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物联网校企联盟的定义,车联网是一个由车辆位置、速度、路线等信息组成的庞大的互动网络。我们可以认为它是物联网、智能交通、车载信息服务、云计算和汽车电子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如今,我们熟悉的无人驾驶、人机交互、智能语音识别等。,这些都是车联网的体现。
点理解,没有车联网功能的车就像没有上网的电脑,有车联网功能的车就是有上网的电脑。显然,能上网的电脑功能更多,而具有车联网功能的汽车也有导航、报路况等便捷功能。
车联网的作用是什么?
1ECU电子控制单元和OBD车载自动诊断系统
这两个系统负责对车联网中车辆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和诊断。配合智能车载系统可以实现对车辆的不完全控制,如智能泊车(自动识别进入或离开停车位)、自适应巡航(行驶过程中自动与前方车辆保持相对固定的距离)、主动防撞系统(检测到即将发生碰撞时自动施加制动力)。由此衍生出的各种概念,可以说是未来车联网发展的基石。
2汽车-机器互联
国外以苹果carplay和安卓auto为代表的车载系统,国内以百度Carl if e为代表。您可以将手机内容投影到汽车屏幕上,这使您的汽车更加灵活和可扩展,旨在改变车内的视听娱乐体验。虽然只是解决了从手机屏幕转移到另一个屏幕的问题,但最终还是朝着人机交互高智能的方向发展。
3无人驾驶
关于车联网的分类,欧美有差异。中汽协一共提出了五个层次(阶段)。第一至第五阶段为:驱动资源辅助阶段、部分自动化阶段、有条件自动化阶段、高度自动化阶段、完全自动化阶段。目前普遍处于第三阶段,无人驾驶需要注入的东西太多了,包括云计算、信息处理、通信技术、智能交通、数据共享等。,这简直就是车联网可预见的产物。
车联网的优势
1、畅通无阻,更方便。
你有过路上出了点小事故,交通就堵了的经历吗?但是车联网时代,每辆车都有GPS定位和a "眼睛”汽车可以将路况上传到交通管理部门,云端可以控制交通流量,进行路线规划,避免交通拥堵。
2放心驾驶更安全。
驾驶安全是我们最关心的问题。车联网到来后,汽车可以通过自身的传感器主动探索周围的环境。它可以连接城市中的各种交通灯和其他控制信号,实现自动提示和避免危险。随着车联网的发展,未来实现交通事故率为零不是梦。
3低碳出行更环保。
在低碳社会进程中,车联网带来的智能交通将成为节能降耗的重要推手。可以承担20%的节能减排任务,人、车、路组成的畅通的交通网络将大大减少额外的油耗和污染。
可以说,车联网功能让汽车不再仅仅是一辆车,或许把它比作一部四个轮子的手机更合适。众所周知,使用手机上网流量是要支付套餐的,车联网功能也需要支付相应的手机网费。可以阅读一下车联网收费:车联网系统收费吗?汽车联网每年要花多少钱(点击跳转)。
@2019智慧泊车收费系统主要是体现在智慧两个字,再结合停车,构成的一个系统,分发挥物联网技术的强力推动作用,并且还解决了停车场难找、车位紧张、等位耗时等问题一直困扰着公众,建设智慧泊车管理系统,可借鉴迪蒙·智慧停车收费系统,它是采用物联网技术对停车场进行管理,并综合使用了车位检测技术、视频监控技术和电子化收费技术来监管路侧停车场的使用及收费。疏导交通,缓解停车难、乱停放、 停车纠纷和因停车导致的交通拥堵问题, 实现车辆快速通行,方便车主停车!智慧停车系统必然会成为未来的一大趋势。具体原理如下:
1停车场通过安装地磁感应(泊车诱导),连接进入停车场的智能手机。
2建立一个一体化的停车场后台管理系统,整合各大停车场实时数据。
3实现停车场停车自动导航、在线支付停车费的智能服务,全面铺设全自动化泊车管理系统,合理疏导车流。
目前,迪蒙智慧交通系统依托迪蒙科技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金融科技等领域的丰富开发经验和雄厚的技术积累,在智慧停车已经有相对成熟的系统辅助。
2018年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草案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贯彻实施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国家战略,对接“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总体目标)
本市按照国家部署,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建成航运资源高度集聚、航运服务功能健全、航运市场环境优良、现代物流服务高效,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推进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工作的领导。
本市设立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有关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有关日常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具体落实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合作与交流)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相关省市的合作和协调机制,发挥上海航运业的比较优势,扩大辐射带动效应,促进航运要素的整合,实现与长三角地区、长江经济带地区以及国内其他地区的协同发展。
本市推动与港澳台地区、世界其他国际航运中心和城市在国际航运领域的合作和交流。鼓励航运企业、航运组织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发展资金)
本市设立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发展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资金扶持。
本市鼓励境内外各种社会资本通过设立航运基金等方式参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为航运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服务。
第七条(行业协会)
航运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秩序,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增进与国内外相关航运组织之间的交流,促进航运行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第二章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发展规划)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部署和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总体目标,组织编制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编制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国家有关部门、国家驻沪机构、航运相关企业等方面的意见。
