:不经批准许可,违反财经制度,擅自动用自己管理的公款,即改变公款性质等。在本案中,陈志海没有违反财政纪律,是按章借钱。
1 陈志海不是挪用人,是借款人。
南昌市种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企业,财产权归种子公司正副经理行使,陈志海不
能擅自到南昌市种子公司随意动用资金。2000 年 2 月,张卫平向陈志海提出借款 10 万元人
民币,陈志海即给种子公司打电话联系借款之事,经李建新与胡建华商量同意借出。这 10
万元是以陈志海名义向种子公司李建新借的。李建新 2001 年 10 月 14 日笔录证实:2000 年
2 月 18 日,我去财务科,从尹萍手中拿了 10 万元人民币,并点了钱数,用报纸包好到我办公室,交给陈志海,他点完了钱后,给了我一张借条,陈志海并签字,经理李建新才将人民币 10 万元交给陈志海。这说明陈志海是借款人,实际上钱是给张卫平借的。挪用公款的人
实际上是种子公司负责人,不是陈志海。再说 2001 年 2 月,张卫平再次向陈志海借款 5 万
元,陈志海又向种子公司联系借款。这 5 万元实际上是以办公室李如苟的名义借的,在财务
账上有记载。直接从财务科拿出 5 万元的是李如苟,借用人也是李如苟。陈志海是从李如苟
手中借走的。2001 年 2 月 28 日,记账凭证摘要为李如苟借款 5 万元,李建新 2001 年 10 月
笔录证实:陈局长要借 5 万元,你以办公室名义向财务上借 5 万元,李如苟就在办公室写了
借条:今借到南昌市种子公司财务科人民币 5 万元整,经手人李如苟。由此可见,借用人是李如苟,不是陈志海,不能认定陈志海有挪用公款的行为。
2 挪用公款的行为是违反财经管理的行为,陈志海为张卫平借钱是经过种子公司研究定的,不是挪用公款行为,15 万元是民事借贷关系。
南昌市种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单位,经济、财产都是独立核算的,证人李建新 2002 年
3 月 19 日笔录:“借钱 10 万元之事,我同公司副经理胡建华商量过,同意在种子公司财务上借。”
南昌市种子公司原副经理胡建华 2001 年 10 月 14 日笔录证实:“李建新跟我讲,陈志
海要借 10 万元钱,我说那就借给他。”
由此看来,借款 10 万元也是经过商量定的,并且是以南昌市种子公司办公室主任李如苟名义借的。这是一种借用公款的行为,产生的纠纷只是一种借贷民事的纠纷。
要严格区别挪用公款与借用公款两种类型的行为,借用公款是指借贷人与公款的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签订了借贷协议,并得到借款的行为。借用公款必须是办理了有关手续,是双方当事人一致意思的表示,体现为一种合同关系。而挪用公款是一种私自动用公款的行为, 往往是秘密进行的。公款的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对于公款被动用的事实大多不知情,具体经手、管理公款的国家工作人员未经领导同意,私自将公款借给其他个人使用,或者归自己本人使用,即使在动用公款时写下借据以示借用,实际上也是一种单方面的侵权行为,不具备合同要素。比如会计、出纳挪用所管理的公款去赌博、去炒股等,构成挪用公款罪。陈志海向种子公司李建新借款两次共 15 万元,都是经过种子公司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并写了借条两张,是一种民事借贷合同,受民事法律保护;产生纠纷可用民事法律调整,不能用刑事法律指控为犯罪,否则就扩大了打击面,扩大了打击面就会冤枉无辜。
综上所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志海在任南昌县人民政府县长、南昌市农业局局长期间,先后 7 次收受他人人民币 28 万元,其中 19 万元不构成受贿数额,指控陈志海挪用公款
15 万元,陈志海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是一种民事借贷行为,请一审法院依据本案事实与法律作出公正判决。
以上辩护观点,请审判长给予考虑。此致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云龙
2002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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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领导干部重大受贿案辩护知名律师 李云龙
联系电话:13807912167
执业证:13601198810825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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