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性意见的内容

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性意见的内容,第1张

增量配电网是本轮电力体制改革的产物,它的出现,有利于进一步打破电网独家垄断局面,培育壮大独立的市场主体,促进售电侧有效竞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一、政策制定背景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5〕9号)“逐步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下发了《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发改经体〔2015〕2752号)、《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要求各地规范有序开展增量配电网改革试点,我省下发了《福建省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实施细则(试行)》(闽发改能源〔2017〕471号),对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目前国家已批复了我省两批8个开展增量配电网改革试点的区域。2017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提出了制定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性意见。

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性意见的内容,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性意见的内容,第2张

二、政策的目标任务

配电价格是增量配电网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通知》主要任务一是确定我省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机制,填补价格政策空白;二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省独立的输配电价体系。

三、政策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依《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 号)、《福建省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实施细则(试行)》(闽发改能源〔2017〕471号)核准的增量配电网。

(二)配电价格机制

1.设立“价格帽”。任何情况下,用户承担的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与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之和不得高于用户直接接入上一级电网相同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

2.引入市场化招标价格。《通知》下发后通过招标确定投资主体的配电价格通过招标形成。

3.未通过招标确定价格的实行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为价格帽水平,配电网企业自主制定各电压等级具体配电价格,便于其制定实施灵活的价格竞争策略,鼓励电网之间相互竞争,提高效率,降低电价。

(三)放开销售电价。放开增量配电网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用户(优先购电用户)以外的用户销售电价,放开用户必须通过市场购电。优先购电用户目录电价执行增量配电网所在地电网的目录销售电价。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原文地址: http://outofmemory.cn/dianzi/2470045.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2-08-04
下一篇 2022-08-04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