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名侦探柯南的几个问题!

关于名侦探柯南的几个问题!,第1张

1在毛利侦探事务所平次听见新一的名声很不服气所以热血沸腾了跑来找新一,结果发现了柯南。柯南又感冒了所以把从china带来的纯白干强灌下去……后来新一托平次的福变回来了……;至于和叶和小兰,他们是在通天阁见面的,当时和叶以为小兰是平次的情妇,其实平次偷偷打电话的是柯南,所以和叶吃醋了跑出来追踪那个叫工藤的女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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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变得越来越急躁,对华政策越来越恶化。

继美国商务部升级对华为的出口管制后,5月22日,美国商务部又以“国家安全”为由,将北京计算机科学研究中心、云从 科技 、哈工大、奇虎360等33家中国 科技 公司及机构列入“实体清单”,禁止这些公司和机构在没有得到美国政府具体批准的情况下使用美国的一切技术,也将无法与美国进行任何商业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份名单中,首次出现了在传统芯片、精密仪器制造、高性能计算机、通信之外的网络安全软件公司。

有报道称,除贸易和纺织产业领域的6家企业外,剩下的18家企业和机构均为技术向企业,且都是拥有可用于中国未来产业基础设施技术的企业,包括7家AI企业,意味着 中美“技术战”从尖端 IT 硬件领域为中心扩大到了 IT 软件领域。

上榜“实体清单”则意味着被认为某家国外公司所掌握的技术、所拥有的能力,已经足够威胁到美国利益。

不少人认为,作为一家网络安全软件公司,奇虎360上榜“实体清单”的原因是该公司在今年3月曾“实锤”披露了美国中央情报局对中国航空航天、能源、科研等关键领域长达11年的网络渗透攻击,直接掐断了美国政府对中国情报的窃取来源,因此才使得美国商务部盯上了奇虎360。

作为一家网络安全软件公司,360的技术有多强呢? 少有人知的是,行风低调的 360 是全球范围内唯一能与谷歌、微软并行,拥有全球最大网络安全大数据的中国公司,其安全专家团队更是有“东方最强白帽军团”美誉,在漏洞挖掘方面每年都在收到来自苹果、谷歌、微软等巨头厂商的致谢。

在世界范围内,360拥有一套系统,可以瞬间实现网络威胁的计算、检索、关联、分析与锁定,且全天候全方位地检测全球网络空间威胁异动。这种能力并非是该公司写在PPT里的自吹自擂,实际上, 360 还曾帮助过美国的 FBI 快速破获网络攻击案件

2016年,全球物联网遭遇首次大规模攻击,美国东海岸发生大面积断网。时隔一年后,美国FBI在推特上宣布该案件告破时,直接公开感谢360对该案件的分析调查所提供的帮助。当时,360公司依托自家强大的安全大数据,在全球范围内率先发现并持续追踪溯源了这个名为Mirai的僵尸网络。

在奇虎360在3月份披露的美国情报局针对中国持续11年的网络渗透和攻击事件中,表明了奇虎360这家民营互联网企业所拥有的超强网络安全技术实力,已完全可以作为保护国家网络安全的“民间武器”。

据称,经过多年的努力 探索 ,360已经沉淀出了全球独有的全场景高级持续威胁情报与攻防知识库,率先发现了40多个针对中国的境外高级持续威胁组织,挽救和保护了中国数千个重要政府部门和科研机构的网络安全损失。

匹夫无罪,怀璧其罪。与华为一样,作为一家民营企业竟然在不知不觉中就拥有了领先全球的技术能量,这怎么能不让美国忌惮?

