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收入舞弊案例

销售收入舞弊案例,第1张

HPL技术公司(HPL Technologies,Inc.,以下简称HPL)是美国硅谷的一家软件制造商,创建于1989年,主营半导体软件的个性化开发、销售以及售后咨询和维护等业务。2001年7月31日,HPL以每股11美元的价格发售了690万股股票,筹措了7 590万美元,并在纳斯达克上市交易。在此后的连续三次季报中,HPL均报告了优异的业绩,股价也一度攀升至每股17.85美元。然而,好景不长,HPL上市一年后便被钉在财务舞弊的耻辱柱上,其股票已于2002年7月29日被纳斯达克摘牌。

根据HPL审计委员会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调查,在HPL首发股票的前后5个季度内,其创始人、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DavidLepejian(以下简称Lepejian)虚构了逾2 800万美元的销售收入。HPL股票上市后,他又指使公司内部的高管人员借股价上扬之机抛售他们个人持有的85500股公司股票。

与安然、施乐、世通等财务舞弊案相比,HPL的造假规模似乎显得有些微不足道,但Lapejian在公司上市第一年就采用各种手段虚构了80%的销售收入,其胆大妄为令人触目惊心。SEC在对Lepejian的起诉状中详细揭示了他的各种造假手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五种:伪造顾客订货单、伪造发运凭证、修改销售合同、篡改银行对账单和伪造询证回函等。这些手法既无新意、也不高明,但却轻易地欺骗了大名鼎鼎的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PwC),确实发人深思。该案例的特殊之处在于:Lepejian在采用上述手法虚构销售收入时,运用了一系列高科技的舞弊手段。通过这些手段,在一年多的时间内,他一手遮天,既欺骗了公司的股东和董事,也愚弄了CPA.aspx>注册会计师和HPL的财务人员。

一、HPL财务舞弊伎俩

(一)移化接木,虚构收入

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3月31日,在连续5个季度内,Lepejian伪造了数十张来自佳能公司和微电公司的订货单,金额从161万美元到1134万美元不等。由于佳能公司和微电公司是HPL的两大客户,与其有长期的业务往来,对信息技术驾轻就熟的Lepejian轻易地从以往与上述两个客户的真实订货单中提取了相关负责人的签名,在电脑上将其粘贴至伪造的订货单上。之后,他又修改了HPL一台传真机的程序,将伪造的订货单以佳能公司和微电公司的名义发至HPL的另外一台传真机。

仅有订货单,还不足以确认销售收入。根据美国的收入准则以及SEC发布的首席会计师办公室文告(SAB)第101号的要求,上市公司确认收入应同时具备四个具体条件:1、有确凿的证据表明销售交易存在;2、货物已经发送或劳务已经提供;3、卖方的成本和费用能够可靠地加以计量;4、货款的收回是可能的。为了满足“货物已经发送”这一基本条件,Lepejian接着伪造发运凭证:他为每份假订单起草了一份电子邮件,并以佳能公司和微电公司的名义向HPL发出电子邮件,确认HPL发出的软件已经运抵佳能公司和微电公司。

除了伪造顾客订货单和发运凭证,精通电脑技术的Lepejian还在2002年度多次伪造佳能公司的销售补充协议,提前确认本应分期确认的演示软件销售收入。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在其发布的立场声明书SOP97-2“软件的收入确认”中规定:软件销售与服务收入应根据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有关协议,在产品开发完毕并在应收账款回收、客户接受产品等方面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方可确认。如果是一揽子软件开发协议,收入的确认应在企业所应提供的全部产品与服务中分摊;如无分摊基础,必须将有关款项递延至所有产品和服务完成后再确认为收入。SAB第101号也明确规定:如果被发送商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买方,但交易的实质却是一种寄售或筹资行为时,即便商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买方,销售收入仍然不可以确认。SAB第101号还列举了几种不能确认销售收入的情形,其中包括以演示为目的出售给买方商品的情况。作为HPL的审计师,PwC也曾判断:对于HPL研制的演示软件的销售收入应在几年内分期加以确认。但若该产品被证明已经出售给了终端客户,则HPL可以在二次销售完成时按协议中规定的金额全数加以确认。在2002年度,HPL对佳能公司有过几次演示软件的销售行为,为了不让公司的财务人员和PwC的注册会计师“为难”,Lepejian伪造了佳能公司已将演示软件全部销售完毕的证明。“齐全”的交易凭证最终促使HPL的财务人员将这些虚构的交易在“发生的当期”就确认为收入。

