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鹤壁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1张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格局,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推动和督促本地区及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汇总掌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动态,协调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研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策建议,统筹整合社会治理资源等。第六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第七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公安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社会治安形势分析研判制度,分析预测社会舆情、治安动态和热点、敏感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市、县公安机关应当健全社会治安形势预警机制,对于一定时期或者区域内高发频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发布风险提示。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涉及公民重大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在作出决策之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建立健全协商、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衔接协调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
建立健全村(社区)说事评理会、乡镇(街道)综合治理联席会、县(区)评议会商会和市级分析研判会制度,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第十条 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共享机制。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应当强化同有关部门信息资源的互联共享,构建覆盖全域、统筹利用、统一接入、灵活服务、安全可靠的市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数据共享体系。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不断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智慧化水平。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地域面积、人口分布、产业布局、社会发展等因素划分网格,依托网格核查采集人口、单位、房屋、事件等社会基础信息,开展排查社会治安隐患等工作。第十二条 物流、寄递运营单位,应当对客户身份、物品信息进行查验、登记。
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房屋和机动车租赁、散装汽油和瓶装燃气销售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登记。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依法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心理援助服务平台,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开展心理咨询、危机干预、情绪疏解等心理援助服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病情识别、信息登记、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做好相关工作,预防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开展对服刑期满人员的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困难救助等工作。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做好吸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做好法律、法规在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单位的宣传和普及工作。第十五条 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执行有关住宅项目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规范、标准、规定。规划和建设部门、公安机关等对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履行安全防范等职责情况应当依法监督管理。
物业服务人对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处理。物业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人履行安全防范等职责情况应当依法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城镇老旧小区治安防范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属地责任,给予资金支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第三条 本市建立健全政府统筹、区域协作、行业监管、企业负责、社会共治相结合的铁路安全管理运行机制。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第五条 市、铁路沿线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铁路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当地安全生产和平安建设范围;建立健全铁路安全环境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铁路安全环境治理重大问题;根据实际情况配备铁路安全管理人员及必要设备,将铁路安全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铁路安全管理有关要求,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铁路沿线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铁路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经济信息、公安、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行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通信管理、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铁路沿线安全管理工作。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铁路沿线治安防范工作,指导铁路护路联防组织开展联防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第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建设单位等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并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投入,配合铁路沿线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开展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和铁路用地范围外环境污染治理。第八条 本市鼓励在铁路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监测、安全防护、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方面,加强铁路安全管理科学研究,建立数据分级分类共享机制,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铁路安全管理的智能化水平。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铁路安全监管部门、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等应当加强铁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铁路安全意识,共同维护铁路安全。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行为的,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铁路护路联防组织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举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建设安全第十一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和铁路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长期铁路网规划、铁路通道预研预控等专项规划,划定铁路线路规划控制线。
铁路线路规划控制线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审批单位应当征求铁路安全监管部门意见。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在铁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工程本体的风险以及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的安全影响等进行评估。地方铁路建设项目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出具行业审查意见,并按照相关建设程序报批。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估报告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和减少对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的影响,保障其安全。第十三条 地方铁路建设的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安全质量和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市、区县(自治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权限加强对地方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管理。

社会治安的好坏,不但同每个人有着密切的关系,而且直接关系着国家的兴旺发达和整个社会的发展进步。2015年4月13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
治安防控要让群众满意
治安好坏不能简单体现在数字上,还要看群众满意不满意。根据意见,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就是要增强社会治安整体防控能力,努力使影响公共安全的暴力恐怖犯罪、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等得到有效遏制,使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案件和公共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防范,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明显提升,社会更加和谐有序。
减少巡逻死角和盲区
意见指出,根据人口密度、治安状况和地理位置等因素,科学划分巡逻区域,优化防控力量布局,加强公安与武警联勤武装巡逻,建立健全指挥和保障机制,完善早晚高峰等节点人员密集场所重点勤务工作机制,减少死角和盲区,提升社会面动态控制能力。
严防“公交车上”的暴恐袭击
在公共场所实施暴恐犯罪,一度增加了人们的公共场所“密集恐惧症”。意见要求,加强对公交车站、地铁站、机场、火车站、码头、口岸、高铁沿线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严防针对公共交通工具的暴力恐怖袭击和个人极端案(事)件。
娱乐服务业等推动实名制登记
一些重点行业场所往往是犯罪多发易发的“黑色地带”。意见要求,切实加强旅馆业、旧货业、公章刻制业、机动车改装业、废品收购业、娱乐服务业等重点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落实法人责任,推动实名制登记,推进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2020年中心城区网格化“全覆盖”
“人在网中走,事在格中办。”如今,网格化管理不仅由东部地区发展到西藏拉萨市等西部地区,而且正逐步往农村地区推广。意见要求,把网格化管理列入城乡规划,将人、地、物、事、组织等基本治安要素纳入网格管理范畴,做到信息掌握到位、矛盾化解到位、治安防控到位、便民服务到位。到2020年,实现全国各县(市、区、旗)的中心城区网格化管理全覆盖。
治安防控云计算、遥感助阵
根据意见,要将社会治安防控信息化纳入智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充分运用新一代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智能传感、遥感、卫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创新社会治安防控手段。
加大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覆盖
犯罪嫌疑人长什么样、朝哪个方向跑了……这些信息如能被监控拍到,就会有助于案件的破获。意见强调,加快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高起点规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和应用工作,提高公共区域视频监控系统覆盖密度和建设质量。加大城乡接合部、农村地区公共区域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力度,逐步实现城乡视频监控一体化。
探索建立公民信息“一卡通”
意见要求,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代码、统一共享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立健全相关方面的实名登记制度。建立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加强社会信用管理,促进信息共享,强化对守信者的鼓励和对失信者的惩戒,探索建立公民所有信息的一卡通制度。
社会治安“一票否决”
意见指出,对因重视不够、社会治安防范措施不落实而导致违法犯罪现象严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或者发生重特大案(事)件的地区,依法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并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群众的力量是无穷的
意见强调,要进一步拓宽群众参与社会治安防控的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监督权。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对于提供重大线索、帮助破获重大案件或者有效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抓获犯罪分子的,给予重奖。

物联网一般都具有唯一性,其实像近几年出现的一些东西,像二维码都具有唯一性,还有射频识别,这些都确保了信息的安全性,这些都涉及到物联网频射方面的技术。另外,举个例子,在里你会看到一些片段,一些密码什么的会通过扫描你的眼睛,识别指纹这些的属于物联网。我是物联网专业的学生,回答有不满意的地方请见谅。

物联网就是通过信息传感设备,按照约定的协议,把任何物品与互联网连接起来,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以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的一种网络。
通俗地讲,物联网就是“物物相连的互联网”,它包含两层含义:
第一,物联网是互联网的延伸和扩展,其核心和基础仍然是互联网;
第二,物联网的用户端不仅包括人,还包括物品,物联网实现了人与物品及物品之间信息的交换和通信。
物联网作为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高度集成和综合运用,具有渗透性强、带动作用大、综合效益好的特点,是继计算机、互联网、移动通信网之后信息产业发展的又一推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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