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青少年犯罪占全部犯罪的70%以上,其中15-16岁的少年犯罪又占青少年犯罪的70%以上。青少年犯罪率急剧上升,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依据人的生理年龄所作的犯罪类别划分。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文件中,对“青少年”的概念未予明确的界定。
就其词义而言,“青少年”即指青年与少年的合称,“青年”是指人从十五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年龄段,“少年”指人从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年龄段。理论界对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指从刑事法学观点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概念所下的定义。它一般是指14—25年龄段的人所实施的依法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它以我国开始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14岁为起点。
扩展资料:
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
1、自身预防
我们应当培养他们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以及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2、家庭预防
一个家庭的环境,父母的教育方法、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都直接影响着孩子的成长,对孩子良好品行的形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一个和睦的家庭,父母教育得当,能够培养孩子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塑造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从而有效地防止其犯罪心理和行为的产生。
3、学校预防
学校能指导学生了解他们应尽的公民义务、犯罪的性质、遵守纪律的重要性、犯罪的种种后果、刑事司法制度的工作情况以及预防犯罪的方式。
4、社会预防
社会预防,主要是指净化社会环境,给青少年创造一个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良好的社会环境,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和保护,以控制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要做到 加大打击力度,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黄色”、“灰色”和“黑色”这“三大污染”对青少年的感染和侵害,坚决禁止含有色情、暴力等音像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青少年犯罪
就国内外现有研究看,在心理学、教育学等领域,关于儿童道德的研究一直受到广泛的关注和重视。在国外,有关这方面的研究已相当成熟,产生了一些影响广泛的理论成果。这些理论一般都注重儿童道德认知和道德情感等方面的研究,而忽视行为习惯研究。它们大都以一些设计精巧的实验为基础,内容涉及儿童道德发展过程中的知、情、意、行等方面。如瑞士学者皮亚杰(JEAN PIAGET)提出的儿童道德认知发展理论(详细研究了儿童道德判断的发展和形成)和柯尔伯格(L.KOHLBERG)的儿童道德认知发展理论(对皮亚杰的理论进行了进一步研究),着重研究了儿童道德认知问题。再如精神分析学派关于儿童焦虑和移情作用的研究,以及前苏联心理学家关于儿童羞愧感的研究,则着重研究了儿童道德情感的发展问题。又如班杜拉(A.BANDURA)和西亚斯(R.SEARS)的社会学习理论,则重点研究了儿童道德行为的训练和发展问题。国外的这些研究成果,为我们开展儿童道德和行为习惯养成方面的研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理论基础和研究方法方面的参考。可喜的是,这些研究成果大都被我国心理学界的一些学者介绍到国内,并进行了相关研究。如早期的陈鹤琴关于儿童教育的研究,近期潘菽和朱智贤等人对儿童心理的研究等。近年来,从行为习惯入手来研究儿童德育也开始受到国内学术界的关注。如中国科学院心理所的王极盛教授就进行过关于1560例少年儿童不良行为习惯的研究,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孙云晓研究员也曾主持过关于杰出青年的童年教育研究,以及培养独生子女健康人格的研究,北京教育学院关鸿羽副教授进行过关于儿童养成教育的研究。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在北京举办了"道德教育与习惯养成"大型论坛。来自全国17个省共316名中小学教育工作者及心理学、教育学、伦理学等领域的专家,出席了本次论坛,并深入地探讨了儿童德育与习惯养成的问题,提出了诸多有价值的见解。本研究拟在这些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对行为习惯的一般理论和具体实施策略做进一步的理论总结和实践研究,来探索儿童良好行为习惯养成的方法和途径;进一步丰富国内关于养成教育的理论和儿童道德发展和形成的理论研究,为实施以德治国的重大方略架起新的支点;为幼儿园德育以及家庭教育提供新观念和新思想,并在 *** 作层面上,提供相应的切实可行的方法和措施。一、互联网对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影响的数据分析 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2001年1月关于中国互联网发展的第七次统计,中国网民总数达2250万,到2002年1月,这个数字已攀升到3370万人,其中56%的网民年龄在24岁以下。