正是通过上述这些简单却很管用的伪造和变造手法,Lepejian在5个季度内虚构销售收入逾2800万美元,虚构金额约等于HPL这5个季度真实销售额的4倍。

(二)处心积虑,掩盖造假

会计造假与掩盖造假是相伴而生的。根据复式簿记原理,虚假的收入必定带来不实的应收账款和银行存款。如果说伪造、变造订单和发运单是收入造假行为,那么,篡改应收账款和银行存款记录,就是收人造假后续的掩盖行为。为了避免造假阴谋败露,Lapejian处心积虑,采用下列四种方法试图掩盖造假行为。

1、用公司的资金冒充虚构销售的回款。为了掩盖虚构销售收入的事实,Lepejian精心设计了一个流程来“收回”子虚乌有的应收账款。2001年9月,他以公司的名义出资500万美元在日本注册成立了一家子公司——HPL日本。紧接着,他私下与佳能公司协商,先由佳能公司购买HPL320万美元的软件,之后,佳能公司可再将该软件以400万美元的价格销售给HPL日本。有了这80万美元的利差,佳能公司欣然应允。而这一循环销售当然被Lepejian全部隐瞒了。当佳能公司将320万美元汇入HPL公司账户时,Lepejian将其解释为2002年度前3个季度HPL对佳能公司销售的部分应收账款的收回,并要求财务人员据以入账。

出于掩饰其造假行为的需要,Lepejian将HPL日本提交给他的银行对账单扫描进电脑,用图片程序删除了HPL日本对佳能公司的交易,使其账户余额保留在创立时的500万美元。用同样的手法,Lepejian修改了HPL日本提供给HPL的季报和年报,并将修改后的报表交由HPL的财务人员编制合并报表。

2、自己垫款“收回”虚构的应收账款。为了让自己一手虚构的2800万美元销售收入不露破绽,Lepejian甚至不惜以个人的资金充当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在2001年9月和2002年6月,他两次以自己在HPL公司的股票期权为质押,向其经纪公司借款330万美元存入其朋友的账户,再从该账户转入HPL公司的账户;2002年3月,他又向朋友借款100万美元存入HPL公司账户。当然,Lepejian不会忘了修改银行对账单,让其显示这三笔存款分别来源于佳能公司和微电公司。

3、篡改HPL日本提交的银行对账单和报表,编造920万美元的交易充当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2002年4月,Lepejian再一次篡改了HPL日本寄给他的银行对账单和季度报表,虚构了一笔HPL日本与佳能公司之间的业务交易,总值920万美元。随后,他立即指示HPL的财务人员将这920万美元以2002年度前三个季度对佳能公司的8笔“销售应收款”已收回的名义入账。

4、伪造应收账款和银行存款询证回函,误导并欺骗注册会计师。PwC在对HPL的销售收入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对应收账款实施了询证程序,但却因为Lepejian提供了精心伪造的客户地址和银行地址而没有察觉任何问题。结果佳能、微电、PL以及HPL日本的开户行均未收到PwC的询证函。PwC收到的回函实际上是Lepejian蓄意伪造并通过修改了程序的HPL传真机发回的函件,理所当然地,这些回函均声称HPL的应收账款及银行存款的余额是正确的。

