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及其相关和配套设施、设备构成的。按照一定应用目标和规则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系统。涉密信息系统既可以是网络,也可以是涉密计算机单机。
一个计算机信息系统是否具备涉密属性,能够称之为涉密信息系统,主要是看这个计算机系统里面的信息是不是涉及到国家秘密,涉密信息的数量多与少不论,只要存储或者处理、传输了涉密信息,那么这个信息系统就应确定为涉密信息系统。
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保密标准;公共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也应符合一定技术标准要求,但并不要求执行国家保密标准。 涉密信息系统必须满足安全保密要求,符合国家保密标准,投入使用前必须经安全保密检测评估和审查批准;公共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也需要进行相关检测,但检测的目的和要求不同。
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系统的密级,按照分级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运行使用管理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涉密信息系统的运行使用管理,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运行维护、安全保密管理和安全审计,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和风险评估。
涉密信息系统的密级、主要业务应用、使用范围和使用环境等发生变化或者涉密信息系统不再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秘密、机密和绝密。
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所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由低到高划分为秘密、机密和绝密三个等级。
涉密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和配套设备、设施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系统或者网络。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统计信息网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及各级地方统计信息网络系统。第三条 国家统计局保密委员会主管国家统计信息网的保密工作。国家统计局计算中心具体负责管理国家统计信息网的安全保密系统。第四条 国家统计信息网的安全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各级政府统计局主管统计信息系统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单位统计信息网的安全保密工作。各级政府统计局的保密部门和计算中心(站)是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统计信息网安全保密工作的职能部门。第五条 国家统计信息网的安全保密系统由国家统计局统一规划和组织建设,各级政府统计局在建设统计信息网时,也应当按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规划同步落实相应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相应的信息安全保密系统。第六条 国家统计信息网络系统的研制、安装和使用,信息的网络传输、存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安全保密要求。
国家和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统计信息网之间(含各本地网)必须采用普通密码存储和传输,地(市)及县级的信息传输和存储要采用商用密码。涉密主机必须配置合格的安全保密专用设备(如访问控制和防辐射设备)并由专人负责,防泄密、防窃密。第七条 国家统计信息网采取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系统监控管理和防止抵赖等安全保密技术措施。系统的访问应当按照权限控制,不得越权 *** 作。未采取安全保密技术措施的数据库不得联网。第八条 国家统计信息网上的涉密信息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
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信息的安全保密由信息的提供者和使用者负责。
涉密信息的存储、处理、传递、输出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并在相应密级的安全保密系统环境下进行工作和管理。
凡属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互联网络联网的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递。第九条 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系统,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存储在计算机系统内的涉密信息应当配置相应密级的安全保密系统,并制定严格的工作规程。第十条 存储过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媒体应及时销毁。
存储过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的维修应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第十一条 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按规定采取安全保密措施,并定期或者根据需要进行安全保密技术检查。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统计局应依照有关法律和标准,根据计算机系统所处理的信息涉密等级和重要性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并采用相应密级的安全保密系统,确保涉密系统安全保密。同时负责对本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安全保密技术检查,并监督其执行。第十三条 国家统计信息网的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应经过严格审查,定期进行考核培训,并保持相对稳定。
各级政府统计局的安全保密工作机构应对计算机系统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安全保密培训,并定期进行保密教育、检查和督导。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统计信息网有泄密和不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各级统计局的安全保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端。采集端的主要任务是负责采集和汇总系统运行状态的各种数据,如主机、网络、数据库、安全等方面的指标数据,并将其发送给管理端。管理端则通过对这些数据的分析和处理,完成系统的监控、诊断、预测和维护等任务,以保证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国家保密局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中心(以下简称"测评中心")是报中央领导同志批准并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于2002年6月正式成立的信息安全保密测评机构。测评中心受国家保密局领导,在国家保密技术研究所,研究所所长担任测评中心主任。
测评中心是国内权威的信息安全测评专业机构,已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实验室认可(NoCNAS L2511)和检查机构认可(NoCNAS IB0059), 主要工作领域为:对涉密信息系统进行安全保密测评;对包括防火墙、入侵检测、漏洞扫描系统在内的二十余类安全保密产品进行检测;制定国家保密标准;研究和开发用于涉密信息系统测评和产品检测的专用工具和技术;建立遍及全国的系统测评分中心体系,并对各个系统测评分中心进行管理和培训。测评中心已完成百余个 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测评,1000余个信息安全保密产品的检测,建立了近30个系统测评分中心。
测评中心拥有半电波屏蔽暗室和多个信息安全产品测试实验室、网络安全测试实验室,并有进行网络攻防技术研究和工具开发的软硬件平台,包括R&S频谱仪、ThreatEX网络攻击测试仪、Avalanche性能测试仪、SmartBits 6000B性能测试议、Veeco DI D3100型扫描探针显微镜、数据库和网络安全性分析系统等测试设备以及北电、Cisco交换机和路由器等网络设备。
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交大东路甲56号
网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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