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推进建设的战略部署、分阶段目标以及具体的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
第九条(规划协调)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港口、航道、机场、公路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订,推进航运服务集聚区的协同发展,促进形成空间布局合理、功能分工科学、资源利用高效、物流畅通快捷的国际航运枢纽。
前款规定的专项规划应当与临港经济、临空经济等产业园区的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海港设施建设)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发展需要,推进专业化、规模化、现代化港区的建设,优化现有港区布局和码头泊位结构。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港口配套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十一条(空港设施建设)
本市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集约化建设机场基础设施,增加空港设施容量,并推进长三角机场群功能互补,满足航空运量增长和功能品质提升的需要。
第十二条(集疏港交通设施建设)
本市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推进铁路疏港支线及枢纽联络线建设。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流域航道规划、区域航道规划,推进建设连接长三角主要港区的高等级航道网络。
市和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连接主要港区、空港、铁路站场的集疏运公路路网和轨道交通网络。
第十三条(货物中转便利化)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推进建设各类中转设施,发展江海联运、水铁联运、空铁联运、水水中转等业务,统筹推进货物中转和集拼业务发展。
市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家驻沪机构、航运相关企业推进口岸通关一体化,简化多式联运和货物中转口岸查验监管程序。本市口岸推进实施多式联运一次申报、指运地(出境地)一次查验,对换装地不改变施封状态的货物予以直接放行的措施,但需要在口岸实施检疫和检验的`商品、运输工具和包装容器除外。
第十四条(土地和水域保障)
市规划国土资源、海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相关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当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用地和水域需求,并为设立临港经济、临空经济等产业园区预留土地和水域。
第三章航运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海洋运输)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推进海运企业依托上海港口开辟覆盖全球的海运航线,建设规模适度、结构合理、技术先进的专业化船队。
本市支持海运企业与货主、港口企业开展合作经营。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海运企业,可以经营以上海港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对外开放港口与上海港之间的捎带业务。
第十六条(内河航运与船舶)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干支直达运输和江海直达运输。
本市按照国家推进实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的规定,对不符合标准化船型的船舶,采取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实施更新和改建。
第十七条(邮轮发展)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邮轮产业发展规划,推进上海中国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建设,并制定相应的推进措施和配套政策。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质量技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与国际接轨的邮轮旅游标准化体系。邮轮旅游标准化体系包括邮轮票务销售、合同签订、码头服务、应急处置等环节的 *** 作流程、行为规范和服务要求。
在邮轮码头推进实施特定时限内的过境和出入境免签政策,设立双向便利的免税购物商店。
本市鼓励境内外邮轮公司在本市注册设立经营性机构,开展经批准的国际航线邮轮业务。
第十八条(港口服务)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提供港口装卸、仓储等服务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方式拓展贸易、金融、咨询等现代港口服务功能。
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公示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为航运相关企业提供公平、优质的服务。
第十九条(引航服务)
引航机构应当健全完善引航服务规范,公开收费标准,为进出上海港口的船舶提供高效、安全的引航服务。
第二十条(船舶登记)
海事部门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完善登记内容,优化船舶登记及相关业务流程,为船舶营运、融资、保险、修造、交易等提供便捷高效的船舶登记服务。
本市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完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
