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三大标准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三大标准,第1张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三大标准

近日,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配套的三个主要行业标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已经完成了报批,即将正式发布。日前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准工作组有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电子报》记者采访时对这三大标准进行了详尽解读。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

  规范了标识的方式方法

  《标识标准》的控制范围

  问:对产品进行准确标识需要时间,标准在发布之日起实施让企业难以 *** 作,是否可以给企业留出一年的过渡期?

  答:《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标准(以下简称《标识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本身不具强制性。但由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引用了本标准,所以,在《管理办法》生效后本标准即强制实施,其过渡期的长短是由《管理办法》决定的,与本标准无关。

  问:《管理办法》和《标识标准》是什么关系?

  答:《管理办法》是信息产业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七部门联合制定的七部委第39号联合部长令形式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其中包括有关标识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信息的规定;《标识标准》依据《管理办法》制定,以标准的形式规范了《管理办法》中有关标识的要求,明确了标识的方式、方法。制定《标识标准》最重要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执行问题,它是贯彻《管理办法》的重要支撑标准之一。

  问:《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是什么?

  答:《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是国家已有的有关产品标识的法规之一,由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7年制定,《标识标准》未作具体规定的标识要求应参照《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执行。

  问:《标识标准》的控制范围与《管理办法》是否一致?

  答:《标识标准》作为《管理办法》的支撑标准,其控制范围与管理办法完全一致,即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电子信息产品,不包括军工产品和出口产品。

  问:对于复印机用的硒鼓、墨盒等消耗品是否需要标识?电池类产品是否需要标识?

  答:根据《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硒鼓、墨盒等消耗品属于计算机行业产品中的“电子计算机配套产品及耗材”一类,电池属于电子器件行业产品中的“电池”一类,都需要标识。

  问:《标识标准》中明确指出,“十溴二苯醚”不属于有毒有害物质,这是否意味着电子信息产品中可以使用商用十溴二苯醚?

  答:商用十溴二苯醚由于纯度不同,其中掺有含量不等的九溴二苯醚、八溴二苯醚等杂质,所以,若在电子信息产品中使用十溴二苯醚,则必须是杂质含量低于《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标准(以下简称《限量标准》)要求的高纯度十溴二苯醚。

  问:《标识标准》中提到,“含量是指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含量超出《限量标准》规定的限量要求”,请问这个“含量”是指在什么中的含量?

  答:根据《限量标准》确定的拆分原则,首先应将电子信息产品或零部件划分为不同的组成单元,“含量”就是指在该组成单元中的含量。

  问:《标识标准》定义中提到的“回收利用”,是指在原理上的回收利用还是指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回收利用?

  答:《标识标准》中定义的“回收利用”是从原理上解释的“回收利用”。按照此定义,所有电子信息产品都是可以回收利用的。从环保的角度讲,“垃圾”是放错了位置的资源,《标识标准》的目的是鼓励将废弃的电子信息产品集中处理,不要随意丢弃。

  问:《标识标准》有关包装物的定义中包括了“辅助物”,请问,在货物运输过程中使用的打包带、透明胶带、托盘等是否属于“包装物”?是否需要按标准要求进行标识?

  答:“打包带、透明胶带、托盘”等物品理论上属于“包装物”的范畴,应按照《标识标准》引用的“GB 18455-2001标准”要求标识材料代号;但如果不参与销售环节,就不需要进行标识。

  问:总则第二款“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子信息产品,被采购方可以对所提供的产品不进行上述标识,但必须向采购方提供标识所需的全部信息;相应地,采购方应在其生产的电子信息产品上进行标识,且标识信息范围应包含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子信息产品。”的描述如何理解?

  答:该款的设置主要是为了减轻上游供应商的负担,避免出现重复标识、资源浪费的情况。根据此款规定,标识可以只出现在终端产品上,但标识信息必须覆盖该产品的所有组成部分;而上游供应商则有义务为终端产品制造商提供标识所需的全部信息。

标识的色彩、形状、位置

  问:《标识标准》要求标识应清晰可辨、易见、不易褪色并不易去除,请问是否有定量的考量标准?

