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市级汇总历时一年半时间完成,工作程序分为准备工作、数据接边、数据汇总、建立市级更新调查数据库、图件编制、报告编写、检查验收几个阶段。
3.3.2.1 准备工作
包括人员组织、经费筹集、技术准备、研究方案和成果要求目标的制订以及基础资料的整理等。基础资料整理包括原始详查资料,特别是有争议的土地、飞地等基础数据的整理,县级土地利用初始数据库的整理,各县更新调查成果数据的整理及基础地理数据的整理等。
3.3.2.2 数据接边
以国土资源部提供的1:1万正射影像图为工作底图,叠加县级更新调查境界线,参考行政勘界成果,采用外业核查与内业处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县级更新调查境界接边和地类接边。境界接边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要求进行签字盖章。按接好边的境界线利用计算机量算控制面积,编制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签订图幅行政区域控制面积接边确认书。在接边工作完成的基础上对县级更新调查数据库进行接边修改、完善。
3.3.2.3 数据汇总
数据汇总的任务是在接边后县级成果的基础进行分析、综合,并依据地市级汇总规程,采用科学的方法,准确、完整、系统地汇总出本辖区内各类土地面积数据。数据汇总的基础是县级统计台账和统计簿,重点在于面积的控制和平差。难点在于各县使用的影像资料或其他遥感资料之间的误差分析和纠正,以及所带来的数据重漏问题的处理。
3.3.2.4 市级数据库建设
市级数据库的建立,是在接边后县级数据库的基础上,以苍穹系统作为第二次土地调查市级数据库汇总的平台,进行县级成果整合,建立市级数据库。影像数据汇总数据库按照市级管理要求对各县更新调查成果1:1万图形、属性数据库,全市1:1万分幅图境界接边控制库,市级汇总各类统计表、统计簿,影像图等基础地理数据进行综合管理,具备查询、统计、汇总及输出等功能。
3.3.2.5 图件编绘、报告编写
图件编绘在数据库的基础上进行综合缩编处理,包括1:10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1:15万全市土地利用现状图。图斑单元综合符合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规程要求和地理制图综合的原则。对数据汇总统计内容进行分析,编写石家庄市土地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报告,提出土地利用的问题和建议。
3.3.2.6 检查验收
初步完成汇总成果后,先进行内部自检,聘请同行专家给予核查,针对一些问题进行讨论,并经过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检验后,将所有成果资料和中间过渡资料整理后报送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验收。
土地确权信息需要去村委或者国土资源局查询。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扩展资料:
案例:
截至2016年底,全国有2582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确权面积8.5亿亩,约占全国二轮承包合同面积的70%。今年再新增了北京、天津、重庆、福建、广西、青海等6地开展整省试点,整省试点省份总数达到了28个。
根据此前规划,我国将力争在2018年底基本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就此,记者在多地采访发现,四川和安徽等先期展开整省试点的省份,目前已接近全面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另据农业部部长韩长赋介绍,山东和宁夏两地也已基本完成。
另外,国土资源部不久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就相关工作给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导,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今年也有望全面提速。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全面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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