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联网之父是刘海涛。
刘海涛的另一个身份,是无锡物联网产业研究院院长,他也是中国物联网第一人,早在1999年他就开始着手研究传感网技术。在研发了几年后,将一个新名词——“传感网”或“物联网”应用于大众,他说“我想让大家知道,我国并没有跟随外国的脚步,这是我们的原创,我们的创新品牌。”
在刘海涛眼里,物联网就是面向实体世界的, “以感知互动为目的,以团队属性、社会属性为核心的感知互动系统”。
扩展资料
世界物联网之父凯文
1999年,一只因仓库和销售讯息落差导致缺货的口红,让“科技控”凯文_阿什顿( KevinAshton)发明了“物联网"Internet ofthings(IoT)这 一概念,他在口红的包装中内置芯片,搭配刚开始不久的无线网络感应技术,这样一来,零售商们可以及时知道何时需要补货,缺货的问题迎刃而解。
被称为继计算机、互联网之后,信息世界的“第三次浪潮”的物联网已经走了十多年,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到物联网的浪潮之中,海尔就是其中一个。11 月9日,“物联网之父”凯文阿什顿来到海尔,他要来看看,在物联网时代中国企业是如何进行自我变革与管理创新的。
身为麻省理工学院执行理事、麻省理工学院自动识别中心创始人的凯文·阿什顿指出,各类传感器与互联网结合,数据通过传感器自动输入服务器和计算机,自动地捕获信息、分析信息并做出决策,从而改变管理模式、生产模型和人类世界运行方式,这才是真正的物联网。
真正的物联网,传感器数量将是全球人口的数十倍乃至数百倍。5G的到来解决了网络连接的终端最大数量、时延问题,加上IPV6可以为地球上每粒沙子都分配网址,物联网即将真正改变科技进程走进人们的生活。
首先跟你细细把物联网分一下, 物联网大致可分为以下几大系统:网络系统 监控系统 报警系统 门禁系统 LED显示屏 楼宇对讲系统,公共广播系统,智能停车场系统,远程数字会议,电子巡更系统。 所以说就业面肯定是没问题的,而且现在国家正在倡导智能家居,以后更需要这方面的人才,只是这个行业现在竞争也很大,而且是要吃经验饭的,,所以你要选择这个专业,先前要做好思想准备,我劝你没事的时候多看看物理网这方面的新闻,或者去中安网看看有关资料 多了解了解然后在选。。至于学校这方面,我已经工作几年了,对现在学校的一些情况不太了解,所以就不给你回答了。 祝你成功物联网很广泛,就单独的网站,公众号,展会等就有很多,其中列举一下出名的公司网站吧1,我爱物联网— 相关专业人员多,信息全面,更新快。
2,物联网智库— 公众号运营不错
3,物联传媒— 线下会展与线上都有
4,物联网咖啡—服务范围比较广,线下内容丰富有展会,会议,沙龙。
5,ofweek物联网— 历史比较久,很多相关的网站。
6,电子发烧友— 工程师比较多,历史久
8,物联网中国—资讯类网站,里面的新闻很多
9,传感器网—专门物联网传感层
10,物联网中国— 开始比较好,后面有点跟不少。一、物联网工程专业就业方向
物联网工程专业就业方向主要是在新闻传播技术方面、政府管理部门、科学研究机构、建筑节能设备及产品制造生产企业等单位从事设计、制作、建筑节能的研究、设计、施工、运行、监测与管理等工作。
二、物联网工程专业介绍物联网应用从技术层面讲主要涉及三个部分,即对外感知、感知信息传输(可能需要节点利用无线组网实现信息传输)、信息处理与回馈控制。智能技术贯穿整个物联网之中,是核心技术的核心。 感知可以是智能感知,可以是多节点协同感知,还可以是智能识别感知系统。
三、物联网工程专业培养目标与要求 本专业培养能够系统地掌握物联网的相关理论、方法和技能,具备通信技术、网络技术、传感技术等信息领域宽广的专业知识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
本专业学生要具有较好的数学和物理基础,掌握物联网的相关理论和应用设计方法,具有较强的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技术的能力,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能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听、说、读、写的能力。
1掌握和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相关的基本理论知识;
2掌握物联网工程的分析和设计的基本方法;
3了解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4了解与物联网工程有关的法规;
5能够运用学习知识和外文阅读能力查阅外文资料;
6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获取信息的能力。
1、核实信源。信源也就是查看信息的源头。
2、不要只看标题。当我们被一则标题吸引,不要忙着转发,先仔细阅读其中的内容。
3、查证作者。作者用真实身份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4、看论据是什么。仔细观察,你会发现信源并不能支撑这则消息所说的内容。
5、核实日期。假新闻是带有强烈的引导性的,通常它会将合规的新闻事件进行曲解,声称发生的某件事和另一事件有关。
6、看是不是玩笑。这些“新闻”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新闻,而是模仿新闻的形式,歪曲一些事实编造出来的谣言。
7、是否和自己的偏见有关。偏见使得我们更容易相信我们愿意相信的内容,而不相信那些和自己想法不符的东西。
8、咨询专家意见。俗话说“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互联网时代亦是如此。针对层出不穷的谣言,有专业的辟谣人员去做采访和查证,比如较真。探讨查处互联网违法广告案件的难点
泰州医药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潘建
当前互联网上诸如虚假广告、无照经营、商标侵权、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物品等违法现象层出不穷、屡见不鲜。这不仅影响了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也影响了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架构与完善。笔者通过网络巡查查处了一起互联网虚假广告案,遇到一些值得深思和探讨的问题,与大家共同商榷。
一、案情概况
当事人李某从事体育器材销售经营活动。为扩大产品销售渠道,伪造高新区XX 有限公司的名义委托他人制作网页,在互联网上发布体育器材产品信息及自己的****,使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的产品即是高新区XX 有限公司的产品。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将宣传网页删除,无法浏览。后来经过出示照片证据,当事人才承认伪造高新区XX 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的违法事实,并配合调查处理。
本案中,当事人与网页制作者通过互联网联系,未签订书面合同,在网页制作后,通过网页制作者提供的网址查看到制作的网页符合约定后,将制作费用直接汇给制作者,没有索要费用凭证。当事人根本不清楚网页制作者是谁,也不清楚其租用的是哪家网站的互联网空间。
二、案件难点分析