从世界上第一台计算机诞生到今天互联网的日益普及,计算机的发展速度可谓突飞猛进,从而也把人类文明带入数码时代。计算机网络的出现,使人们在获取和传递信息时,又多了一种选择,而且是一种能够提供空前“自由化”的选择,它使信息的传播速度、质量与范围在时间和空间上有了质的飞跃,从而使人们的许多梦想变成了现实。但是,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事物都是矛盾对立的统一体,尤其是对于正在发展中的新事物来说,更是如此。计算机网络也不例外。人们在享受着网络传输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对日露端倪的网络负面影响愈发担忧。
一、计算机网络犯罪现状
近些年来,由于互联网上的犯罪现象越来越多,网络犯罪已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关注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据统计,1998年美国FBI调查的侵入计算机事件共547件,结案399件;1999年则调查了1154件,结案912件。一年之间,翻了一番。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网络色情泛滥成灾,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软件、影视、唱片的著作权受到盗版行为的严重侵犯,商家损失之大无可估计;网络商务备受欺诈的困扰,有的xyk被盗刷,有的购买的商品石沉大海,有的发出的商品却收不回来货款,更有甚者,已经挑战计算机和网络犯罪几十年之久的黑客仍然是网络的潜在危险。根据台湾地区和日本国的统计资料,两地网络色情案件均占网络犯罪总数的35%——50%,其他所占比例较大的,依次为网络欺诈、贩卖非法物品、恐吓与勒索、非法侵入、侮辱与诽谤等。结果,与网络相关的犯罪丛生。防治网络犯罪,已成为犯罪学、刑法学必须面对的课题之一。计算机犯罪专家唐·帕克说,将来,计算机犯罪作为一种特定的犯罪类型可能会不复存在,所有的经济犯罪都将是计算机犯罪,因为各种工商活动都离不开计算机。英国苏格兰的一位官员走得更远,他声称:“15年之后,几乎全部的犯罪都将有计算机参与其中。”
我国自1986年发现首例犯罪以来,利用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数量迅猛增加。1986年我国网络犯罪发案仅9起,到2000年即剧增到2700余起,去年全年突破4500起。诈骗、敲诈、窃取等形式的网络犯罪涉案金额从数万元发展到数百万元,其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难以估量。当前我国计算机犯罪的最新动态表现为:一是计算机网络犯罪在金融行业尤为突出。由于目前金融界对伴随金融电子化发展而出现的计算机犯罪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相当一部分银行、证券等单位没有从管理制度、人员和技术上建立起相应的电子化业务安全防范机制和措施,致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金融行业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发案比例占整个计算机犯罪比例的61%。二是“黑客”非法侵入或攻击计算机网络。目前,在我国负责提供国际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绝大部分都受到过“黑客”们的攻击和侵入。“黑客”们有的侵入网络为自己设立免费个人帐户,进行网络犯罪活动;有的在网上散布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论;有的在网上传播信息、秽;有的恶意攻击网络,致使网络瘫痪。三是境外敌对组织和敌对分子利用国际互联网向境内散布政治谣言,进行非法宗教宣传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
二、计算机网络犯罪原因探析
计算机网络与传统媒体传播最大的不同点是在传统媒体中无从下手作案的不法分子而在计算机网络中却可找到实施其违法犯罪行为的空间和手段。因此自从计算机网络产生以来,网上违法犯罪行为便相伴而生并与日俱增。网上违法犯罪已经成了网络世界和法制社会的一个新热点,要有效的制止和减少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就必须首先认识清楚其产生的根源,这样,才能依法从根本上进行防范和治理。网上违法犯罪行为的因素是复杂多样的,概括而论可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
(1)计算机网络的开放性
有人认为网络空间是相对于领陆、领水、领空、浮动领土的第五空间。在现实的陆水空世界里,到处布满了“边界”和“卫兵”,小到家庭有铁窗防盗门,大到国家有国防保卫兵,其间大大小小的单位都有围墙和岗哨。这些设置的目的只有一个:防止非法侵入、偷盗和破坏。网络空间是一个大广场,而且是“公用”的,现在人们都“大公无私”地把自家能够搬动的东西尽往网络空间里搬,叫做“资源共享”和“信息化”。可是你“自己”的东西搬到网络里边去了以后,就很难像在自己“家”里那样妥善保护了。但网络空间毕竟已经没有了明显的“家”(无论是大家或小家)的界限和防线。如果我们设想要使用技术和法制手段给网络穿上一件百分之百安全的防护衣,那就一定和“皇帝穿新衣”的典故一样自欺欺人和可笑了——皇帝以为自己穿新衣,其实他什么也没有穿!网络是现实世界的镜象,但它砸碎了现实世界的围墙。犹如在一个“坏人”更多的世界里,反倒更缺少了警察的力量,我们就可以想象这个世界会是一个什么样子了。可见没有坚固设防的开放、互动的计算机网络(这是网络本身的优点)反倒给不法分子提供了一种十分便利和有效的工具,使那些在现实中无法作案的人在网络上有了作案的条件,使现实生活中的违法行为在网上得到了扩张和加剧。
(2)网上贪图非法钱财
喜贪非法钱财的人,只要他的计算机 *** 作水平能够把别人的钱财弄到自己的手里,他就会充分利用计算机这个工具,并且努力去研究使用这个工具去捞取不义之财。世界上发现的首例计算机犯罪(1966年)以及我国发现首例计算机犯罪(1986年)都是属于谋财类型的,前者是犯罪分子通过篡改计算机程序以增加自己的存款金额,后者是利用计算机伪造存折和印鉴,将客户的存款窃走。到目前为止,在全球有意识的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中,多数是非法钱财。在现实社会中,对钱财的贪婪始终是违法犯罪的原始动力,而在网络社会中也同样如此,因而网上财产犯罪在所有计算机犯罪中增长比例是最大的也就不足为怪了。
(3)网上技术防范落后
2000年初,微软公司、亚马逊、雅虎等著名网站遭黑客沉重袭击,这充分暴露了计算机网络系统内部安全的脆弱性。网络犯罪者中多数是熟悉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专业人士和精通计算机的未成年人,他们与计算机的关系达到了痴恋的程度,能够洞悉计算机网络的漏洞,从而利用高技术手段突破网络安全系统的防护,实现其犯罪目的。可见网络技术防范的落后已成为计算机违法犯罪的一个外部因素。
我国在计算机硬件方面受制于人,目前尚不能自行生产CPU芯片,计算机网络系统其他部件的关键技术也都掌握在外国生产商手里,因此无法从核心硬件上来做技术防范。由于我国在信息安全方面起步较晚,与世界先进水平有较大差距,因此国内使用的大部分软件都存在安全隐患。1999年,美国企业对信息安全的投资约占网络总投资的10%——20%,而我国还不到1%;美国信息安全产业的年产量在600亿美元左右,而我国只有5亿元人民币,相差1000倍。目前我国90%的运行网站都存在安全漏洞。在技术防范方面,要能够确保真正的安全,必须研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安全产品。通用软件产品可以是国际的,但安全产品必须是自己的,这就好比人们所说“战场可以在任何地方展开,但军队必须是自己的”一样。
(4)网上违法犯罪侦破困难
由于网络的时空跨度超过了传统的限制而且 *** 作具有长距离、大范围、易修改、不留痕迹等特点,因此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在侦察和取证时都有相当大的难度。违法犯罪者作案,有时只需坐在家里悄无声息的按一下键盘或点一下鼠标,瞬间就完成了,而侦破却要做大量耐心细致的分析核查和筛选工作。如15岁的电脑黑客凯文·米特尼克闯入“北美空中防务指挥系统”,美国动用了国家级强力特工组织联邦调查局来对付此事,费尽周折才把这个小孩缉拿归案。网上违法犯罪者尤其是黑客,就像唐代李白诗中所说的“侠客”那样“十步杀一个人,千里不留行;事了拂衣去,深藏身与名”,其动作和行踪迅速隐蔽,难以像在陆水空的三维空间中那样容易形成有形的包围圈来实施搜捕。在网络世界里,反犯罪、防犯罪的技术必须要高于犯罪的技术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活动,可是现在的实际情况却是,网络上的反、防犯罪技术还常常落后于网络犯罪技术,因此抓捕一个犯人的成本要远高于这个犯人做一次坏事的原始成本。有时甚至可能贴进血本,也丝毫无获。由于网络的开放性,网上跨国犯罪势成必然,如果没有国际合作,很多网上犯罪将无法侦破,因此各国的网上警察势必都要克服各个方面的许多困难而成为“国际刑警”。
我们常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平等”的前提是必须在法律的“面前”,法律的眼睛都看着我们的时候。在法律的光辉照耀不到的地方,就无平等可言了。由于网上违法犯罪侦破技术的落后,会使法律有光辉照耀不到许多黑暗的角落,从而使许多违法犯罪分子成为漏网之鱼。由此看来,防范和侦破技术固然要提高,但仅有此远不够,还要综合使用别的措施,尤其是增大惩罚力度,倍增犯人犯罪的“附加”成本,以起到“杀一儆百”、“欲犯者戒”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5)法制观念淡薄
在网络空间中,由于没有现实世界那样有形可感的边界和障碍,于是凭着好奇心自由驰骋,有时越过界限,“触雷”和“翻车”了也不知道。这就是没有边界意识和法制观念的表现。有的青少年对自己的行为的正当性缺乏最基本的认识和控制,不知道自己行为的边界,做了制造电脑病毒、破坏他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之事,还洋洋得意,自以为了不起,到处宣扬和炫耀自己的“才华”、“本事”。由于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一种遍布全球的公共设施。如果广大的网络使用者没有法制观念,当出现太多的网民违法时,即使有完善的法律,也将法不治众,从而导致执法的成本提高和网络的法治效应降低。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一方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应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在网络世界里,网络公共设施的消费者一方的主要法律问题则应该是如何遵守法律来避免可能产生的违法行为。因此要通过全社会共同的努力来营造一种健康向上、良好合法网络环境。
(6)网络立法严重滞后
任何一个健康有序的环境都离不开法制规范,在网络世界里也是一样。但现实社会中的法律不能简单移植到网络虚拟社会中。目前国内在网络的运行、管理、使用等方面的立法都还是空白。虽然立法在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有了一些规定,但基本上是简单、片面和应急性质的,而且执行起来有难度。如现在网络著作权纠纷层出不穷,但在《著作权法》诞生的1990年,还没有“网络”这个概念,因此现行《著作权法》难以有效的处理好现在的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又如原《刑法》基本没有涉及到网络犯罪问题,只规定了两个计算机犯罪罪名,远不能涵盖现有的各种计算机网络犯罪。由于对许多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无法可依,致使不少违法分子长期逍遥法外。全世界的媒体每天都在传达大量计算机违法犯罪的消息,但最后真正受到法律制裁的人则屈指可数。在国外有的违法分子在其网上作案被发现后反倒受到重用。网络社会中的法治建设与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建设一样重要,不可忽视。但网络立法的滞后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即使是发达国家的网络立法也是很不完善。因为网络一方面在普及之中,另一方面又仍在发展之中,难以制定出针对网络成熟状态的稳定法律。因此网络立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总是滞后的, *** 之过急也不行。
在网络法制空白和不十分健全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扩大法律的解释来缩小网络法治的真空状态,以免人们在现实社会中树立起来的法律信心在网络虚拟社会中受到打击,以免在现实社会中遵纪守法的人在网络社会中去做违法乱纪的事情,以免现实社会中的犯罪分子在网络社会中使用新手段而更加横行无忌,为所欲为。
三、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类型及特点
