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幸福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是张家口银行联合神州优车、蓝鲸控股共同发起设立的,河北省首家经原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消费金融公司。
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正式开业,注册资本637亿元人民币,其中,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3亿元,占比471%;神州优车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5亿元,占比3925%;蓝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087亿元,占比1365%。
二、组织架构
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秉持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组织架构体系,设置包含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在内的“三会一层”的公司治理体系,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与创新联席委员会,包括七个子委员会:产品统筹与创新委员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财务审查委员会、人才建设与机构统筹委员会、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集中采购委员会、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
公司根据战略规划及业务发展需要实行矩阵式组织架构,在纵向职能部室的基础上,横向成立八个事业部。新的架构体系,既有纵向专业化的管理轴线,也有横向事业部的管理轴线。在纵向职能线上实现更加专业化的管理,在横向业务线上聚焦战略、创造价值。整体架构设置包括前台业务发展部门、中台业务支撑部门以及后台业务保障部门。
截至2019年底,公司员工278人,其中研究生学历58人,本科学历203人,本科以下学历17人。
三、业务发展
公司坚持以“融入互联网生态,融入河北生态,融入股东生态”为主线,打造产品服务、内容服务和能力服务为核心目标,强化科技开发、风险管理、产品运营等重点能力支撑,提升管理资产规模和客户数量,强化质量效益,突出能力建设,实现特色化经营与可持续发展,打造一家以技术为驱动、以智慧金融和普惠金融为特色的公众公司。
截至2019年底,幸福消金累计投放贷款近500亿元,全年新增270亿元;信贷资产规模超过70亿元,比上年357亿元增长98%;注册用户突破1200万人,授信用户760万人,新增客户数490万人;授信银行71家,累计授信额度157亿元,涵盖国有大行、股份制、城商行、农商行及民营银行等多类型金融机构。营业收入38亿元,较上年14亿元增长171%,实现盈利近5000万元。
四、经营特色
幸福消费金融秉承科技驱动战略,始终坚持自主设计、自主研发、自主创新的技术路线。公司构建了基于“微服务”技术的分布式系统集群,技术上彻底摆脱了系统供应商依赖。应用架构实现了由“巨石”向“乐高式”演变,业务快速组装能力从平均60天缩短到15天。系统架构完成了从“单点”系统向“分布式”演变,系统设计容量从百万级向亿级迈进。技术架构实现了从“乙方封闭框架”演变为“自主开源微服务架构”,掌控了技术命运的主动权。通过构建OpenApi接口,打造Fingo中台,加强资产、资金连接能力,为快速接入渠道、实现联合贷业务、开放消金能力夯实了科技基础。截至2019年底,公司上线66项自主研发系统,188个应用;获得30项软件著作权、40项商标注册证、1项专利,申请专利5项;2019年初被河北科技厅评为河北科技型企业。
幸福消费金融将风险经营能力作为打造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要务,在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指引下,坚持遵循合规、可控、稳健的风险偏好,目标客群定位于勤劳、外向、有节制、追求幸福的普惠客群。公司打造了基于信贷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墨子风控体系,包括“尚同”-渠道评估体系、“天志”-反欺诈体系、“兼爱”-客户准入与审批体系、“尚贤”-客户管理体系和“非攻”-资产管理体系。其中“兼爱”-差异化评估客户体系主要以央行征信及三方征信数据为基础,自主研发央行衍生变量近万个,引入三方数据约70家,建立模型超过70个,以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稳定性等维度为依据,设计15套策略体系,含潜在变量规则模型1370个,上线应用达到300个,实现了精准识别客户。
幸福消费金融打造了具有行业特色的产品体系。公司成立之初,重点打造了联合贷产品“幸福结”。通过互联网平台与风控能力较好的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对客户共同授信、共同审批,目前已经形成规模经济。公司自研产品“幸福花”,线上实现了H5申请全流程,用户无需下载APP即可获取额度,快速实现贷超对接,线下针对存量客群进行了差异化营销,开发了O2O邀请模块,此外公司推出了幸福商城,与股东的APP、H5、公众号进行有机结合,互相嵌入,共同获客,深入挖掘用户的消费需求。2019年,公司根据京津冀地区经济特点和居民消费倾向,重点依托股东生态场景,打造河北区域“幸福一生”产品体系。聚焦教育、婚庆、齿科、月子中心、家装、商城等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消费需求,和股东共同甄选当地优质商户开展合作,在借助真实场景开展自主获客的同时,还能借助股东产品体系的联合营销为用户提供更全面的普惠金融服务。
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是2010-02-25在北京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2号中科大厦B座。
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10000551420845J,企业法人么毅,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发放个人消费贷款;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境内同业拆借;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该企业于2013年6月27日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在北京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3434042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10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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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5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发布消息称,银保监会近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随着《办法》的实施,消保工作将内嵌到银行保险机构的经营管理中,对监管评价结果为三级及以下的机构采取通报、限期整改等一系列监管措施。
近年来,银保监会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章立制推进消保体制机制建设,通过现场检查、投诉督查、行政处罚集中整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通过教育宣传、风险提示和案例通报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2020年,银保监会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清退、赔付消费者177亿元。