  答:“清晰可辨、易见、不易褪色并不易去除”是定性要求,难以用定量的方法考量。但国际上有一些定量方法,可以作为参考。  问:《标识标准》规定的标识颜色是否必须选用绿色或橙色?

  答:《标识标准》给出的标识颜色为推荐颜色,生产者或进口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标准要求选用其他颜色进行标识。

  问:《标识标准》图1和图3标识中的“e”是什么字体?比例如何?

  答:为了标识设计的美观,标识中的“e”采用了美术体,其构成比例可以从图3的标准网格中得到。为了方便企业按照《标识标准》自行制作标识,信息产业部的网站提供了该标识矢量图的下载

  问:《标识标准》规定的标识规格最小为5mm×5mm,如果制作这样大小的标识贴在产品上很不显眼,怎么办?

  答:《标识标准》给出的标识规格仅为最小要求,标注时可以根据产品规格的实际情况将标识按比例放大。

  问:照明产品的 *** 作使用说明书和包装为一体时,可否将标识标注在包装上?

  答:严格地说,按照《标识标准》的要求,标识应标注在使用说明书中。但特殊情况下,如上述使用说明书和包装为一体时,也可以将标识标注在包装上。

  问:手机产品的铭牌一般在电池仓内,标识可否同铭牌一样,标注在这个位置上?

  答:《标识标准》对标注位置的最低要求是标识应标注在消费者使用产品时的可见部位,手机产品的电池仓是消费者使用产品时可见的部位,所以手机产品可以将标识标注在电池仓内。

  问:是否可以在电子版产品说明书或企业网站上提供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和含量?

  答:电子版的产品说明书作为说明书的一种,在产品无其他纸质说明书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标识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和含量的一种载体,但不可以仅在企业网站上提供相关信息的方式来取代标识。由于目前我国互联网的普及率并不高,在企业网站上提供有关信息的方式不利于一般的消费者或废弃产品回收利用者在需要时了解相关信息,所以该方法只能作为一种补充或辅助的手段。

  问:标准中首先规定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要标图1所示标识,且不需要在说明书中进行进一步说明,之后又规定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要在产品说明书中标“○”,这如何解释?

  答:图1标识对象是产品,组成产品的所有单元(均匀材料)中均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才可以选用此标识进行标识。而“○”的标识对象是产品中某一部件对应的某一种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在整个产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情况下,某种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在某一部件中不含有是可能的,允许在产品说明书中标“○”的目的是让企业进一步说明。

  问:《标识标准》表1最下方通栏括号中的内容是什么意思?

  答:《标识标准》表1最下方通栏括号中的内容不是企业填写表格时的通用要求,生产者或进口者在使用时可以将括号及其中的内容替换为与实际情况相对应的描述。由于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既可能包括企业经过努力可以实现替代或减量化的,又包括目前由于技术或经济的原因暂时无法实现替代或减量化的,设置括号的目的是允许企业进一步说明,以区别两类不同情况。

  环保标识的期限和范围

  问:《标识标准》要求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名称及含量的标识应对应到部件,请问产品的部件应如何划分?

  答:部件是一个产品中由多个元器件组成的、具有相对独立功能的元器件组合。产品部件的划分由企业自行规定,只要符合行业惯例并覆盖整个产品即可。由于电子信息产品种类繁多,不可能一一列举。

  问:企业自行制定环保使用期限有困难,是否有可以参照的通则?

  答:目前“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准工作组”组建了一个新的项目组,其目标就是研究制定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通用要求。该项目组正在制定《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通则》,该通则为指导性文件,预计可以在2007年3月1日《管理办法》实施前出台。

  问:如果同一产品中不同零部件单元的环保使用年限不一致,作为整机的环保使用年限应该怎么定义?