[②] 另据资料显示,中国目前约有157万学生沉迷上网。在青少年上网成瘾者中,他们主要对网上聊天、网载游戏等双向沟通功能方面有着很大的兴趣,而对信息搜索、网页浏览以及发电子邮件等单向信息功能方面兴趣不大。一些青少年一旦被“网”住,就会身陷其中,欲罢不能。 这些数据和情况说明,网吧、网载文化对未成年人的影响越来越大,互联网已经与广大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密切相关。 然而,互联网到底如何影响和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目前仍然没有精确的实证分析。本文试图应用共青团武汉市委与武汉大学社会学研究所于2004年暑期所做的有关“武汉市未成年人成长环境调查”的数据,实证考查互联网对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影响。[③] 1.有关数据的代表性与真实性 “武汉市未成年人成长环境调查”以武汉市七个城区所有7-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总体,采用多阶段抽样方法选取调查对象。具体做法是:先以武汉市全部社区名单为抽样框,在每个城区随机抽取三个社区;在每个抽中的社区中,按千分之三的抽样比例,采取配额抽样方法抽取100名左右未成年人和他们的一位家长为调查对象。其中,中小学生的抽样配额为:小学生20%,初中生40%,高中生40%。这样,共抽取了21个社区,2100名未成年人构成本次调查的样本。为了比较分析,还在武汉市少管所随机抽取了200个14-18岁的未成年犯为调查对象。 “武汉市未成年人成长环境调查”采用问卷法收集资料。问卷由两篇构成,第一篇是未成年人卷,第二篇是父母卷,共设计了125个问题,主要询问了未成年人个体状况、行为状况及其成长的家庭、学校、社区和小群环境等一般情况。问卷制定好后,由团市委在每个抽样社区抽调2名少儿工干部为调查员,然后由武汉大学派员进行集中培训。经过专门培训的调查员于2004年7月14日至7月30日完成了入户调查。调查过程中,武汉大学为每个调查社区派一名专业指导工作人员现场指导调查。本次调查实际回收问卷1988份,其中有效问卷1936份,有效回收率97.3%。 “武汉市未成年人成长环境调查”已通过全国性专家评审,数据具有代表性,真实有效。 2.互联网对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影响的比较数据 依据抽样调查和个案探索,参照经典研究,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密切相关的网络要素是光顾网吧的次数、光顾网吧的时间、网上活动的内容或上网内容。 ①光顾网吧次数的比较数据 调查显示,在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中,每周从来不光顾网吧的只有3.8%,每周至少光顾1次的大约3.8%,每周光顾2-3次的大约7.7%,每周光顾4-5次的大约8.7%,每周光顾6次或以上的大约76.0%。在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中,有大约10.2%的人每周光顾网吧1次,有大约9.9%的人每周光顾网吧2-3次,有大约3.0%的人每周光顾网吧4-5次,有大约4.5%光顾6次或6次以上。通过这些数据比较可以看到,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更加热衷于经常光顾网吧。 ②上网与不上网的比较数据 去网吧意味着上网,不去网吧就没有上网吗?随着家庭经济条件的改善,许多家庭已经拥有家庭电脑并在家里上网,因此仅仅通过去网吧的数据并不能准确地统计上网的情况。所以还要通过询问上网与不上网来测量。根据调查数据可以看到,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中,有大约52.6%的人上网,有大约47.3%的人不上网,两者的人数相差不是特别大。但在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中,有大约97.1%人上网,只有大约3%的人不上网,两者的差距在94%左右。 ③上网时间的比较数据 以上数据初步表明,上网与否与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显著相关。那么上网时间是否影响到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呢?数据显示,在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中,每周上网1小时以内的大约16.8%,每周上网时间在1-2小时的大约16.8%,每周上网3-4小时以内的人大约11.9%,每周上网5-6小时以内的人大约14.9%,每周上网7小时或7小时以上的人高达36.6%。 而在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中,每周上网1小时以内的大约22.5%,每周上网时间在1-2小时的大约14.3%,每周上网3-4小时以内的大约8.6%,每周上网5-6小时以内的大约3.1%,每周上网7小时或7小时以上的大约4%。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随着上网时间的增加,上网的人数比例基本呈现下降趋势,而有违法记录的未成年人随着上网时间的增加,上网的人数比例开始呈现下降趋势最后却猛然上升。 ④上网内容的比较数据 如果说上网与否以及上网时间的长短是互联网影响未成年人的外在形式,那么上网做什么则是互联网影响未成年人的内在本质。调查数据显示,在上网的未成年人中,有53.4%的人玩各种类型的游戏,有51.6%的人交友聊天,51%的人观看电视剧和电影。其中: 在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中,30.6%的人每周在互联网上玩游戏的时间大约1小时以内,11.4%的人每周玩游戏的时间大约1-2小时之间,4.5%的人玩游戏的时间大约3-4小时之间,只有2%的人玩游戏时间在5-6小时,2.3%的人玩游戏时间超过7小时,整体趋势是随着时间的增加人数在减少。 