1、管辖权认定难。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对利用互联网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管辖。但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因为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有其隐蔽性,导致经营性网站、网页制作者的真实身份很难确定,而且广告主很少直接是广告发布者。①不易确定广告主使用的互联网空间属于哪个经营性网站。一是多数广告主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仅租用经营性网站的互联网空间,并不一定在经营性网站的主页上建立超级链接,这样无法从广告主的网页上知道其使用的是哪个经营性网站的空间。二是即使通过技术手段获取经营性网站的IP 地址,但证明效力如何认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三是广告主与经营性网站、网页制作者之间一般不签订书面协议,也就不易确定经营性网站。②网页制作者作为广告发布者也不合适。一是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过程中,网页制作者的主要工作是设计、制作互联网广告,接受广告主委托向经营性网站承租互联网空间,并不直接发布广告。二是广告主与网页制作者之间若不签订书面协议、不索要制作费用的发票,就不容易确定网页制作者的真实身份。③广告主一般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其本身一般不具备直接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的技术和能力,所以一般情形下广告主不会成为广告发布者。
2、证据收集难。执法人员的互联网专业知识有限,缺少从互联网上取证的能力和手段,这给调查取证和证据适用带来了难题。①无法保证证据内容的完整性。目前执法人员还没有能力下载虚假广告的完整内容,尤其是以FLASH 动画形式表现广告内容时,因为动画内容无法与整个网页页面同时下载,也就不能体现广告网页的全貌,更不能通过某种技术将其整体内容作为原始证据永久复制保存到光盘或U 盘上。②无法确保及时取得网页上的证据。互联网上的信息更改比较便捷,如本案中当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上网调取广告网页的内容时,当事人的网页已被删除,导致无法固定第一手的直接证据。③网页打印件的证据效力不能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提供复制件;
原件、原物的证明效力优于复制件。但该规定对网页打印件能否作为原始载体的复制件,没有明确规定。④网页证据很容易通过技术 *** 作而灭失。即使网页打印件可以作为原始载体的复制件,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及时修改网页内容推翻打印件的证明效力,而执法人员又没有能力从互联网上调取当事人在案发后修改网页的证据。
3、准确定性难。对互联网违法广告的查处,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只能适用现行的《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条款,而适用哪部法律予以定性处罚,存在争议。①认为应当适用《广告法》。当事人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就虚假广告而言,《广告法》为特别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普通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广告法》。即使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定性,在处罚时仍要转致适用《广告法》。②认为应当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定性处罚。互联网本身是一个虚拟的空间,与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介形式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适用《广告法》定性处罚并不恰当,而应当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其他方法” 予以定性。因为该法规定的“其他方法”的外延远远大于《广告法》的规定,应该用“其他方法”作为兜底条款进行定性处罚。
三、解决难题的建议
1、制定专门法律法规。目前提及互联网广告监管内容的法规,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其内容过于笼统。针对互联网虚假广告查处难的问题,建议尽快出台互联网广告管理的专门性法规,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以解决管辖权模糊、证据效力不明、定性处罚易产生分歧等问题,做到定性准确,落实网络运营商的责任。
2、研发网络监管技术。加强网络监控,尝试研发一种电子证据保全系统,以预防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该系统拥有对重要资料保全、网页拍照、行为录制等功能。 *** 作中,普通用户在花费少量费用后,可通过web 访问系统在线远程存储电子数据,方便地对文本、视频、音频、、网页、聊天纪录等重要资料进行加密 *** 作,生成证据包,从而有效的防止商标侵权事件的发生。这样,受害人在遭遇侵权或纠纷事件时可以随时保存、提交证据,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3、实施网站登记备案制度。从市场准入着手,是缩小网络违法行为范围的有效途径。一是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的运营商自身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相关登记备案材料,包括网站所有者的身份信息、网站的主营业务及基本情况等。二是对于在本平台上经营业务的个人商户,要实行实名认证和信用评级,并在网页醒目处设置监督举报链接,鼓励揭发违法行为。三是针对屡教不改、整改无效的网上商户,由其所属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并纳入“黑名单”。
4、强化网络监管维权手段。一是加强与网络交易平台的沟通。在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中,如淘宝网、拍拍网、当当网等,交易方式是点对点之间的交易,交易过程比较简单,但私密性强,主动监管难度也很大。必须加强与网络交易平台的沟通,建立网络维权制度,全面收集消费者的网络诉求,积极从消费者的申诉、举报中发现案源。二是建立专业的网络巡查队伍。针对利用各种网页链接进行违法行为的取证时效性强特点,基层工商(市场监管)执法部门需要对于辖区内的网络市场主体进行备案,完善辖区监管数据库,对于辖区内企业的网站进行有组织、有目的、有重点的日常监管,通过巡查主动发现网络违法案件线索。三是鼓励社会的监督举报。一方面鼓励消费者增强维权意识,面对网络市场主体及时反馈;
另一方面鼓励网络市场主体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举揭发违法行为,有利于提高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监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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