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推进IT化的措施有哪些

日本推进IT化的措施有哪些,第1张

对于,在日本学习IT专业的外国人来说,学习的难点是“日语”。

因为,计算机学科里面,有很多“日语外来语”。

而,日语的外来语是没有汉字的。很多来自英语,也有来自其他国家的语言。

另外,作为IT学科的学生,一定要学会看日语的“仕样书”,也就是程序设计方案。

在毕业设计的时候,以及实习的时候,都会用到。

这里面也会有大量的“日语计算机专业的词汇”以及表达方式。

例如:

“项目”这个词,在日语IT用语里就不能直译成“项目”,而是外来语“プロジェクト”

当今世界,信息技术日新月异,正在有力地推动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一是微电子技术的高速发展,导致芯片的运算能力及性能价格比继续按几何级数的定律增长,从而为大规模、多领域的数字化信息的加工处理、传递交流创造了条件;二是软件技术的高速发展,使芯片和计算机硬件具有了智能,从而成倍地扩大了计算机技术的功能和应用范围;三是在微电子、软件和激光三大技术的推动下,通信技术加快了从模拟向数字、从低速向高速、从单一语言媒体向多媒体的转变;四是计算机、通信与媒体技术的相互渗透与融合,正在将通信与信息技术的发展推向一个崭新的阶段。

二、IT定义及分类

1定义:

InformationTeachnology信息科技的字母缩写,涉及与信息产业相关行业,以电脑为代表。

IT业大体来说就是电子类产品。比如电脑,手机,投影机,打印机,及所有的电脑周遍设备都称之为IT产品。IT行业指的是经营这些产品的行业,另外还包括网络,软件等都称之为IT行业。总之包括内容挺广泛的。

2分类:

1)国际标准产业分类:

此标准是由联合国于1989年制定并审议通过,各国政府进行国际间统计数据比较时使用的统计分类标准。此标准为各国提供了用于各种经济活动分类比较的基本框架,使之成为国际间统计数据对比和交流的工具。

2)球行业分类标准:

摩根斯坦利和标准普尔公司于1999年联合发布。摩根斯坦利和标准普尔都是美国的金融投资公司,而球信息技术业发达的地区也在美国,所以这两家公司在99年公布的《球行业分类标准中》将信息技术业详细进行了分类和划分,是互联网实验室制定IT上市公司分类标准重要的参考之一。

3)国内分类标准:

中国现行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是统计局于94年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并于2002年5月进行了修订,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将于2002年10月1日起正式起用。新标准中增加了“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这一门类,其中分为3个大类、10个中类和14个小类。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这是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实施的,其目的是为证券行业内的各有关单位、部门对上市公司分类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为上市公司行业分类进行指导,此标准规定了上市公司分类的原则、编码方法、框架及其运行与维护制度。

综上所述,IT增值服务类,IT制造类,IT综合类,IT概念类

三、中国IT行业发展现状

中国IT产业主要包括电子信息产品的制造、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的推广应用等。经过改革开放和快速发展,目前我国的信息产业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工业生产体系。国电子工业总产值规模已居世界第四位,主要电子产品已形成规模化生产,其中收录音机、电话机、彩电、彩管、音响设备、VCD和一些基础元器件的生产规模已居世界位。

但是相比较欧美IT企业以及后起之秀的日本、韩国,中国IT制造业还处于产业的下游。中国许多从事加工、装配的IT企业深受价格战、高额专利费等问题的困扰。同时,随着世界上其他不发达地域的开发,中国IT制造业原来具有的劳动力和资源便宜优势也面临着愈来愈激烈的竞争。

与IT产业紧密相关的中国电信业也获得了飞速发展。从1989年到1999年业务总量增长了35倍,年平均增长率为43%,为同期GDP增幅的4倍以上。同期公用电信网的总资产增长了大约35倍,以每年43%的速度在增长。

中国已初步建成了8纵8横的光缆传输骨干网和大部分本地光缆网。通信网完成了从人工向自动,从模拟向数字,从单一业务向多样化业务的转变。北大青鸟沙河计算机学院认为整个通信网的技术水平有了显著提高。公用电话网的规模扩大了15倍,十年间电话普及率由1%提高到13%。

《IT基本法》确立发展电子政务的立法制策义务及中央主管部门

将发展高度信息通讯网络社会作为21世纪的主要发展战略之一的日本,于2001年1月6日施行了形成高度信息通讯网络社会的纲领性立法的《高度信息通讯网络社会形成基本法》(以下称“IT基本法”)。该法第35条第五项规定,“就推进行政信息化及在公共领域的信息通信技术灵活运用,政府应当着重而迅速地制定相关规则”;第13条“法制上的措施等”规定,“政府为了实施高度信息通讯网络社会的形成而制订的规则,应当从立法、财政及其他方面,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证”。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发展电子政府的立法制策义务;并通过第20条,确立了制定“行政信息化”政策的基本方针——“在谋求提高国民便利性的同时,为促进行政运营的简单化、效率化及透明化,为积极推进在国家与地方公共团体事务中广泛利用互联网及其他高度信息通信网络等行政信息化,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同时,IT基本法还设立专章第三章“高度信息通讯网络社会推进战略本部”10条的规定,明确规定了上述中央主管机构“迅速而有重点地推进高度信息通讯网络社会形成相关政策”的法定义务,作为立法制策的实施的保障。

