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数字化的知识产权的方法有哪些?

保护数字化的知识产权的方法有哪些?,第1张

您好,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制定相关法律

早在20世纪90年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美国、欧盟和日本就先后推出了关于数字化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12月主持缔结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美国1998年10月通过了《数字化千年之际版权法案》欧盟1991年至2002年先后通过了8个涉及数字化问题的知识产权指令(Directives),其中1996年的《数据库指令》和2001年5月的《协调欧盟信息社会版权与相关权指令》都在很多方面突破了传统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主张用“特别权”对达不到版权保护要求的数据给予特别保护日本从1998年开始每年都对其《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以强化对日本数字化产品和数字内容产品的保护。

二、开发数字化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技术

国外还从技术角度开展了大量研究。例如,数字版权管理(DRM)技术,通过数字内容加密、用户身份认证、数字内容解析三个步骤完成全套加密、解析工作。目前,数字版权管理技术已形成了一个潜在的庞大市场,世界上许多科研机构和公司都开展了相关领域的研究工作。如基于数字水印标记的Intertrust公司DigiBox技术,可以借助技术手段取得法律证据IBM公司的Cryptolope技术依靠安全加密方法封装要保护的数字媒体信息的内容,以便限制非授权用户使用,保证授权用户的正常使用。不过,在技术措施的研究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障碍,如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制度的冲突,以及技术措施本身的兼容问题。如今,许多国家仍在研究与此相关的法律和技术标准问题。

三、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功效

目前,美、欧、日等发达国家都已建立了功能完备、管理科学、运转良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体系。这些国家的集体管理组织一般都按照相关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建立了自己的作品数据库,有些组织还实现了在线询问、在线许可,以及在线收费的系统。例如,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JASRC)的管理系统就可以办理在线许可、征收版税、分配版税等业务。

国际社会目前对信息开发者权益保护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法律手段二是技术手段。

技术方面的保护是我们接触较多的,例如我国大都采用的附带加密狗、加密卡或加密盘、对软件拷贝或使用进行限制等技术措施等,但同时也给开发工作增加了负担,给用户使用带来不便。而法律方面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版权法来提供知识保护的。

但是,随着技术的进步,这样的技术保护措施并不是坚不可摧的。尤其是计算机网络化的发展,使得诸如美国白宫及五角大楼等等一些机构的绝密数据库,频繁地成为电脑高手们一试身手的对象。但是可以看到的是,我们的法律这种电脑入侵事件却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而是如果没有造成其它的侵权行为,则并不违法。传统的知识保护体系中,违法与不违法的界限是进入行为或由此获取的资料是否是“个人使用”。但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诸如“黑客”这样的人物,是有可能通过网络接触到那些涉及国家安全的机密数据的,此时哪怕仅仅是“个人使用”恐怕也并不是件有益的事。“个人使用”概念的区别变得更为困难。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技术保护不足以根本保护网络知识产权,还更需要法律保护的帮助。在美国,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由来已久。1789年开始实施的《宪法》第一章第八条第八款指出,国会有权“保障著作家和发明人对各自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的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此后,美国又先后制订了《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法》和《软件专利》。为了全面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各项义务,1994年12月8日美国政府制订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对知识产权法律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对网上知识的保护是通过版权法来进行的。在原有体系中,从技术角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本身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单纯地对技术保护措施进行解除一般并不违法。即只要有足够的技术手段,能够进入网络中那些绝密数据库并进行浏览是不违法的。除司法保护,美国还利用行政程序和仲裁制度保护网络知识产权。

日本在网络只是产权保护方面,建立强大的知识产权侵权应对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对网络侵权行为严格打击和取缔,同时完善立法和各项保护制度,有力的打击了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欧洲是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发源地,20世纪70年代起,伴随着欧洲国际商品贸易不断扩大和知识产权国际市场的形成与发展,欧洲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出现了一体化的趋势,今天,在欧盟若干知识产权法规的制定已经形成一个统一的“欧洲”权利制度,保护知识产权领域的协调和统一已经达到一个相当高的水平。

世界各国都在加大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都面临着修改、调整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以适应现代技术的发展。许多国家、地区和有关组织也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和手段。如世界贸易组织通过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了《版权条约》和《录音制品条约》美国1998年通过了《数字千年著作权法》欧盟颁布了《信息社会版权指令》。

我国也在把握时机,立足本国国情并努力与国际接轨,寻求一条有效的解决途径,为越来越繁荣的网络知识产权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国于2001年修改了《著作权法》。2005年,首次发布的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中,提出建设“创新国家”,以及将打击侵权盗版的剑锋直戳网络领域。国务院在2006年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且承诺在条件成熟时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党的十七大报告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首要措施,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这些信息都表明了我国想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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