在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中,趋势是随着时间的增加,人数也在增加,相对应的时间比例分别为11%、11%、15%、13%、48%。 在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中,33.9%的人每周在互联网上交友聊天的时间大约1小时以内,8.8%的人每周交友聊天的时间大约1-2小时之间,3.4%的人交友聊天的时间大约3-4小时之间,只有0.8%的人交友聊天在5-6小时,1.8%的人交友聊天的时间超过7小时,整体趋势是随着时间的增加人数在减少。 在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中,趋势是随着时间的增加,人数也在增加,相对应的时间比例分别为13.7%、11.8%、13.7%、13.7%、45.1%。 在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中,34.4%的人每周在互联网上看电视剧和电影的时间大约1小时以内,8.7%的人每周在互联网上看电视剧和电影的时间大约1-2小时之间,3.5%的人在互联网上看电视剧和电影的时间大约3-4小时之间,只有0.9%的人交友聊天在5-6小时,0.7%的人在互联网上看电视剧和电影的时间超过7小时,整体趋势是随着时间的增加人数在减少。 在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中,趋势却是随着时间的增加,人数也在增加。其在互联网上看电视剧和电影的时间与相应时间的比例分别为16.0%、28.0%、16.0%、17.0%、22.0%。 由以上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互联网的确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数据表明,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他们的上网次数、上网玩游戏、上网看电影和电视剧以及上网聊天的时间均比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多,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的上网比例,基本上呈现出随着上网次数和上网时间的增多而上升。 二、互联网影响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理性解释 以上部分是有关互联网与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之间的表层数据关系。从表层数据关系看,互联网影响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增长无可争议。然而,在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增长中,互联网到底起到什么作用呢?互联网真的是罪魁祸首吗?经过研究,我们提出网吧、网载文化是互联网被人格化的产物的理性分析,进而提出了对互联网影响作用的两种解释视角:一种是工具性影响,一种是根源性影响。就影响要素而言,工具性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影响要素,对某些人和事而言,甚至是举足轻重的影响要素。但是,就互联网对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影响而言,工具性影响是在根源性影响下强化负面功能的结果。本研究丝毫没有淡化互联网对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增长的负面影响的意图,而是企图通过实证分析,实事求是的将互联网的影响作用客观地展现出来。 1.工具性影响分析 我们将未成年人上网的情况与违法和犯罪分别做相关分析可以看到,上网与否、上网时间、上网内容均与违法和犯罪呈现出明显的相关性。这说明上网与否、上网时间、上网的内容等均对未成年人的违法和犯罪产生显性影响。其中上网的内容对未成年人违法和犯罪的影响要大于是否上网以及上网时间对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影响。然而上网的不同行为对未成年人的违法和犯罪的影响是不同的,就影响违法行为来说,网上聊天产生的影响最为显著,其相关系数为.497(p<o.oo1),其次是网上影视的影响,其系数为.451(p<o.oo1),接下来是网上游戏的影响,其相关系数为.440(p<o.oo1),再次是黄色网页的影响,其相关系数是.430(p<o.oo1)。 就影响犯罪行为来说,网上聊天产生的影响仍然是最强的,其相关系数高达.519,与对违法行为的影响稍有不同,影响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第二大影响因素是网上游戏,其相关系数为.470,再次是网上影视的影响,其相关系数为.466。 综观上述两方面的影响,互联网对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影响,关键在上网行为,是上网干什么的问题,其次才是上网的时间和是否上网等因素。但影响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最重要的因素不是人们一概认为的黄色网页的影响,而是网上聊天的影响。对此我们的解释是,互联网聊天是人们在互联网这种虚拟空间的真实互动,虽然互动依托的互联网是虚拟的,但互动本身却具有真实性,这样的互动,对于缺少关爱的未成年人是举足轻重的,与此同时,对于缺少辨别能力的未成年人来说,其被教唆或模仿的可能性也是很大的。网载游戏中的暴力、血腥内容以及影视中的凶杀、色情、暴力等内容,多半通过示范效应来影响未成年人,相对于直接聊天互动的动态影响来说,其影响是静态的。但不论是上网的时间、上网的内容还是遇到黄色网页的态度,网吧、网载文化都是互联网直接影响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工具。