网络犯罪指的是行为人未经许可对他人电脑系统或资料库的攻击和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经济、刑事等犯罪。网络犯罪已涉及到绝大部分社会犯罪现象,除了那些直接人对人的犯罪,如杀人、强奸无法通过网络直接进行外,它几乎包括了所有的犯罪形式;而且随着网络的进一步发展,将来很有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犯罪形式。在各种犯罪形态中,有些如侵权案件早在农业、工业社会即已出现,现在则蔓延到网络这一领域;有些犯罪如网络侵入,则是人类社会进行数字化时代的新产物。把握好这一点,对于真正认识网络犯罪及如何预防网络犯罪,特别是制定《网络法》有着重要意义:对新问题要重新立法,旧问题要更新法律观念和原则。:
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类型概括起来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以网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这类犯罪大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窃取他人网络软、硬件技术的犯罪;
(2)侵犯他人软件著作权和假冒硬件的犯罪;
(3)非法侵入网络信息系统的犯罪;
(4)破坏网络运行功能的犯罪;
二是以网络为工具的犯罪,主要表现在:
(1)利用网络系统进行盗窃、侵占、诈骗他人财务的犯罪。(2)是利用网络进行贪污、挪用公款或公司资金的犯罪(3)利用网络伪造有价证券,金融票据和xyk的犯罪。(4)利用网络传播秽物品的犯罪(5)利用网络侵犯商业秘密,电子通信自由,公民隐私权和毁坏他人名誉的犯罪。(6)利用网络进行电子恐怖、骚扰、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7)利用网络窃取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就像仅看冰山露出水面一角一样,从公开报道案件的统计数字,显然无法正确估计我国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实际状况,但即使如此,计算机网络犯罪的逐年上升趋势也还是十分明显。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 主体的多样性。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年龄、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犯罪。
2、 主体的低龄化。据统计网络犯罪人多数在35岁以下,平均年龄在25岁,甚至有好多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
3、 极高的智能性。大多数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作案的犯罪分子都具有相当高的计算机专业技术知识与熟练的 *** 作技能,作案前往往精心策划,周密预谋后再进行犯罪活动。
4、 极高的隐蔽性。一般犯罪案件都有现场、凶刀、血迹、qd、血衣等实体的迹证。但是,网络犯罪留下的最多也仅有电磁记录。这些无形 *** 作来实现的,作案的直接目的也往往是为了获取这些无形的电子数据和信息。犯罪分子作案后往往不留任何痕迹。因此这种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识别和侦破。据一项统计显示网络犯罪大约只有1%被发现,而且只有大约4%的案件会被正式进行侦查。
5、巨大的社会危害性。随着社会对信息网络的依赖性逐渐增大,利用网络犯罪造成的危害性也越大。犯罪分子只需敲击几下键盘,就可以窃取巨额款项,无论是窃取财物还是窃取机密,无论是将信息网络作为破坏对象还是破坏工具,网络犯罪的危害性都极具爆破力。
6、国际化趋势日益严重。由于网络具有“时空压缩化”的特点,网络犯罪冲破了地域限制,国际化趋势日益严重。这种跨国界、跨地区作案不易破案,危害性更大。
四、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探讨
在电脑与网络技术日新月异越来越深地渗透到国民经济与社会生活各个层面的今天,如何进一步有效地打击和预防计算机网络犯罪,笔者认为要打击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做到“完善立法、预防为主,打防结合”。
1、中西方网络立法状况
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起,西方30多个国家家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了相应的计算机和网络法规。瑞典1973年就颁布了数据法,涉及到计算机犯罪问题,这是世界是第一部保护计算机数据的法律。1978年,美国弗罗里达州通过了《弗罗里达计算机犯罪法》;随后,美国50个州中的47个相继颁布了计算机犯罪法。1991年,欧共体12个成员国批准了软件版权法。同年,国际信息处理联委会(IFIP)计算机安全法律工作组召开首届世界计算机安全法律大会。新加坡1996年颁布了管理条例,要求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公司对进入网络的信息内容进行监督,以防止色情和容易引发宗教和政治动荡的信息传播。迄今为止,已有30多个国家先后从不同侧面制定了有关计算机及网络犯罪的法律和法规,这些法规对于预防、打击计算机及网络犯罪、提供了必要的依据和权力。同时也是我国计算机及网络立法的可资借鉴的宝贵资料。
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网络立法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自80年代以来,我国的信息技术、信息产业和信息社会化程度都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先后制订了信息技术发展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制订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这些政策和立法,对促进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保护知识产权营造了良好的信息环境,也为我国目前的网络立法准备了条件。
1987年,我国制定了《电子计算机系统安全规范(试行草案)》,对涉及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各主要环节作出了具体说明,使计算机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行及监察等部门有了一个统一的衡量系统安全的依据,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计算机安全工作的法规。1994年国务院147号令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后又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进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用户进行登记,以便加强管理。随着互联网的逐步普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如《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知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信息股务管理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我国网络立法也越来越完善。
2、计算机网络立法原则
网络法规自身所规定和调整的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网络立法应遵循一般的立法原则,除了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稳定性与适应性相结合的原则外,还应注意遵循适合网络自身特点的特殊原则:
一是综合性原则,要求网络立法要有广阔的视野和总体的设计,综合考虑,统筹兼顾。
二是渐进性原则,要求网络立法要根据适合信息化法制建设的需要,合理高效的维护网络的安全与秩序。
三是主动性、可行性原则,网络立法应根据目前现实情况,并预测未来法制的需要,掌握主动,早作准备,积极立法,同时注意顺应立法环境、条件,确定先后秩序和轻重缓急,进行可行性 *** 作。
四是国家性和国际性原则,网络立法要符合本国国情,具有本国本民族特色,同时必须与国际通用的标准相一致,适应国际间法规和惯例。
3、网络立法的主要内容
从网络及未来安全法规的内容或类型来看,它既包括修改旧的法规,也包括新的法规的订立。可以分为这几种类型:①关于信息网络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是行政立法;②维护网络用户权利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和用户信息,数据保护法;③网络金融商贸领域中的法规,包括电子金融法和电子贸易法;④维护信息网络的安全、惩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刑事法律规范,包括计算机犯罪法和反病毒法;⑤有关计算机诉讼和计算机证据的程序法规等。
4、网络立法的缺憾
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国饿计算机犯罪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出现一些不同于现时期的特点,并由此引起与现行法律法规的一些冲突。因此必须充分认识我国当前刑法典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设置存在哪些缺憾,才能更好地完善立法。
目前刑法典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憾:
(1) 行为人低龄化对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影响
根据我国刑罚规定,已满16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计算机犯罪低龄化的趋势,使得未成年人实施此类危害行为的现象大量增加。比如“少年黑客”他们中大多未满16岁。那么如何对待为成年人实施这类行为呢?这将是我们所面临的新问题。依据现在刑法,我们不能要求实施计算机侵害行为且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青少年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法无明文不为罪”。但是计算机犯罪中,只要他能够进行这类犯罪,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他们对社会的危害相差无远。怎样对待不满责任年龄,而社会危害巨大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人将是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的棘手问题。
(2) 罪名的欠缺
现时期司法实践中大量发生某些违法乃至于足以构成犯罪的计算机严重违法行为,由于我国刑法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发条规定的不健全、不完善,将导致对此类行为无法惩处。可以遇见今后将大量存在的此类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非法占用他人计算机存储容量的行为,二是窃用计算机时间的行为,三是帮助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
(3) 对刑事司法协助的冲击
到目前为止,由于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计算机使用范围和普及程度高低不同,因而导致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计算机犯罪率相差很大,尤其是在计算机使用率较低的国家中,针对本国的计算机犯罪发生率非常低,通常都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对他国的计算机系统实施攻击或者实施其他犯罪行为。这一方面导致计算机犯罪的跨国司法协助制度和引渡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显得越来越重要,另一方面也显示了一个实际难题,即一些国家将计算机罪明确加以规定,而另一些国家则根本不承认计算网络犯罪。这显然使得引渡或者跨国的司法协助难度大大增加。
计算机网络犯罪是一种高科技犯罪、新型犯罪,很多犯罪行为人不知道什么是禁止的,甚至有些低龄化犯罪分子缺少法律观念,在猎奇冲动之下,频频利用计算机作案。针对这些情况,在完善网络理立法的同时,还应该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制教育,增强相关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网上执法人员的素质,加强网上执法,全力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