第二十一条(航线网络)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推进以本市机场为主基地的航空公司拓展国际、国内航线,完善航线网络布局,提升航线网络的通达性、衔接性和枢纽航班密度。
市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优化调整本市空域结构,提升枢纽空域容量。
第二十二条(航空货运物流)
本市支持国内外航空公司以及综合物流服务商在上海机场建设航空物流转运中心,推广应用物联网技术,开展多式联运,加快航空货运业务发展。
第二十三条(公务机发展)
本市应当加快公务机基地建设,满足公务机运营保障需求,吸引国内外公务航空运营机构在本市开展业务。
第二十四条(空港服务)
本市机场管理机构和航空业相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优化地面运行组织,推广应用运行管理新技术、新设备,提升机场安全运营效率和综合服务质量。
鼓励国内外航空公司和航空联盟在本市开展业务,共同建设品质领先的世界级国际航空枢纽。
第二十五条(航运交易)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相关部门推动在本市开展并创新船舶和航空器交易、运价交易、运力交易等航运交易业务。
上海航运交易所等专业机构应当为航运交易业务的开展创造便利条件,规范航运交易行为,提供航运交易动态信息,拓展航运信息加工与发布等公共服务功能,维护航运交易市场公平有序,促进航运交易和相关业务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航运指数)
上海航运交易所等专业机构应当根据市场需要开发航运指数,提升上海航运指数的国际影响力。
上海航运交易所等专业机构应当加快航运指数衍生品研发,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建立衍生品专业监管制度。
第二十七条(航运中介服务)
航运经纪、航运代理等航运中介组织可以与技术服务中介、金融服务中介等中介组织开展合作经营,组建联合体,实现协同发展。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航运中介执业规则,逐步建立航运中介机构诚信管理体系。
第二十八条(金融机构服务)
本市支持金融机构利用境内外机构网络资源和电子化手段,为航运相关企业提供融资、结算、避险、财务顾问、信息咨询等金融服务方案。
本市推动金融机构在本市建立航运金融结算中心,研究探索资金托管、共管帐户、离岸账户等业务模式。
市金融服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航运融资信息交流平台,支持航运相关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和股票、融资租赁等方式解决资金需求问题。
第二十九条(航运保险服务)
本市通过实施航运保险产品注册制度,支持保险机构开发航运保险产品,拓展业务范围。
本市推进保险机构在本市设立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培育航运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支持各类与航运相关的损害理赔机构落户本市,提供航运损害案件赔偿、补偿的相关服务。
本市支持航运企业开展自保、互保业务,推动船东互保组织在本市开展保赔业务。
第三十条(航运企业、机构发展)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有竞争力的航运相关企业和机构落户本市。
航运相关企业和机构符合地区总部认定条件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其开办和租房等方面给予资助。对航运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取得良好效益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市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推进建立以本市为总部,全球主要航运企业、航运机构参加的国际航运组织。
第四章航运科技创新建设
第三十一条(航运科技研发)
本市支持高水平航运科技研发平台建设,通过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提高航运业装备水平,促进绿色发展,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本市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航运装备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重大新产品的研发。
第三十二条(创新推广)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支持各类航运科技创新成果率先在本市推广实施。
第三十三条(关联产业发展)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制定产业规划、行业政策时,支持与航运相关的电子商务、通信信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关联产业的发展。
本市鼓励发展基于大数据的高品质增值信息服务新业态,通过建设高效、安全、智能的物流感知网络,实现航运资源集中管理与大集成应用。
第三十四条(智慧航运)
航运相关企业应当提高装卸、运输、仓储管理等关键设备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提升作业效率。航运相关企业应当逐步推进信息化与生产、服务、管理各环节的融合,建立并完善物流信息平台,提供物流全过程动态信息服务,构建智慧航运服务体系。对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储存和运输实施全过程信息化监管,确保安全运营。
第三十五条(绿色航运)
鼓励航运装备制造相关企业加强节能、环保等新技术、新材料的研究和产业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高能效、低排放的运输工具和机械设备的市场推广。
港口经营人应当实施港口污水处理与回用设施技术改造,建立船舶污染物和废弃物的接收处理系统,加强港口噪声防治和粉尘治理工作,促进形成绿色港口。
本市主要港口码头配套建设岸电供电设备设施的,靠港船舶应当按照要求使用岸电。鼓励航空企业使用桥载能源设备供电。
本市推进与相关省市建立区域性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
第三十六条(船舶制造技术)
本市引导和支持骨干船舶制造企业建设国家级的船舶、海洋工程装备以及船用设备研发实验中心,加强基础共性技术研究,开展先进设计方法和设计软件的研发,以技术先进、成本经济、建造高效为目标,优化主流船型设计,提升船型综合技术经济性能和市场竞争力。