《E-JAPAN战略》将“实现电子政府”作为国家战略重点政策领域

日本内阁下设的发展电子政务的中央主管部门的“高度信息通讯网络社会推进战略本部”(以下称“战略本部”)于2001年1月22日制定了国家战略政策文件——《E-JAPAN战略》。《E-JAPAN战略》将实现电子政府作为日本形成高度信息通讯网络社会的基本战略,并在第二章“重点政策领域”中专门规定了 “电子政府的实现”,与“超高速网络基础设备的完善及竞争政策”、“电子交易规则和新环境的完善”和“人才培养的强化”等共同构成了《E-JAPAN战略》的四大重点政策领域。

根据《E-JAPAN战略》对“电子政府的实现”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应当推行的各项政策:“行政(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内部的电子化”,“政府与公民接点的在线化”,“行政信息的网上公开和利用促进”,“地方政府部门的配合支援”,“规定、制度的改革”以及“通知方式的转变”;并确立了具体的行动目标——“基于重点推进通过文书电子化、无纸化以及信息网络实现的信息共享、共用的政府业务改革;在2003年度,实现电子信息与纸信息的同等对待、处理,进而促进广泛的国民、机构的IT化”。

以《IT基本法》为纲领,涉及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刑法、程序法等诸多法律部门及众多法令的综合电子政府法律体系

经过近年大规模的立法制策活动,日本已基本构筑完成了以《IT基本法》为纲领性法律的,配合电子政府发展的,涉及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刑法、程序法等诸多法律部门及200多部法律的综合电子政府法律体系;该电子政府法律体系已经基本解决了制约电子政府发展的重要“瓶颈” 法律问题,包括涉及电子签章及认证、电子证据及电子文件的合法性、电子商事行为的合法性、网络广告、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犯罪、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电子选举、反不正当竞争、电信技术及电信行业发展等各方面的诸多问题。具体说来阐述如下:

1999年中的重要立法活动包括:民法方面:为以居民号码为基础制作居民信息的全国网络,发行居民信息台帐卡,而修改了《居民基本登记台账法》。经济法方面:修改了《不正当竞争法防止法》、《关于儿童卖*、儿童色情相关行为等的处理及儿童保护的法律》和《关于通过电信线路提供登记信息的法律》,还在知识产权法领域中修改了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和外观设计法三法。刑法方面:为防止及打击非法接入,出台了《不正当接入禁止法》。诉讼法方面:则为维护公共安全而出台了《通讯监听法》。

2000年中的重要立法活动包括:民法方面:为实现电子签名的合法化,正式出台《关于电子签名及认证业务的法律(电子签名法)》,并使之于次年4月施行。为实现电子交易合法化,商法方面:则修改了《商业登记法》、《证券交易法以及金融期货交易法》。经济法方面:修改了《关于访问销售等法律(关于特定商业交易的法律)以及分期付款销售法的法律》、《公证人法》、《关于特定公共电信系统开发关联技术研究开发推进的相关法律》;同时,为了实现电子文书及电子交易的合法化,则施行了《为关于书面资料交付等的信息通讯技术的利用调整、完善相关法律的法律(IT书面资料总括法)》;并出台了《高度信息通讯网络社会形成基本法(IT基本法)》。

2001年至2002年的重要立法活动包括:民法方面:就电子合同问题,制定了《关于电子消费者合同以及电子承诺通知的民法特例的法律》。商法方面:出台了《关于短期公司债等转让的法律》,对《商法》、《有限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监查等商法特例法》等六部商事法律进行了修改;并出台《关于基于修改商法等部分内容的法律之施行而调整、完善相关法律的法律》,对涉及到行政法、程序法、商法、经济法等多个法律部门155部法律的修改;为配合实现电子交易的合法化,从方方面面进行了协调规定。行政法方面,为实现电子选举的合法化,于2002年2月实施了《关于利用选举地方公共团体的议会的议员以及议长的电磁记录式投票机进行的投票方法等的特殊法律(电子投票法)》;另外,再次修改了《居民基本登记台账法》,并出台了《关于地方公共团体电子署名认证业务的法律》、《关于行政机关进行政策评价的法律》;经济法方面:针对垃圾邮件问题,出台了《关于特定电子邮件发送合理化等的法律》;针对网络广告问题,修改了《特定商业交易法》;并对《不正当竞争防止法》进行了再次修改。刑法方面,就xyk数据的非法作出、持有及非法取得问题,修改了《刑法》。

2003年,为了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通过了《关于保护行政机关保存个人信息的法律》,实施了《关于在行政手续中利用信息通信技术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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