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联卡是实现智能硬件联网的流量卡,通过提供的2G/3G/4G网络实现智能硬件与云端数据信息的相互交互,最终实现物与物、人与物、人与人的交互。
与手机卡区别:没有区别,只是不能打电话,且不能安装在普通手机上。物联网卡只针对企业工业级应用,不针对个人市场。
不能用在手机上!
物联网卡由三大运营商(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提供,跟WIFI相比,物联网卡信号覆盖更广、灵活性和数据安全性更高,因此是企业传统产品转型中的重要配置。随着物联网设备接入不断增大,物联网卡的需求也是爆发式的增长。
扩展资料:
优势
1、一点接入,全网服务:提供政企公司或各省公司一点进行业务受理,分省出卡的业务开通,各配合省根据客户需求进行卡的制作、配号和销售,直接为客户提供业务服务和网络服务,满足客户“一点拿卡”、“一站式服务”需求。
2、丰富的码号资源:拥有13位以10648开头的物联网专用号段和11位以14765开头的物联网专用号段,总容量达一亿以上,充分满足用户大数量码号需求。
3、灵活的计费方式:针对物联网业务的特殊性,提供了流量池计费方式和按生命周期计费方式,其中,按流量池计费即客户通过购买流量池,实现多张卡共用一个流量池的功能;按生命周期计费方式即终端硬件费加上终端整个生命周期包月费的总和。
4、高质量的网络:通过建设物联网短信中心、物联网GGSN、物联网HLR等物联网专用网元,实现物联网用户与大众用户的网络分离,为行业客户提供可靠性和稳定性的网络。
5、通信管理:采集网络信息,并通过物联网专网的运营管理平台为客户提供通信在网状态查询(开关机信息、PDP激活状态、IP地址查询、短信失败原因查询等)、流量信息查询、流量余额提醒等功能。
参考资料:
物联网卡——百度百科
物联卡是实现智能硬件联网的流量卡,通过提供的2G/3G/4G网络实现智能硬件与云端数据信息的相互交互,最终实现物与物、人与物、人与人的交互。
与手机卡区别:没有区别,只是不能打电话,且不能安装在普通手机上。物联网卡只针对企业工业级应用,不针对个人市场。
不能用在手机上!
物联网卡由三大运营商(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提供,跟WIFI相比,物联网卡信号覆盖更广、灵活性和数据安全性更高,因此是企业传统产品转型中的重要配置。随着物联网设备接入不断增大,物联网卡的需求也是爆发式的增长。
扩展资料:
优势
1、一点接入,全网服务:提供政企公司或各省公司一点进行业务受理,分省出卡的业务开通,各配合省根据客户需求进行卡的制作、配号和销售,直接为客户提供业务服务和网络服务,满足客户“一点拿卡”、“一站式服务”需求。
2、丰富的码号资源:拥有13位以10648开头的物联网专用号段和11位以14765开头的物联网专用号段,总容量达一亿以上,充分满足用户大数量码号需求。
3、灵活的计费方式:针对物联网业务的特殊性,提供了流量池计费方式和按生命周期计费方式,其中,按流量池计费即客户通过购买流量池,实现多张卡共用一个流量池的功能;按生命周期计费方式即终端硬件费加上终端整个生命周期包月费的总和。
4、高质量的网络:通过建设物联网短信中心、物联网GGSN、物联网HLR等物联网专用网元,实现物联网用户与大众用户的网络分离,为行业客户提供可靠性和稳定性的网络。
5、通信管理:采集网络信息,并通过物联网专网的运营管理平台为客户提供通信在网状态查询(开关机信息、PDP激活状态、IP地址查询、短信失败原因查询等)、流量信息查询、流量余额提醒等功能。
参考资料:
物联网卡——百度百科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的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在该罪名的构成要件中,需要准确把握三点,即“数据”、“侵入”、“获取。“接码平台”类案件的模式原理并不复杂,平台的作用就在于为上游“卡商”提供手机卡批量接入服务,为下游用户提供获取此类手机卡和短信验证码的通道。
因此,此类案件中一般存在四方主体。
第一,上游“卡商”,“卡商”将其通过其他途径购买的手机卡或物联网卡通过“猫池”、“库卡”等硬件、软件设备接入“接码平台”,供下游用户付费使用;
第二,平台软件开发者,软件开发者开发出相应软件并通过API接口接入平台,此类软件用于自动发出验证码请求,并获得验证码上传至平台;
第三,平台管理方,负责平台的日常管理,保持手机卡接入服务和用户获取服务的稳定性,并收取用户充值的服务费用供卡商、软件开发者和平台管理方分成;
第四,下游用户,用户通过平台获取这类手机卡或物联网卡以及验证码口令,用于注册网络账号、进行网络投票等活动。
实践中,司法人员往往认为,此类行为中的四方主体系以“接码平台”为媒介,绕过实名认证,大量获取不特定人员手机号码、验证码信息等网络设备、通讯设备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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