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全面性原则,会计科目作为向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经营管理者等提供会计信息的重要手段,在其设置过程中应努力做到科学、合理、适用。会计科目作为对会计要素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科目的设置应能保证对各会计要素做全面地反映,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3.相关性原则,是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当为提供有关各方所需要的会计信息服务,满足对外报告与对内管理的要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财务报告提供的信息必须满足对内对外各方面的需要,而设置会计科目必须服务于会计信息的提供,必须与财务报告的编制相协调,相关联。
4.简要实用原则在合法性的基础上,企业应当根据组织形式、所处行业、经营内容、业务种类等自身特点,设置符合企业需要的会计科目。会计科目设置应该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突出重点,对不重要的信息进行合并或删减。要尽量使读者一目了然,便于理解。
5.清晰性原则,会计科目作为对会计要素分类核算的项目,要求简单明确,字义相符,通俗易懂。同时,企业对每个会计科目所反映的经济内容也必须做到界限明确,既要避免不同会计科目所反映的内容重叠的现象,也要防止全部会计科目未能涵盖企业某些经济内容的现象。
一、设置会计科目的主要依据:(一)会计报告的需要;
(二)纳税申报和税收管理的需要;
(三)公司内部管理的需要;
(四)会计流程的需要;
(五)行业统计报表及其他需要。
二、设置会计科目的主要原则
(一)一级科目须严格遵循会计准则,不容违背;
(二)明细科目(二级以下科目)在会计准的基本科目下设置;
(三)考虑各方面的需求,做到统筹兼顾;
(四)考虑公司统计基础,做到繁简适度。
三、会计科目的具体设置
(一)主营业务收入明细科目的设置
1、二级科目的设置:
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依销售或服务适用税率不同,设置相应科目;也可根据开票性质不同,设置相应科目,如,开票收入、不开票收入。如公司业务适用一种税率,且开票性质也无不同,则可忽略考虑增值税报表。
2、三级会计科目:根据内部管理报表或行业报表设置,如图书销售行业,可根据图书的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业务简单的公司,二级科目、三级科目可合并考虑。
(二)主营业务成本明细科目的设置
一般考虑与主营业务收入明细科目对应,做到二者口径一致。
(三)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明细科目的设置
1、所得税申报需要考虑纳税调整的,必须单独设置明细科目,如业务招待费等;
2、金额重大的费用,应单独设置明细科目。如水费、电费,其金额不大时,可合并设置为水电费;金额重大时,应分别设置水费科目和电费科目。
(四)在建工程明细科目的设置
有的按建成固定资产名称设置,有的按工程合同设置,主要依据工程的组织特点和施工特点进行!
(五)其他明细科目的设置
确定的规则,是具体行为的模式固化,行为,是意识的具象、意志的伸张,而基于已定规则的行为,又会反过来影响和塑造意识的相对固化的模式。有的时候,或者大多数时候,行为是“无意识”的,准确的说是“不刻意”的,这种状态之下行为的意识依据,其实是“直觉”,我们一般把这种行为称为“习惯”。但是这种行为,虽然起于不刻意,仍然会反作用于意识的固化过程。
比如,从有经济活动以来,人类就有了“记账”的需要,有了流通货币之后,以流通货币为标的的账务系统就“自然而然”的建立起来了,而这种确定的账务原则,反过来又趋向于固化一种意识的模式,那就是“私有”。
已知的账务系统,分门别类的“科目”设置,是以显性的“钱款”为核心标的,更准确的说,是以经济单元的“所有者”能够从经济单元中获得的排他性的“钱款”为核心标的的,这个账务系统,其视角是经济单元的“所有者”,而非经济单元本身。
经济运作,其真正的根本实体是经济单元,是企业、工厂、商场,衡量、记录经济动作,应该且只应该以具体的经济实体为观量中心,记录其增益、减损结果,而非是记录“经济单元所有者”的益损结果。因为从经济实体的视角看,其“所有者”的益损结果,与自身是互斥的,“所有者”的益,可以来自于经济实体的损,通过压榨经济实体本身,其“所有者”可以获得增益。这种普遍的意识状态之下,所有者并不会对经济实体有“成全维护”的普遍原则,而只会倾向于将之当成“庄稼/韭菜”,“一心为了事业”,就必然只会是偶然、特例,而不会是经济体系运作过程中的普遍现象。
就好像,种植者以庄稼的损为益,那么到了时节就“收割”庄稼就是必然的普遍现象,而不收割、尽心把种植的芽苗养大,让其尽其天年,就只能是极为偶然的特殊现象。同样道理,养殖者以养殖的禽畜之损为益,也必然会以“出栏”就宰杀为普遍现象,让其尽其天年,就只能是极为偶然的特殊现象。
经济实体也是类似。
但是,显然,让牲口尽其天年的现象,要比让庄稼尽其天年的出现几率高,让经济实体尽其天年的现象,又比让牲口尽其天年的现象的出现几率更高,这是因为,动物比植物有更多的与人共情的条件和因素,而经济实体是人组成的,更能够与人共情。但是,无论几率有多高,这个背景与大势就决定了,损之以益己,是普遍的。因为,在普遍的意识模式中,“所有者”与“被所有者”,利益是互斥的。而这种模式,是因为基于经济要素运作的介质而非经济要素本身而形成的现象记录方式,得到了强化和固化。
在已有的“会计科目设置”中,经济实体的非所有者的参与者的收益,是“成本”,是经济实体的“成本”,而“所有者”的收益,是“利润”,是经济实体的利润。这是错悖的。因为对于经济实体本身来说,其参与者的收益,才是其自身的增益,更好的、更强的参与者,只会对经济实体本身更有增益。经济实体的参与者与经济实体自身的利益才是方向一致。而其“所有者”的收益,到了“所有者”手里,就与经济实体本身无关了,无法对经济实体本身形成增益。所以,成本、利润,都是“所有者”的成本、利润,是所有者的损和益,而非经济实体、经济实体参与者的损和益,反而恰恰对应着经济实体本身和经济实体参与者的益和损。
这,就是“私有制”的源头逻辑。“所有者”所“拥有”的对象,无论其本质为何,在“私有制”的逻辑里,都是物化的,都是个物件,都是个可收割、可宰杀,并且必然普遍以收割和宰杀为“收益”。
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是为玄德。参与甚至是主导参与创制了一个经济实体,与种一棵庄稼、养一头牲口,终究是不一样的,不要让自己与被自己参与创制的对象成为利益互斥的关系,既然创制,那就创制一个共生共荣的对象,不好吗?
既然要衡量经济实体本身的运作,那就应该以经济实体本身的损益为观量标准,有益于经济实体本身的行为或标的,就是经济实体之益,那就是越多越好的项目,而非越少越“好”的项目,比如员工的薪资;而有损于经济实体本身的行为,就是经济实体之损,那就是越少越好的项目,而非越多越“好”的项目。而所有经济实体的参与者,无论是以脑力还是以体力还是以资本为参与标的,是作为经济实体的共同利益者而非利益互斥者,与经济实体本身共同增益,是互不损害的增益,是不会对经济实体本身造成损害的增益。
经济体系的运作,是以经济实体单元为根本要素,是人和人组成的组织为根本要素,经济实体单元本身的经济损益现象,才应该是经济活动的观量标的。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