一般可以追讨被骗资金。增强自我意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现 在很多网页挂马都为广告方式使网友中毒,所以不要贪速度,很容易就一不小心点错。为电脑安装强有力的杀毒软件和防火墙。定时更新,提防黑客侵入。
网络诈骗是犯罪分子利用网民贪图便宜的心理,利用虚拟网络世界进行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网络诈骗的手法有很多种,所以还是有很多人被骗取资金,那么网络诈骗追讨被骗资金有可能吗,今天律图小编收集下面的资料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网络诈骗追讨被骗资金有可能吗
有追回的可能,但概率很低,需要受害人配合以及相关部门的重视。网络诈骗案件一般比较难破,调查取证不方便,破案时间会比较长,不利于追回受害人损失。 作为受害人,积极主动联系警方,提供尽可能多和详细的助于破案的信息,有利于尽快抓到罪犯,追回损失。若警方短时间内无进展,也不要太过于着急,耐心等待同时汲取教训,不要再次上当受骗。
二、网络诈骗的手法
1、假冒好友
诈骗手法:骗子通过各种方法盗窃QQ账号、邮箱账号后,向用户的好友、联系人发布信息,声称遇到紧急情况,请对方汇款到其指定账户。网络上又出现了一种以QQ视频聊天为手段实施诈骗的新手段,嫌疑人在与网民视频聊天时录下其影像,然后其QQ密码,再用录下的影像冒充该网民向其QQ群里的好友“借钱”。
防范:遇到此类情况,头脑中务必多一根弦,及时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到本人,确认消息是否源自好友或联系人,避免上当
2、网络钓鱼
诈骗手法:“网络钓鱼”是当前最为常见也较为隐蔽的网络诈骗形式。
所谓“网络钓鱼”,是指犯罪分子通过使用“盗号木马”、“网络监听”以及伪造的假网站或网页等手法,用户的银行账号、证券账号、密码信息和其他个人资料,然后以转账盗款、网上购物或制作假卡等方式获取利益。主要可细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发送电子邮件,以虚假信息引诱用户中圈套。诈骗分子以垃圾邮件的形式大量发送欺诈性邮件,这些邮件多以中奖、顾问、对账等内容引诱用户在邮件中填入金融账号和密码,或是以各种紧迫的理由要求收件人登录某网页提交用户名、密码、身份z号、xyk号等信息,继而盗窃用户资金。
二是建立假冒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站,骗取用户账号密码实施盗窃。犯罪分子建立起域名和网页内容都与真正网上银行系统、网上证券交易平台极为相似的网站,引诱用户输入账号密码等信息,进而通过真正的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系统或者伪造银行储蓄卡、证券交易卡盗窃资金。还有的利用合法网站服务器程序上的漏洞,在站点的某些网页中插入恶意代码,屏蔽住一些可以用来辨别网站真假的重要信息,以窃取用户信息。
防范:遇到此类情况,首先不要在网上随意填写个人资料,开通网上业务前应前往正规银行索要资料,登录正确的网页办理业务,避免上当受骗。
3、网络托儿
某知名汽车专业论坛上,经常会出现这样一些帖子。先罗列一些市场上比较烂的汽车牌子,弄个嚼头譬如:2012十大烂车排行榜等等,逐个对名单里面的汽车进行批评,而且出口毫不留情,彷佛很为广大车迷着想,令看者心惊胆战。 然后会有一堆人跟帖顶起,附和楼主观点,等帖子的热度一上来,就会有人忽然问:XX牌子的汽车怎么样?有人用过吗? 接下来又有一大堆人上来介绍该牌子的好处、使用心得等等。 看到上面这样一个帖子,很多不明就里的人都容易上当。其实,帖子里面的大部分人都是“托”,先贬低一部分汽车牌子,引起读者同感,然后借机宣传自己的牌子。
4、网银升级诈骗
警方通报:目前全国最新型的电信诈骗犯罪,是利用“××银行E令行卡过期”、网银升级、xyk升级、网银密码升级等虚假信息实施诈骗。犯罪分子利用××银行网上转账只需输入常规静态密码及E令(××银行网银客户持有的动态密码显示设备)的动态口令,无需USBKey(硬件数字证书载体)的特点,通过发送“××银行E令过期”等虚假短信息,诱骗受害人登录与××银行官方网址(>实行数字货币后如手机丢了,手机里的钱没了,是比较好破案的。当然如果钱较少,没有达到立案标准,或者对方仅使用手机钱包匿名支付时就比较难了。

