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地方的标准不一,到当地国土资源局 咨询,和联通公司协商解决。
参考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被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按照安置农业人口数计算,安置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地单位在征地前人均占用耕地数除以被征地耕地数计算。
每安置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每公顷征地的最大安置补助费不得超过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其它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耕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从城市郊区征用菜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维持需要安置的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直辖市,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之和,不得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务院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
扩展资料:
一号楼屋顶站:每户1500元/年
没有通信基站,500米范围内也没有手机用户信号,基站建成后,居民将通信公司告上了辐射法庭,要求拆除基站,赔偿租金损失和精神慰藉。
成都商报记者获悉,最终,阆中市法院裁定,以保护公共利益为优先,驳回原告拆除基站的诉讼请求,由于通信公司在小区建了基站,需要给予经济补偿。
在“法治中国走进四川”颁奖典礼上,这起产权与公共利益冲突案件被评为优秀案例。
引发诉讼的住宅楼位于阆中市,这栋住宅楼里有12户人家,2011年,通信公司与该住宅楼7层1号业主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合同,10平方米的平台被用来建造移动活动室和辅助设施。
租赁期为2011年9月9日至2016年9月8日,租赁场地年租金为14000元,同年8月,楼顶的通信基站被其他居民发现,9户联名将通信公司告上法庭。
诉讼中,阆中市法院委托检测结果显示,即使在通信高峰期,电磁辐射的功率密度也没有超标。
在权衡了原告及它人的财产权和周边居民的通讯权后,法院认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应优于对少数权利人的保护,故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拆除安装在屋顶。
但由于小区内建设的移动通信基站归通信公司业主所有,应给予业主适当的经济补偿。
法院要求通信公司按照每名业主每年1500元的标准向原告的9名居民支付赔偿金,补偿时间为2011年9月9日至基站停止服务之日,案件宣判后,原告和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阆中一小区楼顶建基站 法院:每户每年补偿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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