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如何保护个人隐私?

大数据时代如何保护个人隐私?,第1张

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我觉得一个是版权意识,另一个就是说要尊重企业的这个隐私,因为从业的相关的条约要有契约精神等。

1、 事前预防风险的意识

法律风险千千万,如果能够事先预防,则可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比事后再找律师要好的多(省钱得多)。所以机智的小伙伴们,包括公司和个人,在处置重大财产权益时,都建议事前咨询专业律师。

2、 寻求正规法律帮助的意识

如果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时,要尽早寻求正规的法律帮助,以降低损失。比如交通事故时很多人怕麻烦或怕增加保费选择私了,但是你同意私了到哪去拿事故证明,没有事故证明你凭什么报自己全责,就算修理厂帮你做单车事故修好了,你以为修理厂只拿私了的那点钱?弄不好你就得倒贴,保费增不增加另说,反正你是妥妥地悲剧了。

3、 随手保存证据意识

法律说到最后就是证据大战,既然你们能随手拍解救单身狗,为什么不能随手保存证据呢。你们借钱的时候拜托签个正规合同吧,再懒也要写个欠条啊(记!得!写!身!份!证!号!)也不费什么事,欠债不还的时候也省的扯皮了。遇到纠纷的时候,麻烦随手录个音啊,保留好一切单据小票啊什么的,没证据还怎么撕逼啊。

4、 程序意识

是自己的义务的,你就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一步步来,顺(zhong)便(dian)注意对方是否遵守了程序。否则你就会明白,有些人出现在你的生命里,是为了告诉你,你真好骗。

是的,有些法律则规定一年之内不得进行与此一样的工作,所以为了行业有序正常的进行,最好不要做以前的工作,否则该IT行业受到的损失你要承担法律责任。有些法律规定是70%的责任,但具体规定还是要看脱密协议及该公司的规定。

大数据技术背景下个人隐私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边界模糊

在当前对个人隐私进行法律保护的过程中,首先表现出来的问题就是法律边界模糊,个人隐私相关的法律界限存在不够明确的问题,这就使得在进行个人隐私保护的时候,容易出现一些盲目性,很难对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急需保护的个人隐私无法得到相应的保护,但是对于一些价值不高,不需要进行法律保护的信息,占用了大量的法律资源,使得法律成本不断增加。与此同时,在法律规定模糊性的情况下,使得侵害行为的合法性边界无法确定,许多企业利用这一漏洞,对个人隐私进行肆意侵犯。特别是在大数据技术背景下,个人隐私的保护面临更为复杂的环境,在虚拟技术当中,企业可以采用一种十分隐蔽的方式,轻易的获取用户的个人隐私,很容易出现用户隐私泄露的情况,无法开展更为有效的个人隐私保护。

(二)缺乏专门立法体系

从现有的法律体系来看,我国缺乏专门的立法体系,这就使得在个人隐私保护领域当中,很难为公民的隐私保护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使得各项保护工作无法得到有效落实。在我国目前的根本大法当中,仅仅在公民人格权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条例,但是对于人格权来说,其所包含的内容十分复杂,缺乏明确的法律条文来对个人隐私进行保护。特别是在大数据技术背景下,个人隐私的特殊属性,使得其无法归属到《宪法》规定的任何一种权利当中,这就使得在对个人隐私进行法律保护的过程中,很难有效的落实。与此同时,在现有的法律体系当中,尽管在个人隐私保护方面有着一定的体现,同时也标明了个人隐私侵权行为的入罪标准,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在民事赔偿方面并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个人隐私权被侵害的情况,很难为其提供相应的民事赔偿。

(三)监管机关职责不明确

从监督机关的职责来看,目前的法律体系当中并没有进行向下的规定,这就使得在开展信息监管的过程中,容易出现混乱的情况。在缺乏立法指导的情况下,各级政府部门在开展监管工作的过程中,职能划分存在混乱,行政监管部门无法对个人隐私进行有效的保护。从当前的《征信管理条例》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指南》来看,行政机关中具有监管职能的部门很多,包括工信部、质检总局、人民银行以及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等等,但是针对不同部门的职能来说,相关立法工作中缺乏明确的分配与管理,这就使得个人隐私保护容易出现多头监管的情况,使得行政资源出现了明显的浪费。由于监管机关职责划分并不明确,在出现侵权案件以后,在进行依法追责的时候,各部门之间容易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使得个人隐私保护无法得到有效落实。