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互联网起了工具性的影响作用,具有直接性和显著性。 2.根源性影响分析 我们的分析如果到此为止,互联网无疑是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增长的首要原因。进一步研究显示,上述工具性影响只能是互联网影响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一种解释。 如前沿所述,如果没有互联网,青少年犯罪就一定不会增长吗?调查的结论是否定的,那么在同样的网吧、网瘾和网载文化条件下,为什么少数青少年走向违法犯罪,多数青少年健康成长呢? 当我们将那些上网频率比较低、上网时间比较少的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样本抽出来进行控制分析时发现,上网时间、上网内容以及上网态度等原来显著相关的变量,现在全部都变得不再显著了,各变量与违法和犯罪的相关系数全都不能通过卡方检验(p<0.5)。这说明网吧、网载文化不一定是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根本原因(表8),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可能另有隐情。 从表象看,上述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与互联网不无相关,为什么控制分析后,互联网的影响会不显著呢?事实上,即使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由不良网吧和网载文化诱发,也还另有瘾情。因而,我们不能把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增长因素不加分析地归为互联网。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致使互联网背黑锅的呢? 学术界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原因有比较多的研究:蒋奖在其研究中指出“父母教养方式与青少年的行为问题、心理健康有着密切的关系。父母给予子女更多的温情与爱,子女出现问题行为的可能性就会降低,反之,如果父母过多地采用惩罚、干涉、过度保护等方法,子女中出现问题的几率就会增加。父亲的教养方式在子女的成长过程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父亲的慈爱及对子女的温暖关怀有助于形成和谐的父子关系,促进青少年的心理健康,从而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尤其是父亲的情感温暖有助于女儿的心理健康。”[④] 尚秀云更是通过对未成年犯的审判实践告诉人们:家庭教育的不当和环境的不良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⑤] 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有着重要的影响。一般来讲,如果未成年人家庭的父母关系不好以及家庭结构不完整时,更容易导致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根据武汉市未成年人成长环境调查取得的数据,我们分析了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之间的关系以及教养方式对未成年人违法和犯罪有显著性影响。父母之间关系不好的未成年人,犯罪与不犯罪的比值(p/1-p)是父母之间关系好的未成年人犯罪与不犯罪比值(p/1-p)的7.45倍。溺爱型教养家庭里未成年人,犯罪与不犯罪的比值(p/1-p)是其他教养方式家庭里未成年人犯罪与不犯罪比值(p/1-p)的3.98倍;父母之间关系不好的未成年人,违法与不违法的比值(p/1-p)是父母之间关系好的未成年人违法与不违法比值(p/1-p)的9.89倍,溺爱型教养家庭里未成年人犯罪与不犯罪的比值(p/1-p)是其他教养方式家庭里未成年人犯罪与不犯罪比值(p/1-p)的5.33倍。 当控制受教育程度(实际应该是年龄的影响)时,随着受教育程度的提高,溺爱型教养方式的未成年人的犯罪可能性在上升,不论是在小学、初中还是高中,溺爱型教养的未成年人比其他正常教养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可能性要高。而且随着教育程度的提高,这种差别愈加明显。除此之外,在高中或职业技术学校上学的溺爱型教养方式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比上小学和中学的溺爱型未成年人犯罪的可能性要高得多。 同样数据也显示出,在高中或职业技术学校上学的溺爱型教养方式的未成年人违法的比例,比上小学和中学的未成年人违法的比例要高得多。 当控制教育程度来看父母关系对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影响时,我们发现,随着年龄的增大,父母关系不好的家庭里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在不断升高,在同一教育层次的未成年人中,父母关系不好的未成年人比那些父母关系较好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可能性要高。而且随着教育程度的提高,这种区别愈加明显。具体表现在,高中教育程度的父母关系不好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要远远比初中或小学的比例高。数据同样也显示在高中或职业技术学校上学的父母关系不好的未成年人违法的比例,比上小学和中学的未成年人违法的比例要高得多。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导致上网未成年人违法和犯罪的影响因素,主要不是上网的时间和上网干什么的问题,而是家庭父母之间的关系状况以及家庭教养方式等因素。