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展资料:
1、历史总量法以企业过去的碳排放数据为依据进行分配。通常选取企业过去3~5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得出该企业的年均历史排放量,而这一数字就是企业下一年度可得的排放配额。历史总量法对数据要求较低,方法简单,但忽视了企业在碳交易体系之前已采取的减排行为,同时企业还有可能在市场机制的影响下采取进一步减排行为。历史强度法以企业历史碳排放为基础,并通过在其后乘以多项调整因子将多种因素考虑在内的一种计算方法,如前期减排奖励、减排潜力、对清洁技术的鼓励、行业增长趋势等。历史强度法是要求企业年度碳排放强度比自身的历史碳排放强度有所降低。基准线法将不同企业(设施)同种产品的单位产品碳排放量按顺序从小到大排列,选择其中前10%作为基准线(10%为假设比例,不代表具体行业),每个企业(设施)获得的配额量等于其产量乘以基准线值。对于数据基础好、产品单一、可比性较强的行业可采用基于基准线法分配,如发电行业、电解铝等。
2、由国家发改委根据各地区温室气体排放、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能源结构、控排企业纳入情况等因素确定地区配额总量,并预留部分配额用于有偿分配、市场调节和重大项目建设。 地方配额在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提高比例。其中免费分配的标准和方法由国家发改委参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统一确定。 地方配额总量与免费分配配额之间的轧差,可由地方政府用于有偿分配,有偿分配的具体方式由地方确定。
碳交易的配额是用历史排放基数,目前大部分城市使用这个方法。按照试点企业2009年至2012年排放边界和碳排放量变化情况,选取方法如下:
2009年至2011年期间排放边界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中(重大变化指企业新上或关停主要生产系统、动力设施):碳排放量相对稳定的,取2009年至2011年三年排放数据的平均数;2011年相对2009年碳排放量增幅超过50%的,取2011年排放数据。排放边界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中:2009年排放边界发生重大变化的,取2010年和2011年排放数据的平均数;2010年排放边界发生重大变化的,取2011年排放数据;2011年排放边界发生重大变化的,取补充盘查后的2012年排放数据;2012年排放边界发生重大变化的,取边界变化后经补充盘查的2012年内连续稳定生产月份的排放数据所推算的全年数据。
l 先期减排配额试点企业如在2006年至2011年期间实施了节能技改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且得到国家或上海市有关部门按节能量给予资金支持的,可获得先期减排配额。先期减排配额量依据其获得资金支持的核定节能量所换算的碳减排量的30%确定,在2013至2015年期间,按每年10%分3年发放。节能量与碳减排量的换算系数为2.23吨二氧化碳/吨标准煤。
l 新增项目配额对试点企业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投产、年综合能耗达到2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申请新增项目配额。新增项目配额量根据项目全年基础配额、生产负荷率及生产时间确定。
碳配额是指按规定必须完成的温室气体减排指标。碳配额交易的实质,就是在一个原本是自由排放的领域,通过对排放上限的封顶,从而把不受约束的排放权,人为地改造成一种稀缺的配额的过程。
政府通过拍卖的形式让企业有偿地获得配额,政府不需要事前决定每一家企业应该获得的配额量,拍卖的价格和各个企业的配额分配过程由市场自发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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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总量法以企业过去的碳排放数据为依据进行分配。通常选取企业过去3~5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得出该企业的年均历史排放量,而这一数字就是企业下一年度可得的排放配额。历史总量法对数据要求较低,方法简单,但忽视了企业在碳交易体系之前已采取的减排行为,同时企业还有可能在市场机制的影响下采取进一步减排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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