更荒唐的是,当有一次邮递人员阴差阳错地将PwC按照假地址发出的询证函投递至佳能公司的正确地址时,佳能公司曾致函质疑,明确指出佳能公司只欠HPL货款62.1万美元,而不是询证函上所载明的1180万美元。被吓出一身冷汗的Lepejian慌忙用尽一[来源:论文天下论文网 切办法说服HPL的首席财务执行官和PwC的CPA.aspx>注册会计师,称该询证函被寄错了。紧接着,他迅速伪造了佳能公司的一封信,信中称:该询证函被寄到了佳能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该机构与HPL并无任何往来。为了进一步让PwC的注册会计师相信这一谎言,Lepejian还特意安排了一次电话会议,让他的一个朋友假扮成佳能公司的官员,证实1180万美元的销售应收款余额是真实的。

Lepejian自导自演的骗局是在2002年7月被戳穿的。就在HPL对外公布其2002年度的财务报告后不久,该公司董事会收到了佳能公司法律顾问的质疑报告。报告指出佳能公司与HPL的大部分款项往来是不存在的,并质问HPL为什么不对他们曾经提出的有关询证函金额不实的事实表示应有的关注。至此,Lepejian的阴谋彻底败露。

二、HPL财务舞弊案的启示

类似HPL这样的案例在中国的上市公司中也可能会出现。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在发行新股(IP0)阶段,面对上市的种种业绩压力,迫切需要虚构销售收入来美化其经营业绩,而在IPO阶段,改制公司“检查与制衡”等内控制度的缺失,往往为其高管人员进行财务舞弊提供了机会。随着电脑科技的发展和普及运用,企业的经营业务和会计信息系统的无纸化运作日臻普及,或许有一天,这些企业的某些“高手”可能会做得比Lepejian更“周到”。针对这种审计环境的变化,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可能存在的虚构销售收入行为保持高度警惕,本着谨慎执业的原则,执行更为详尽的审计程序,以防止审计失败。

启示1:提防“询证陷阱”,倡导眼见为实

强化对应收款项、银行存款的审计,特别是通过实施询证程序证实销售收入发生额和销售条件(如有无退货的补充协议)的真实性,是发现虚假收入的有效手段。然而,HPL案例表明,注册会计师很容易掉进被审计单位设下的“询证陷阱”。常规的询证程序确实存在局限性。比如,注册会计师一般是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询证地址寄发询证函,若被审计单位不提供真实的地址,则询证程序就可能完全失效。

为此,注册会计师在取得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询证地址时,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对应收款项,注册会计师应将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客户名称、地址与有关记录(如销售发票上的记录)相互核对。此外,还应亲自致电或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询问被询证者是否收到询证函,回函是否已经寄出;在取得电子媒介的询证回函后,注册会计师还应当索取书面回函,保留回函信封作为审计证据,并充分关注回函来源。为免于上当受骗,注册会计师还可自行通过其他途径(如Intemet等)获取被询证单位的地址、电子邮件地址、传真、电话等,并与被审计单位提供的相关询证地址进行核对。如果核对结果存在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当警觉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舞弊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询证者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回函,由于存在被篡改内容和来源的可能,故注册会计师除应直接接收外,还应当要求被询证者在审计报告日之前寄回询证函原件。

启示2:牢记“现金为王”,甄别单证真伪

“现金为王”是理财学中的信条,也是审计学中的至理名言。重视对货币资金的审计,是发现虚假收入等财务舞弊线索的捷径。银行存款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现销收入和赊销应收款项的收回是它的两大来源。因此,银行存款余额真实与否也会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企业销售收入的真实性。

获取银行对账单等单证是注册会计师审查银行存款的一项标准取证程序。然而,HPL案例表明,随着现代造假手段越来越“高明”,加之银行单证属于在被审计单位内部流转过的外部证据,其可靠性应被审慎评价,切不可为貌似真实的印章签字和电脑记录所蒙蔽。对重大银行存款余额的确认应当以询证程序为主。为保证询证的有效性,避免被审计单位利用高科技手段篡改、变造和伪造银行对账单等单证,对于重要和异常的银行账户,注册会计师应当寻求被审计单位的配合,亲自前往银行询证。