对此,我们可以这样解释,正因为家庭父母关系不好,在未成年人的心灵上留下阴影,使他们感觉不到家庭的关爱和温馨,从而到虚拟世界寻找寄托,但由于他们相应的缺少辨别能力,以及极强的模仿能力,很容易导致他们轻则越轨,重则违法犯罪。至于溺爱型的教养方式导致违法犯罪更容易解释。在溺爱型的家庭,未成年人的行为不受太多的约束,对于模仿能力极强和好奇心极强的未成年人来说,很容易受网吧、网载文化的负面影响并导致违法犯罪。在这样的违法犯罪样本中,网吧、网载文化起的作用是工具性的,而不是根源性的,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家庭等人格化的环境影响。我们用同样的方法分析社区因素、友群因素发现,它们均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产生显著性影响。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家庭、社区以及友群环境中的不良因素,与网吧和网载文化的负面因素共同影响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互联网在上网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影响因素中,属于工具性影响因素,是非人格化的。网吧、网载文化是被人格化的影响因素。家庭等环境中的不良因素是根源性影响因素,是人格化的。人格化的因素转化和强化了被人格化的因素的影响作用。 三、结论与探索 总结上述互联网对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影响分析,至少有这样两种解释:一种是工具性影响,包括上网次数对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直接影响,也包括上网时间以及上网内容对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直接影响。这是一种显性影响,如果不进一步分析,互联网无疑被人看成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增长的罪魁祸首。一种是根源性影响,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增长的背后隐藏着人格化的家庭环境、社区环境和学校环境等深层次的影响因素,互联网只是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增长的非人格化的工具性影响而已。就互联网的影响而言,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人格化因素转化为被人格化的因素发生作用的,是人格化因素转化不良的结果。 为什么呢?我们应该看到,通常所说的网络文化,包括网吧、网载文化、网载文化管理和网络文化产业经营与管理,是随着计算机联网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文化现象,它以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作为物质载体,以上网者为主体,以虚拟的赛博空间(cyberspace)为主要传播领域,以数字化为基本技术手段,为人类创造出了一种新的生存方式、活动方式和思维方式。[⑥] 网络文化是信息时代的特殊文化,它不是一种地域文化,而是一种时域文化。有的学者认为“网络文化,广义地说就是互联网时代的人类文化”。他们将网络文化分为广义文化和狭义文化,认为广义的网络文化是人类传统文化、传统道德的延伸和多样性体现。而狭义的网络文化却更多地表现为工具主义、 *** 作主义特征。[⑦] 网络文化的最重要特征便在于其独特的开放性和工具性。就开放性方面来讲,人类文化可以通过计算机作为载体,在互联网空间传播,而不论其文化属于伟大的还是卑劣的;就工具性方面来讲,互联网只是一个提供文化和信息交流的平台,是一种传播和获取信息的工具。社会心理学认为,人格是由生理遗传与后天经验共同形成的、包括人的各种心理因素,并能根据客观变化的相对稳定的内部行为与外部行为的统一。[⑧] 根据人格的这种内涵可以看到,互联网本身并不具有鲜明的人格特征,它只是一种工具。之所以最后将网络文化也如同传统文化一样进行分类并贴上精华、糟粕的标签,完全是将互联网人格化后的产物,我们称之为“被人格化”。一旦互联网被人格化以后,它产生的影响便也随之具有了正、负功能之分。 上文有关调查数据里的网吧、网载文化对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影响分析,也证明了互联网被人格化的影响。即使互联网被人格化以后,我们也不能将所有接触过互联网的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归结于不良网络文化的影响,更不能将互联网推论为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罪魁祸首。前述实证资料的分析已经表明,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直接是不良网吧和网载文化作用的结果,但还有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根源不是互联网本身而是具有根源性的家庭环境以及社区、学校环境中的不良因素的影响,互联网只是起了工具性的影响作用。另外,即使不良网吧和网载文化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有直接影响,这种影响也是混合了其他不良因素,如学校以及家庭管教不当,对未成年人的行为缺少约束等控制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非人格化的互联网不具有直接导致违法犯罪的功能。所以上网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的影响分析,重点在于人格化因素分析,包括被人格化的网络文化分析。 