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成立的从事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以及6英寸(含)以上硅单晶材料生产的法人单位;
2.具有与集成电路产品生产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符合集成电路产品生产的基本流程、管理规范,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与能力;
3.自产(含代工)集成电路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建企业除外);
4.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企业无恶意欠税或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应提交的材料包括:《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z明复印件;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或其他有效财务报表;企业自产或接受委托加工集成电路产品销售收入的证明材料(销售合同、发票等);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无恶意欠税或偷税骗税的证明。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果提供虚假材料及内容,中止认定申请;已认定的也要撤销其认定资格,并追回已减免税收款项,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负责受理认定申请,提出认定意见及相关资料,国家发改委等4部门联合发文予以确定或否定。国家对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实行年度审查制度。企业要按规定的时限向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提交年度审查报告,逾期未报即视为自动放弃认定资格;年审不合格的集成电路企业,其认定资格自下一年度起取消。企业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须在30日内办理变更认定或重新申报手续。未经国家发改委等4部门批准同意变更认定的,取消企业的认定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合法经营是享受优惠的前提。企业若有偷税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认定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颁布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集成电路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依法设立的从事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以及6英寸(含)以上硅单晶材料生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不包括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一、认定机构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为集成电路企业认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组织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开展认定工作;
2、监督检查全国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工作,审核批准认定结果;
3、受理对认定结果、年审结果以及有关认定决定的异议申诉。
(二)主管部门共同委托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为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机构,负责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和年审工作。其职责是:
1、受理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申请;
2、具体组织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工作,提出认定意见;
3、负责集成电路企业年度审查,并将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条件
申请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从事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以及6英寸(含)以上硅单晶材料生产的法人单位;
(二)具有与集成电路产品生产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符合集成电路产品生产的基本流程、管理规范,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与能力;
(三)自产(含代工)集成电路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建企业除外);
(四)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企业无恶意欠税或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三、认定程序
(一)由企业向认定机构提出申请,依照有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提交的资料及其内容必须真实有效。
(二)认定机构应依照相关实施细则进行审理,并于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认定意见及相关资料,主管部门于45个工作日内联合发文确定或将否定意见告认定机构。
(三)认定结果在认定机构的网站及有关媒体上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国家对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实行年度审查制度。企业按规定的时限向认定机构提交年度审查报告,逾期未报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认定资格。认定机构出具年审意见报主管部门备案,年审不合格的集成电路企业,其认定资格自下一年度起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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