(四)救济机制未完善

在现阶段的法律体系当中,尽管已经出台了许多的法律法规,对个人隐私进行保护,但是很难传递的制止侵权行为,特别是在出现侵权轻微以后,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使得公民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护。首先来看,在举证方面存在明显的困难,从现有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来看,要求“谁主张,谁举证”,公民为了表明个人隐私被侵犯,需要寻求相应的证据。但是在当前的大数据技术背景之下,个人隐私的泄露以及侵权情况更为方便,甚至会在悄无声息的情况下产生,这就使得用户很难获得泄露源头的相关证据,维权行为也就无法进行。除此之外,诉讼成本十分高昂,在出现个人隐私权被侵犯以后,更多的是采用民事侵权诉讼的方式来进行处理,而这种方式的周期很长,其所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受害者在整个诉讼期间,既要克服证据方面的困难,又要付出大量的时间以及金钱成本。

大数据技术背景下个人隐私法律保护完善制度

(一)厘清权利界限

在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下,能够为人们的生活与工作带来巨大效益,但是其所产生的一些危害同样存在,特别是在个人隐私保护方面,受到了较大的影响。受到大数据技术的影响,信息主体在高速率的数据处理技术时,处于相对弱势的状态,这就要求在进行个人隐私立法保护的过程中,必须要对个人隐私权利的边界进行明确的规定,从而更好的规范数据控制者的权利与义务,为个人隐私的安全提供可靠保障。控制者在进行数据采集的时候,必须履行告知义务,从而保证个人对信息采集的目的与意义进行掌握,避免出现侵权的情况。除此之外,控制者在获取相关信息之后,必须要履行数据安全保护的义务,通过采用法律、技术等措施,对个人隐私的安全进行保护,避免出现不法侵害的情况。

(二)完善相关法律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机制来看,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条文更多的出现在基本法与普通法当中,这就表明信息保护的效力相对较低。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个人隐私的安全,必须要完善现有的法律机制,通过出台专门的个人隐私保护法,实现隐私保护效力的提升。在进行相关法律完善的过程中,需要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以及信息自决的基本原则,在对个人隐私进行充分保护的基础上,提升公民对大数据技术的信任程度,从而将大数据技术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与此同时,必须要对政府机构等信息收集者的行为进行重点规范,明确在信息保护中的行政执法与监管职责,为人们的个人隐私提供可靠保障。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开展相应的试点工作,从而对相关法律进行完善,保证所出台的法律规范符合我国的国情,在个人权益保护与推动社会发展方面实现共赢。

(三)加强监管机关行政立法权能

在进行个人隐私保护的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落实自身的监督职能,在信息收集以及处理当中,切实发挥自身的作用。特别是在大数据技术背景下,仅仅依靠个人隐私保护法律已经很难起到良好的效果,这就需要引入更多的保障机制,通过成立专门的机构,对个人隐私进行保护。在现阶段的社会发展中,大数据技术与互联网所体现出来的技术性,使得一些传统部门在进行个人隐私保护方面面临更多的困难,只有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才能体现出专业性与权威性,从而制定更为详细的个人隐私保护制度。除此之外,应该强化行业领域的监管工作,通过借鉴美国的行业自律经验,将行业协会在保护个人隐私当中的作用发挥出来,更好的对个人隐私进行保护。

(四)引进集体诉讼制度

在我国的诉讼案件当中,当大规模群体性纠纷事件产生以后,往往会采用达标人诉讼的方式来进行救济,在实现诉讼成本降低的同时,减轻法院的负担,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其所起到的效果十分有限。因此,在对个人隐私进行保护的过程中,应该引进集体诉讼制度,通过借鉴泰国、美国等地区的经验,将集体诉讼制度的优势发挥出来。对于这一制度来说,主要指的是当事人追求的权利与诉讼目的相同,且来源一同一个法律与事实,那么就可以列入到同一个诉讼程序当中,法院在做出相应的判决以后,所有当事人皆可以此为依据,保障个人权利。在集体诉讼制度的作用下,能够弥补传统机制当中存在的范围狭隘问题,实现法庭成本的有效降低,实现了诉讼效率的显著提升。与此同时,在集体诉讼的情况下,能够更好的推动社会公平,实现权力制衡,维护良好的社会环境。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当前人们逐渐对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重视起来。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电商法律方面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电商法律方面论文篇1

浅谈我国现行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作为一种全兴的商业模式——电子商务在我国迅速普及并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然而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制度却由于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积极研究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建立健全规范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制度,既可以保障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当事人的权益,更可以加快促进电子商务活动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 法律制度 完善

