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比较知名的消防智能疏散照明厂家都有哪些?

国内比较知名的消防智能疏散照明厂家都有哪些?,第1张

第一:江苏安科瑞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安科瑞)江苏安科瑞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是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286 SZ)的全资子公司,是安科瑞电量采集、电力监控、电能管理、电气安全、低压保护、智能光伏等系列产品的生产基地。公司位于江苏省江阴市,目前现代化生产厂房面积达3万平方米,电子组装生产线均采用无铅生产工艺,生产检测设备自动化程度高,公司采用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是江苏省两化融合试点企业。
第二:中川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中川)
中川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电源及消防电子产品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成立于1988年,专注于智能疏散指示系统、EPS应急电源、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水泵巡检柜、消防门巡检系统、UPS不间断电源、各类交/直流稳压电源、净化电源、各类功率变压器系列、充电机、免维护蓄电池等产品及相关主配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
第三:百家丽(中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百家丽)
Beghelli百家丽,一个创立于1982年的意大利照明品牌,一向以技术创新和专注而享有声誉。其产品在照明、电子安全设备、安防系统等领域应用广泛,是欧洲应急照明和公共安全系统领域的专业照明品牌。
第四:北京东霖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东霖)
北京东霖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现代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双软认定企业主要从事物联网系统的设计、研发、生产和运营,以及新型灭火产品的研发和生产。作为一家旨在申报IPO的企业,旗下设立了北京东霖消防工程公司、北京东霖消防技术开发公司、北京众合平安消防培训学校和廊坊东霖消防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拟成立城市安全产业评估公司和智慧中国·安全产业物联网研究院。
第五:国彪电源集团有限公司(国彪)
国彪电源集团有限公司是专业生产应急电源EPS设备及节能电源设备的高新技术企业。1996年孙毅彪(现集团公司董事长)获得首个应急电源EPS产品实用新型专利,并于1997年创立了国内第一家生产应急电源EPS的企业,十余年来,靠自主开发和生产“国彪”牌系列消防应急电源FEPS,从白手起家到成长为年产值过亿的电源集团,也缔造了一个如火如荼的应急电源行业。

1 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物,其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单元式、塔式住宅的消火栓宜设置在楼梯间的首层和各层楼层休息平台上,当设2 根消防竖管确有困难时,可设1 根消防竖管,但必须采用双口双阀型消火栓。

2 消防电梯间前室内应设置消火栓;

3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 *** 作的部位。栓口离地面或 *** 作基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栓口与消火栓箱内边缘的距离不应影响消防水带的连接;

4 冷库内的消火栓应设置在常温穿堂或楼梯间内;

5 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高层厂房(仓库)、高架仓库和甲、乙类厂房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其它单层和多层建筑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

6 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q和水带。每条水带的长度不应大于25m;

7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q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 且体积小于等于5000m3 的多层仓库,可采用1 支水q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8 高层厂房(仓库)和高位消防水箱静压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的其它建筑,应在每个室内消火栓处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设施;

9 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大于05MPa 时,应设置减压设施;静水压力大于10MPa 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

10 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如为平屋顶时,宜在平屋顶上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消火栓。

扩展资料

1、市政消火栓和建筑室外消火栓应采用湿式消火栓系统。

说明:湿式消火栓系统管道是充满有压水的系统,高压或临时高压湿式消火栓系统可用来对火场直接灭火,低压系统能够对消防车供水,通过消防车装备对火场进行扑救。湿式消火栓系统同干式系统相比没有充水时间,能够迅速出水,有利于扑灭火灾。

2、室内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室内消火栓系统。

说明:室内环境温度经常低于4℃的场所会使管内充水出现冰冻的危险,高于70℃的场所管内充水汽化加剧有破坏管道及附件的危险,另外结冰何和汽化都会降低管道的供水能力,导致灭火能力的降低或消失,故以此温度作为选择湿式消火栓系统或干式消火栓系统的环境温度条件。