1、央行数字货币其功能和属性与纸币相似,只不过形态是数字化的。存在手机里的是DCEP的数字钱包,只要手机有电,哪怕没有网络,两个手机一碰触就可以使一个人电子钱包里的数字货币转给另外一个人。也就是说,数字货币在支付的时候是不需要绑定任何银行账户的,不像现在用微信和支付宝都需要绑定yhk,DCEP不需要绑定银行账户,除了要往DCEP里充钱或者要从DCEP里取钱进行理财等用处时,用户与用户之间的转账不需要进行账户绑定。但是央行的数字货币还是中心化管理,也就是央行为中心的,有中国主权的货币。因此没有网络时进行的转账、支付等信息,在有网络时依然会进行更新信息。

2、央行数字货币可以满足匿名支付的需求,但出于反洗钱的考虑,央行对数字钱包也设置了分级和限额安排。比如,用手机号码注册的钱包级别是最低的,只能满足日常小额支付需求。如果上传身份z和yhk,就可以获得更高级别的数字钱包;如果去银行面签,可能支付就没有限额。只要进行正常交易,想进行一些不想让别人知道的消费,这种隐私是有保护的。也就是说,公众有匿名支付的需求,基于现在的支付工具,例如说互联网支付、yhk支付都是跟传统银行账户体系紧紧绑定的,满足不了匿名的需求,也就不可能完全取代现钞的支付,也就是纸钞支付。所以,央行数字货币能够解决这些问题,它既能保持现钞的属性和主要的价值特征,又能满足便携和匿名的要求。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货币顶层设计没有采用区块链技术,它只是一种数字支付工具,当然具体下层用不用区块链技术就取决于各个银行的的决策了。