近年来,我国的电子商务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特别需要注意的是,2013年成立的上海自由贸易区更是明确了电子商务类经营性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可以控股,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形势大好。电子商务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大的成就,良好的技术支持以及经济氛围固然是不可或缺的因素,但是,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的支撑。只有建立有关电子商务的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用完善的法律规范来调整电子商务相关方的法律关系,明确交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才能保证和促进电子商务的科学发展。

一、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

所谓电子商务主要是指以电子交易和电子服务为核心、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的集合。以货品为主要对象的电子交易行为称之为电子交易,而以服务贸易为主要对象的电子交易行为称之为电子服务,两者相互独立,是电子商务的基础,电子商务只有在这个基础之上才得以形成完整的系统架构。

所谓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简言之就是调整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与传统的商务活动相比,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的电子商务并没有改变其商务活动的本质属性,因此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当然受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约束。然而,我们必须承认,电子商务活动有其特殊性,针对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的新型的特殊数字化问题,现行的法律制度往往难以应对,这就要求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相适应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建立,既是适用于电子商务活动的专门法律规范,同时现行的商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一)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由于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我国传统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和冲击,我国已经开始着手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首先,《合同法》条文中有6条与电子商务活动有关。第11条关于书面形式的规定明确将数据电文纳入合同书面形式的范畴,从法律上确认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传统的书面形式乡里相同;第16条第2款和第26条第2款界定了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的到达时间;第34条明确了采用数据电文订立的合同的成立地点;第24条对于数据电文行使下承诺期限的计算进行了明确界定。可以说,《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勾勒出了大致的框架,为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前提和条件。其次,《专利法实施细则》也间接地认可了数据电文的效力。再次,作为我国信息化领域的第一部法律,《电子签名法》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同时对于如何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维护电子商务相关方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明确界定,从法律制度上保障电子交易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此外,许多行政法规、规章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也取得了重大突破。例如,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正式认可了通过互联网下达证券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委托方式的合法性。

虽然在电子商务立法领域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不可否认,我国现行的民商事领域的法律法规还有相当大一部分与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背道而驰,许多合同例如担保法上规定的保证合同、保险合同、保险单等均规定要采取书面形式,票据法规定票据应为书面形式并要求签名或签章。目前,现行的绝大多数民商事法律都是要求基于书面形式的。

(二)我国现行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虽然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不可否认,建立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还比较之后,电子商务立法不是由国家统一指导,而是行政部门多头立法,缺乏一部统一的、专门的电子商务法,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定只是散见于一些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中,并未形成规范完整的体系,而且在电子商务的许多方面都存在立法空白,再加上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规范的位阶比较低,大多数属于管理性的行政规章,根本无法满足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活动的需要,在实践中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例如,前不久发生的电商价格大战,充分暴露了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所导致的电子商务竞争无序、乱象丛生的现状。除了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本身的问题以外,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还缺乏与之相配套实施的完善的信用体制,只有将个人信息与其信用相结合,加大失信行为人的不诚信成本,才能更好地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针对上述问题,必须尽快完善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三、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原则

电子商务较之于传统的商务活动有其特殊性,买卖双方通常是不见面交易,因此在电子商务发展的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遇到许多特殊的问题,例如电子商务运行模式的选择和规范、交易双方主体资格的确认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问题、电子商务过程中所产生的数字化的商务行为以及相关的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问题、电子结算的规范问题、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税收管理问题以及如何解决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之间的争议和纠纷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在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方面应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坚持鼓励交易、买卖自由、尊重交易方意思自治的原则,允许并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鼓励支付服务机构不断创新;第二,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认可行业规则对于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规范效力,以应对法律规定的不足;第三,坚持富有d性的法律条文规则,以应对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过程中所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减少其滞后性。 (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建议

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建立一套系统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既要修订完善现行的法律规范,又要制定新的法律法规。

1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填补电子商务的法律空白

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在许多方面还存在着法律漏洞,填补这些法律漏洞对于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完善无疑意义重大。要完善《合同法》,在《合同发》中增加对电子签名的效力以及如何认定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活动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作为消费者的买方权利保护问题以及当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的规定。第三方支付中介机构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应从法律上肯定起作为一个新兴金融主体存在的地位,用法律规定它的成立条件、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2对现行的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法规进行全面清理

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有许多是基于传统商事交易的纸面环境制定的,其中的许多规则已经不适应目前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甚至在法律适用方面会产生冲突,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清理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现行法规是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重要环节。例如,对于电子商务交易中经常会用到的关于数字签名、身份确认、电子证据的效力等多方面问题进行明确、补充和完善,剔除与电子商务交易背道而驰、相冲突的规定,从而使我们的法律规定适应电的子商务活动的发展要求。

