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显示,中泰证券新三板业务部员工王某离职后向中泰证券讨要2017年10万元的绩效工资,仲裁及两次诉讼均未获支持。
2014年6月9日,王某与中泰证券前身的齐鲁证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担任推荐挂牌岗位工作等内容,期限从2014年6月9日起至2015年6月8日止,试用期从2014年6月9日起至2014年8月8日。2015年6月9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续订合同依旧是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间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8年6月8日止。
2018年6月8日,王某因个人原因为向中泰证券申请离职。王某的离职申请得到了中泰证券的批准。2018年6月28日,中泰证券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内容大致为确认双方于今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并结清劳资关系和所有假期。即日起王某与中泰证券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及劳动纠纷和争议。在签收人处,有王某的签字。
王某与中泰证券确认,双方自2014年6月9日至2018年6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但王某表示,在入职新工作单位时,需要提交离职证明,如不签字,则新单位不会录取,中泰证券也不会为其保留职位,故才签字签收。但在确认签署《证明书》时,看到“结清劳资关系和所有假期”和“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及劳动纠纷和争议”的表述,当时就向中泰证券提出异议,但中泰证券未予答复。王某认为中泰证券的行为属于乘人之危。
因发生工资争议,王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中泰证券支付2017年度被扣留的绩效工资1019万元,但北京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却于2018年11月26日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王某对裁决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确表示在签字时看到“结清劳资关系和所有假期”和“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及劳动纠纷和争议”的表述,表明王某对该证明书全部内容及含义的知悉。王某签字的行为属合法有效。且王某明确表示签署《证明书》的目的在于尽快入职新的工作单位,可见王某的签字行为系出于对自身原因的考虑,故中泰证券不存在乘人之危的情形。因此,法院对王某要求中泰证券支付2017年度绩效工资1019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王某不服提起上述。王某称中泰证券拖欠工资是既定事实。且中泰证券以签订《证明书》为办理离职证明的条件,自己作为劳动者不得不签。针对《证明书》,王某也提出质疑:一、是中泰证券提供的格式文本,免除其责任,排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属无效;二、中泰证券不应该以《证明书》不予发放劳动者的奖金。
二审中,王某提交兰立滨与中泰证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判决书、2017年度工资卡流水、自己与中泰证券新三板业务部北京行政人员张博文微信沟通记录、2018年7月份日历、王某与中泰证券工作人员曾曾微信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中泰证券就《证明书》设置了前提条件,自己的签字不是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二审后认为,王某在《证明书》上签字系因其需要尽快入职新的用人单位以及接续社会保险的缴纳,是其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权衡判断的结果。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在中泰证券工作多年,应当知悉公司的绩效工资发放制度与时间。故王某亦应当知晓签订该协议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认定,《证明书》合法有效,且对于中泰证券以及王某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恢恢/文)
证券员工完不成任务不会被辞退。这是因为证券公司的业绩会受到股市行情的影响,行情上涨,业绩相对来说就会好,股市低迷,证券从业人员也是无能为力,很难达到业绩指标。如果,股市好,留员工,股市不好,就辞退员工,这样的公司就欠缺了社会责任感,所以,一般的公司都不会这样做。
证券商IT部门的工资水平取决于公司的规模和业务范围,以及员工的能力和经验。一般来说,证券商IT部门的工资水平比其他行业的工资水平要高得多,因为它们的业务涉及到金融市场的技术和计算机系统,需要技术支持和维护,这就需要更高的技术能力。此外,证券商IT部门的工资水平也受到地域差异的影响,一般来说,在大城市的证券商IT部门的工资水平要高于小城市。总体来说,证券商IT部门的工资水平在20-30万之间,有些公司还会根据员工的能力和经验提供更高的工资待遇。
会。
中信裁员补5个月工资外加忠诚奖金
业内普遍认为,由于市场的长期低迷,IPO的显著放缓,国内券商在面临转型的同时,将不得不压缩开支,降低成本。中信证券将逐步裁员,今年中信证券裁员将比去年的范围更广,裁员的人数和部门也更多。
用人单位发现员工工作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遵守公司规定就可能会被辞退。
1、入职几天被辞退需依据具体情形确定是否合法以及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1)若劳动者存在法定过错,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若存在法定情形,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情形或第四十一条之情形且不存在第四十二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中依据第四十条解除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3)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二倍经济补偿金。
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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