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川发展(000837):7月份公告称,计划总投资19400万元建设9万套(一期)工业机器人关节减速器技术改造项目。此次投资工业机器人关键零部件,争取实现替代进口,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我国机器人关键部件受制于国外的局面。
三一重工(600031):已于2011年底就与重庆市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决定联合重庆市内相关企业,共同投资组建机器人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推进工业机器人、服务机器人、玩具机器人、军事机器人、医疗机器人、水下机器人、太空机器人等七大领域的创新与研发。目前机器人研发已经作为独立的项目组分离出研究院。
巨轮股份(002031):根据公司规划,工业机器人将是公司谋求战略升级的一个新的方向。未来工业机器人能否成为公司新的拳头产品、顺利进入收获期将值得关注。
钱江摩托(000913):2012年11月23日,钱江摩托五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加强工业机器人研发工作事项。目前,公司已收到浙江省政府对工业机器人研发工作的支持款项500万元和温岭市政府支持款项500万元,合计1000万元。
华中数控(300161):公司表示,考虑到当前机器人市场的特点和公司的能力和资源,公司目前的重点还是放在机器人控制系统(含伺服驱动和电机)的配套上。机器人产品的开发,是公司未来重要的扩展领域。
英唐智控(300131):主营智能控制器,公司以数码娱乐类生活电器智能控制产品的生产及国内销售为主,兼营家居、厨卫、个人护理小型生活电器智能控制产品的生产和直接出口业务。
达华智能(002512):物联网概念股,公司主营非接触式智能卡、智能电子标签、RFID读卡设备的研发生产,其产品广泛应用在安防、交通、旅游、防伪、金融等领域,是国内最大的非接触式IC卡制造商。
和晶科技(300279):王亚伟概念股,国内大型白色家电智能控制器高端市场的领先企业。公司智能控制器产品主要包括以下四大类:制冷类(用于冰箱、酒柜等)、洗涤类(用于滚筒、波轮洗衣机)、热控制类(用于燃气或电烤箱、壁挂锅炉、热水器等)、小家电类(用于豆浆机、电磁炉等)。其中,冰箱智能控制器是公司目前最主要的产品,并已取得较高的市场份额。
和而泰(002402):家电智能控制器龙头,公司是专业从事智能控制器技术研发、产品设计、软件服务和产品制造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智能控制器产品出口销售额巨大,是国内最大的高端智能控制器出口企业。
蓝英装备(300293):人工智能概念股,公司主要从事自动控制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依靠在自动控制基础技术、自动控制应用技术、产品设计能力等方面的深厚基础,公司在轮胎、冶金、节能等自动控制应用领域取得了显著成绩,成为国内自动控制领域的知名企业;在轮胎自动控制领域,公司凭借其强大的产品设计能力,公司业务已由自动控制解决方案延伸至自动化设备。
机构名称:北京超凡志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机构代码:11371
负责人:李丙林
合伙人:李丙林、吴开磊、王术兰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8号左岸工社12层1218
惩戒事由:
北京超凡志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下称超凡志成)存在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内容的行为。
具体事实:
一、超凡志成存在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超凡志成于2017年4月-2018年7月为江苏、浙江等省份多名申请人代理提交75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该批申请涉及多个主题。2017年9月20日为申请人“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提交了88件不同部件简单替换的专利申请,该批申请主题涉及物联网领域的多个主题。2017年8月、12月为申请人“成都市一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代理提交了9件不同材料简单替换的专利申请,该批申请涉及肥料及其制备方法。以上专利申请中的101件属于《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五号)第三条第(一)、(三)项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二、超凡志成存在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内容行为
超凡志成将四川旭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四川旭虹光电)未公开的两件专利申请(申请号201720710071x、2017207100743)文件内容于2017年7月13日发给重庆市南山区川华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下称重庆川华玻璃),在重庆川华玻璃确认之后,超凡志成于2017年7月26日为其提交了另两件内容与四川旭虹光电的专利申请内容完全一样的专利申请(申请号为2017209176770、2017209181995)。超凡志成将四川旭虹光电尚未公开的发明创造内容发给重庆川华玻璃,泄露了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超凡志成存在保密制度落实不到位,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的问题。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一、超凡志成代理提交的相关专利申请文件;
二、谈话笔录;
三、超凡志成提交的《自查整改情况说明》;
四、专利代理人协会处分决定(全专协处字〔2018〕第006号)。
超凡志成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干扰专利审查工作的正常进行,该行为属于修订前的《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从事其他非法业务活动的”行为;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专利法》第十九条规定,属于《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违反专利法第十九条规定,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的”情形。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15日发出《专利代理惩戒意见告知书》(国知惩戒函字〔2019〕6号),依法告知超凡志成拟对其作出撤销“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的惩戒决定,以及拟作出惩戒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并告知超凡志成依法享有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19年1月22日,我局收到超凡志成的听证申请,申请对拟撤销事项进行听证。2019年3月11日,我局收到超凡志成的书面陈述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2019年3月12日,我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拟撤销超凡志成“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的案件进行听证。超凡志成负责人李丙林、委托代理人徐彬、孙言代表超凡志成参加听证。
在书面陈述意见和听证会上,超凡志成对于《惩戒意见告知书》中认定的“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等违法事实表示无任何异议,对带来的不良影响深感自责。提交了“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行为涉及的在先申请人及在后申请人出具的《谅解书》及谅解文件,以及在先申请已授权和在后申请已收到撤案通知书的文件;提交了超凡志成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所做的多项整改措施和落实进展情况以及自查自纠的相关材料。
同时,超凡志成就该案的具体裁量情节提出以下申辩理由:1对于《惩戒意见告知书》中认定的违法行为,超凡志成已经采取有效措施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2对于《惩戒意见告知书》中指出的违法行为,超凡志成进行了深刻反思,认真开展了内部自查自纠,并出台了一系列整改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3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已于3月1日起实施,对“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其他新的较轻的处罚措施,希望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中相关规定,考虑超凡志成存在消除、减轻违法后果、进行整改的情节,适用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为证:
五、听证记录;
六、听证会陈述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根据上述新的证据和申辩意见,我局认为,超凡志成存在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的违法事实,应予以惩处。超凡志成也存在保密制度落实不到位,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但考虑到超凡志成认错态度较好,主动向泄密行为涉及的相关专利申请的申请人道歉并取得了谅解,在企业内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出台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鉴于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和修订前的《专利代理条例》对“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有所变化,超凡志成上述违法行为虽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但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中关于新旧法律规范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适用新法符合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原则,我局决定适用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给予超凡志成减轻处罚。
惩戒决定:
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超凡志成“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12个月”的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惩戒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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