数字钱币很多人都说的很复杂,很专业,大部分人看完依旧是一头雾水,不知道数字货币是啥?我们通俗一些的来讲,数字货币其实就是纸币的数字化。

发行数字货币后,每个人都会有DCEP账户,也就是数字钱包,这个钱包目前最大的可能是内嵌于手机(也只有手机基本是每个人的必要件),当然它还有可能是一个小的芯片液晶卡,你可以挂钩与钥匙之上(目前以何种形式存在,央行并未明说)。而这之后,我们的工资或者其他的收入是直接发到每个人的DCEP账户。

你持有这个DCEP钱包,可以直接用于购买产品或者转账,比如你去菜市场买菜,花费了10元钱,可以直接从你的DCEP钱包付款10元给商户,就像你直接从口袋里取出10元钱给商户,不在需要支付宝或者微信或者yhk,而且这个支付行为是支持无网络进行的,也就是即使手机或者存放DCEP的媒介没有网络,这个钱依旧可以支付出去,这相对依赖于网络的支付宝或者微信更进了一步。
DCEP账户就相当于你的口袋,如果说你要理财、购买基金股票等等,你的钱依旧要转到银行账户中;如果你要网购,你的钱要嘛转入支付宝或者微信中,要嘛直接把DCEP账户绑定在支付宝中,这样才可以网购支付。

DCEP账户,只是可以监测资金的流向,但是它并不知道是谁 *** 作的,就好比现金丢了,它最大的好处就是知道了资金的流向,这确实有助于破案,毕竟通过流向容易查询到这笔资金的最终受益人是谁?

不过其实你大可不必太过于担心,数字货币支付容易,但肯定也会有相对应的保障措施,比如说支付需要指纹验证或者扫脸验证或者密码验证等等,以确保资金的安全,故而就算手机或者存储媒介丢失,也不代表着资金就会丢了,本身推行数字货币就是为了进一步提高便捷与安全性的,而不是降低安全性,所以无需多虑。

俗话说:“道高一尺 魔高一丈。”有人认为推行数字货币后,手机丢了,手机里的钱被盗,这样破案应该会很容易,其实未必是这样。

先说货币,所谓数字货币就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新型货币,既然是货币,就要有货币的基本功能,它和现行的人民币、美元、英镑在功能上是一样的,只不过现在的纸币是有形印刷的纸张,而数字货币是电子生成的数字码。

另一个是支付,以往任何货币都可以直接用现金支付,数字货币能不能直接支付呢?现在还不好说,估计应该具备这个基础的功能,也就是说把它固化到一个存储器上,就可以在人和人之间交换,而且很可能是匿名的,如果这样的话和纸币是一样的道理。

我们现在用的移动支付也是一种支付方式,无论什么货币都可以用支移动支付进行交易,因此数字货币也可以通过移动支付进行。

从现在的技术看,如果 我们的手机丢失了,手机里的钱被盗,要想追查资金,主要是通过支付流水进行跟踪,和货币没有关系,无论你是人民币,还是美元或者英镑。

将来发行数字货币后,同样会存在类似的情况,我们只可以追踪交易流水,但是很难对货币进行干预,因为货币和个人并不直接关联。

比如别人拿你的手机用数字货币购买了国外的产品,只能查到这些钱交易到某个账户,但是并不能判定是谁盗窃了你的钱财,这和现在的电子化货币是相同的道理。

所以,现在还无法确定数字货币被盗是不是更容易被追查。

另外,作为一个新兴事物,数字货币还在试验阶段,有很多场景我们还不熟悉,有很多技术我们还没掌握,这种情况下的技术漏洞可能会更多,而且一旦出现问题,追查起来会更麻烦。

比如现在支付宝,微信支付,yhk都有被盗的现象,但是追查起来并不见得比现金被盗更容易,将来数字货币如果被盗,肯定是一种更高技术的作弊,理论上追查起来可能更麻烦一些。
央行数字货币(DCEP)只会让支付更安全。

DCEP是数字货币和电子支付工具的结合体,我们暂且把他成为“钱包” ,DCEP推广之后我们每个人就可以把“钱包”带在身上(类似于微信钱包和支付宝余额),同时我们在我们需要消费支付或者转账时,我们可以用“钱包”里的“数字化了的人民币”来完成。
但是,“钱包”采取分级管理制度,这也就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和“可溯源性”,该管理制度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小结:从上文介绍我们知道,大额转账和消费至少要求“钱包”是实名认证的,这样就避免了“洗钱”“诈骗交易”“非法收入转移”等诸多问题。
举个例子: 假设A的手机丢了,密码等信息都已泄露,捡到手机的人(B)通过 *** 作A的“钱包”把大额资金转到自己的“钱包”里了,而B的钱包又没有实名,那么如何找到B?找到B容易吗?
从已知的一些数字货币的特性来说,确实如此,不管手机里的钱被人偷了,还是被人诈骗了,相比于传统货币,数字货币是更容易破案的。当然了,如果太小额度,比如三块五块的,警察可能也没空去破案。