启示3:关注“物流信息”,避免“重账轻物”

追查存货的永续盘存记录,关注企业实物流转,也是发现虚假销售收入的重要手段。许多财务舞弊案例表明,“重账轻物”,重视财务信息,忽略物流信息,很容易导致审计失败。注册会计师为了确定销售收入的真实性,通常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是:审阅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中大额或非正常交易的会计记录并追查至相应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发运凭证等原始凭证。然而若像HPL案例所描述的那样,上述凭证均属经过精心伪造而成,肉眼凡胎的注册会计师就很可能发现不了任何问题。

因此,当注册会计师对其中特别重要的销售交易或对原始凭证(如发运凭证等)的真实性有质疑的时候,就有必要再进一步追查存货的永续盘存记录,测试存货余额的真实性。凭空捏造的销售收入一般不会伴随着真实的存货流转,因此抽查存货盘存记录往往能够有效地揭露虚假销售收入。

启示4:宁可“舍近求远”,不可“因小失大”

上市公司一般都有为数不少的子公司,且其地域分布广泛。注册会计师对这类公司进行审计时,往往“舍远求近”,甚至以“重大性”为由,省略对一些不重要子公司的审计程序,或者只指派少数经验不足的“新手”对被审计单位的子公司进行审计。有一些会计师事务所根本没有指派注册会计师前往子公司进行现场审计,而只是代之以往来款、银行存款询证等一些简单的程序。注册会计师对子公司的审计重视不足,经常被别有用心的被审计单位所利用。PwC在对HPL的审计中,最大的失误就在于没有派注册会计师前往HPL日本进行审计。目前,它和HPL的券商正面临1亿美元的民事赔偿诉讼。

HPL案例给我们的另一个启示是,为了防止被审计单位利用一些表面看起来不重要的子公司进行财务舞弊,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非常规的审计手段,结合专业判断,“舍近求远”,强化对子公司的审计。AICPA于2002年11月颁布的第99号准则“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明确要求注册会计师实施非常规审计程序,专门针对被审计单位没有料到会被检查的子公司、工作场所和账户进行审计,就是因为认识到许多被审计单位已经“洞悉”了注册会计师的“心态”,“吃透”了注册会计师惯用的审计方法并采取相应的规避措施。

启示5:重视“控制僭位”,因应无纸化趋势

无纸化会计信息系统在交易授权、执行方面与手工会计系统大相径庭。最典型的区别是:在手工系统中,对一项经济业务的每个环节都要经过某些具有相应权限人员的授权签章,但在无纸化会计系统中,职员可利用特殊的授权文件或口令获得某种权利或运行特定程序进行业务处理,由此导致系统失控或“控制僭位”并最终诱发舞弊的案例不在少数,HPL就是典型。Lepejian正是利用了自己是HPL公司创始人兼主席和CE0的身份,掌控着内部控制各个模块的 *** 作密码,使他可以轻易地进出各个模块,肆意伪造、变造会计和业务数据。

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对无纸化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审计时,应注重对企业内部控制的了解和测试。应特别注意对系统 *** 作方面的一些控制程序进行了解和测试(如网络系统安全的控制、系统权限的控制和修改程序的控制等),必要时需要电脑专家的配合。特别是在金融、保险和证券等高度依赖电脑信息系统处理业务和会计数据的行业中,如果审计小组中没有配备精通电脑系统的专家,注册会计师很有可能只是对经过电脑系统“精心梳理”过的信息进行形式审计,而不能发现被审计单位利用高科技手段从事舞弊的行为。[lunwentianxia.com]

牛年春节前夕,估值接近600亿的独角兽柔宇 科技 为何突然宣布撤回上市?

