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基础地理空间框架”具体的内容包括什么

什么是“基础地理空间框架”具体的内容包括什么,第1张

基础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是充分运用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遥感(RS)、地理信息系统(GIS)和计算机网络等技术,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建立基础地理数据获取与更新、处理与管理、分发与服务的信息化体系,为建设多尺度、多分辨率、多种类的北京市空间数据体系和统一的北京市地理空间数据基础平台奠定基础,从而为城市政府、行业、社区和公众提供高质量的基于空间位置的应用服务,满足北京城市规划、发展、建设、运行、服务、管理的需要。

进入21世纪以来,北京市基础地理空间框架实现了从最初的传统模拟测绘技术体系向数字化测绘技术体系的跨越式发展,正朝着信息化测绘技术体系的方向快速推进,逐步形成了北京市基础地理空间框架的管理体系、标准体系和技术体系。20多年来,为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奥运工程、信息化城市管理,以及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提供了及时、可靠、适用的测绘服务与保障。

一、基础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现状

(一)数字化测绘生产体系的建立。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北京院)率先开展了一系列数字化测绘生产体系的研究与建立工作,包括:大比例尺工程图机助成图系统的开发、北京市地下管网图形数据库系统的建设、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技术的应用、数字化测绘生产工艺流程设计、北京市基础测绘信息4D系统产品体系的研究等,这些研究成果为数字化测绘体系的建设以及北京市基础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技术基础。

(二)北京市基础地理空间框架管理机制基本形成。随着数字化测绘生产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建立相关的管理体系和法规体系的需求也越发强烈。北京市地理信息中心的成立、基础测绘工作纳入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北京市基础测绘更新规划方案》的制定以及《北京市测绘条例》的颁布等一系列举措,使得北京市的测绘事业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测绘队伍不断壮大,基础测绘的良性循环得到了保障,并为北京市基础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管理工作提供了法规保障。

(三)北京市基础地理空间框架技术体系初步建立。“十五”期间,北京市基础地理空间框架技术体系的建设逐步落实。国家基础测绘设施项目北京市单位工程按要求完成,各项技术指标达到并超过了《实施方案》的设计目标;依据《北京市测绘条例》,《北京市地方测绘技术系列标准》的编写工作基本完成;北京市基础地理空间框架基准体系建设的项目成果通过了专家鉴定;《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列入市政府专项规划,有力地推动了北京市测绘事业的发展。

二、北京市基础地理空间框架数据与技术服务成果

(一)基础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建设。

1.北京地形图分为1∶500、1∶2000和1∶10000三种,分别以2年、3年、4年(平原)、8年(山区)的周期进行更新。基础测绘成果以4D数据(DLG数字线划图、DEM数字高程模型、DOM数字正射影像、DRG数字栅格图)为表现形式,实现了全面覆盖、及时更新。测绘部门积极主动做好基础地理数据的推广应用工作,有力地保障了“新北京、新奥运”的战略构想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

2.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系统建设。依据北京市基础地理空间框架建设需要,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建成了1∶500、1∶2000和1∶10000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其中,1∶500库存储管理了北京市四环范围约8800幅地形图、1∶2000库存储管理了六环范围约3300幅地形图,1∶10000库存储管理了全市域930幅地形图;初步建立了1∶2000~1∶10000数字正射影像数据库(DOM)、1∶500~1∶10000数字栅格地图数据库(DRG)、地名与地址数据库和元数据库。同时建设了数据库管理系统。

3.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服务建设。近5年来,北京院共向建设单位提供1∶500、1∶2000和1∶10000纸质地形图30余万张单幅和1万余张单幅基础地理数据。向全市137家单位提供了较大范围(面积大于6km2)的基础地理数据和服务,其中包括121家各级政府委办局和信息中心,占883%;公司企业单位10家,占73%;科研院所6家,占44%。全市绝大部分的委办局均使用上了北京基础地理数据,不仅推动了全市各个委办局政务信息系统建设,也促进了基础地理数据的应用与更新。在向北京市公安局、市交管局、市交通委等约10家单位提供基础数据时,通过多种方式采集了专题数据,制作了专题电子地图和开发了基于电子地图的专业地理信息系统。

