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布公告称,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定于2021年2月25日召开2021年第22次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届时会议将审核包括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立达信”)等三家公司在内的首发申请。
据《招股说明书》显示,若审核获得通过,立信达拟发行新股不超过5000万股,将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0.00%,拟募集资金总量为18.63亿元,其中,用于国内营销及服务网络建设项目的为1.94亿元,用于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的10.88亿元,用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将达到5.81亿元。
工商资料显示,立达信主营业务为LED照明产品、智能家居等物联网领域产品生产。
立达信主要从事LED照明产品、智能家居和智慧建筑等物联网领域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及服务,公司专注于绿色照明和智能家居(Smart Home)及智慧建筑(SmartBuilding)等物联网领域,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形成ODM为主兼顾自主品牌的业务格局。
此外,《招股说明书》还显示,此次工大高科上市的中介机构分别为,保荐代表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第十八届发审委2021年第22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21年第22次发审委会议于2021年2月25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西藏运高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获通过。
(二)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三)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西藏运高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主营集中式光伏电站的建设及运营,近期国家及地方对光伏发电行业出台了系列政策。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财建【2020】4号和5号文规定,说明发行人已运营项目持续执行国家发改委规定的西藏地区标杆电价的可行性,相关补贴是否存在持续下降或取消的可能;(2)说明保障性收购及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等政策规定对发行人的影响;(3)说明造成弃光限电从而影响光伏企业发电量的因素是否会在短期内发生根本变化,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4)说明未来年度各期项目平均利用小时数是否存在下降风险,是否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5)说明在西藏地区停止新增普通电站项目建设审批以及国家发改委对需国家补贴的普通电站实施严控等情况对发行人业务发展的影响;(6)结合近期光伏发电行业政策变化,说明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变化,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各期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较高。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目前与西藏电网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执行现行国家发改委标杆电价,若约定执行西藏地区光伏上网电价,则对国家发改委标杆电价与西藏地区上网电价的差异处理情况在合同中是否有具体约定,是否导致发行人确认补贴收入的标准产生重大影响;(2)最近一期末应收电价补贴余额较大的形成原因,结合报告期电价补贴收回情况,说明对发行人经营现金流量及偿债能力产生的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发行人营业收入均来自于西藏电网,签署的供电合同约定上网电量少于实际上网电量,发行人存在因电网消纳原因而限功率运行的情形。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签署的供电合同约定上网电量少于实际上网电量的具体情况,存在该情况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2)报告期因电网消纳原因而限功率运行的具体情况,形成此情形或风险的原因及影响因素,以及对发行人未来的潜在影响,发行人风险披露是否充分到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留抵增值税存在未来不能完全抵扣风险,报告期内是否应计提减值损失,未予计提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资产减值相关规定;(2)发行人将中介机构及相关费用共计637万元列为预付款项,是否属于与本次首发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费用;(3)实际控制人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向部分董监高提供资金支持的来源,是否存在委托持股等代持行为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LSG美国公司向发行人提起多项专利诉讼和“337调查”申请。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相关专利诉讼是否存在导致发行人承担巨额赔偿责任的风险,美国相关律师所对败诉情况下赔偿金的评估是否具有合理性和谨慎性;(2)相关专利诉讼和“337调查”对报告期所涉产品生产销售以及客户订单获取的经营和财务影响,是否存在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3)发行人其他产品是否存在类似诉讼风险,发行人对此的应对措施,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报告期内境外销售占比超过90%,主要销售区域为北美、欧洲和亚洲。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外销收入的真实性和趋势变化的合理性,产业政策、市场需求、竞争环境等方面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外销业务是否稳定、可持续;(2)结合报告期汇率波动对外销定价、汇兑损益、净利润的影响说明发行人开展外汇合约等业务的必要性,相关内控机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能够有效规避汇率波动风险,报告期外汇合约等业务是否存在发生重大亏损的情形;(3)结合新冠疫情和中美贸易摩擦,说明2020年全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预计同比增长的合理性和谨慎性,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揭示。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客户集中度超过50%且均来自境外,各期收入波动较大且变化趋势不一致,且发行人主要通过ODM代工模式开展经营。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高且主要集中在境外的情况是否符合行业特点;(2)结合下游行业市场竞争情况及主要客户业务整合情况,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历史、合作协议及收入变化,说明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业务关系的稳定性、可持续性,是否存在被替代风险;(3)结合报告期内ODM模式下主要客户的销售规模,说明发行人是否对主要客户构成重大依赖,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开拓市场的能力。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三)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集中度高,主要客户及其销售金额变动较大。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客户集中是否符合行业特性,部分新增客户收入增长较快但毛利率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客户需运输产品相关业务及对应运输需求量的波动情况是否一致;(2)发行人对天山铝业报告期各期收入持续增长、发行人在天山铝业运费占比高于数量占比的原因及合理性;天山铝业各期销售毛利率明显高于其他主要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定价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监高及其他关联方与主要客户、董监高及其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或员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业务获取方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合规;(4)发行人是否具有独立面对市场的能力,是否对主要客户构成重大依赖,与主要客户的业务合作是否具有稳定性及可持续性,是否存在被替代风险,相关风险因素是否充分揭示。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存在客户和供应商重叠的情形。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内供应商变化较大、部分供应商合作时间较晚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发行人业务发展变化是否一致,向供应商采购的运力与向客户提供运输服务之间的对应关系及匹配性;(2)中铝物流既是供应商又是客户,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其采购和销售金额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交易定价依据与其他客户和供应商是否存在明显差异;(3)向中铝物流采购的运力是否用于天山铝业,天山铝业不直接向中铝物流采购运力而向发行人间接采购的原因及合理性、该业务是否存在被中铝物流替代的风险;(4)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与共同客户及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交易异常情形或非交易性资金往来,是否存在通过共同客户、供应商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或虚增收入利润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发行人子公司炬申仓储所租赁并用作主要经营场所的“沥边”地段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用地,发行人自有或租赁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存在瑕疵。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国家及地方关于划拨用地的相关规定,说明发行人子公司炬申仓储租赁划拨用地的合法性,是否符合国有划拨土地用途并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是否存在租赁合同无效或被解除的风险;(2)结合瑕疵土地及房产的取得或租赁过程以及存在瑕疵的原因,说明相关土地及房产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风险或潜在法律纠纷,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障碍;(3)结合瑕疵土地和房产运用情况,说明瑕疵土地和房产是否发行人重要经营场所,相关瑕疵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发行人拟采取的应对和整改措施;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雷高潮、雷琦系父子关系,雷高潮、雷琦为发行人的创始人,截至招股书签署日雷高潮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3,243.22万股,占比33.59%。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仅将雷琦认定为实控人而没有将其父子认定为共同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21年2月25日
原文标题:证券委25日受理立达信上市首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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