  答:根据“木桶原理”,整机的环保使用期限应以最差单元的值为准。

  问:《标识标准》中提到的“环保使用期限内的使用条件”、“配套件特别标识”等指的是什么?

  答:不同使用条件下,同一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可能不同,所以,生产者或进口者在标识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时有必要在说明书中说明产品达到标示期限的使用条件。此外,由于整个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是由寿命最短的一个零部件决定的,所以,耗材、电池等特殊的配套件可以采用单独的标识,而整机则应在说明书中说明其标示期限所覆盖的部件范围。

  问:《标识标准》中规定“标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的产品表示其可以回收利用,不应随意丢弃”,这是否意味着生产厂家必须承担对电子信息产品的回收任务?  答:这句话是用来提示消费者和产品用户的,并不是对企业的要求,《标识标准》不涉及解决产品回收利用的规定与要求。目前国务院正在制定《废弃家电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有关回收利用的要求会在该条例中提出。

  问:GB 18455-2001是一个什么样的标准?如何得到该标准的有关信息?

  答:GB 18455-2001全称为《包装回收标识》,是2001年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通过引用而成为《标识标准》的一部分,解决了《标识标准》关于包装物名称标识的问题。有关GB18455-2001的问题可以直接向该标准起草部门咨询。

  问:包装物材料名称标识是否可以接受或承认DIN6120标准或ISO的相关标准?

  答:在中国销售的产品,若相关领域已经存在强制性国家标准,则该产品必须要满足中国的国家标准要求。一般情况下,当国际标准与国内标准要求不一致时,应优先考虑满足国内标准要求。如果国家标准是等同采用了国际标准制定的,则执行了国家标准就等于“接受或承认了”相关国际标准。

  问:产品包装物由两种以上的物质构成,请问应如何标识?

  答:两种物质的材料代号用“/”隔开即可。

《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成为欧盟RoHS指令的有益补充

  《限量标准》适用范围

  问:欧盟RoHS指令的补充文件2005/618/EC已经规定了六种有害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为何还需要另外起草《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以下简称《限量标准》)这个行业标准?它们有何异同?

  答:《限量标准》是为配套国内《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实施而制定的,其限量要求在以均匀材料为计量单位时与欧盟2005/618/EC规定浓度限值完全相同,但《限量标准》还规定了另外两个电子信息产品的组成(计量)单元:金属镀层与小型零部件(4mm3)。这两种情况在电子产品中普遍存在,若监督测试或控制检查时都按均匀材料来计量或设定限值,则不具有可 *** 作性。如果产品满足欧盟2005/618/EC的限值规定就一定可以满足《限量标准》的规定,而反之则不然,但出现矛盾的概率不高。

  问:《限量标准》标准是强制标准吗?是否必须遵守?

  答:《限量标准》的性质是推荐性行业标准,不是强制标准。但由于《管理办法》对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提出了需要满足标准的要求,所以在《管理办法》生效后该标准是企业必须遵守的。

  问:《限量标准》的适用范围?

  答:《限量标准》主要适用于《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中的电子信息产品。同时,由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引用了《限量标准》的有关内容,所以该标准在用于标识《管理办法》要求的相关环保信息的时候适用于所有电子信息产品。

  问:什么叫有意添加(有害物质)?某公司的产品中被查出镀层中有害物质含量超标,而该公司确实是无意的,该公司是否不应该受到处罚?

  答:《限量标准》中对有意添加已有明确定义,引入有意添加的概念是为了解决金属镀层难于按照均匀材料来拆分检测或判断的问题,但由于有意或无意在实际的 *** 作中无法判断,所以引用了《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标准作为客观判别依据。一般情况下,只要不有意使用或添加,镀层中的有害物质是不会超标的。为避免少数人以无意作为借口,若查出超标使用有害物质,则必须受到处罚。

  问:金属镀层也是一种均匀材料,为什么要单独划分组成单元?

