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

广东省省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第1张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充分发扬民主,扩大群众参与程度,加强对干部工作的监督,防止和减少用人失察失误,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管干部实行任前公示,必须坚持公开、民主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三条 公示对象是经省委审批拟提拔任职的省管干部。

(一)经省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拟提任的副厅级以上省管干部和省属资产经营公司、省政府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二)经省委、省政府企业审批小组同意拟提任的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和省政府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总经理、工会主席;

(三)广州、深圳市党政领导班子中的省管职务、地级市党政领导班子换届候选人。

特殊岗位(指从事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不在公示范围之内。第四条 公示内容。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出生地、学历、学位、职称、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入党时间)、现任职务(含任现职级的时间)。第五条 公示方式。在省委讨论决定后、正式办理任职手续前,根据拟任职务的不同层次和特点进行公示:

省直部委办厅局、地级市党政一把手的公示通告在《南方日报》刊登,并在拟提任干部所在单位公开张贴;副职和非领导职务的公示通告原则上在拟提任干部所在市或单位或本系统公开张贴。

广州、深圳市党政领导班子中的省管职务、地级市党政领导班子换届候选人的公示通告在所在市党报刊登。

省委委托广州、深圳市委管理的省管干部的公示由广州、深圳市委组织实施。

高等学校、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和省政府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公示通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公开张贴。

必要时,也可采取其他有效方式进行公示(如召开会议、发出公示通知文件等)。涉及到干部提拔交流、调动的,应在调出地区、单位或系统公示。第六条 公示时间。

(一)公示的期限为10天。

(二)凡经省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任命的干部,其公示时间一般在会议之后一个星期内;省委委托省委、省政府企业审批小组审批的干部原则上在审批后的一个月内集中公示一次。第七条 公示程序。

(一)由省委组织部列出公示名单,拟定公示通告。

(二)通知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及本人。拟提任副厅级以上省管干部职务的,省委组织部应在省委同意后公示前将公示事宜通知其所在单位。同时,由省委组织部领导找公示对象谈话,说明公示的目的和要求。

(三)选择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省委组织部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在党报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公示。

双重管理、以省委管理为主的干部,按现行规定的任免程序进行任前公示。其中,属于省委讨论决定之前征求协管单位意见的,在省委同意任用后即可进行公示;属于省委讨论决定之后征求协管单位意见的,在省委同意任用之后进行公示,同时征求协管单位的意见。

需要省人大、省政府任命的干部,人选经省委同意后,应先进行公示。公示期限内没有发现问题的再向省人大、省政府推荐、提名。第八条 公示后反映问题的受理。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来人、来电、来信等方式向省委组织部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受理单位:省委组织部干部调配任免处,地址:广州市东山区合群三马路省委大院,专线电话:(202)87183742,邮政编码:510082。

公示期过后,单位和群众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的,按信访有关规定处理,不影响办理任职手续。第九条 对公示中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与处理。

(一)对群众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省委组织部要进行归纳整理,并填写《公示情况登记表》。

(二)群众反映的问题,组织上已经掌握并作出结论的,如没有新的内容,一般不再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组织上未曾掌握的,由省委组织部进行调查核实;对群众反映新的重大问题,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纪委及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核实;对超出组织部门职权范围的情况和问题,按规定移交有关机关或部门处理。

(三)群众反映的问题属于一般性的缺点、错误,不影响任用,或反映的问题查无实据的,由省委组织部按省委批准的任职意见办理任职手续。对反映的情况影响公示对象的任用,但一时难以查清的,由省委组织部报经省委分管领导同意后,暂缓办理任职手续;对群众反映公示对象在政治立场、思想素质、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经省委复议后不予任用。对其中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干部任免公示期为7—15天。干部任免的做法是:

1、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后以一定方式发布公告。

2、由组织(人事)部门受理群众意见。

3、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四是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决定是否实施对干部的任用,并予以公布。公示期一般为7—15天。

扩展资料:

干部上任的资格有:

1、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3、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4、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任职前公示制

百度百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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