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检查,由数据整理单位作业人员承担;二级检查为最终检查,检查比例为30%,由数据整理单位专职质量检查人员承担;一级验收为甲方验收,并对成果进行抽查,并出具检查报告及验收意见。
1.7主要成果
(1)数据库成果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主要包括不动产单元数据、权利数据、权利人数据、登记业务数据、登记档案数据等。
(2)文档成果
①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背景、目的、任务、基础资料情况、相关依据、组织实施(任务分工,实施计划)、工作程序、技术方法、预期成果、质量控制、保障措施、经费预算等。
②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技术方案(细则)
技术方案(细则)主要内容包括背景、目的、任务、已有资料分析及利用、技术依据、技术要求、技术路线、技术方法、预期成果、质量控制、组织实施(组织架构、人员投入、仪器设备投入、实施计划)、合理化建议等。
③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背景、目的、任务、工作依据、工作原则、工作步骤、主要成果、时间安排、经验与体会、问题及建议、工作打算(下一步计划)等。
④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技术报告
技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背景、目的、任务、完成工作情况,技术依据、技术要求、技术路线、技术方法、主要成果、质量控制(或检查验收)、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相关建议等。
⑤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分析报告
成果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区概况、成果总体情况、成果质量情况、成果存在问题及分析、相关建议等。
⑥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受检成果情况、质检开展情况;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质检问题情况、质量评价、附录等。
⑦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质量检查记录
质量检查记录应包括实施过程中各个环节自查、互查、专查等各级检查详细记录以及成果检查记录等。
⑧其他相关文档。 (3)过程成果
①整理后的各类登记数据原始数据库,包括土地登记数据库、房产登记数据库、林权登记数据库、海域使用权登记数据库等。
②整合后的各类登记数据中间数据库,包括房地匹配数据、落宗数据、规范化后的各类登记数据等。
2. 成果检查
2.1检查方法 2.1.1随机抽样检查
从被检查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成果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5%的单位产品作为样本,通过对样本的检查,评价数据的总体质量。随机抽样检测采用人工目视检测方法,通过屏幕显示或输出,与原始数据进行核对,以确定数据的质量状况。
2.1.2计算机软件检查
使用预先定义和设计好的规则、方法,利用软件进行全面检查。
2.2质量控制要素
2.2.1空间数据的质量评价要素
(1)图层名称规范性。
图层命名应保持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一致。 (2)属性数据结构一致性。
在数据库属性结构表中,属性项的定义应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保持一致,必选属性项的描述应采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的描述,
可以适当扩展,但不得冲突。
(3)代码一致性。
有明确命名规则、编码规则和数据字典的属性项,应严格执行编码方法,保持编码语义一致。
(4)数值范围符合性
属性项的值域应符合《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中相关值域的要求。 (5)点层内拓扑关系 点层内无拓扑错误。 (6)线层内拓扑关系 线层内无拓扑错误。 (7)面层内拓扑关系 面层内无拓扑错误。 (8)点线层拓扑关系 点线层无拓扑错误。 (9)点面层拓扑关系 点面层无拓扑错误。 (10)线面拓扑关系 线面层无拓扑错误。 (11)碎片多边形、碎线检查 不存在超限的碎片、碎线。 (12)空间要素一致性
行政区、地籍区、地籍子区、宗地之间无逻辑错误。
2.2.2非空间数据的质量评价要素
(1)完整性
数据表齐全,如《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中无信息,必须保留空表,并且属性结构不得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冲突。
(2)属性数据结构一致性
在数据库属性结构表中,属性项的定义应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保持一致,必选属性项的描述应采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的描述,可以适当扩展,但不得冲突。
(3)代码一致性
有明确命名规则、编码规则和数据字典的属性项,应严格执行编码方法,保持编码语义一致。
(4)数值范围符合性
属性项的值域应符合《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中相关值域的要求。 (5)表内逻辑一致性检查
对数据表内相关联约束字段进行一致性检查,保证逻辑关系正确。 (6)表间逻辑一致性检查
对数据表中的关联主键进行检查,保证关联关系正确;相关联的属性项之间没有逻辑错误。
3. 成果汇交
3.1目标与任务
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最直接的目的是建立全国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将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信息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确保国家与地方的数据一致,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主要任务是各县(市、区)按照统一数据内容、结构和格式等要求,通过数据抽取、映射、转换等技术手段,形成符合国家、省数据汇交要求的数据成果并上报,省根据数据汇交要求,对各县(市、区)汇交的数据成果进行数据汇总,形成省级汇交数据成果并上报。
3.2汇交方式及程序 3.2.1汇交方式
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分为初始汇交和最终汇交,初始汇交是按照统一时间点首次一次性汇交数据成果,数据汇交采用全量数据库方式进行汇交;最终汇交是各县(市、区)在初始汇交基础上完成全部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后一次性汇交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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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 *** 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2]
国土资规〔20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相关司局和单位:
2016年是巩固拓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成果,抓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基层落地的关键年,要力争年底前所有市县颁发新证、停发旧证。为实现这个目标,切实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进一步明确 *** 作依据,部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不动产登记 *** 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印发,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机构建设,为实施统一登记提供组织保障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地实施需要运转有效的机构作保障。机构建设到位、人员划转到位、职责履行到位是机构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按照《条例》、《实施细则》和《规范》开展工作的先决条件。为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各地要尽快落实职责机构整合文件的要求,迅速将文件确定的事项落实到位,切实加强不动产登记机构建设,明确组织架构和领导班子,确保原来从事各类登记的业务骨干划转到位、落实到岗。
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法定职责,要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职责的完整性,不得违法违规随意割裂、拆分,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的审核职责游离于整个登记程序之外,或分割到不同部门办理。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过程中,既要做好不动产登记与相关行业监管、交易管理等工作的有效衔接,确保平稳有序,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和履行法定职责,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合理审慎开展登记审核,保证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真实准确。
二、扎实做好各项技术准备,夯实统一登记工作基础
《规范》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程序和各类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主体、提交材料、审查要点等内容,规范了登记资料管理和相关文书格式。这些要求要落实到登记资料移交、业务流程再造、数据整合和系统开发、信息平台建设等技术准备工作中。各地要投入充足的技术人员和经费,做好各项技术准备工作。要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据《规范》细化的各种登记类型特点,全面梳理,形成一整套规范的登记业务流程。同时,要尽快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好,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满足颁发新证和接入国家级信息平台的需要。
不动产登记资料是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重要依据,是依法开展不动产登记和资料查询的前提,只有依据完整的原始资料开展登记,才能保证登记行为准确高效。《物权法》、《条例》、《实施细则》都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规定,要做好不动产登记资料整合、移交等具体工作;《国土资源部 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号)要求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做好资料移交等工作;《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规定,房屋登记簿等房屋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按照上述规定,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确保登记簿、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以及有关登记申请、审核等资料如期移交到位。电子登记资料和纸质登记资料原件必须按计划完整安全同步移交。暂时无法同步移交的,优先移交电子登记资料,再逐步移交纸质登记资料原件。
三、强化登记窗口建设,贯彻便民利民的要求