但是当前金融交易数字化、金融产品结构化、市场主体多元化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更大挑战。消费者反映的问题集中在校园贷、xyk、理财、保险等业务中,涉及虚假宣传、误导销售、捆绑搭售、霸王条款等。此外,还存在持牌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各种乱象,比如暴力催收、息费定价过高、向未成年人放贷、泄露客户信息等。上述新问题要求建立监管评价体系,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将消保工作内嵌到经营管理中。
此次银保监会出台的《办法》面向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保险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保险公司等。
一、与互联网平台等合作需加强消保管理
为更好地督促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办法》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保险机构纳入评价范围,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理财公司、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
此外,《办法》还针对互联网平台消保乱象,以及金融产品过于复杂、多层嵌套等问题,设置合作机构管理、消保审查等指标,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等第三方合作机构消保管理。该负责人表示,通过这种方式强化消保审查,风控关口前移,防止产品“带病”上市。
二、监管评价要素由6项构成
《办法》共6章35条,包括总则、评价要素和等级、职责分工和 *** 作流程、评价结果及运用、组织保障和工作要求、附则。其中,评价要素包括“体制建设”“机制与运行”“ *** 作与服务”“教育宣传”“纠纷化解”5项基本要素和“监督检查”1项调减要素。5项基本要素总权重为100%。
其中,体制建设主要评价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公司治理和组织架构建设等情况,权重为10%;机制与运行主要评价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信息披露、个人信息保护、内部培训、内部考核、内部审计等,权重为25%; *** 作与服务主要评价银行保险机构日常经营和服务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要求的落实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营销宣传、适当性管理、销售行为管控、合作机构管理、服务质量与收费等,权重为30%;教育宣传主要评价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教育宣传总体安排、集中教育宣传活动、常态化消费者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等,权重为10%;纠纷化解主要评价银行保险机构投诉管理、投诉数量以及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落实情况,权重为25%;监督检查,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现场检查、举报调查、投诉督查、复议诉讼情况以及日常舆情、重大负面事件和机构相关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调减,幅度不超过总权重的25%。
三、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办法》为评价结果设置了四个等级:90分(含)以上为一级,代表银行保险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水平;75分(含)至90分为二级,代表银行保险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行业内处于中等水平;60分(含)至75分为三级,代表银行保险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行业内处于偏下水平;60分以下为四级,代表银行保险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行业内处于落后水平。为增强评价结果精准度,二级和三级又细分为A、B、C三个等次。
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明确消保监管评价结果作为监管部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政策、实施消保分类监管的重要基础,以及配置监管资源和采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
对于评价发现的问题,督促机构及时整改,落实主体责任,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在银行保险领域的诉求和困难。银保监会将根据消保监管评价结果,对银行保险机构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根据《办法》,对评价结果为三级的机构,视情形依法采取下发风险提示函、监管通报、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内部问责等方式,要求其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建设和执行,必要时公开披露其不当行为。
对评价结果为四级且整改措施不力的机构,可依法在开办新业务、增设分支机构等方面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据悉,银保监会每年将对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实施消保监管评价,推动提升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
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可增强银行保险机构消保工作针对性,督促机构对照监管要求检视自身消保工作薄弱环节,发挥监管“指挥棒”作用,实现监管要求与消费者保护全覆盖。
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
中银消费金融江门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在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成立,途径公交站点530路和895路。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15日,总部设于上海,是一家由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附属机构,致力成为中国领先的消费金融综合服务提供商,持续推动中国消费金融行业建设和发展。
城商行与消费金融公司的不同如下。
1、股东方面,城商行相比股份制行的消费金融公司弱很多,比如招联消费金融的股东中国联通,中国联通的业务场景都是刚需场景,都可以给招联消费金融导流。股东的场景优势,是消费金融公司的重要资源。
2、线下异地团队建设方面,城商行消费金融公司不如网点遍布全国的全国性股份制大行的优势明显,无法让消费金融业务和股份制大行一样做线下团队的充分协同。兴业消费金融公司就借助兴业银行网点在50个城市开展业务。
3、数据优势方面,城商行不像股份制大行那样拥有全国的客户数据,城商行的数据较多是注册地省份的客户数据。兴业银行为兴业消费金融公司提供了2600万的零售存量客户用于转化。数据量大而全,也意味着可以基于精准营销模型,进行客户转化。
4、风控能力上面,由于人才的问题,城商行消费金融公司在模型和策略方面和股份制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相比是有差距的。
5、自有场景建设方面,在特色场景渗透上,城商行明显不如股份制银行,而且城商行在个人客户粘性提升能力上远不如股份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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