据柔宇 科技 内部人士对媒体表示,基于公司股东结构存在直接层面的“三类股东”等适格性的情况尚待进一步论证,考虑到公司发展战略,经研究后决定,暂缓此次科创板上市申请。

对于柔宇暂停IPO,深圳科创圈一点也不意外,因为多年以前就有人不断质疑柔宇的技术与市场,乃至于被称为是“忽悠”,还有深圳人还据此拼凑了所谓深圳科创公司“三大忽悠”。

忽悠这个从东北话里传遍全国的词,刚开始是与“不择手段坑蒙拐骗”联系在一起的,但是在全国普及后,这词的负面色彩倒没那么浓厚,说大话、吹牛皮都被称为“忽悠”。尤其难得的是,“忽悠”一词可以传神地表现当代中国商人的一些行为特质,尤其是制造、推广那些创新型商业模式,成功失败皆有可能,失败了就会被视为骗子,成功了就是优秀企业家。如果时间回到2003年前的阿里巴巴,有多少人不会认为马老师不是一个大忽悠呢?所以,我们要尽可能把“忽悠”作为一个中性词看待。

不过,对于 科技 研发型的创业公司,如果没有两把真刷子就漫天忽悠,那会是什么结果?轻则是投资人的钱打水漂,重则是耽误国家的产业经济发展。因此,经过8年13轮融资、烧钱近百亿的柔宇,其技术到底行不行,到底有没有市场,我们是应该认真地来问一问了:

1、真的是因为股东结构问题而暂停上市吗?

“三类股东”是指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很多科创公司在创业之初为了融资,往往会进行私募,这样就形成三类股东。而且不少公司还形成了三类股东控股的局面。对于监管层来说,三类股东可能导致不稳定的股权结构。由于合约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都有赎回期和股权或收益权转让,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股权结构。

不过,证监会对“三类股东”的资格限制很早就有了,柔宇 科技 及其上市保荐人不可能不知道而做好相应的处理。

当然,这个说法也只是媒体援引所谓“内部人士”的消息,只是给公众一个理由而已。真正的原因,恐怕与证监会最新出台的政策有关。

今年1月29日,证监会下发《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下称《检查规定》),包括现场检查适用范围、检查对象、检查程序、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共23条,明确检查设计单位和人员的权利义务,压实了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对于问题导向企业,结合重点存疑事项的性质和内容开展现场检查,并可以围绕前述存疑事项对检查范围进行必要拓展; 对于随机抽取的企业,则重点围绕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等事项开展现场检查。

不幸的是,这个规定下发后2天也就是在1月31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便组织完成了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查第28次抽签仪式,共407家拟申报科创板、创业板企业参与,其中20家被抽中,其中就包括柔宇 科技 。也就是说,作为随机抽取的对象, 柔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将是现场检查的重点。

不过,《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在检查对象确定后还允许撤回——审核或注册部门要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检查对象和中介机构,如果检查对象自收到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撤回首发申请,原则上不再对该企业实施现场检查。是不是担心财务信息现场检查不能过关呢?总之,柔宇在十个工作日内撤回了申请。

2、柔宇的产品到底卖给了谁?

这次IPO的招股说明书给出的答案很蹊跷——前五大客户中,大部分公司规模较小且成立时间较短。柔宇声称已经积累了空中客车、路易威登、格力电器、中国移动、泸州老窖、东方演艺集团等国内外知名企业,但在2017年到2020上半年前五大客户名单中找不到这些客户的名字。

据媒体调查发现,个别客户还有关联交易的嫌疑,有客户既是柔宇 科技 的大客户,其关联公司又向柔宇美国公司供应产品;有高校老师向柔宇采购了3千万产品,但具体什么产品未见披露;一份法院判决书显示,柔宇 科技 曾向一前五大客户供应TP/LCD框贴组件、TP+LCD组件等货物,即液晶显示器和触摸屏的组件,但柔宇 科技 并不生产LCD组件,招股说明书亦无LCD组件相关业务。

3、产能利用率大幅缩水,为何还要扩大?