4.数字地形图分发服务系统建设。为了进一步做好现状地形图和历史地形图的管理,北京院建立了现状地形图数据库和历史地形图数据库,用于存储和管理北京市1∶500、1∶2000及1∶10000三种比例尺现状地形图和历史地形图,可为用户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测绘成果服务。2004年,北京院建立了数字地形图分发服务系统和历史地形图综合查询系统。该系统的建立可缩短查询和出图时间,缩短了新图归档到对外提供服务的周期,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依托北京市基础地理空间框架支撑,北京院加强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开发服务和工程应用工作,承担主要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开发服务开发项目及应用工程三十余项,累计获得各级科技进步奖116项次、各级优秀工程奖76项次。依托北京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提取数据,编制北京市政务版电子地形图数据,提供给北京市政府各个委办局使用。该数据的使用,推进政务信息化和信息共享,促进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服务与保障。

1.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在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中的应用。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需要有准确可靠的基础地理数据的支持,而规划决策也都需要空间信息的定位,最终的规划成果需要表现在地形图上。为了提供及时有效的基础地理数据,以现有的各种基础地理数据为基础,进行各种专题数据的加工和整合,完成了北京市域规划汇总图和北京市域现状汇总图等GIS数据的加工,并对各种专题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与应用服务,为各相关部门的各专项规划研究和规划编制工作提供了可靠信息和科学依据,从而保障了北京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顺利实施。

2.为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奥运工程提供测绘服务。“新北京、新奥运”战略的实施,迎来了北京城市建设的高峰期,大量的重点工程、奥运工程、市政工程陆续开工建设。北京院为各个建设项目提供了优质测绘服务,保障“新奥运”从规划到实施全过程的用图,编撰了《“新北京、新奥运”地图集》,有力的扩展了测绘服务应用范围。

3.为信息化城市管理提供测绘服务。建立单元网格城市管理是信息化城市管理的新模式。北京院积极提供了基础测绘数据,还为系统建立开展了城市部件调查,采集了大量的专业信息和实施了相关信息整合。在海淀朝阳两区网格项目建设中,采集并整合了21个城市管理专业部门所掌握的空间和非空间信息,建成了18大类、40个专题、几十万条数据为系统建立提供优质测绘服务和保障。

(三)测绘服务社会经济效益稳步增长。近十年来,在市委市政府持续投入财政经费保证基础测绘工作稳步开展,北京院不断完善测绘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积极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建设与开发利用,测绘队伍不断壮大,地理信息应用服务明显提升,面向测绘市场服务的能力增强。全院的总收入获得快速的增长,职工平均收入水平也得到较大幅度的提高。

北京院在贯彻实施《北京市测绘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工作中,积极加强基准体系建设,积极提高数字测绘产品的生产能力,积极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积极加强地理信息分发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做好测绘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努力使北京院测绘服务保障能力达到一个新水平。

广大地理信息用户对基础地理信息提出了许多新的、更高的需求。

随着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国家信息化的迅速发展,广大地理信息用户对基础地理信息提出了许多新的、更高的需求,这些需求很多涉及到国家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完善的问题。

数据库内容的完善是数据库完善的重要方面,包括对核心地形要素数据库(DLG的内容进行调整,对地理要素进行详细定义以及对地理要素的分类分级体系进行细化等。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成果管理,促进测绘成果利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统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第四条 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制度。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副本;非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目录。

应当汇交的基础测绘成果副本按照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范围执行。

应当汇交的非基础测绘成果目录包括城镇以及区域性沉降观测、管线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专题地图(含影像图)、地理信息系统、互联网地图的兴趣点、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水下地形测量、扫海测量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非基础测绘成果目录。第五条 省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项目的单位向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市、县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项目的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使用其他资金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项目出资人按照下列规定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一)测绘范围跨省或者市行政区域的,向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汇交;

(二)测绘范围跨县行政区域的,向所在地的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汇交;

(三)测绘范围在县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地的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第六条 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的测绘成果资料;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的测绘成果资料。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全省测绘成果资料目录,并于次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与中方合资、合作完成的测绘项目,中方有关单位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时,应当同时向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在收到测绘成果资料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测绘成果资料档案和数据库,并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成果安全。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保密部门定期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八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开发利用规划,组织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数据交换机制,对地理信息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和交换,并提供公共服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公益性地图服务网站,及时处理、集成和整合有关部门交换的专题地理信息,保证地理信息数据的现势性,实现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第九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全省测绘成果和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的相关政策和技术规程,统一数据格式。

实施测绘项目,应当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获取测绘成果。第十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有关交通、水系、地名、土地覆盖、境界等地理信息变化情况,定期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各类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设备,加强对国土资源、自然和生态环境、城乡建设等省情地理信息的动态监测、统计和分析,提高省情地理信息保障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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