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头文件标准格式样板(正规详细版)
一、目前我国通用的公文载体、书写、装订要求的格式一般为:
公文纸一般采用国内通用的16开型,推荐采用国际标准A4型,供张贴的公文用纸幅度面尺寸,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保密等级字体:一般用3号或4号黑体
紧急程度字体:字体和字号与保密等级相同(3号或4号黑体)
文头的字体:大号黑体字、黑变体字或标准体、宋体字套色(一般为红)
签发人的字体:字体字号与发文字号相同(3号或4号仿宋体)
标题的字体:字体一般宋体、黑体,字号要大于正文的字号。
主送机关的字体:一般采用3号或4号仿宋体
正文的字体:常用3号或4号仿宋体
附件的字体:常用3号或4号仿宋体
作者的字体:字体字号与正文相同(3号或4号仿宋体)
日期的字体:字体字号与正文相同(3号或4号仿宋体)
注释的字体:小于正文的的4号或小4号仿宋体
主题词的字体:常用3号或4号黑体
抄送机关的字体:与正文的字体字号相同(常用3号或4号仿宋体)或小一号的文字
印发说明的字体:与抄送机关的字体字号相同(常用3号或4号仿宋体)或小一号的文字
二、红头文件格式要包含以下因素:
1、企业标识
企业标识也就是所谓红头文件的那个红头,例如公司名称是“河北宏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那么这个企业标识就是“河北宏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文件”字样。
2、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一般包括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和序号等,如“河北宏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发文单位代字可以确定为“宏意”,这个公司各个部门都需要发文,可以用各部门简称来识别各部门的文件,例如人力资源部简称“人”、行政办公室简称“办”等。
年份是4位的年份,序号是全年中整个单位按发文时间早晚来编制的自然序号,序号不得有虚数0。
如宏意人2号,代表2016年河北宏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发布的文件,在单位发文中总序号是第2。
3、标题
标题并非是制度标题,标题的格式一般为《关于XXXX的通知(请示、指示)》。如薪酬管理制度,标题应该为“关于下发《薪酬管理制度》的通知”。
4、主送单位
主送单位就是文件发给哪些单位。
5、正文
此正文并不是制度的正文,而是通知的内容,一般来说这种附带制度的通知文件正文是比较简单的,例如“各部门:《薪酬管理制度》已制订完毕,自2016年11月1日起生效,请遵照执行。”
如果是修订的制度,正文中要说明替换的文件情况,如“各部门:
《薪酬管理制度》已修订完毕,自2016年11月1日起生效,同时宏意人【2015】15号《关于下发<薪酬管理制度>的通知》废止,请遵照执行。”
6、落款
一般包括发文单位、日期和印章。
7、附件
附件一般为制度正文内容,制度正文的构成要素在非红头文件的讲解中予以说明。
8、主题词
主题词是表达通知文件主题的词或词组,一般不超过5个,不过现在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中取消了主题词,主题词的目的本身是为了便于管理和检索。
笔者认为企业的红头文件中带主题词是没有意义的,列出此项是让大家对有所了解。
9、抄报
一般用于上级单位中,除了主送上级单位外,其它相关需要知晓此事的上级单位用抄报。
10、抄送
抄送是将文件发送给与公文有关的单位或遵照执行的单位,一般用于平级和下级单位。
11、印发单位及日期
指公文印发的单位及日期。
红头文件的文号、标题、正文的格式要求按《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1.文号: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文号由发文机关的简称+发+六角括号“〔〕”括入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年份应标全称,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如:中办发〔2015〕1号、国发〔1997〕5号、四委发〔2011〕12号等。
2.标题:公文标题分为发文单位、事由和文种三个部分,比如,《中共**市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先进总结工作的通知》,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3.正文: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其他要求请参考《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
通俗的讲:政府发文出来都是上边的标题是特大的红字,正文时黑字,有政府盖章的文件就叫红头文件
问题的“红头文件”都会有具备以下共同特点:
一是设定公民义务或剥夺公民权利无法定依据;
二是违反国家行政处罚法,擅自设定行政处罚内容或自行规定罚没款的收缴方式;
三是无行政审批设定权的机关,擅自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或增加行政审批环节和条件;
四是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上不够规范;
五是强调管理相对人义务多,规定管理机关责任和制约措施少等。
红头文件都是有规则的,不可随意仿造,违法。
扩展资料:
2015年4月28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包含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十大方面,其中法院可以直接认定“红头文件”是否合法尤为受到关注。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以来的第一次“大修”。针对新行政诉讼法增设的新制度、新规定,最高法此次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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