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被长期拖欠,入不敷出,其背后原因,是可再生能源规模发展太快,远超出规划预期,还是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本身没有备足够资金?在此我仅罗列如下事实,并据此给出我的建议:
1、补贴的机理
15年前,某电网公司的负责人曾难掩厌恶之情,对我说:你们太阳能发电是垃圾电,我们不要!我一笑了之。
今天清洁能源开发利用风靡全球,在中国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归根结底,还是清洁能源的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已非常明显,势不可挡。
听到补贴两个字,我们光伏人经常抬不起头,因为外界对此误会太深了。很多人见面就一句话,你们光伏是靠补贴生存。
补贴的机理是——在新兴产业发展初期,政府部门出台一些政策,用于培育市场,并给予一定补贴以激发市场活力,达到快速降低成本、扩大产业规模的目的,待产业发展成熟后逐步退出补贴。相较任由行业自己研发和积累,补贴模式利大于弊,特别是一些如光伏、新能源汽车等与半导体行业强关联的产业,符合摩尔定律,行业学习曲线呈现指数曲线,前期的补贴会大大加快后补贴时代到来的步伐。
目前我国的光伏、风电产业政策是成功的,如果没有前期的政策支持,光伏发电平价上网不可能来得这么快。而发展清洁能源进而实现平价上网,不仅对中国而言能够调整更清洁健康的能源结构,改善全民生态环境,也对欧美、日澳等国节能减排,印度、东南亚与非洲等国居民用电带来了非常大的助力。这也是中国坚持一带一路走出去,为全世界做出的巨大贡献。
另外补贴的设计是非常关键的,补贴上网电价,是补贴了终端客户,而不是补贴设备和部件供应商,这些补贴带动了产业链的创新和降本,同时使得我国清洁能源成本快速降低,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有所改善,生态环境效益开始显现。
2、补贴的法理
可再生能源补贴,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依据此法,补贴来自于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而基金的结构根据法律,由财政年度预算内安排的专项资金和全国范围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两部分组成,并统筹用于补贴可再生能源价格与常规能源电价的差额,以及可再生能源科学研究、农村牧区离网项目、资源勘查评价等等。
2011年,财政部牵头制定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却对基金的收支架构作了修改:
以上可见2011年版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把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割裂为两部分:专项资金用于科学研究、农村牧区离网项目、资源勘查评价等,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用于补贴可再生能源价格和常规能源电价的差额。而可再生能源法要求对专项资金和电价附加进行统筹安排,法规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补偿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差额费用,并用于支持以下事项: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并网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检测认证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其中第二十条就是用于支付可再生能源电价差额,也就是说,法律规定可再生能源电价差额补贴来自于两部分:国家财政年度预算内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到这里我们就恍然大悟了,这个管理办法擅自变更了结构和用途,违反了《可再生能源法》。
那么《可再生能源法》颁布实施后,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有多少呢?用在哪里了呢?据了解,除了金太阳工程和农村离网项目用过部分专项资金,之后再无下文。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几乎没有花过国家财政预算内的钱!
3、补贴的强度
补贴长期拖欠说明补贴的强度目前是不够的,我们理解国家财政需要用钱的地方很多,也理解《预算法》对资金使用的严格要求,但财政年度预算内不安排专项资金,已经和可再生能源法的精神相违背,如果财政年度预算内资金实在无法安排,我们呼吁尽快上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以解决可再生能源平价上网最后一公里问题。
即使几年后新的可再生能源项目不需要补贴了,也建议财政部门更名基金名称后继续征收(类似于三峡水利基金更名为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继续征收),以用于改善生态环境的其他支出,因为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任务已载入宪法,习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已深入人心,愿全社会都能为美丽中国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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