  答:一般情况下,单一的金属镀层都是均匀材料,但这些材料却不容易通过机械拆分的方法与基材分离而获得,这种单元划分主要是考虑到实际的 *** 作(监督检测)时可能遇到的问题。

  《限量标准》检测单元

  问:为何要将小型零部件或材料(小于或等于4mm3)作为电子信息产品中的一个组成基本单元(EIP-C)?4mm3怎么来的?

  答:由于电子信息产品中存在大量的小型零部件,这些零部件往往由许多种均匀材料(即EIP-A)组成,在绝大多数实际情况下,这些小型零部件不易通过机械拆分的方法分离而获得均匀材料,这种单元划分主要是考虑到实际的 *** 作(监督检测)时可能遇到的问题。考虑到按EIP-A测试时得到结果的一致性,通过大量的理论分析与试验研究,得到4mm3的划分标准。主要的原理是:1.体积是影响拆分的最关键因素,至于质量或面积,如果太小或太少可以通过多个样品归类的方式解决;2.进一步拆分到均匀材料与不拆分能得到一样的结论(合格与否),至于具体含量的多少并不重要。举例来说,假设一个电容器的引脚上镀有锡铅焊料(37%Pb),按照法规的要求,这显然不合格,拆分测试做不到,如果整体不拆分检测,它的铅含量会由于该电容器其他部分不含铅而使实际测试的结果变小,但如果变小到不低于0.1%,则可以同样得到一个不合格的结论。这种做法不但可以免去不必要的过渡和不可能的拆分,节约时间与成本,而且还可以得到与拆分到均匀材料后测试相同的结论。

  问:《限量标准》中提到的检测单元是不是电子信息产品的组成单元?

  答:实际上是的,采用不同名称主要是考虑到使用的方便。组成单元是相对于电子信息产品来说的,而实施测试的时候则通常使用检测单元。标准中还规定了检测单元必须是组成单元,这样得到的结果就可以与要求的限值对照以判断合格与否了。

  问:电子信息产品的组成单元成百上千,是不是只要一个不合格该产品就不符合标准的要求?是否太苛刻?

  答:是的,只要一个组成单元(EIP-A/B/C)不合格则该产品就不符合标准的要求。欧盟的RoHS指令在限值方面的要求也是如此,这样一方面可以达到控制有害物质使用的目的,另外一方面也做到了与国际接轨。

  问:《限量标准》为何要将组成单元按EIP-A/B/C的顺序归类?

  答:《限量标准》将电子信息产品的基本组成单元做了分类,采用分别设定限值的方法。EIP-B/C的组成单元分类主要是考虑到监督实施的可行性和可 *** 作性,是对前面的EIP-A的补充,因此,要按此顺序归类或排序。

《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

  统一有害物质检测方法

  问:制定《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以下简称《检测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答:1.实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需要。2.解决目前电子信息行业没有统一适用的六种有害物质检测方法问题;解决由于不同方法使用而造成结果不同的技术纠纷问题。

  《检测标准》适用的范围

  问:请解释一下《检测标准》与国家质检总局先前出台的部分有害物质检测方法标准(SN标准)以及与目前正在起草的IEC62321标准之间的关系,以及这些标准的适用范围。

  答:《检测标准》主要是配合国内的《管理办法》的实施而制定的,它针对的主要是在国内销售的电子信息产品及其部件。该标准的内容与IEC62321标准内容基本一致,经过了多家知名实验室的试验验证与研究,证明是可行和可靠的。只要是在电子信息产品以及其构成材料方面使用,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和国际实验室的管理标准进行,就可以获得准确的结果。该检测标准增加了规范性附录《有害物质检测过程中的机械拆分制样方法》,而IEC标准上规定的是资料性附录,且没有严格规范拆分的目标与细节,需要用户自己规定或判断。目前IEC的标准尚未最后公布,无法立刻获得使用。与IEC标准相比,《检测标准》的内容进行了精简和合并,章节减少为八章。至于与SN标准相比,SN标准内容上更简单些,结构上也不同,该《检测标准》包括了所有的相关方法的内容,而SN标准则分散为几个标准,且主要是用于检验检疫系统进出口检测使用。企业可以视以上情况选择使用,一般情况下,各方法之间所获得的结果应该不会有太大的差异。

  检测的具体方法

  问:测汞仪用于汞的测试证明有很好的结果,在检测方法标准中为何不写入?