本市鼓励船舶制造企业重点研发大型集装箱船、液化气船、邮轮等船舶。
第三十七条(飞机制造产业)
本市积极为大飞机战略服务,支持民用飞机、航空发动机、机载设备及零部件等的研发和制造,并逐步形成航空产业集群和产业链。
大力扶持民用飞机制造、航空发动机等企业在本市的建设和发展。支持适航审定和航空器运行评审能力建设,健全适航审定组织体系。
第五章航运营商环境建设
第三十八条(清单管理)
本市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中推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市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公布航运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建设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完善市场行为规范和服务标准。
第三十九条(口岸服务)
市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等国家驻沪机构在上海口岸实施监管制度创新,优化过境免签政策,简化通关程序,推进通关便捷化、信息化和通关一体化建设,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市人民政府应当为国家驻沪机构改善服务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四十条(综合信息查询)
市交通、经济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为企业和个人查询有关信息提供便利。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作或者获取的不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航运相关数据应当按照要求接入综合服务平台。
第四十一条(人才培养和引进)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航运人才的集聚、发展规划和培养、引进计划。
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设立航运职业教育与培训基地,培养各类航运专业人才。支持航运企业、机构通过市场机制从国内外引进各类优秀航运人才。
引进的国内航运优秀人才,可以优先办理本市户籍。市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引进的外籍航运优秀人才在入境签证和外国人居留许可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四十二条(法律服务)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完善航运诉讼案件审理机制,加大对航运案件的执行力度。
本市航运仲裁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完善航运仲裁规则,提高航运仲裁专业水平和国际化程度。鼓励国际航运仲裁机构在本市开展各类航运仲裁业务。
本市支持航运法律服务业发展,鼓励法律服务机构拓展航运法律服务领域,为航运机构和相关企业、个人提供专业的航运法律服务。
第四十三条(优化税收环境)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推动形成有利于航运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税制环境。
税务部门应当提高税收效率,营造有利于企业发展、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第四十四条(信用管理)
市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航运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信用相关信息,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
市、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驻沪机构应当在市场准入、货物通关、政策扶持等工作中,查询相对人的信用记录,并依法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个人实施便利措施,对信用不良的企业和个人实施约束和惩戒。
第四十五条(安全监管)
市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海事、民航、检验检疫等国家驻沪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安全监管工作。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国家海事机构应当加强爆炸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等高风险危险货物的风险管控,按照“产地检验、集中监管、就地封柜、总量控制”原则,建立高风险危险货物联合监管机制。
本市与长三角地区、长江流域其他港口城市建立区域一体化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应急救助和生态环境协调保护治理体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智能停车是世界上应用最广泛、发展最快的智能城市停车解决方案之一。机场、办公楼、购物中心和医院,这些都是城市停车的重要地点,现在已经开始意识到智能停车解决城市停车困难的巨大优势。能够连接、分析和从设备收集的数据,这些设备由物联网提供动力并被描述为物联网,并且根据这些实时收集的数据进行停车的分析和指引,这也是智能停车系统得到大力发展的原因吧。
智能停车涉及使用低成本停车地磁传感器、实时数据和应用程序,使用户能够监视可用和不可用的停车位。其目标是自动化和减少搜索可用停车位所花费的时间,智能停车也包括一套完整的服务,如在线付款、停车时间通知,甚至为非常大的地段提供汽车搜索功能,智能停车无论是对用户还是停车场所有者,都有很多的好处,以下是一些最重要的好处:
1、提高停车位的使用效率
用户能快速的找到可用的停车位,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资源,同时也大大提高停车位的使用效率。
2、减少交通拥堵
智能停车能引导用户快速找到停车位,大量减少了因为寻找停车位而到处游荡的车辆,缓解了拥堵的情况。
3、减少污染
寻找停车位会导致每天有一百万桶石油被浪费,智能停车将大大减少驾驶时间,从而减少每日车辆排放量,并减少的对环境的污染。
4、增强的用户体验
智能停车将把整个用户体验集成到一个统一的行动中,司机的付款、现场识别、位置搜索和时间通知都无缝地成为目的地到达过程的一部分。
