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人写新闻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目前还值得讨论

机器人写新闻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目前还值得讨论,第1张

人工智能的普及,让机器人写新闻不再是天方夜谭。近年来,美联社的Wordsmith、华盛顿邮报的Heliograf、纽约时报的blossom、新华社的快笔小新、腾讯的Dreamwriter、今日头条的张小明等新闻机器人轮番登场,大有一番取代传统新闻记者的态势。

新闻机器人实质上是一种基于算法程序的新闻内容生产,相关机器人(实际上是写作软件)会根据算法来抓取数据、分析数据、提炼观点,在第一时间自动生成稿件,并迅速送达用户。据美国记事科学NarraTIve Science的预测,未来15年将有90%的新闻稿件由机器人完成。那么,机器人写新闻,著作权归谁呢?

讨论这一问题的前提是,机器人写出的新闻作品同样具有著作权的属性。从目前的趋势来看,新闻机器人生产的新闻作品,主要集中在财经、气象、地质、体育、健康等具有特定格式和写作模板的新闻领域。这些作品,尚未达到一般新闻通讯或者深度新闻调查的写作层次。不过,按照著作权最核心的要素——“独创性”——来判定的话,机器人写出的新闻作品仍可以视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为“作品是作者自己的创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上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来的。”当然,由于时事新闻不属于我国《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所以机器人撰写的时事新闻自然也不能适用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法规。

那么,机器人写新闻,著作权归机器人吗?显然不行。机器人虽然具有智性,但它本质上不是具有生命的自然人,也区别于具有自己独立意志并作为自然人集合体的法人,将缺乏独立人格和意志自由的机器人作为拟制之人,不符合法理上人与物之间的严格区别,也不符合著作权的法律主体资格。进一步说,当下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强调享有著作权的主体只能是拥有智识思维的自然人和自然人的集合体,不能是机器,也不能是动物。2015年,美国猴子“自拍照”事件闹上法庭后,法官的判决明确表示:“这只猴子以及所有动物,因为它们不是人类,在版权法下缺乏法定地位。”

新闻机器人,虽然表现出不折不扣的新闻创作能力,但整个软件的运行过程,包括所谓的机器人本身,都是依赖人类创制的技术路径。顺延这样的逻辑,相关新闻作品的著作权应该由创制机器的“人”而不是机器人去享有和行使权利,也即新闻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属新闻机器人的创造人或所有人。

参照我国著作权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机器人新闻写作的著作权归属媒体单位是一条比较切实可行的路线。可以发现,我国市面上的新闻机器人一般都是由媒体单位出资购买并进行使用的,机器新闻的写作无疑就应当属于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这样处理,一方面可以避免机器人写作“孤儿作品”问题的发生,另一方面也会鼓励更多的媒体单位投入到更前沿的人工智能应用上来。

原则之下也有例外。比如,目前机器人写作新闻还处于模板写作向自主写作的过渡阶段,“人机写作”是一种普遍现象,机器人有时候只是充当了初始写作的加工工具,后期还需要人工进行修改、补充、润色。在这个过程当中,不能忽略实际创作人对于新闻作品创作所付出的智力劳动,更不能否认其享有的法律权利。再比如,不少新闻机器人最核心的算法程序,是软件人员将文字程序语言转化成计算机编码语言进行开发写成的,程序的知识产权有可能属于某家技术公司所有,而不是属于应用程序的媒体单位,这种情况下讨论机器人新闻写作的著作权问题就相对比较复杂。

破解上述两类情形的最简单办法,就是按照约定来 *** 作。退一步说,其实并不是取得著作权就一定是好事情。实际上,机器人新闻写作是很容易出现侵权问题的,比如抓取数据就很可能触及隐私数据,或者侵犯知识产权。此外,一旦机器人在新闻写作过程中出现数据差错或者算法失误,相应的法律风险也是特别巨大的。显然,这是另一个值得讨论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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