我国自从2014年开始就进行了数字货币的设计,目前基础上已经接近成熟,但是很多细节并没有向外界公布。从现有已知的一些信息来看我们的账户会分为两个一个是小额账户,一个是大额账户。

小额账户类似于我们的零钱包,在日常生活中比如买个菜,买个早饭之类的场景可能用的到。但手机转账支付一定会用大额账户。

题主所说的场景,如果是小额证账户可能是免密的,也许有人捡到了,你的手机能打开,恰好你的钱包也是开着的,那么也许他能够转走。但是涉及大额账户,我认为没那么容易转走,肯定要有一系列的验证,比如身份、密码之类的一些验证。

如果真的运气特别差,被坏人把大额账户里的钱转走了。这个时候由于数字货币的可追溯性,不管你的钱转到谁的账户里了,在央行的系统里都可以查到。如果公安机关想破案的话,这个时候是比较简单的,直接跟央行合作,把你的钱在谁的账户里查到就可以了。

和以前相比,我们查的是你的钱在谁的账户里,而不是你的钱流进谁的账户里。在以往的犯罪 *** 作中,有些诈骗等违法收入是被转来转去,转很多个账户 *** 作,最后查不到源头。但是使用数字货币之后我们可以先不查钱转到哪去了,而是直接查钱最后在谁的账户里,然后再往前查路径。这样就更容易找到你的钱被谁转走了。
央行发行了数字货币,支付方式不一定是手机,有可能是其他的媒介,不管什么样的支付媒介,数字货币是有唯一性,数字货币的支付来龙去脉一目了然。

举个简单的例子,在一家单位工作,单位每个月发放我们薪资,薪资是使用数字货币发放,一个月是1万块钱,1万块钱都是有记录的,没有花出去前,数字货币的区块链上会记录现在的钱属于我我,当然这笔钱也有来源,比如说上游是银行支付给我公司或者是公司通过其他的方式的收入,所以这个资金的来龙去脉非常清楚,上下游可以追溯,我们不小心手机掉了,坏人拿着我们的手机把这笔钱花出去了,首先这笔钱能不能花出去不一定,因为区块链的技术需要所有的节点都同意,也就是说我同意才能支付。

即使这笔钱能花费出去,区块链会记录这个钱下一个主人是谁,同时也会记录这个这笔钱上一个主人是谁,这时候如果是被坏人花费出去了,报警立马就可以追溯的谁花的,所以破案非常容易。

不是好不好破案,而是你的钱根本上丢不了。数字货币虽然是等同于现在央行发行的低币,但是和纸巾相比还有更多的功能和优势。

如果你的手机丢了,手机里的钱也不见了(虽然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每个人的数字钱包都有自己独特的密匙,别说是普通人,就是国家级专业人员也不可能破解,从而转移你的钱。

虽然国家会加强个人数字货币的保密,但是央行授权,国家法律授予权限等机构还是很容易追综到货币的路径和帐户的,其实实行数字货币后,钱被盗被抢可能性基本为零了。

个人数字货币不是yhk,支付宝和微信上的数字,这些数字之所以能支付是因为你银行里存的钱作为保证的,而数字货币它就是钱,是你实实在在的钱,它后面的保证人是央行,任何商家和个人必须接受其支付,这是国家法律强制接受的,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总的来说,上面讲的只是基本功能的一小部分,还有基于国家信用的国际流通,储备功能,货币稳定,通货膨胀管控功能等,数字货币在央行哪里是全透明的,央行时刻都掌握着国家货币分布的动态,可以做出准确的政策调佩等等,反正好处是大大的多。

实行数字货币后如果手机丢了,手机里的钱没了,是不是比较好破案?
首先肯定的说,实行数字货币后,你的钱就丢不了。手机丢了也不意味着钱会丢,退一万步讲,你手机丢了,并且泄露了支付密码,根据数字货币的特点,也是很容易追踪到,破案当然更不费吹灰之力。

最近数字货币的话题很热。对数字货币大家了解多少呢?

很多人把数字货币等同于虚拟货币,其实这两个完全是不同的东西,我国数字货币是法定的,而虚拟货币就目前来说在我国还是违法的。最典型的虚拟货币是比特币,其他剩下的各种虚拟货币,基本都是挂羊头卖狗肉。

那么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到底有哪些区别呢?主要有两点:

这两个差别就决定了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根本不是一回事儿,是两个完全不一样的东西,不要混为一谈。
简单地说,数字货币实际上就是数字化的人民币,或者叫“电子版人民币”,它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称之为法定数字货币,它同纸币一样,具有法偿性,任何人不能拒绝接受。
我们上面说了,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是两回事儿。那么数字货币和电子货币是不是一回事呢?答案当然不是。

有的人会想当然地认为,我们现在存在银行里边的钱,支付宝、微信、yhk用来支付的不就是数字货币吗?

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我们现在存在银行里面的钱它只是一堆数字,一个余额而已,只是一只电子储存方式。

而数字货币是把纸币完全数字化了,像纸币一样,有发行时间和编号,而我们现在yhk和存单里的钱是没有这些的,它只是一条电子记录。

数字货币之后,我们每一笔收入和每一笔支出都有一个类似于纸币编号。这是数字货币的核心所在,这个编号就表明人们流通的每一笔钱都可追溯。
央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穆长春表示: 央行将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和纸币的功能及属性是一样的,区别在于:数字货币的形态是数字化的 。
怎么理解这句话呢?说白了,数字货币其实和纸币没有什么差别。 比如你去买东西,需要100元,你付给他100元纸币。

如果你没有纸币,而是用数字货币来支付的话,你只需要拿出手机,点开APP,点击支付即可,这样支付出去也是100块,非常方便。光从体验上来看,其实和我们现在用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并没有太大的差别。
数字货币支付时不需要绑定任何银行账户,只要手机上有DC或者EP数字钱包,可以在不连接网络的情况下进行支付,只要手机有电即可。

数字货币支付对消费者来说,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支付渠道,也将深刻影响我们的支付习惯,但对yhk来说并不是一个好消息。
数字货币当前正处于测试阶段,还并没有真正的推广使用,所以大家对它还很陌生,也就有了很多的疑问和担心。数字货币安全吗?这是大家首先考虑到的;其次如果手机丢失之后,里面的钱被盗刷,能够快速的找到犯罪分子吗?

