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市县地籍信息系统。各市(县)按照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市(县)为单位,组织建立地籍信息系统,对市(县)地籍调查和地籍测量结果的图形数据、宗地属性以及各种表、卡、册等数据信息进行集中管理,并提供编辑录入、查询统计、日常变更、制图输出、登记发证以及办公流程等管理功能,满足日常业务及管理需求。
二调是,国土资源部第二次土地大调查项目,该项目基础工作已做完,项目成果已开展应用了,二调图就是二次调查完成的各级土地利用现状图件,也是组成的数据库。(1.各级土地利用数据库;2.各级土地权属数据库;3.各级多源、多分辨率遥感影像数据库;4.各级基本农田数据库;5.市(县)级城镇地籍信息系统。)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关于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方案,对闲散地和废弃地有计划地整治、改造。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以用作建设所占用耕地的补充。
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耕地土壤流失、污染,有计划地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耕地质量,保护黑土地等优质耕地,并依法对建设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利用作出合理安排。
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引导和管理,防止破坏耕地耕作层;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组织恢复种植条件。
二调和三调的区别在于调查内容,调查目的和调查方式与技术手段的不同。
调查内容
三调是二调的继承和发展,即是以二调成果为基础,细化已有内容、更新变化内容、增加缺少内容。具体的变化内容包括:细化耕地类型、属性、数量与质量调查,取消线状地物和零星地物,开展“批而未用”土地调查、城镇村庄内部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调查目的
二调:全面查清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调查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三调: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全面细化和完善全国土地利用基础数据,国家直接掌握翔实准确的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变化情况,进一步完善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实现成果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空间规划编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宏观调控、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和统一确权登记、国有空间用途管制等各项工作的需要。
调查方式与技术手段
二调:由于开展时间较早,受当时的条件限制,大部分是以正摄影像图为基础,逐地块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和面积。二调处于空间信息技术广泛运用的时期,土地调查内业通过GIS建立数据库,达到了良好的数据存储与应用的效果,构建了国土资源管理“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
三调:随着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进步,高分辨率卫星、无人机等遥感测绘技术及应用的逐步成熟,大数据、云计算的兴起,各类国土及地理信息服务的产生,以及“互联网+”技术的运用,第三次土地调查无疑将以更先进的技术以及更完整的工作体系来保证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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