3建立配套的诚信机制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引入诚信机制、建立信用体系是推动电子商务活动健康发展的保证。它直接影响到电子支付和正常服务的履约,决定着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效率和质量。在电子商务的条件下,买卖双方由于不是面对面交易,对于彼此的信用状况信息无法知悉。凭经验直觉、网上交流、网下调查等构成了判断对方信用情况的基本手段,然而网下调查需要高昂的成本,而直觉和网上交流是不可靠的,因此在交易信息、供货、付款等方面很容易会出现诚信问题,如果问题长期存在,必将导致人们对电子商务失去信心,因此,必须加快健全我国的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对于失信行为人实施禁入、罚款等一系列处罚,确保电子商务交易当事人诚信履约。

4重视与国际电子商务法的接轨

电子商务活动的范围并非仅限于国内,很多情况下会突破国界,因此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要高度重视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接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已经确立了一部示范法,对于规范国际间的电子商务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奠定了电子商务在世界范围内发展的基础。而且,我国已经加入WTO,需要在国际市场上进行竞争,因此,我国在电子商务立法时,要充分注重与国际电子商务法律的兼容和统一。

参考文献:

[1]万以娴论电子商务之法律问题——以网络交易为中心[M]法律出版社,2001;32

[2]王利明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冲击与因应[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3]周忠海电子商务法导论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0

[4]沈木珠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几个问题[J]河北法学,2001;1:第19卷

[5]蒋坡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调整问题[J]政治与法律,2000;第1期

关于电商法律方面论文篇2

试论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摘要] 随着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日益普及,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网络信息时代。电子商务,这种与传统商业模式截然不同的交易方式便应运而生,对传统的观念和贸易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因此,建立规范网络交易的法律框架,不仅可以维护进行网络交易各方的利益,而且还可以保障网络交易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 电子商务 法律问题 解决方案

电子商务是依托Internet而得以迅猛发展和普及兴起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其最终目标是实现贸易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达到网上商流、物流、货币流和信息流的统一。电子商务法作为规范这一新兴事物的商事法律领域,它必将随着全球电子交易网络化的进程,而在现实的商事关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就有关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一定的探讨。

一、电子商务的历史沿革

人类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越来越多的个人和家庭拥有电脑,IT企业也已如雨后春笋不断增多,传统行业也日益认识到利用互联网拓展商务的重要性。从全球范围来看,上网人数呈几何级数增长;在中国,互联网更是迅猛发展,中国已经成为继美国和日本之后的第三大互联网用户国。一种新的经济模式―电子商务应运而生。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国际互联网的普及,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前景广阔的全球性的电子虚拟市场,而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商业交易所具有的直接、快捷和低廉的特点,大大提高了商业活动的效益,使电子商务成为互联网应用的最大热点。虽然它仍然处于萌芽阶段,但企业电子商务的前景看好,由于其打破时间与地域的限制、方便迅捷的特点而成为国际商务的手段,并且为国内各行各业创造着巨大的利润。但是,建立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基础之上的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在为人类社会带来便捷、效率和财富的同时,也对各国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调整传统的商业交易关系的法律制度提出了严重的挑战。

我国的电子商务是在没有电子商务法的情况下,蓬勃发展起来的,并且已经涉及到有关的诉讼问题。因而,如何规范电子商务,将其纳入法制轨道,继而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成为当务之急。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电子商务法》,但是,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正在紧锣密鼓地抓紧制定,有的已经出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把通过数据电文的形式形成的合同作为合同法定的形式之一,并规定了用数据电文形式达成的合同要约、承诺成立的标准。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的现状,多数的规范性文件尚处于把好电子商务入口即准入制度的程度,对于具体的交易规范方面,法律规定极其匮乏。

二、电子商务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反映在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首先体现在对互联网上文学艺术作品、计算机软件、音乐和**的著作权保护。从作品的来源来看,网上侵权可以分为三种表现形式;由传统媒体上传到网上进行传播、网站抄袭其他网站的内容、将网站上的内容下载刊登在传统媒体上出版发行;这些行为虽然都具有类似于"复制"的性质,但由于公布在网上的信息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不同于传统媒体上以文字或声音、图像的表现形式,网上的传播也不同于传统媒体的发行的概念,因而现有的《著作权法》在应用中难免有捉襟见肘之感。