综上所述,本文提出被人格化的理性分析,进而提出“工具性影响”和“根源性影响”这样两种解释视角,意义在于:1、科学定位互联网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影响作用,为消除人们对互联网的片面理解和误解提供理论依据,促进互联网事业和网络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2、科学认识互联网与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影响关系,从源头预防和遏制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互联网是高科技产品,是广义的文化,是狭义的文化工具,是非人格化的高科技产品。网络文化包括网吧、网载文化、网载文化管理和网络文化产业经营与管理,是以高科技产品为载体的人格化的文化产品。人格化的网络文化有健康文化和不良文化之分。不良的网络文化对上网未成年人产生消极影响,严重的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良网络文化受根源性的人格化因素制约,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影响尽管可以遏制,但却永远无法消除。因而,从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层面看问题,一方面,我们应该尽可能培育健康的网络文化,遏制不良的网络文化,将不良网络文化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另一方面,我们要重点关注根源性的人格化影响因素的预防工作,如家庭环境建设工作,抓源头治理。这是因为,影响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深刻原因在于根源性的人格化因素,包括家庭、学校、社区和友群环境中的各种不良的影响因素。3、合理区分未成年人的健康上网行为和不良上网行为,有效避免因噎废食。网络文化产业是发展中的朝阳产业,正在催生之中,有些甚至不易理解。如随着国内外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游戏玩家的群体越来越大,并由此催生了网上职业玩家。业内人士称,所谓游戏职业玩家,就是通过玩游戏,以玩家的身份来获利,其收入包括参加比赛获得的奖金、出售虚拟财产收入,有的还包括为某个游戏网吧打工赚到的酬金。这一职业在国外也是新兴行业,发展十分迅速。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职业玩家的行业,已经对整个游戏行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并深深冲击着我们现有的价值观。网上职业玩家是痴迷上网的,是网迷,是上网成瘾的。上网成瘾者,如果引导失误,可能走偏方向,甚至毁掉自己的一生。从催生前沿职业的层面看,上网成瘾并非一概都坏。有人说,没有上网成瘾者,就不可能产生一流的职业玩家。由于很多人不了解甚至误解,这种靠脑力和体力来赚取收入的网上新兴职业发展还承担着巨大的压力和风险。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研究提出的理性思考和分析视角,旨在探索性的解释互联网对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影响根源,力图为从源头治理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提供合理的思路。由于还是初步探索,诸多关系需要深入讨论,如互联网被人格化后的负面功能及其危害问题、不良家庭环境方面的人格化因素如何与网吧、网载文化共同影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问题,未成年人健康上网和上网成瘾的区分,以及上网成瘾的功能评价等等,只好寄托于后续研究。一、非健康触网给青少年带来的犯罪隐患现状
网络以惊人的速度飞速发展,据2009年CNNIC第24次调查数据,我国共有青少年网民1.67亿人,占网民总体的55.9%,其中未成年网民占55.6%。青少年在网吧上网的比例为57.5%,其中,有48.4%的中学生在网吧上网。在青少年网民中,有9.72%的人有网瘾,也就是1600多万青少年有网瘾。大约87%的网瘾青少年是对网络游戏成瘾。农村青少年网民在网吧上网比例达65.4%,农村未成年网民在网吧上网比例高达61.6%。这一系列的数据,既包含了互联网普及程度提高的喜悦,也有对青少年不能健康上网所带来犯罪情况的担忧。青少年的不健康上网数量的庞大,不仅这些问题在读上面数据时会跃然心头,甚至上面的数据会让我们触目惊心。特别是网络游戏成瘾给孩子带来的伤害所急需的解决措施已是刻不容缓。
去年11月22日,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在京发布我国首个有关青少年网瘾问题的调查报告《中国青少年网瘾数据报告(2005)》,调查显示,全国青少年网瘾比例13.2%.本次调查通过实地问卷调查和网络问卷调查方式在全国26个省会城市和4个直辖市开展,同时在中青网、人民网和搜狐网进行网络调查,共收回有效问卷22500余份。
调查发现,男性网瘾比例高于女性网瘾比例,未成年人网瘾比例较高,初中生和职高学生网瘾现象最为令人担忧,其中初中生、失业或无固定职业者、职高学生中网瘾的比例均达到20%以上;而政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高中生中的网瘾比例相对较低。年龄越大,上网成瘾的比例越低。13岁至17岁的青少年网民中网瘾比例最高,而30岁至35岁的网民中网瘾比例最低,网瘾群体偏重于玩网络游戏。
该报告还对网瘾评判标准进行了界定。参与此次调查的华中师大特聘教授、“戒网瘾专家”陶宏开表示,不能以上网的时间长短等作为评判标准,而应该以上网给青少年的学习、工作或现实中的人际交往带来不良影响作为标准。报告还列举了3个网瘾特征:总是想着去上网;每当互联网的线路被掐断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上网时会感到不安、情绪低落或无所适从;觉得在网上比在现实生活中更快乐或更能实现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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