5、新的收入来源
许多新的收入来源是可能的智能泊车技术。例如,地段所有者可以根据停车位位置启用分级支付选项。此外,奖励计划可以集成到现有的模式,以鼓励重复用户。
6、综合支付
现在已经是移动支付时代,可以直接通过手机上的微信、支付宝实现付款,这也可以反馈使客户的使用情况,提升满意度。
7、更加安全
车牌识别摄像头可以采集到相关的镜头,可以帮助防止违规停车和可疑活动,此外,减少在街道上的现场搜索交通可以减少因搜索停车而引起的交通事故。
8、根据实时数据调整策略
智能停车随着时间的推移会收集实时数据,显示相关和趋势的地段,并根据这些实时数据和趋势来调整停车场的运营策略,提高收益。
9、降低管理成本
更多的自动化和更少的手工活动节省了劳动力成本和资源耗竭。
10、增加服务和品牌形象
智能停车作为一个无缝的停车体验,可以大大提升其生产公司的品牌形象。无论目的地是零售店、机场或商务办公室,游客一定会对尖端技术和便利因素印象深刻。第一条 长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保障船舶安全,维持长江水域及其港口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的外国籍机动船、非机动船和其他水上运输工具(以下简称船舶) , 必须遵守本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第三条 本规定所说的长江水域,是指自浏河口下游的浏黑屋(北纬三十一度三十分五十二秒、东经一百二十一度十八分五十四秒)与崇明岛施翘河口下游的施信杆(北纬三十一度三十七分三十四秒、东经一百二十一度二十二分三十秒)联线沿长江向上至张家港上界(北纬三十一度五十九分三十五秒、东经一百二十度二十分与北纬三十一度五十七分十三秒、东经一百二十度二十分联线)之间的干线水域。
本规定所说的港口,是指长江水域中对外开放的南通港和张家港。第四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负责实施,任何船舶都必须接受港务监督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船舶进入长江水域及其港口,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批准。
经批准进入长江水域及其港口的船舶,应当接受卫生检疫和港务监督、边防检查、海关、动植物检疫等部门的检查,并办理有关手续。必要时,上述有关部门有权进行随船监督。第六条 进入长江水域的船舶,不得经营沿长江各港口之间以及长江各港口与上海港之间的运输或者其他未经批准的业务。第七条 进入长江港口的船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预定经过上海港区一星期之前,委托有关港口外轮代理公司向所要到达的长江港口港务监督办理进口申请批准手续;
(二)在经过上海港区二十四小时之前(航程不足二十四小时的 , 在驶离前一港口时),将预计经过上海港区和到达长江港口的时间、船舶尺度、前后吃水及实际吃水线以上最大高度等情况,通过外轮代理公司向上海港和所要到达港港务监督报告;
(三)前款所报时间如有变化,应当随时报告。第八条 船舶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航行或移泊,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港口港务监督申请指派引航员引航,途经上海港水域 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务
监督申请指派引航员引航。第九条 船舶抵港后,应即呈报进口报告书及其他有关表报,同时交验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并接受检查。船舶出港前,应当通过外轮代理公司向港务监督预报开航时间、驶往港等情况,并办理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后,方可出港。第十条 船舶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白天应当在前桅顶部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船尾悬挂船籍国国旗,有引航员在船时应当加挂“H”旗。进出港口或在港内移泊,应当加挂船名、呼号旗和其他规定的信号。第十一条 船舶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关于外轮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暂行办法》办理。第十二条 船舶的无线电报、无线电话发射机,在长江水域期间只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江岸、海岸电台通讯;在港口期间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并且使用后必须向港务监督报告。
船舶的火箭信号、火焰信号、信号q,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期间,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并且使用后必须向港务监督报告。第十三条 船舶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时,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对军事设施和军用船舶摄影、写生、录像和测绘;
(二)射击、游泳、钓鱼、鸣放鞭炮或焰火;
(三)其他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权益或安全秩序的活动。第十四条 船舶在长江水域航行,如遇恶劣气象、洪峰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停泊,应当尽量靠航道一侧的边缘停泊,不得占用主航道,并应及时向就近港务监督报告抛锚时间、位置和驶离时间,未经当地分安部门批准,船上的人员不得登陆。第十五条 船舶不得以危及其他船舶和两岸设施安全的速度航行。第十六条 船舶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期间,有关航行、停泊和避让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内河避碰规则》执行。第十七条 船 舶使用信号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内河避碰规
则》和其他有关信号的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国际信号规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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