有一些网站在其网页上公布共享软件的注册码或注册程序,这实际上也构成了对计算机软件版权的侵犯。虽然共享软件的试用版可以免费下载,但作者只是向公众提供限时或限次数的演示版,一旦注册码作为一种密码被他人在网上广泛传播,每个非被授权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该软件而使得设计者的权益受到侵害,这实际相当于非法复制软件。为保护技术进步,这种侵犯软件版权的行为必须得到有效遏制,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随着互联网的影响力日益增长,各行各业开始重视网上宣传,域名抢注成为又一项困扰法律界的新问题。域名的申请实行的是注册在先的原则,国内外一些知名企业的名称或商标经常被抢注。由于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基本没有涉及到这一领域,在实践中只能利用商标法中对商标保护的一些条文进行参照,司法机关一般只对驰名企业的域名加以保护,而大多数的域名争端仍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

2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

互联网服务属于服务性行业,同样面对着千千万万的网络消费者。因此,在ISP提供的网络接入服务存在瑕疵或因过失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保护条款应适用于这一类纠纷。 提供商理应承担起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另外,网上广告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应运而生,大多数的网络内容提供商将网上广告视为重要的财源之一。由于ICP不具备《广告法》中相应的广告经营者的资格,如何约束ICP在广告业务中的行为,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网上不实广告侵害时是否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ICP要求赔偿等问题已经进一步凸现出来。加快完善立法是解决当前网上广告混乱无序的根本途径。

在传统法律尚无法全面适用于电子商务的阶段,保护交易安全的最好方法是尽量详细地明确约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和卷入复杂的诉讼。对于立法者而言,当前较为可行的方法是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全面审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对法律术语做适合电子商务运作的扩充解释;而对那些由于电子商务而衍生出的全新的法律范畴则应着手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将来应考虑制订一部《电子商务法》,系统化地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内容都容纳进去,使得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有一个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

3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

国际间对于民事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并无被广泛认可的公约,但由于管辖权问题涉及到国家主权及本国人民的利益,所以各国都相当重视。在传统的商业贸易活动中,由于确定管辖权的这些地理因素是相对固定的,在认定上不存在什么问题。而互联网是没有国界的虚拟世界,在电子商务中跨国交易经常发生,这必然会涉及到如何确定管辖权的问题。

为了避免各国在认定管辖权问题上采取不同的标准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发生,国际间必须尽快在这一领域进行协商以达成一些基本的共识,否则有些国家可能会滥用管辖权,或是在一国作出的生效判决因管辖权的纠纷得不到对方国家的承认而难以进入实质性的执行程序,最终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权益,进而危及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今年五月欧盟议会刚刚通过的《电子商务指令》明确指出,不论一个网站的域名和服务器在什么地方,当事人的实际营业地即视为其营业所在地。

三、应加快完善电子商务中的法律规范

尽管我们知道往往是经济发展在前而立法在其后,但绝不可忽视对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的立法及与之相配套的有关经济环境。面对着蓬勃发展的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我们应当尽快创造一个适合其正常发展的环境。

电子商务立法工作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其涉及的利益之广,牵扯到各个部门、行业、以及各种当事人的利益;二是其中的技术性较强,特别是有关计算机通讯网络方面,都不是普通法律专家所能透彻理解的。有鉴于此,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共同参与、相互配合,既要照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又要考虑到电子商务的技术性特点。立法机构应在体现电子商务法技术性特点的前提下,尽量反映各方面的利益与要求,以便充分顺应电子商务活动的规律,使之真正成为电子商务的促进法,而不是某一部门、集团牟取利益的工具。

在如何处理网络故障或黑客恶意侵入给网民或电子商务的交易双方造成的损失及网络侵权方面国家至今尚无立法,也无有关规定。这些障碍已经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而电子商务的实际发展,会使市场没有界线,打破地区垄断,甚至要跨国界,我们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我国的电子商务网络将与其他国家连通,真正形成国际电子商务交易网。我们如果不及时将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解决好,而仍然把传统商业交易的做法在发达的电子商务网上进行重复,那么就会引起无限的法律诉讼。

许多国家在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都曾经出现过激烈的争论,甚至有人认为,对电子商务立法就是对其发展的束缚,但是多数人认为,立法的根本目的不是约束电子商务,而是保障电子商务的发展,让所有的交易者能够预见其交易行为的法律后果,使合法的交易行为得到法律的保护。在我国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对于立法必要性及法律内容也会出现各种争论,但是我们相信电子商务的立法将真正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使我国抓住新技术带来的新的发展机遇,向新世纪的经济强国迈进。

参考文献:

单文华:电子贸易的法律问题[J]民商法论丛,2006(2)

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

[2006-05-09]

信息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大趋势,是推动经济社会变革的重要力量。大力推进信息化,是覆盖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和必然选择。

全文请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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