3、室内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宜采用干式消火栓系统。

4、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多层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湿式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干式消防竖管、SN65的室内消火栓接口和无止回阀和闸阀的消防水泵接合器。

5、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城市隧道及其他构筑物的消火栓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并宜采用干式消火栓系统和干式室外消火栓。

说明: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城市隧道、桥梁以及其他室外构筑物要求设置消火栓时,在室外极端温度低于4℃时,因系统管道可能结冰,故宜采用干式消火栓系统,当直接接市政给水管道时可采用室外干式消火栓。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消火栓

截止至2020年1月,需要称为消防设施 *** 作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调整为“消防设施 *** 作员”。

主要为“从事建(构)筑物消防设施运行、 *** 作和维修、保养、检测等工作人员”,工作内容包括值守消防控制室; *** 作、维修保养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检测火灾自动报警器、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

扩展资料:

消防设施 *** 作员的相关要求规定: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建(构)筑物中级消防员正规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z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防设施 *** 作员

末端试水装置是用在消防系统的自动喷淋管网系统末端的一个试验装置,用于对自动喷淋系统水管网内的压力检查和检查喷淋系统水压自动衡压和自动补水是否正常;如果在多层建筑上,那应该是每一层的喷淋管网末端都应该有这个装置,因为每层的喷淋管网都有一个末端。

物业企业做好消防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主要从:

1、制定完善的日常检查、设备使用规范、设备定期维护等方面的制度及检查登记表格;

2、严格落实各项制度,并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3、公司层面的重视,对损坏或过期的器材,及时投入人力、物力,进行维修或更换。

比如:某物业企业的消防设备管理制度:

一、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1、按每年、月、日需要管理、维护的内容,年度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每月由主管安全部门负责人会同专业维保单位组织,每日由主管安全部门班组长负责实施。

2、每日工作:

(1)检查报警控制器功能是否正常;

(2)检查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的水位、阀门启闭状态;

(3)检查泵房配电动力柜电源指示是否正常;

(4)检查室内消火栓、喷淋管道压力表数值是否正常;

(5)检查消火栓、喷淋泵出水管闸阀及单向阀状态;

(6)将有关情况记入运行记录。

3、每月工作:

(1)自动或手动检查防、排烟设备、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溶胶自动灭火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的控制、显示、运行、联动功能;

(2)每月选取不同区域进行全联动测试,观察消防监控中心消防控制设备信号反馈情况;

(3)对消火栓泵、喷淋泵、稳压泵启动试验,查看配电设施及泵运转情况;

(4)检查主电源、备用电源供电、充电是否正常;

(5)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认真填写文字记录,大型检修项目应填写设备技术档案。

4、每年工作:

(1)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企业对固定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和维护保养。

(2)每年于4月、10月两次保养室外水泵结合器,在10月做好防冻措施,与公安消防队联系通过水泵结合器进行消防车加压供水试验。

二、 消防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由主管安全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消防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2、消防器材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配置数量、型号类型,合理设置分布点。

3、主管安全部门负责建立灭火器、自救面具等器材的维护保养管理档案,记明类型、配置数量、设置部位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并制作维护保养卡进行明示。

4、每月由各部门维护管理责任人配合安全部门检查责任区域的消防器材情况。

(1)灭火器材是否放置于干燥、阴凉、易取用的地方;贮气压力是否符合要求,喷射软管有无老化破损及喷嘴堵塞、灭火器箱上锁锁闭现象;

(2)自救面具是否置于易于取用和干燥、避光的指定场所,有无丢失现象;

5、每12个月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1次功能性检查,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距出厂日期5年,以后每隔2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

手提式贮压干粉灭火器有效使用时间10年,推车式贮压干粉灭火器有效使用时间为12年,防烟自救面具的有效使用时间为距出厂日期满5年,防毒面具为8年,到期强制报废。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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