对于任何一种新生事物,在推出之初,都会有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不足为怪。

我们在前面已经讲过了,数字货币都有一个编码,就是用来跟踪资金流向的。这样你就不用担心钱被骗、被盗付或是丢了,既使被骗了也可以追踪的到。
数字货币本身是有加密密码的,便于资金流向追踪,只要你不要干洗钱等犯法的事情,你这个钱是不会丢的,是可以追踪到的。
数字货币的推行,将会使我们生活更加便捷,支付渠道更加多元化,也更加安全。

从监管层面来说,可以更有效的进行金融管理,是一项进步的举措,它是一个先进的系统,所以我们需要推动它。

确实是比较好破案的。数字货币具有唯一性,而且谁花出去的也有印记,这样的话,只要数字货币花出去或者转走,可能就会生成很多有效信息,这些信息将会让丢钱更容易破案。

如果实行数字货币以后手机丢了,一般来说风险也不大的。首先数字货币具有唯一性编码,只要使用就是可以追溯的。还有一个是现在手机都会设有开机密码,即使是开机密码破解了,支付软件还有支付密码,起码是大额资金转不出去的。

现在使用的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宝支付的时候是不需要二次验证的,而微信要进入微信支付界面也是可以设置手势密码的。因此,相对来说,可能微信支付更安全一些。

如果是数字钱包的话,可能打开钱包的话,也会实行二次手势密码等验证,或者是指纹密码验证,这样的话,可能就会更加的安全了。也就是说,如果你设置了更多的指纹密码和手势密码验证,那么你手机丢了可能也不会再损失其他钱财的。

当然了,如果你没有设置密码,或者是让人猜出来了密码,如果用小额免密支付,可能会损失一些小钱,但是大额的数字货币可能要经过支付密码验证,应该是转不出去的。
因此,可以看出来,使用数字货币会更加的安全。

数字货币具有唯一性编码,而且肯定是没有办法伪造。而且数字货币进入谁的钱包可能又会生成可追溯的信息编码,包括钱包主人的身份信息等,这样的话,只要是数字货币花出去或者是转账出去,都是非常容易追溯的。
甚至未来,如果大数据和物联网技术进一步升级,可能你在哪里把数字货币花出去都是可以追溯的,包括花了几块钱等等,这些都是能够比较轻松的知道,并且能够追溯。

如果这样的话,你的手机丢了,捡到手机的人也是很难破解手机上面的很多密码的。

如果捡到的人费了很多功夫破解了密码,那么如果想把钱花掉,或者是转账,那么也是可追溯的。

如果花掉三五元的小钱可能不好破案,但是如果是转出去一两万块钱,那么转到什么账户一查就会清清楚楚的,肯定是非常容易锁定转账人的,也就是非常容易破案。

综上所述,确实是比较好破案的。数字货币具有唯一性,而且谁花出去的也有印记,这样的话,只要数字货币花出去或者转走,可能就会生成很多有效信息,这些信息将会让丢钱更容易破案。

虽然还不知道央行数字货币如何使用手机这个媒介进行使用,但是基本上可以比较肯定的说,即使手机丢了,手机的开机密码也被人知道了,但是手机中的数字货币应该也丢不掉。同时即使手机中的数字货币不慎被诈骗了,那么,也很有可能诈骗分子花不了,很快被追回。

1央行数字货币的原理是利用区块链技术,使用多节点的分布储存技术,将信息储存在多个节点之上。这样央行数字货币的储存、流通、转让和买卖就不发生任何的风险了。这种节点的可追溯和数字化的唯一性,让每个人自己的钱再也不用担心盗用或诈骗后追不回来。

2如果央行的数字货币储存在手机钱包之内,我想未来可能会采用刷脸支付的模式,密码支付可能会被淘汰。因为刷脸支付,除了具有密码唯一性还具备实名认证的功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手机丢失,被人破译了开机密码。但是它无法实现数字钱包的转账功能,因为刷脸认证过不去啊。我们想想,央行的数字发货币都开始流通了,那么手机的刷脸认证功能不就变成了标准配置了吗?

3再往后退一步,即使骗子用各种手段,通过手机钱包将央行的数字化货币转走了,或者诱骗主人将自己手机钱包中的数字化货币给转出去了。但是因为是区块链技术在其中,那么转账和消费的每一项记录都被记录在各个节点上,在共识机制下是无法抹掉和改写以及隐藏的。那么,被骗者只要向央行提出申诉,要求追查和讨回自己的钱财。那么通过央行和公安部门侦查,是可以最终按区块链技术,将骗子小偷都抓住的,且还能将数字化货币全部追回来。

4其实我们现在可以肯定的是,央行发行的数字化货币,其实使用的是区块链中的联盟链技术。也就是说在此,其中有一个超级中心,那就是我们的央行,他拥有着超级管理员的权限和能力。所以在受骗之后,可以通过央行来去将所有事情查清楚,并追讨到自己的数字化货币。这是不同于现在的最知名的那个某特币。假如是后者,如果被非法转走了,是可以通过链上技术将其找寻,但是讨要是一件非常艰难的事情。

这就是央行数字化货币未来的重大意义。同时反洗钱工作通过央行数字化货币,可疑交易将无所遁形,而且也不需要现在全金融系统共同参与,央行数字化货币系统自动会甄别和汇报,将大大节省人力资源投入以及提升反洗钱效率,并且是铁证如山,无法抵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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