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连接点供电的终端回路应采用TN-S系统,且应采用专用回路。
不应采用阻挡物、置于伸臂范围之外、不导电场所、不接地等电位联结防护。多个用电设备供电时不应采用电气隔离。
室外露天设备防护应至少IP44。除非回路采用电气隔离,否则每个连接点必须独有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A型剩余电流保护器来保护。
当电动车充电站安装满足IEC 62196系列规范的插座或电动车连接器时,应采取直流接地故障防护措施,除非充电站已经提供。每个连接点的保护措施应采用:B型剩余电流保护器或能确保切断直流含量超过6mA以上的A型剩余电流保护器。剩余电流保护器应切断所有带电导体。
每个连接点应对于唯一含过电流保护器的末端回路。此过电流保护器应满足IEC 60947-2、IEC 60947-6-2、IEC 61009-1或IEC 60898 及 IEC 60269系列规范的相关部分。如有必要,应考虑接线点及上游RCD的选择性。
PE导体所载控制信号不应流入固定电气装置选择设备时应考虑。这些信号以及继电器不应影响自动切断电源保护措施的正常功能(比如RCD)。
每个连接点应提供插座或电动车连接器,不需要互换性满足IEC 60309-1 或 IEC 62196-1,否则应满足IEC 60309-2、IEC 62196-2或IEC 62196-3。若依据国家标准,插座额定电流可不超过16A。
除非采用电气隔离,否则插座必须带连接PE导体的接地端子。
不得使用便携式插座。
单个插座或连接器只能为一台电动车供电。
第3.0.1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用电单位宜设置自备电源:一、需要设置自备电源作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应急电源时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的条件时。
二、设置自备电源较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时。
三、有常年稳定余热、压差、废气可供发电,技术可靠、经济合理时。
四、所在地区偏僻,远离电力系统,设置自备电源经济合理时。
第3.0.2条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第3.0.3条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除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外,不应按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进行设计。
第3.0.4条 需要两回电源线路的用电单位,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但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亦可采用不同电压供电。
第3.0.5条 有一级负荷的用电单位难以从地区电力网取得两个电源而有可能从邻近单位取得第二电源时,宜从该单位取得第二电源。
第3.0.6条 同时供电的两回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
第3.0.7条 供电系统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供电系统的变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
第3.0.8条 高压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根据变压器的容量、分布及地理环境等情况,亦可采用树干式或环式。
第3.0.9条 据负荷的容量和分布,配变电所宜靠近负荷中心。当配电电压为35KV时亦可采用直降至220/380V配电电压。
第3.0.10条 在用电单位内部邻近的变电所之间宜设置低压联络线。
第3.0.11条 小负荷的用电单位宜接入地区低压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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