《规范》在不动产登记窗口建设、规范不动产登记程序等方面做出了细化要求,这些是便民利民的重要措施。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将《规范》的规定落到实处,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科学合理设立不动产登记窗口,做好人员配备、岗位设置等窗口建设工作,保证不动产登记工作高效有序。要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抓紧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和办理时限等信息,切实方便企业和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
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坚决砍掉各类无谓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的规定,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审核、备案、批准、核准、盖章等手续和材料,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不应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或纳入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
四、严格登记信息管理,落实有关信息安全的规定
《规范》对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和安全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充分认识信息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按照《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分级控制、层层把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安全保密制度,严把登记资料移交、数据整合建库、信息系统运行、登记业务开展和信息共享查询等关键环节,确保信息安全贯穿于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全过程。建设符合安全保密标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存放场所。加强人员管理,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与检查、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信息安全教育培训等方式,做到登记信息全方位监管。
各地要全面落实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除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登记资料外,不得随意查询。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除正常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调取、查阅与办理业务无关的登记信息,也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的,要严肃处理;对造成信息安全事故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加强学习培训,不断提高登记人员素质
《规范》是不动产登记的重要依据之一,是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基层落地意义重大,有利于不动产登记业务规范化、标准化,有利于便民利民优质服务,有利于登记工作人员熟练掌握业务。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充分认识《规范》的重要意义,精心谋划、合理安排,认真做好学习培训工作。要将学习贯彻《规范》与贯彻落实《条例》、《实施细则》相结合,并作为“能力建设年”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做出具体部署,提出明确要求。要通过专题学习、辅导培训、专家解读、业务研讨等方式,一级抓一级,一级培训一级,确保学习培训的时间有保障、人员全覆盖、效果最大化,将《规范》的 *** 作要求落实到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提高登记效率,保证登记质量,切实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本通知有效期5年。
2016年5月30日
近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要求各市遵照执行。一、目的意义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村制度改革、加快城乡融合发展、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等工作的基础。2019 年中央 1 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各地应充分认识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部署推进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明晰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房屋等不动产产权,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经济收入,盘活农村资源资产,为实现乡村振兴奠定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各地应在充分摸排调查本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详尽的工作方案,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全面做好方案的实施。省厅定期调度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及时跟进督导。
(二)实现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全覆盖。
本次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以尚未完成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重点。对于只完成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补充房屋调查。对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均未开展过权籍调查的,应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对于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发证但符合发证条件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对原有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对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进行补充调查,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对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尚未开展地籍调查,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发证的,应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补充权籍调查,并做好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落宗。调查完成后,各地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要求,建立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
(三)依法依规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已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原证书继续有效。未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 *** 作规范(试行)》等规定和土地确权政策要求,依法确权,规范登记,严格执行有关收费规定,按时实现“到 2020 年底,完成全国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颁证率 90%以上,基本实现应登尽登”的工作目标。
(四)规范农村不动产登记成果管理。
各地进一步加强农村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将登记成果纳入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保障登记数据实时准确上传。各地于 2020 年 11月底前完成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成果的汇交。
三、工作原则
(一)把握重点,扎实推进。
各地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优先开展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组织作用,按照自然资源部《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要求,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选择合理的权籍调查方法和技术路径,实现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全覆盖。
(二)加强调研,破解难题。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在具体工作中,对于发现、暴露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面积标准、房屋调查标准等认定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在处理疑难问题时,要依法依规,也要尊重村规民约,各县(市、区)范围内应保持政策相对一致。
(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各市、县(市、区)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法、优化工作流程,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相关申请材料缺失的,能不补办的尽量不补办,必须补办的依法简化补办程序,在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的前提下,采用有效措施,切实提高登记发证效率。
四、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9 年 11 月底前)。
省厅统筹部署推进全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各市、县(市、区)全面启动,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经费,做好资料准备、工程招标、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11 月)。
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建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根据权籍调查成果进行确权登记,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三)成果汇交及验收阶段。(2020 年 11 月至 2020 年 12月底)。
各市完成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数据成果汇交,省厅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统一验收。
(来源: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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