柔宇这次IPO融资的一个用途是扩大产能。但是这几年柔宇产能利用率一直处于很低水平,为何还要扩张?

上表可看出2018年到2020年上半年,柔宇 科技 的产能利用率分别是15.08%、31.2%、5.27%。2020年产能利用率只有5%多一点,还要融资扩大产能,这是很多投资者无法理解和接受的。

4、柔宇的良品率到底是多少?

据柔宇公开资料宣称,他们独立自主研发超低温非硅制程集成技术(ULT-NSSP)体系,采用与传统低温多晶硅(LTPS)不同材料体系和不同制程工艺,整体生产流程大为简化,设备投资成本大幅降低,良率显著提高,产品弯折可靠性极强。

然而柔宇的良品率到底怎样,没有人知道。但是大家都知道的是,柔宇一直未能进入华为、小米等手机大厂的供应链。

《中国企业家》曾报道,据华为知情人士透露,华为之所没有采用柔宇的产品,是因为“在产能、良品率上都有一些问题,无法满足需要”。

采用传统工艺的几个厂家的数据资料都可以找到,三星柔性屏的良率超过80%,京东方的良率接近60%。但是号称已在国内外储备3000余项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柔宇,却始终给不出关键的良品率数据。

在OLED行业,有一种设备的地位堪比芯片制造的光刻机,那就是真空蒸镀机。在OLED量产过程中,蒸镀机被应用于工艺难度极高的“蒸”环节,这一环节决定着OLED面板的品质,因此高端真空蒸镀机对于各大半导体面板制造企业而言相当重要。目前高端蒸镀机正被日本公司Canon Tokki垄断。2017年全年,Canon Tokki规划了七台蒸镀机的产能,三星拿走了五台,一台给了LGD,一台给了京东方。正因为拿到了这台蒸镀机,京东方柔性屏产线才能顺利量产。

柔宇声称自己独立研发的技术路线,完全不需要日本的高端蒸镀机。但公司已创办多年,满产规模超过每年5000万片柔性显示屏的类六代全柔性显示屏生产线,已在2018年6月正式投产,自己的技术到底行不行,是不是该给投资者一个说法了呢?

5、财务数据到底有没有舞弊?

柔宇 科技 这次IPO也揭开了柔宇财务数据的真实性问题。

虎视财研在一篇文章中公开质疑柔宇 科技 涉嫌财务舞弊,他们通过招股说明书公布的固定资产数据指出,柔宇 科技 将绝大部分折旧与摊销费用计入其研发费用,不仅夸大其研发投入,虚减了生产成本,并导致其当期毛利率失真,有严重误导投资者的嫌疑。

此外,柔宇还有产销率、流动资金不足等大大小小的问题。面对从技术到市场的种种问题,舆论一直在质疑,但柔宇的投资者尤其是2018年涉足的投资者,是否看出了什么问题来了呢?

也许他们只有等着柔宇 科技 上市后产生“政治经济学溢价”,与中芯国际一道,构成科创板的“一芯一屏”组合?芯片制造还有光刻机等核心技术设备受制于国外,但是我们柔宇全部自研包括蒸镀机在内的高端设备,是不是比中芯国际更有自豪感和成就感?

然而,注册制表面上看放宽了上市准入条件,但监管层的实质审查却是一直在加强,促进IPO企业提高申报质量。

根据规定,在撤回申请后12个月内再次申请境内首发上市的,应当列为检查对象。柔宇也许要等到一年以后再申请上市了。但是无论什么时候,柔宇及其投资人都需要回答这些问题:

自己的技术到底行不行?

良品率有没有上来?

产能利用率能否真正提高?

—END—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原文地址: http://outofmemory.cn/dianzi/8902907.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04-22
下一篇 2023-04-22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