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九十年代起,我国开始推进信息化建设,各行各业根据自己的业务特点推行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综合布线在大楼建设时同步建设的概念,在本世纪初已经被人们广泛接受并付诸于实践中。作为网络建设的基础平台,如何能够使其既满足网络发展需要,又能保证网络信息的安全,保证国家秘密不泄露,成为当前信息化建设中一个重要课题。对于我国检察机关来说,在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发展的漫长进程中,如何把握网络基础建设中的信息安全问题,做到不走或少走弯路,是我们检察机关信息技术人员的主要任务。
一、信息安全与信息化应用的关系
信息安全是指以计算机网络平台为基础的计算机信息不被盗窃,不发生遗失、泄密,保证国家密秘安全。信息安全是国家保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国家秘密安全的重要途径,它与网络安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网络安全是指网络系统自身的安全,不使外来黑客或病毒攻击,而造成网络系统崩溃、瘫痪。从管理分工上讲,信息安全由保密部门管理,网络安全由网络技术部门管理。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网络化应用的普遍推广,检察机关开展网络化办公、办案,政府各部门开展各类管理业务的信息化应用。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工作报告中提出了“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信息化在全国党的代表大会工作报告上第一次提出,充分说明了当前信息化在我国发展中的地位和重要性。随着信息化的广泛应用,信息安全涉及的行业、领域、人员范围越来越大,几乎所有的国家机关计算机网络的都涉及到信息安全问题,部分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也存在网络信息安全的问题。即便是没有网络化办公,使用个人计算机办公的单位同样存在信息安全问题。
信息安全是保守国家秘密的重要途径,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在信息化时代能否正确领导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大问题,是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的大问题,是保证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的大问题。因此必须引起党和国家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安全。
从技术上讲,一方面,强调大力推行信息化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实现人力无法达到的目标。另一方面,随着应用的开展,网络信息保密问题越来越多,信息安全手段没有达到保密法规要求,不能保证信息安全时,限制信息化的应用,形成了信息化应用与信息安全的矛盾。在前些年的网络建设中,由于管理、技术和资金问题,大多数没有考虑信息安全系统建设。少部分单位随有考虑但没有达到保密规定要求。形成了信息化建设中网络建设不完善,信息安全系统建设迟后网络系统建设。
信息化的应用与信息安全的关系,两者既对立又统一。 一方面,信息安全建设是为了保障信息化应用的正常开展,保证应用中涉密信息安全,对信息化应用起着保驾护航的作用。另一方面,当信息化应用在没有建设完善的保密手段时,它又限制和 制约着信息化应用范围,但追求的目标是两者统一。实现网络平台上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手段,使网络化应用在安全、可靠、畅通的环境下开展,在保证国家秘密安全的条件下,充分发挥网络化应的作用。
对检察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而言,信息安全建设迟后于网络系统建设的问题较为普遍。当前把信息安全建设作为工作重点进行。这个问题解决不好,直接限制了信息化应用的推进,特别是影响了网上办案工作的推行。国家保密部门要求国家机关在信息化系统建设时同步建设信息安全系统,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注多问题和矛盾。检察专网的建设全国是一盘棋,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规划部署进行。对于每一级检察机关来说,应当全面落实信息化建设中的涉密技术保护规定,其中,落实网络的基础建设部分的信息安全规定---网络物理隔离、综合布线、地线、机柜、屏蔽机房等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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