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芯片法案”出台,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坚决反对,此法案为何意?

美“芯片法案”出台,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坚决反对,此法案为何意?,第1张

美“芯片法案”出台,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坚决反对,此法案为何意?

  导语:现在科技在快速的发展,而对于科技,芯片对于科技的重要性是很重要的,而如今我们的国家在快速的发展,所以我们如今已经科技芯片也在快速的发展,尤其的华为的麒麟芯片,更是性能强劲,而正是由于华为手机的强大,所以导致华为如今已经被制裁,而最近美国的“芯片法案”出台,那么这个法案为何意呢?

  这个法案的颁布,是为了加速美国本土的芯片发展,将全球的资源集中,供给美国芯片发展,能够让美国继续在全球领先,同时也是为了限制别的国家的芯片发展,保证自己的领先地位。

  这个法案的颁布,首先是想在一方面,试图通过提供巨额补贴,希望以此来增强美国在芯片等领域的优势,而另一方面,包含了限制接受补贴的企业在所谓“特定国家”扩大或新建先进半导体制造产能的条款,限期为十年,这个法案当中的相关条款,与之前全球半导体产业形成的公平、开放、非歧视的共识背道而驰,这个法案严重违反了美国参与建立的世界半导体理事会章程精神。

 芯片在如今的科技发展是非常重要的,芯片是一种将电路小型化的一种方,然后将这种构造设计到半导体晶圆的表面上。芯片包含了设计、制造和封装三大产业,芯片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国家的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也能够体现一个国家的科技水平,所以在当今世界,各个国家都开始争先恐后的发展芯片技术,以此来推动国家的发展。 

名誉理事长:曾培炎、曲维枝、李兆吉、苟仲文

荣誉顾问:王洪金、许居衍、李志坚、陈兴信、黄敞、大坪英夫、王宁国、蒋守雷

理事长:俞忠钰(信息产业部电子科技委副主任)

常务副理事长:许金寿(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科技委主任)

副理事长:(按姓氏笔划序)

王芹生(北京中电华大电子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国平(华润微电子(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国光(上海华虹NEC电子有限公司行政执行副总裁)

王新潮(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石明达(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叶迪生(天津强芯半导体芯片设计有限公司董事长)

冯海(北京市半导体行业协会理事长)

毕克允(中电科技集团电子科学研究院原副院长/集团科技委常委)

邹世昌(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会长)

杨克武(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13研究所所长)

陈丽华(中国电子器件工业总公司总经理)

佟保安(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董事)

严晓浪(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理事长)

赵正平(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屠海令(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院长)

魏少军(清华大学教授)

秘书长:徐小田

副秘书长:(按姓氏笔划序)

于燮康(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集成电路分会秘书长)

王红(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处长)

陈贤(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知识产权工作部副部长)

徐贞华(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展览部主任)

李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赛迪顾问公司执行总裁)

鲍乐群(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处长)

半导体行业的主管部门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负责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拟定技术标准,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组织实施与行业相关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研究,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半导体行业的自律组织主要为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政府半导体相关产业政策、开展产业及市场研究并向会员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咨询服务、行业自律管理以及代表会员单位向政府部门提出产业发展建议和意见等。

法律依据:

《“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加快先进制造工艺、存储器、特色工艺等生产线建设,提升安全可靠CPU、数模/模数转换芯片、数字信号处理芯片等关键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和应用水平,推动封装测试、关键装备和材料等产业快速发展。支持提高代工企业及第三方IP核企业的服务水平,支持设计企业与制造企业协同创新,推动重点环节提高产业集中度。推动半导体显示产业链协同创新。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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