  答:第七章中规定的AFS方法就是测汞仪的原理,测汞仪仅是一个通俗的说法。另外,本标准也不排除其他精确方法的使用。

  问:第五章规定的XRF方法是一种筛选方法,被《限量标准》引用用于判断“有意添加”是否合适?

  答:事实证明,XRF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快速判断有害物质是否存在的筛选方法,它的特点就是不需要像化学精确方法那样处理样品,这点对于金属镀层来说非常重要。当然,它本身具有许多缺陷,如基体干扰、镀层面积与厚度等等,但如果注意到其误差来源与干扰因素,也可以获得很好的结果。在没有更好的方法来解决这类问题的情况下,XRF的使用是一个很好的补充。

  问:使用8.1条款规定的定性方法来判断是否“有意添加”六价铬,是否过于严格?

  答:在电子信息产品中使用了大量的电镀件或电镀工艺,其中传统的电镀工艺中一般都使用含有六价铬的钝化液来处理电镀件,该工艺中六价铬一般都集中在镀层表面的一层很薄的钝化层中。严格意义上讲,按照均匀材料(EIP-A)的定义,钝化层本身与电镀层应该分别是不同的均匀材料,这种情况下,只要使用或在钝化层中含有六价铬,六价铬就会超标,因此定性的方法通常可以做到这一点:只要使用了六价铬就很容易被检出,而如果不有意使用,通常不会定性检出。因此,使用8.1条规定的定性方法一般都可以达到判断是否有意使用或添加的目的。

  问:如果使用8.2条中规定的按面积来测试计算六价铬的浓度,测试得到结果以后也无法判断是否合格,怎么办?

  答:由于《限量要求》标准或者国外的MCV法律定义都是以重量比来设定限值的,如果以面积来计算六价铬的含有量显然无法获得合格与否的结论,这就需要采取相应的方法:1.制定试验研究制定自己的检测规范,将测定的面积含量与重量比的关系建立起来;2.通过镀层的厚度和密度来计算,然后转化成重量比;3.内部控制使用8.1的方法定性判断,为防止风险,检出即判不合格。以上三条建议仅供参考。

  问:IEC标准CDV版中规定了(拆分后的)机械制样方法,为何在该检测方法标准中没有?会不会影响测试的准确性?

  答:《检测标准》已经将机械制样部分分散到每一相应章节,不同的样品也应该有不同的制样要求,因此,最好分散在相应部分。经过试验验证表明,不会因此影响结果的准确性。

  问:第七章中样品的取样称量是否范围过大不好掌握?

  答:由于电子产品的结构组成材料复杂,含量高低相差很大,为了适应各实验室和不同种类样品的精确测定需求,只好将范围放大,具体的称量由实验室自己根据情况选定,这对实验室的本身能力也是一个要求。

  问:标准中将检测单元分成四种材料,分别使用不同的前处理方式,怎么理解“电子专用材料”?

  答:精确测定有害物质的含量必须对样品进行化学溶解,为了很好地溶解样品,必须将检测单元按材料的性质进行分类,以选取不同的溶解制样方法。按材料学的分类方法,通常分成:有机高分子材料、金属材料和无机非金属材料等三种。但是在电子信息产品中,由于功能的需要,许多特殊材料往往不那么单纯,通常同时含有上述材料中的三种或两种类型,如导电银浆、PCB基材、封装化合物、红外材料、压电材料等。这类材料在本标准中通常以“电子专用材料‘相称,以便溶解制样时使用符合性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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